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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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实施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应用,保障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与审核(一)编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企业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编制程序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着火爆炸事故为主要目标,以减轻事故后果,切实保障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状态、环境条件、作业危险性、周边环境等情况,结合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着火爆炸事故的特点,确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标准和要求。

3.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做到完整、科学、系统、实用,并结合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更新。

(三)审核程序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所在地政府安全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备案。

2.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交的资料后,按照审查标准逐项审核,如有不适合要求的地方,应当要求编制单位进行整改。

(四)编制和审核要求1.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设置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等要求,紧扣生产经营特点,科学合理编制应急预案。

2.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明确预警、预案确定程序、预案评估、应急组织体系、应急救援措施、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演练等要素,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3. 审核单位应当在审核时,对必要的内容进行抽查、复核。

审核标准应当明确,逐项验证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三、备案管理(一)备案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四川省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

(二)报备程序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报所在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预审。

2.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所在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四川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勤尽快行,针对现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原则1.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有效,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主义制度,协调各社会部门之间的关系,保护公众利益,并维护四川省社会和谐稳定的形势。

2.细则以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管理,优先保护公众利益和实现为本,精心研究制定预案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有关问责追究的实施细则,把握应急预案管理和责任追究的总体目标,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和责任追究的各项规定。

二、应急预案管理实施1.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总结有效应对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预防措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把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从而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作出安排。

结合企业的实际,认真制定预案,妥善解决安全隐患,同时将预案宣传开展到职工,使职工拥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事故预防。

三、责任追究1.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事故预案,对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擅自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采取简单措施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引起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2.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当积极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严格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对安全事故发生,应当积极主动追究有关责任,及时纠正和改善,以免发生类似事故。

四、监督管理1.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结合企业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及时跟踪预案的实施情况,做好预案的复查检查和完善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省政府令第 216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州)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危(wei)险性分析、重大危(wei)险源分布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情况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22 )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危害特点和应急响应需要,预先制定的组织、指挥、处置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性文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风险等级分类进行,包括一般类、重大类和特大类。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现场基本情况和特点;(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程度和影响范围;(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四)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使用和保障;(五)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六)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调配;(七)应急指挥系统和通信保障;(八)应急预警、报告和信息发布;(九)其他与应急预案编制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审核、批准和发布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应当由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包括预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评估。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批准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批准后,由制订单位负责向各相关单位进行发布,并确保及时更新和通知。

第四章管理和落实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相关单位内设的安全管理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督和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二)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三)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的管理;(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通信设备的维护;(五)应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管理;(六)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合作;(七)记录、整理和归档相关应急情况。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管理,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企业及其相关部门,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执行以及评估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和风险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化工事故、机械设备故障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应急处置流程、物资储备、信息通讯、应急逃生通道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有效,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执行第八条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合理组织人员疏散和逃生,同时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各级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由负责人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后更新。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责任的调整、物资储备的增加、应急处置流程的优化等。

第五章关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发现未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应急预案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2.17
•【字号】川办函〔2017〕30号
•【施行日期】2017.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7〕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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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州)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分析、重大危险源分布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情况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应急能力与事故风险相适应;(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科学适用,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七)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或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科研及技术支撑机构中的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评审报告并附有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二)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央驻川企业、外省驻川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抄送企业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或论证意见;(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后,在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在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删除所有涉密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树立科学救援、安全救援的理念,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防止盲目施救。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级、本单位年度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所属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二)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三)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因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形成新的危险源的;(六)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或应急预案演练、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

(八)当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演练、修订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并确保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办或改扩建工程竣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应急预案或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的,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件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附件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附件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件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续上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附件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附件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注: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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