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改
二 关于空间站的法律问题
(一)空间站的法律问题 1.目前还缺乏权威性的法律定义,一般指 以探测、研究和开发空间为目的的永久性 载人和不载人的空间物体群或系统 2.虽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空间站的国际公 约,但依然适用于1967年《外空条约》所 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
(二)外层空间的商业化利用
1.空间活动商业化是空间技术不断发展的必 然趋势 2.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营化的法律调整
谢谢观赏
三 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一)安全使用的准则和标准。 (二)安全评价。 (三)重返时的通知。 (四)对各国提供的协助。 (五)国际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新领域和新发 展
(一)国际空间站 (二)外层空间的商业化利用 (三)空间环境保护
一 国际空间站
(一)人类已进入空间站的新时代 1.1971年4月苏联发射世界上第一个空间站-: “礼炮一号” 2.1988年9月29号美国、欧洲航天局、日本和 加拿大决定建造“自由号”空间站 3.1998年1月29号美、俄、日、加以及欧空局 各成员国决定建造“阿尔法空间站”
(二)《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 办法》 1.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制度 必须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2.许可证申请人 产权的最终左右人 3.许可证的颁发及相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在项目预定发射月的9个月前, 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相关文件,国防科工委 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进行审查 4.强制保险
5.1971年11月20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 责任公约》 阶段二:1976~至今 1.1979年12月5日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2.1982年12月10日《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 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3.1986年12月3日《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4.1992年11月12日《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的原则》。
外层空间法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
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 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 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以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
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 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 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 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行军事演习。
(六)保护空间环境制度 《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 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 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有必 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这就是说,首 先要使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避免遭受有害污染,特 别是避免空间碎片对运行中的卫星和航天器的危害。其次要 避免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包括地面和空气空间遭受有 害污染,例如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再次,第9条还规定 ,如果缔约国或其国民进行外空活动或实验会造成潜在的有 害干扰,该国应保证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的国 际磋商,在有潜在危害情况下,国际磋商是有必要的。
2.责任主体
(1)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 ,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当两国或 数国共同参与一项发射活动时,一个空间物体有几个发射 国,这些发射国对该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负共同和分别的
责任。
(3)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 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应承担共
(五)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要点
• 三、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 (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
论和空间论。 • (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主要有: • 1. 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 2. 空气构成说。 • 3. 有效控制高度说。 • 4. 卡曼管辖线。 • 5. 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 (三)空间论 • 它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作为基础划分国家主权与 •
•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一、《外空条约》与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 《外空条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
1967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外空条约》提供了 国际外空法的基本框架,也是第一次以国际条约 的形式将从事外空活动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确定 下来,从而成为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和规则,被称为“外空宪章”。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 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 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 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 系。
• 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 (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 • • •
•
•
际文件有: 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2.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 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 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公约》。 4.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 公约》。 5.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 上活动的协定》。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第四章国法上的居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top↑第六章领土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七章国际海洋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第八章国际航空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第九章外层空间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第九章 空间法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节 概 说
• 公约要求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加添 “可探测物质”,使之成为“注标 塑性炸药”,(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具有可探测性。《公约 》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其领土上禁止和阻止 生产、进口或出口非注标塑性炸药,对于储存和交换非注标塑性炸药 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严格和有效地管理,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 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 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 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 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 ,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
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 理权 支配权。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 《芝加哥公约》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各缔约国的领空主权为:
• 设立空中“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 全的理由,得指其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 空器飞过。
航空器
• 完全自由论 • 有条件自由论 • 海洋比拟论 • 国家主权论 • 有限主权论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国际法学教学大纲
《国际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课程性质:《国际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学时:总学时8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60。
4.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这门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家只有严格遵守国际法,才能与别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促进本国与别国的交流与合作,以利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保护本国和本国人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学习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运用它们维护我国的权益,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要内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国与国际法。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同学们熟练地掌握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关系、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现代国际法的产生与趋向以及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教学重点: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中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的同学门熟练掌握《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主要内容:国际法主体概述、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中国在国际法主体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 三、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 (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
论和空间论。 • (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主要有: • 1. 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 2. 空气构成说。 • 3. 有效控制高度说。 • 4. 卡曼管辖线。 • 5. 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 (三)空间论 • 它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作为基础划分国家主权与 •
害,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 产的损失和损害。
• 4.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 (1)绝对责任原则。 •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
• •
机造成损害,包括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 害,并由此而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 机造成的损害。 (2)过失责任原则。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 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 损害,包括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 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 (四)限制军事化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
在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 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不得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月球和其他天 体须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基地、 设施和工事,禁止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 进行军事演习。
• (五)援救宇航员原则。这是指在宇航员
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提 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速交还给登记国; 在外层空间及天体活动时,宇航员应彼此 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 (二)营救制度 • 1.通知。 • 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
• • • •
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 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时,应立即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营救、寻找。 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 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 3.归还。 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都应立 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课堂PPT)
《登记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外空物体的登记制度。这对于控制外空 活动和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强调的是, 登记制度已成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空间大国愿意与否,只要发射 外空物体,就必须登记。《登记公约》一共有12条,其主要内容 包括:(1).发射国在发射一个外空物体进入或超越地球轨道 时,应进行登记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பைடு நூலகம்
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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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 事故、遇难和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 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 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 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 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把物体射入外空的登记发射国 对外空物体进行管辖和所有的问题。
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 《外空条约》第8条明确规定:“凡登记
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 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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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所有权问题,《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射入外
(1)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
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
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
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
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
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
层空间的物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及其组成部 分的所有权,不因物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 球,而受影响。”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也是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外层空间有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外空委员会:1958年,联合国设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
1、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2、营救协定、1968年通过3、《国际责任公约》19724、登记公约、19755、月球协定1979外层空间法的制度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4、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5、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6、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7、国际合作和互助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2、责任制度:3、援救制度4、月球开发制度5、国际合作制度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
我们花了数百年的时间来让我们的国际法逐渐完善。
在即使是到了现在,我们仍然必须承认对与我们这个行星内层空间的管理仍然是不完美的,在海洋法,南北极的管理中,我们就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去做。
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就需要有一种纵横捭阖的气魄。
然而这种可贵的气魄必须要有一个强大后盾的支持。
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势本来就可以用来辅助制作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标准。
然而却没有一个完美的标准。
首先这样一个国际条约很有可能潜在的照顾到了强势的国家而忽略了弱势国家的利益。
从他的貌似公平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制定者阴险的初衷。
其次,在这样一个国际形势瞬息万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里。
我们拿昨天的条约与习惯来适用今天的新事物。
那么我们有失于沉浸偏颇的泥沼。
除此以外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强势的国家形成了与国际法公平适用的激烈冲突。
当我们回顾巴拿马和南斯拉夫十年来的历史,我们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佐证。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一个强硬的惩罚机制。
当我们拿以上的诸多分析来印证外层空间中应该或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外层空间法
只有承认外层空间国际法领域现状的非均 衡,才能从现实的角度去考虑怎么做才能更可 行。要从这一困境中解脱,要求我们从现行的 外层空间法律中寻求一个折衷。
折衷一: 为什么我们要那么绝对的共同利益, 那么绝对的平均主义。 折衷二: 既然我们不能找到应该承担错误的责任人, 就只能认为犯错误的主体是所有的全部。
对于影响到人类公共太空利益的损害责任认定如果一定要寻 找到它的原始肇事国将是困难重重,如果我们拘泥于在外空中频 繁的鉴定,那么我们将得不到任何的效率。所以有必要成立处理 太空公共利益损害结果的国际组织,各国按照其参与空间研究探 索的分额进行投资成立基金。由基金收益或由基金本身来承担太 空公共利益损害责任。如果能够有赢余甚至可以用以资助和鼓励 外空技术的研究。我们将单个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这样的损害责 任中解脱出来,而间接的赋予相应的义务。这可能不是最公平的 解决办法,但至少我们能多获得一些效率和收益。何况我们不能 认为这些参与空间技术研发探索的国家在河边走过就能完全不湿 鞋,一点过错都不犯。
这有年代久远缺乏更新的原因,也有过于追求理想的原因,更有本身 即具有疏漏的原因。《空间条约》第三条: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 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如 今的空间探索国家并没有提出对外层空间的主权要求,他们只是事实的占 有了那一部分外层空间资源,并排斥他国的使用。所以他们是遵守国际法 的。当把第三条严格使用到现在,那么无疑会和第一条“共同利益原则” 形成矛盾。再如《损害赔偿公约》第三条:一发射国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 以外之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之外空物体或此种外空物体所载之人或财产 造成损害时,唯有损害系由于前一国家之过失或其所负责之人之过失,该 国始有责任。那么发射国因为能够掌握到更为翔实的信息,可能隐蔽事故 发生的真相而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国际空间法(一)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是规范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 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 法的联合体。 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习惯法、 判例、法律学说。成文法包括多边国际公约、 有关的双边协定以及各国制定的本国航空法等, 是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航空法具有国际性、民用性、平时法的特点。
(四)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同年 5月13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正式 成立。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 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五)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规范 1983年9月1日,韩国波747客机在海参崴被 击落,269人全部丧生 。 1984年 ICAO特别大会修改《芝加哥公约》, 新增内容:①拦截不得危及飞行安全;②避 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③实行安全监督; ④进行审计。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主要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民用航空运输, 不包括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2)运输凭证。“不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 (Air Consignment Note,ACN) (3)航空运输期间。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 的全部期间。 (4)承运人责任。《华沙公约》采用不完全 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议定书》保持了过失责 任制,但取消了驾驶、飞机操作和领航免责的 规定。
第九章 国际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空间法概述 一、国际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航空法(air law)是规范一个国家之内以及国 家与国家之间民用航空活动的各项法律原则和 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合体。 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包括规定外 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 法律规范,主要是各国从事航天活动中的相互 权利和义务。外空法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其 它国际法律文件发展起来的。
第九章 空间法
第八章空间法本章重点:国际民用航空的相关法律体系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大公约外层空间法律地位和外空活动规则航空法的概念⏹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有时也称为国际航空法.⏹航空法是民用性质,主要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航空法是平时法⏹航空法具有国际性,国内法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航空法取得最高程度的一致.第一节概述(略)理解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间论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的主张,较为代表性的有:⏹以大气层为领空范围。
⏹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即离地面约30一40公里。
⏹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的能力为限。
⏹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
一般认为这一高度为l00——110公里。
⏹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
物理学家冯·卡曼计算出一条精确的“卡曼管辖线”。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制度,是航空法的基础.⏹所以,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效力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二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
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
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上根本无法保证。
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
一般来说,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籍不明的飞机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军机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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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外层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
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
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
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
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
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
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
(2)有效控制高度说。
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其空气空间的能力为界。
(3)最低近地点说。
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为界,一般认为这一高度为离地面100公里至110公里。
(4)以地心吸力终止处为准。
(5)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
2、功能论它是从社会科学角度出发,以空间物体的功能及其作用的范围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
这种理论认为地面上空是一个整体,没有划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必要,只能就“空间活动”和“空间物体”做出定义。
进行航空活动的航空器适用航空法,而进行航天活动的航天器和空间物体应该适用外层空间法。
目前,外层空间的范围和划界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空间物体①(一)空间物体的概念空间物体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包括航天器、航天器的发射装置、空间站和这些物体的组成部分。
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1条和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第1条的空间物体定义,也包括了组成部分和发射装置。
构成空间物体主要部分的是航天器,它是指可以在气球或航空器上升的最高限度,约30480米以上飞行的工具。
空间物体的发射装置是指将空间物体发射到外层空间的一切设备。
空间站有两种,一种是在地球静止轨道上长期滞留的航天器,另一种是在天体上设立的基地。
(二)航天器的分类1、根据航天器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观测火箭、卫星、宇宙探索飞船和航天飞机。
(1)观测火箭观测火箭是初期阶段最原始的航天器,它越过大气层后,可以在外层空间飞行几分钟,在这短暂的时间内向地球提供有关宇宙的资料。
它在外层空间活动的初期对宇宙科学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卫星卫星是指从发射装置获得充分的速度而进入轨道的航天器。
(3)宇宙探索飞船宇宙探索飞船是指完全摆脱地球的引力,被发射到宇宙深处的航天器。
按照其具体用途可分为月球探索飞船、恒星探索飞船和远程宇宙探索飞船等。
宇宙探索飞船通过三种方式探索宇宙,一是在经过目标的同时拍照;二是在环绕目标天体的轨道上拍照;三是向目标天体撞击或在其上着陆。
(4)航天飞机航天飞机不是一次性使用的航天器,而是在更换燃料箱之后,可以反复使用的航天器。
它在这一点上区别于其他的航天器。
航天飞机多用于宇宙运输方面,特别是广泛用于商业方面。
2、航天器的其他分类(1)载人航天器和无人航天器载人航天器和无人航天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宇航员在其内乘坐。
(2)极地卫星和地球静止卫星这是根据围绕何种地球轨道运行对卫星所做的分类。
极地卫星是围绕地球两极地区运行的卫星;地球静止卫星是在地球静止轨道上运行的卫星。
(3)根据用途对航天器的分类根据用途首先可以分为科学卫星和实用卫星。
科学卫星是探索宇宙的磁场及其他太阳诸多特性的卫星;实用卫星是为气象观测、资源勘查、通讯等实用目的发射的卫星。
三、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航空法是伴随着人类的航空活动开始的,外层空间法则是伴随着人类的航天活动而产生的。
航天活动的产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外层空间的范围和法律地位、宇航员的地位、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则来加以规定,这样航天法或者说外层空间法应运而生了。
1959年12月12日联合国设立“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为“联合国外空委员会”,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制定了五个关于外空活动的条约和三套法律原则宣言。
在此之前,1961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1721号决议,提出了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原则:外层空间和天体供一切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
1962年12月14日联大重申了有关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原则:各国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外层空间和天体绝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据为一国所有。
1963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①,这个宣言虽然不是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但是规定了为当时在外层空间活动的美国和前苏联所接受的法律原则,因此可称为外层空间法的基础和开端。
对于外层空间法的形成,具有开创性的作用。
宣言为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提出了九条应予遵循的法律原则,涉及到与外空活动有关的所有重要方面,为日后的国际外层空间立法活动奠定了基础。
五个条约包括:1966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应遵循原则的条约》①,是外层空间法的第一个成文法,在外层空间法的形成和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九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
1967年的《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
条约指定伦敦、华盛顿、莫斯科为批准书和加入书的保管机关,并得到各国的迅速反应,1967年10月10日条约正式生效。
同时,由于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空间活动的调整还需要更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就为外层空间法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课题。
之后联合国又相继制定了1967年12月19日的《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71年11月20日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1974年11月12日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9年12月5日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这样外层空间法已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三套原则。
1982年12月10日的《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6年12月3日的《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1992年12月14日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这些条约和文件形成了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内容。
四、外层空间法的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规则的总称,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
外层空间法具有如下特点:(一)以成文条约为主要渊源由于人类外层空间活动的时间相当短暂,因而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所占的比重很小。
(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相关的条约具有立法先行的特点。
(三)协商一致的结果空间法是空间国家与非空间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定的,而协商一致是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一项基本的程序规则,因此相关的条约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四)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文件,对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例如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等等,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主张。
第二节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外空宣言》包含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中应予遵循的九条原则。
《外空条约》补充和发展了这些原则,并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加以规定,成为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共同准则。
《外空条约》主要有两个条文涉及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一条第一款:“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第一条第二款:“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领域。
”第一条第三款:“应有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
”第二条:“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国际空间法学界将上述三项规定概括为“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和“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这三项法律原则是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整个空间法律体系的基石,同时也明确界定了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而且这三项原则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密不可分的,在解释和适用上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不可断章取义。
其中共同利益原则是外空法律地位的核心,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是外空法律地位的基本内容,而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则是从反面规定了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此外,《外空条约》还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不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设置这种武器”(第4条第1款)。
“所有缔约国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月球和其他天体。
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第4条第2款)。
《外空条约》还进一步对宇航员的法律地位和营救、空间物体的登记、国家对其空间活动的责任、月球的开发等问题作了概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