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

合集下载

[总结]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7)

[总结]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7)

3、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配股和定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不含公司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不含公司债】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上交所】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后,将取代2001年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业内通称“105号文”),成为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心法规,现将两部办法的主要区别对比如下:1、新办法涉及的对象范围变大: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上市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

2、新办法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有所调整,最明显的一条是“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未能达到5000万元,则不算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对定义中相关比例的计算做出明确规定。

3、新办法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有所扩充:原办法仅仅指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新办法指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其中“其他方式”包括了资产委托、租赁,资产赠予等行为。

4、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能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条件。

5、新办法强调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义务,强调信息披露,严防内幕交易,强调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新办法强调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1)对中介机构的职能进一步明确,比如强调独立财务顾问和律所必须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必须进行尽职调查等;(2)对上市公司更换中介机构要求更严,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7、新办法强调盈利预测:(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2)关注重组后实际盈利数与预测数的差异,同时规定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3)购买资产的实际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一定比例,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中介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2016最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六)持续督导1-营销主管担任控股股东监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能在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担任出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首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时候已经删掉了。

现在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结现在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担任董事,其他职务都不可以。

2-买入股票的窗口期序号 董监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增持的情况 上市公司自身不得回购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已修订)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创业板持续督导期持续督导期间汇总:主板创业板来源首发当年剩余,及后2年当年剩余,及后3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借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C12014_上市公司并购重组_完整答案

C12014_上市公司并购重组_完整答案

一,单选:1、从19世纪末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并发生了(A)次系统性并购浪潮,每一次并购浪潮都显著加快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A;5B,7C,4D,62.第三次并购浪潮的特点是并购的主要形式是(B),即并购与被并购的企业分别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且这些部门之间没有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进行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谋求生产经营多样化,降低经营风险。

A横向并购B混合并购C杠杆并购D纵向并购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其中,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A)A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B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日平均交易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C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日平均交易量D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4.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D),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A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B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下的C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达到30%的D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5.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C)内不得转让。

A6个月B3个月C12个月D1个月6.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B)审计报告。

持续督导工作要求比较(两交易所)

持续督导工作要求比较(两交易所)

其他尚未完结事项。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期结束时间 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上述事项纠正完成后当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代表与保荐 业务联络人
2名保荐人
两个保荐代表人和3个保荐业务联络人
上下半年各至少一次,考核是C和D的,至少每季度一次,两名保代
定期现场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一人参加。
至少一人参加。(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委托持续督导专员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视为保荐代表人参加现场
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先发表
意见再公告):(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
勤勉尽责,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文件真实准确 无具体规定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保证
不配合报告 -
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应报告交易所
协议
持续督导协议;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签订。
保荐协议中明确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推荐公司上市前签 订。
协议修改和终止
修改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终止5个工作日 报告并说明原因。
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 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的;(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处分的;(三)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本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

中国邮政速递财务会计考试题库

中国邮政速递财务会计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1.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法律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申请豁免,经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答案(A)A. 证券交易所B. 证监会C. 财政部门D. 审计部门2.以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描述不正确的是()答案(D)A. 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达,不能有歧义B. 对公告中使用的专业词汇须给出明确定义C. 准确披露信息,要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D. 允许向部分投资者选择性披露信息3.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答案(B)A. 2B. 4C. 5D. 6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答案(D)A. 2B. 4C. 5D. 65.下列不属于公司年度报告应该披露信息的是()答案(A)A. 公司经营性质B. 税务登记号码C. 公司法定代表人D.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6.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答案(C)A. 3%以上B. 4%以上C. 5%以上D. 10%以上7.公司应当遵循()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

答案(A)A. 重要性B. 谨慎性C. 实质重于形式D. 真实性8.上市公司对于其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公告。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是()。

答案(D)A. 公司经理发生变动B. 公司董事发生变动C.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D.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9.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中临时报告的内容可以不包括()答案(D)A. 公司重大信息B. 股东信息C. 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D. 季度报告10.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应予以公告和进行书面报告。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4次)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4次)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某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一定的标准时,上市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致歉。

证券交易所对该项差异幅度的认定标准是(?)。

A.40%以上B.30%以上C.20%以上D.10%以上E.5%以上2.【真题】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A.30B.45C.15D.103.【真题】ETF投资基金的最大特点是()。

A.指数型基金B.进行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存交易C.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套利交易D.实物的申购、赎回机制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需向(?)提出申请。

A.国务院B.中国证监会C.上市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D.中国证券业协会5.【真题】大多数债券价格与收益率的关系都可以用一条_____弯曲的曲线来表示,该曲线的曲率即为债券的凸性。

当预期利率波动较大时,的凸性有利于投资者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A.向下,较低B.向下,较高C.向上,较低D.向上,较高6.【真题】()给出了基金份额系统风险的超额收益率。

A.特雷诺指数B.夏普指数C.詹森指数D.信息比率7.以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为了避免内幕信息泄露造成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员工无需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Ⅱ.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Ⅲ.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杨渊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杨渊波
•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 明原因,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 议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 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公告和停复牌
•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 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 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 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8.重组实施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 并于实施完毕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 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 实施 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5.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
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 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 上; 6.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 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 化;
3.1召开董事会
•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 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 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 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 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 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 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产业并购中的主要作用

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产业并购中的主要作用

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产业并购中的主要作用上市公司产业并购中财务顾问是关键,好的财务顾问不仅协助制定策略,寻找标的,参与商务谈判,与监管机构沟通,财务顾问机构还可以协助安排资本支持。

并购财务顾问和IPO保荐机构作用有所不同,IPO是有明确规则,保荐机构协助企业进行规范并达到规则要求,主要是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博弈。

上市公司产业并购是交易双方的商业博弈,且并购没有固定的规则和章法,不同企业家其交易风格也不同。

好的财务顾问可以润滑交易,较低交易成本,控制交易风险。

随着交易的日趋复杂,优秀的财务顾问机构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履行以下义务:1.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对需上报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报。

3.配合上市公司对证监会反馈意见进行书面回复。

4.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应聘请的财务顾问履行以下职责:1.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2.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