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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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建设?

本次查处的违法建设主要是指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他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是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城市发展的土地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少数人的违法建设,侵害了绝大多数居民的切身利益。二是违法建设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对城区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都带来了严重威胁,给丰州对外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三是违法建设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违法建设者无视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强占大量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公开暴力阻挠拆违事件时有

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违法建设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从城市建设来看,一处违法建设就是一处很大的障碍,它不仅会增加工程拆迁量、贻误工期,而且会大大增加城市建设的拆迁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的资金压力,影响了城市规模的扩张。五是违法建设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违法建设的蔓延,无形中助长了贪图不正当利益的心态,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作案,铤而走险。少数党员干部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整治不力,有的怕得罪人,放任不管;有的包庇纵容,混水摸鱼;有的甚至带头参与违法建设。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重大意义有哪些

第一,查处违法建设,既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选择,更是推进丰州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区域经济的竞争,就是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竞争。城市竞争的核心是城市的形象与发展环境。而我镇逐渐蔓延的违法建设之风,不仅严重影响到城镇建设,而且已成为影响投资环境的一大“顽症”。因此,查处违法建设,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城镇建设和管理问题,而是一个事关投资发展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是现实的选择、发展的需要。

第二,查处违法建设,既是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广大群众强烈要求的利民之举。违法建设

占用的是城镇公共资源和发展空间,满足的是少数人的私利,侵害的是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此以往,我们的城镇建设就无法进行,一些惠民的重点工程就无法顺利推进。因此,查处违法建设,打击的是少数人的不法利益,维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绝大多数群众是拥护和支持的。

第三,查处违法建设,既是提高党和政府威望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的应尽之责。违法建设,破坏了城镇的建设和管理,阻碍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是与未来长远发展背道而驰的,是与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极不相容的。如果我们对违法建设熟视无睹,继续放任蔓延而不去制止,纵容群众做无谓的“投资”,说得轻一点,是我们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说得重一点,就是党委、政府失职!就是不作为!特别是对那些已经下了停建通知书,但仍没有查处到位的,不仅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声誉。所以,查处违法建设,是支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是顺应民意、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也是创建文明镇城、文明乡镇,改善投资环境的着力抓手,更是党委、政府应尽的职责。要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丰州发展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全镇动员,全民发动,全力以

赴,迎难而上,以斩钉截铁的态度、顽强过硬的作风,坚决打赢打好这场查处违法建设的攻坚战。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本次查处违法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策部署,广泛发动群众,精心组织实施,坚决打击正在滋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历史遗留的各类违法建设,努力探索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各类违法建设得到处理,确保新的违法建设得到遏制,确保全民规划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提高,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维护社会公平,提高文明程度,提升城镇建设品位,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法律依据(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

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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