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公园的开放时间应当在清晨,以便于晨练的居民使用;关闭时间则应在夜间,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公园设施的维护。
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但需要提前向公众公布。
同时,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开放与关闭时间,并设置提醒标识。
对于违反开放与关闭时间规定的游客,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引导。
二、公园的设施管理公园内的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亭台楼阁、座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这些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对于游客的体验至关重要。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对于容易磨损的设施,如健身器材,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故意损坏或破坏。
对于因游客不当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园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园的环境卫生是公园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公园内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清运,确保垃圾不堆积、不散发异味。
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园的清扫工作,包括道路、草坪、花坛等区域,保持公园的整洁干净。
同时,鼓励游客文明游园,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共同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也应当保持清洁,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除臭处理。
四、公园的绿化管理公园的绿化是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绿化养护计划,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游客不得擅自采摘花朵、践踏草坪、破坏树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
五、公园的安全管理公园的安全是游客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作为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公共空间,对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园能够持续、有效地为公众服务,维护公园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在正常工作日,公园可以在早上六点至晚上八点开放;在周末和节假日,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比如从早上五点半至晚上九点。
这样的安排既能满足上班族在工作之余享受公园的需求,也能让更多居民在休息日有充足的时间在公园内活动。
同时,为了保障公园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时期(如恶劣天气、设施维修等)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二、入园规定1、为了维护公园的安全和秩序,所有入园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2、禁止携带宠物入园,除非是专门为残疾人士服务的导盲犬等工作犬,并需提供相关证明。
3、不得在公园内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毒品等。
对于违反入园规定的人员,公园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园设施管理1、公园内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例如,游乐设施、健身器材、休息长椅、路灯等都要保持良好的状态。
2、对于损坏的设施,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并尽快安排维修或更换。
3、鼓励游客爱护公园设施,发现损坏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四、环境卫生管理1、公园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垃圾桶的清洁和无异味。
2、游客应当自觉将垃圾投入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丢弃。
3、公园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公园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4、禁止在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
【法规标题】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适用区域】厦门市【发布时间】2018-07-02【生效时间】2018-08-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的绿洲,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保护公园环境,维护公园秩序,提高公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园管理条例。
所有进入公园的人员,无论是游览、散步、锻炼还是休息,都需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公园开放与关闭1.1 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日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1.2 太阳公园将于每周一闭园,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
1.3 如遇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管理部门有权关闭公园或限制公园的使用范围。
第二章公园秩序2.1 进入公园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和环境意识,不得违反公园规定。
2.2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扔垃圾、随意破坏公园设施和绿地,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3 公园内禁止擅自采摘或破坏花草树木和其他自然景观,保护公园生态环境。
2.4 喂养公园内的野生动物是禁止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环境污染。
第三章公园设施的使用3.1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按照规定进行预约和使用。
3.2 在公园设施使用期间,使用者应爱护设施,禁止损坏和乱涂乱画。
3.3 公园设有儿童游乐区,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监护人陪同,并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四章公园活动4.1 举办公园活动前,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4.2 举办公园活动期间,应保持活动场地的清洁和秩序,禁止违规使用喇叭、扩音器等设备扰乱公园的宁静。
4.3 举办公园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公园安全5.1 公园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园的安全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公园内的安全。
5.2 公园内设置了监控设备,用于监测和记录公园内的安全状况,确保公园内的秩序。
5.3 游客在公园内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园管理人员求助或报警。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6.1 对于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罚款等。
6.2 对于严重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公园的范围和时间。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正文:----------------------------------------------------------------------------------------------------------------------------------------------------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2011年9月23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园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园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公园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公园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公园的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和名录管理。
公园的等级、类别和名录由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划定公园规划用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经批准的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非因公共利益不得调整。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符合公园绿地率要求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环保、文明、和谐”的原则,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园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园的设立应当遵循城市规划,适当地布置于市区或者城乡结合部。
第五条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公园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公众的利益。
第三章公园的开放与服务第八条公园应当定期开放,并制定开放时间,确保公众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休闲活动。
第九条公园应当提供基础服务设施,如公厕、休息区、饮水机等,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公园应当制定管理规定,禁止擅自破坏花草树木、乱涂乱写、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公园的维护与保护第十二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植被的保护,合理规划种植,防止滥伐滥砍。
第十三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园水体的保护,禁止乱倒污水、乱丢垃圾等行为,保持水体干净清澈。
第十四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护,及时维修损坏设施,确保公众的使用权益。
第五章公园的文化与活动第十五条公园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如音乐会、舞蹈表演等,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章公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定期对公园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园管理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公园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锻炼身体和享受大自然的宝贵空间。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园,保障市民的权益和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公园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的管理与使用,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园的服务质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发挥公园的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本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内的各类公园,包括市区公园、社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园等。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推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
第四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与服务能力。
第五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第二章公园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公园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和设计。
公园的功能定位应当明确,建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园的定位和使用需求。
第八条公园应当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绿地环境,保持植被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应当合理规划公园的植被种类和布局,注重植物的生态适应性和景观效果。
第九条公园的景观设施和游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市民的安全。
第十条公园的交通设施和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设,确保市民的出行便利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污水、垃圾、噪音等污染物应当及时处理,保持公园的环境整洁和宜人。
第三章公园的使用与活动第十二条公园应当按照合理的时间段对市民开放,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合理的服务。
对于特定的活动或者场所,应当进行适当的管理和限制。
第十三条公园内禁止野餐、烧烤、宰杀动物等违规行为。
市民在公园内应当文明用餐,保持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公园内禁止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停乱放等破坏行为。
市民应当爱护公园设施和环境,自觉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的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管理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二)审查申报风景名胜区;(三)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四)负责贯彻实施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对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第八条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应当形成规范的调查评价报告,作为划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的依据。
第九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价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责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设立标志。
第十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由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保护第十一条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风景名胜资源;(二)擅自建造各种建(构)筑物;(三)擅自在山石、摩崖、构筑物上题刻、拓印;(四)擅自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五)伤害、捕猎野生动物;(六)放牧、饲养家禽家畜;(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
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
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绿地认养的原则1.绿地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以行政手段摊派。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485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3〕485号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7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我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查处水平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海域海岛、林业领域(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等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工作由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处、业务主管处室、分局、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一)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1.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1.05•【字号】厦府[1988]综483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8年11月5日厦府〔1988〕综4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市政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提高,我市公共场所随之迅猛发展,出现了范围扩大、项目增多,既有所新兴场所,也有新兴行业,多家经营与多种经营立体发展。
公共场所的发展,对于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活跃经济,丰富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对于增添厦门旅游城市的风采,提高知名度,扩大国内外交往,促进厦门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公共场所的发展也给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有些公共场所多家经营、多种经营、缺乏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各取所需,互相竞争。
二是一些经营者只讲赚钱,不讲职业道德,欺诈顾客,非法经营日益突出。
三是,一些公共场所已成为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混迹活动作案的场所。
但目前治理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谁主管、谁负责”等群防群治的组织、制度,措施不落实。
现根据《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凡经营《办法》规定中的下列公共场所:1、影剧院、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宫、俱乐部;2、舞厅、录相厅(室)、咖啡厅、茶座、游乐场(包括经营性康乐球、桌、台球、电子游戏机,按摩室、溜冰场、保龄球场);3、体育场(馆)、游泳场(池)、射击场;4、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5、城市的酒楼、饭店、酒吧间、农村公路沿线的饮食店。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园管理的监督和规范,提高公园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休闲和娱乐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公园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公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园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功能合理、亲民友善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市民休闲需求。
第六条公园建设应当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保护植被、水体、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合理设置道路、广场、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七条公园建设应当注重文化传承,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和传统建筑,充实公园内的文化设施和活动。
第三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八条公园管理者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公园内的安全。
第九条公园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加强巡逻和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公园内禁止携带和使用危险物品,禁止偷盗、故意损坏公园设施和破坏环境。
第四章公园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公园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园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及时清扫道路、广场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公园内的垃圾桶应当设置合理,方便市民倾倒垃圾,并加强对垃圾桶的清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园内应当设立充足的公共厕所,保证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公园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管理者应当保障公园内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
第十五条公园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民需求,满足不同年龄、不同群体的需求。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设施检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第六章公园活动管理第十七条公园管理者应当积极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提升公园的文化内涵。
第十八条公园内的活动应当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得传播违法信息。
厦门市级运动公园标准
厦门市级运动公园标准
厦门市级运动公园是指由厦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以体育健身为主题的公园,旨在为市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锻炼身体的场所。
根据厦门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厦门市级运动公园应该具备以下标准:
1.规模标准:厦门市级运动公园的总占地面积应该不少于10公顷,其中绿地面积应该不少于总面积的50%。
2.设施标准:厦门市级运动公园应该配备足够的体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以及各种健身器材和儿童游乐设施等。
3.绿化标准:厦门市级运动公园应该注重绿化,种植各种树木、花草和草坪,营造出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景观效果。
4.安全标准:厦门市级运动公园应该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管理人员,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服务标准:厦门市级运动公园应该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卫生间、餐饮、休息区等,以及各种宣传资料和活动策划等。
总之,厦门市级运动公园应该具备足够的规模、完善的设施、优美的绿化、安全的环境和服务的标准,以满足市民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厦门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 位应当将符合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九条 实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制度。园林绿化保护责 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绿地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路及公路用 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
-4-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园林绿化部 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按照不低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的原则,确定 新的永久保护绿地后拟定改变方案,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 意见,。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园林 绿化用地。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 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管理与服务 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宾馆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旧城改造区内,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其相应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是不得低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原绿 地率比例。 第十四五条 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 植物造景为主,其地面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五,其他区域仅限用于建设园路、园林建筑小品、景观水体、铺装场 地等园林附属设施。 第十五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园、风景点、博物馆对退休职工实行优待开放的通知-厦府[1989]综3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园、风景点、博物馆对退休职工实行优待开放
的通知
正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园、风景点、博物馆对
退休职工实行优待开放的通知
(厦府[1989]综318号1989年9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丰富我市退休职工的文化生活,提倡和发扬全社会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经研究决定,将全市公园、风景游览点、博物馆对本市退休职工实行优待开放,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门票免费的有:中山公园、万石植物园、菽庄花园、日光岩、市博物馆、集美归来堂(以上六处原已免费开放)、毓园、皓月园、郑成功纪念馆、胡里山炮台、鸿山公园。
二、实行门票减半收费的有:南普陀、集美鳌园、陈嘉庚先生故居及市华侨博物馆。
三、以上所列的公园、风景点、博物馆的优待开放时间从一九八九年“敬老节”(十月八日)起执行。
凭“厦门市离退休职工联合会”制发的《厦门市退休职工公园、风景点门票优惠证》验放。
《优惠证》尚未下发前,暂以本市《退休证》替代。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1998年12月13日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所有公园都应按照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公园规划,确定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划定公园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八条市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公园必须严格按照公园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综合性公园内绿化面积应不低于陆地面积的80%,建筑面积不超过陆地面积的6%;专类公园按其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绿化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土地。
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
第十三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的园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加强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公园内的水体应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围、填、堵或作其他改变。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内应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公园内各种游乐设施应按公园规划设置,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和游乐行业有关标准,建立检查保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限期整治或搬迁。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有污染的企业。
第二十条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应由公园管理单位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第二十二条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
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四)损坏公园设施;
(五)损毁公园内树木花草、采摘果实;
(六)擅自在公园内营火、宿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