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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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噪声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项目,必须将施工噪声排放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要对环保工作负全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城市区域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八条施工机械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九条凡是向已有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应当执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承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向周边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认真制定和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影响,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报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公司、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要设立环保管
理部门,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先进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保护和改善施工场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