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合集下载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doc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doc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标准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者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

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参加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会(常委会)核准,报教育厅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出,报学校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方为通过。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相关学位授权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2、审查博士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3、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审议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6、审查相关学科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7、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由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对申请学位人员(包括本学院毕业研究生、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4、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的变动;
5、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6、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四、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其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学位办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为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规范,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二)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三)听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五)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对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七)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一)审查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二)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接受本学院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并将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

设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1至3名,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的正高职专家担任。

第六条本校的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XX省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提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各学位人才培养单位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1人,副1人。

一般应由1位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成员由组成单位提名,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配备兼职秘书1名。

第八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1名研究生处副处长和1名教务处副处长兼任。

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为学位办主要成员。

第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当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委员自然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公审议通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查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二)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四)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五)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事宜;(六)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做出处理决定;(七)审核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八)评选并各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九)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十)审批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十一)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十二)研究解决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学校内进行评选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教授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依法依规,客观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委员会设置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

主席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担任。

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校委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由学校人事处聘任。

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担任。

专家委员应是具有研究生指导权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高度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程序包括:题目申请、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成绩评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委员会接到《XX学位论文终稿》后,由主席另行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初步评审。

(二)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主席邀请三名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外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开展学术讨论。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研究生成绩。

(五)宣布评定结果,并填写评定表。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对违章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选不当和有失实情况的评选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应确保学术道德和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另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席提名;秘书长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校内知名教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一级学位授权学科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由主席提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学科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学位类别设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2人,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6)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三)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大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设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全校的学位工作计划,对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和撤消的申报书,做出初审决定;
3.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位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做出撤消己
授学位的决定;
5.指导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校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院学位评定工作,使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原则,委员一律平等原则,议事过程中信息公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展学位评定工作。

对事关学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位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机构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1 人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1-3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工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研究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委员资格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一)原则上应是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是所在系、部、中心的负责人;(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能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的;(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的;(四)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年为一届,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增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会议规程第十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到二次,有特殊需要时,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召集。

关于公布吉林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关于公布吉林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关于公布吉林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校发〔2014〕262号校内各有关单位:根据《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14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吉林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吉林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8个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41个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一、学位评定委员会(37人)主席:李元元副主席:杨振斌冯守华任露泉陈岗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孔维王胜今冯守华任露泉刘金全刘寒冰华树成孙丰月孙友宏孙建国孙洪波吴振武宋传学张文显张贤明张嘉保李凡李元元李俊江李娟李辉来杜莉杨文胜杨振斌陈岗周延民郑伟涛战菊胡亮贺来赵丁选赵勇胜赵晓晖徐正考崔田韩文瑜蔡莉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1. 人文学部(21人)主席:吴振武副主席:贺来徐正考委员:王剑王晓峰冯胜君田毅鹏伍麟刘坚刘德斌孙正聿朱廷丽吴振武张福贵杨建华周异夫战菊类维顺贺来徐正考袁吉袁雷宿久高黄也平2. 社会科学学部(21人)主席:王胜今副主席:李俊江周光辉委员:于潇马新彦毛志宏王胜今刘金全刘雪莲朱显平张文显张屹山张旭张贤明李俊江李晓杜莉邹国庆周光辉徐卫东麻宝斌韩广富韩喜平穆艳杰3. 理学部(21人)主席:冯守华副主席:孔维陈岗委员:丁大军于湘晖孔维王悦王德辉付学奇冯守华刘冰冰张汉壮张红星李正强李勇李辉来杨文胜杨柏苏星光陈岗金明星高文杰崔田黄旭日4. 工学部(21人)主席:任露泉副主席:杨兆军蒋青委员:王慧远任露泉刘忠长刘寒冰许正良佟金宋传学李贺杨兆军杨印生苏建孟广伟郑伟涛赵丁选赵宏伟赵树宽贾洪飞高振海蒋青管欣蔡莉5. 信息学部(15人)主席:胡亮副主席:孙洪波赵晓晖委员:田彦涛刘富孙洪波宋宏伟张大明张彤李月杨博陈虹欧阳丹彤胡亮赵晓晖郭树旭黄岚魏晓辉6. 地球科学学部(21人)主席:孙建国副主席:孙丰月孙友宏委员:王常明田地刘财孙丰月孙友宏孙建国孙春林许天福许文良陈剑平单玄龙林君金巍赵大军赵勇胜康春莉黄大年嵇艳鞠程德福董德明韩立国7. 白求恩医学部(21人)主席:李凡副主席:华树成周延民委员:王丽颖冯加纯刘晓冬华树成孙宏晨孙连坤毕黎琦张兴义张学文李一雷李凡李娟苏冠方陈立周延民周余来赵刚赵国庆高普均崔满华裴瑾8. 农学部(17人)主席:韩文瑜副主席:张西臣张嘉保委员:丁壮王庆钰王忠东任文陟刘静波张乃生张西臣张铁华张梅张嘉保杨振明欧阳红生赵志辉韩文瑜赖良学樊雪梅潘洪玉三、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1. 哲学与社会学(15人)主席:贺来副主席:田毅鹏伍麟委员:王晓峰王跃新田毅鹏伍麟孙正聿孙利天张连良张金荣李大强邴正贺来徐晓海高申春黄冬梅董才生秘书:于海天2. 中国语言文学(13人)主席:徐正考副主席:张福贵黄也平委员:孔朝蓬王俊秋刘中树刘坚吕明臣张羽张福贵沈文凡陈珊珊岳辉金铖徐正考黄也平秘书:郑礼丽王林强3. 艺术学(9人)主席:朱廷丽副主席:类维顺委员:王昌和石鹏翔吕净植朱廷丽吴向东张舸孟祥洋金玺铎类维顺秘书:李叶竹4. 体育学(9人)主席:袁雷副主席:邹晓峰袁吉委员:刁振东刘忠民华景梅李廷奎李湘浓杨杰邹晓峰袁吉袁雷秘书:赵扬5. 外国语言文学(11人)主席:周异夫副主席:张玫玫战菊委员:刘佐艳权赫律张玫玫周异夫苗幽燕战菊赵杰聂大海宿久高傅羽弘薛亚红秘书:张雪李欣霜6. 历史学(15人)主席:杨建华副主席:冯胜君张广翔委员:王立新王剑冯胜君任东波刘会军刘德斌朱红林张广翔张全超张金梁杨军杨建华林沄赵宾福滕铭予秘书:苏海波郑礼丽7. 经济学(15人)主席:于潇副主席:吴昊项卫星委员:于潇王胜今王倩年志远朱显平吴昊宋冬林张慧智李俊江李政李晓杜莉庞德良项卫星徐传谌秘书:赵毅博高杉8. 法学(15人)主席:马新彦副主席:张旭徐卫东委员:于莹马新彦冯彦君任喜荣吕丽何志鹏张文显张旭李建华闵春雷姚建宗徐卫东徐岱黄文艺蔡立东秘书:吕欣孟庆红9. 马克思主义理论(13人)主席:韩喜平副主席:杜君穆艳杰委员:王为全朱哲吴宏政杜君邵彦敏陈松友娄淑华赵海月贾中海钱智勇韩广富韩喜平穆艳杰秘书:王丽欣崔妍10. 政治学(15人)主席:张贤明副主席:麻宝斌黄凤志委员:巴殿君王立峰刘清才刘雪华刘雪莲许玉镇张贤明张锐昕李靖肖晞周光辉赵俊芳殷冬水麻宝斌黄凤志秘书:邵薪运孙久舒11. 应用经济学与工商管理(13人)主席:张屹山副主席:毛志宏张世伟委员:于桂兰毛志宏刘金全刘柏孙烨孙巍宋玉臣张世伟张屹山邹国庆陈守东庞晓波金晓彤秘书:何友军李怀日12. 数学(15人)主席:高文杰副主席:王德辉李辉来委员:马富明王春朋王德辉史少云纪友清吴柏生李永海李勇李辉来杜现昆邹永魁高文杰黄庆道韩月才冀书关秘书:谢瑞麟张轶群13. 物理学(15人)主席:崔田副主席:刘冰冰金明星委员:丁大军马永亮马琰铭冯毅刘冰冰闫羽张汉壮张涛李红东邹勃陆景彬金明星胡湛崔田韩炜秘书:于洪飞张夏14. 化学(15人)主席:杨文胜副主席:施展黄旭日委员:于吉红王悦卢然汤钧张玉敏张红星杨文胜杨兵杨柏杨桦苏星光姜振华施展贾琼黄旭日秘书:成巍李卉15. 生物学(15人)主席:付学奇副主席:孔维李正强委员:于湘晖孔维王丽萍付学奇吴永革李正强陈霞周慧房学迅金英花姜春来施维顾景凯蔡勇滕利荣秘书:王秀丽16. 机械工程与力学(15人)主席:杨兆军副主席:孟广伟赵宏伟委员:孔繁森王继新刘建芳刘昕晖巩明德成凯曲兴田张学成杨兆军孟广伟姚国凤宫赫赵丁选赵宏伟寇尊权秘书:隋忠睿徐媛媛17. 车辆工程与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15人)主席:管欣副主席:刘忠长宋传学委员:于秀敏马芳武王登峰邓伟文史文库刘忠长那景新宋传学张君媛闵海涛袁兆成高青高振海雷雨龙管欣秘书:陈雪梅18. 材料科学与工程(15人)主席:蒋青副主席:王慧远郑伟涛委员:王金国王慧远孙大千朱永福宋玉泉张万喜李敏谷诤巍连建设郑伟涛崔小强蒋引珊蒋青蔡中义魏存弟秘书:于雅琳刘徽19. 交通运输工程(13人)主席:苏建副主席:刘寒冰贾洪飞委员:于德新刘玉梅刘寒冰孙宝凤曲昭伟许洪国李显生杨庆芳苏建赵淑芝贾洪飞郭学东程永春秘书:麻吉河高越20. 农业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13人)主席:佟金副主席:马云海杨印生委员:于建群于海业马云海任露泉刘镇宁孙永海佟金吴文福张强杨印生周亚军赵寿经韩志武秘书:徐源21. 管理学(13人)主席:许正良副主席:李雪灵赵树宽委员:毕新华许正良张少杰李春好李贺李雪灵杨刚陈海涛赵树宽徐颖葛宝山董秀良蔡莉秘书:苏婉22. 电子科学与技术(15人)主席:孙洪波副主席:张大明郭树旭委员:王一丁卢革宇孙洪波阮圣平宋宏伟张大明张彤张宝林张爽李传南赵毅郭树旭常玉春康博南董玮秘书:矫鸥23. 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11人)主席:陈虹副主席:刘富赵晓晖委员:马彦王世刚田彦涛石文孝刘富孙晓颖李月陈万忠陈虹赵晓晖钱志鸿秘书:孟昭文2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4人)主席:欧阳丹彤副主席:魏晓辉委员:左万利刘衍珩刘磊张家晨李文辉李雄飞李颖杨永健杨博欧阳丹彤胡亮梁艳春黄岚魏晓辉秘书:钟宇红马东辉25. 地质学(15人)主席:许文良副主席:孙丰月郑常青委员:王冬艳王可勇王璞珺任云生刘永江刘志宏孙丰月孙春林孙晓猛许文良迟效国单玄龙郑常青金巍薛林福秘书:李艳博26. 地球物理学、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11人)主席:刘财副主席:曾昭发韩立国委员:冯晅刘财孙建国邢立新李桐林杨国东郝立波黄大年曾昭发韩立国潘保芝秘书:王丽华韩江涛27. 地质工程(13人)主席:陈剑平副主席:王常明孙友宏委员:王常明代树林孙友宏达拉拉伊张延军邱建慧陈宝义陈剑平陈晨佴磊郑一峰赵大军徐会文秘书:王慧娣28. 环境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15人)主席:赵勇胜副主席:许天福董德明委员:卞建民王宪恩卢文喜刘娜汤洁许天福肖长来花修艺苏小四邹东雷林学钰赵勇胜康春莉董军董德明秘书:李军陈薇薇29. 仪器科学与技术(9人)主席:林君副主席:于生宝嵇艳鞠委员:于生宝田地刘光达朱凯光林君姜弢崔洪亮嵇艳鞠程德福秘书:杨冬30. 基础医学(15人)主席:孙连坤副主席:王丽颖李一雷委员:于永利王丽王丽颖王放台桂香全成实刘海岩孙连坤李一李一雷李凡李扬陈霞费瑞赵华秘书:丁红枫王新月31. 临床医学Ⅰ(15人)主席:华树成副主席:赵刚高普均委员:牛俊奇王广义王春喜冯加纯刘亚辉华树成严超英李珊山李薇杜玉君所剑郑杨赵刚高普均续薇秘书:杨明32. 临床医学Ⅱ(15人)主席:张兴义副主席:苏冠方崔满华委员:王金成王铁君关文明刘斌佟倜张兴义张捷苏冠方苗里宁郑雅娟金春顺柳克祥高洪文崔满华韩雪立秘书:崔立晶33. 临床医学Ⅲ(15人)主席:毕黎琦副主席:房学东赵国庆委员:马庆杰王辉卢振霞朱冬冬朱庆三毕黎琦张学文杨萍房学东姜金兰柳林赵丛海赵国庆崔树森谢风秘书:汪丽34. 口腔医学(15人)主席:孙宏晨副主席:孙新华周延民委员:于维先王景云刘红孙宏晨孙新华朱松张伟张志民李江周延民林崇韬胡敏黄洋韩冰魏秀峰秘书:吴哲刘金钟35.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15人)主席:李娟副主席:刘娅刘晓冬委员:于洗河王伟叶琳任淑萍刘丽波刘娅刘晓冬刘雅文刘雅娟牟冬梅张秀敏李波李娟杨淑娟梅松丽秘书:李茵杨保华36. 药学(13人)主席:裴瑾副主席:王毅卢丹委员:井玲王广树王毅卢丹刘忠英孙非李平亚杨晓虹周余来金向群睢大筼裴瑾魏景艳秘书:秦鹏华37. 护理学(7人)主席:陈立副主席:刘晓丹委员:刘晓丹孙皎李昆李峰陆萍静陈立彭歆秘书:张岳38. 兽医学(15人)主席:丁壮副主席:柳增善雷连成委员:丁壮于录王新平邓旭明刘国文刘明远宋德光张乃生张西臣李小兵柳增善高丰韩文瑜赖良学雷连成秘书:李棕松李兆辉39. 畜牧学(11人)主席:欧阳红生副主席:任文陟周虚委员:任文陟刘松财刘殿峰张明军张嘉保沈景林周长海周虚欧阳红生赵志辉逄大欣秘书:文力正40. 作物学、农业资源利用与植物保护(13人)主席:杨振明副主席:原亚萍都兴林委员:尤江峰王庆钰王忠东王英吴颖张世宏李绪彦杨振明原亚萍席景会都兴林曹宁潘洪玉秘书:许矛41. 军需科技(11人)主席:张梅副主席:刘静波樊雪梅委员:刘岩刘静波孙承志孙春燕张铁华张梅李广德邱桂杰陈金涛林松毅樊雪梅秘书:王军姜玮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两级,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下设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五)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名单;(六)做出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七)审批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型或领域的增列、调整及撤销;(八)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九)审核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组成规则
第七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十条组成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时,委员所属的学科分布要广泛,年龄结构要合理。

年龄超过75周岁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不再担任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名额分配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牵头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学科由学校协调召开联合会议),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

委员按给定的席位由学科内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

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产生后,由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召开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备会议,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者得票数应达到全体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第十二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所辖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
校长、校党委书记、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任期年限
第十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审核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的答辩资格、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四)做出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
(五)对与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相关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评估;
(九)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校外合作导师,报学校备案;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名单;
(十)完成上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五)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评估;
(六)审核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名单;
(七)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的制订;
(五)审核、制订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各类评估标准及实施方案,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对与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相关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与评估;
(九)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十)审核、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第六章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及相关问题。

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每次会议都须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如未特殊
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学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表决统计时,委员总数按回避人数自动减少。

第二十三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出现减员,应及时增补。

增补时,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相关程序组织进行;在未能及时增补委员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其委员总数在统计时可按减员人数自然减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发[2010]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