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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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含决议模板)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含决议模板)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含决议模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开始。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报告本次会议审核申请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前期审核情况,并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视需要而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核学位材料(对有疑义的材料,需做详细记录)1、逐一审核各类学位申请人员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结论、答辩情况及答辩决议、在学期间学术成果等。

重点审核:(1)出现查重率>20%的论文;(2)论文评阅意见有专家给出“一般(D)”或“差(E)”结论的论文;(3)重新送审论文;(4)在各级博士、硕士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含“较差”等次)所在学科和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5)超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6)本学年授予博士学位人数超过3人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等。

2、逐一审核学位材料的完备性(含签字完整)。

四、特殊情况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疑义、争议及特殊情况进行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并以会议决议形式(主席签字)书面报告校学位办,最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分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分委员会秘书对表决票进行统计,需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并将投票结果以书面形式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存档三年备查)。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者,方可做出"同意"或"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分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八、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分委员会秘书汇总整理好各类申请学位人员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送交校学位办。

附: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模板)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委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所管辖部门提交材料内容:会议讨论形成的统一意见及决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授予×××等?人硕士学位,其中学术学位硕士?人(含哲学硕士?人、经济学硕士?人、医学硕士?人、……)、专业学位硕士?人(含金融硕士?人、法律硕士?人、工程硕士?人、临床医学硕士?人、公共管理硕士?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三)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由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对申请学位人员(包括本学院毕业研究生、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4、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的变动;
5、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6、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四、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其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学位办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为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规范,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二)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三)听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五)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对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七)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一)审查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二)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接受本学院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并将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中共**大学委员会中层组织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

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请党支部书记、研究所所长等列席。

第二章组织原则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院长、书记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由院长、书记指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如有紧急事情,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发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或报学校有关部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含决议模板)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含决议模板)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开始。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报告本次会议审核申请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前期审核情况,并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视需要而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核学位材料(对有疑义的材料,需做详细记录)1、逐一审核各类学位申请人员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结论、答辩情况及答辩决议、在学期间学术成果等。

重点审核:(1)出现查重率>20%的论文;(2)论文评阅意见有专家给出“一般(D)”或“差(E)”结论的论文;(3)重新送审论文;(4)在各级博士、硕士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含“较差”等次)所在学科和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5)超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6)本学年授予博士学位人数超过3人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等。

2、逐一审核学位材料的完备性(含签字完整)。

四、特殊情况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疑义、争议及特殊情况进行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并以会议决议形式(主席签字)书面报告校学位办,最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分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分委员会秘书对表决票进行统计,需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并将投票结果以书面形式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存档三年备查)。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者,方可做出"同意"或"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分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八、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分委员会秘书汇总整理好各类申请学位人员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送交校学位办。

附: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模板)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委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所管辖部门提交材料内容:会议讨论形成的统一意见及决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授予×××等?人硕士学位,其中学术学位硕士?人(含哲学硕士?人、经济学硕士?人、医学硕士?人、……)、专业学位硕士?人(含金融硕士?人、法律硕士?人、工程硕士?人、临床医学硕士?人、公共管理硕士?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学校内进行评选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教授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依法依规,客观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委员会设置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

主席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担任。

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校委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由学校人事处聘任。

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担任。

专家委员应是具有研究生指导权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高度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程序包括:题目申请、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成绩评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委员会接到《XX学位论文终稿》后,由主席另行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初步评审。

(二)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主席邀请三名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外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开展学术讨论。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研究生成绩。

(五)宣布评定结果,并填写评定表。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对违章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选不当和有失实情况的评选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应确保学术道德和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另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席提名;秘书长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校内知名教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一级学位授权学科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由主席提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学科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学位类别设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2人,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6)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生学士学位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议学校学士学位工作计划;2.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作出初审决定;3.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4.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5.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违反规定授予学位作出撤销决定;6.负责校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委员组成,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

办公室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书记会议审定,学校发文聘任,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每届委员任期与学校当轮聘期相一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

学位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议问题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议。

必要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有效。

第五条本章程经校长书记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XX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负责本学院学位评定工作专设机构,负有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担任。

委员会设副主席二人。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学院、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中遴选。

遴选的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高级职称;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学院授予相应学位的本科专业;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照行政机构设置。

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各教学单位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单位提出,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按时换届。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的管理办法;(二)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三)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四)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二)审查本单位学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查处本单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四)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五)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大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设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全校的学位工作计划,对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和撤消的申报书,做出初审决定;
3.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位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做出撤消己
授学位的决定;
5.指导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校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意见一、引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

本文将详细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的意见和考虑因素。

二、学术成果评估1. 学术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对申请人提交的学术论文进行评估。

他们将仔细研究论文的质量、深度和原创性。

他们将考虑论文的结构、方法和数据分析,并确保其符合相关学科领域的标准。

2. 研究方法委员会将关注申请人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他们将评估研究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检查是否存在任何方法上的缺陷。

他们还将考虑申请人对现有研究方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学术贡献除了论文和研究方法外,委员会还将评估申请人在相关领域中所做出的学术贡献。

他们将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是否有相关领域的专利或获奖,以及是否参与了其他学术研究项目。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意见1. 授予学位如果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得到了积极评价,并且符合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其学位。

他们会认可申请人在论文中所做出的贡献,并相信他们具备进一步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

2. 条件性授予学位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可能认为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尚不完全达到授予学位所需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能会决定条件性授予学位。

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满足特定要求或改进其研究成果,才能最终获得学位。

3. 不授予学位如果申请人的学术成果未能达到评估标准,并且没有显示出对相关领域有足够的理解和贡献,那么委员会可能会决定不授予其学位。

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进一步改进其研究成果或从事更深入的学术研究,以满足学位授予的要求。

四、决议意见的依据和考虑因素1. 学术标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意见是基于严格的学术标准和要求。

他们将参考相关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理论,并确保申请人的学术成果符合这些标准。

2. 专家评估委员会将依靠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估。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院学位评定工作,使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原则,委员一律平等原则,议事过程中信息公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展学位评定工作。

对事关学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位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机构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1 人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1-3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工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研究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委员资格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一)原则上应是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是所在系、部、中心的负责人;(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能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的;(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的;(四)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年为一届,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增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会议规程第十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到二次,有特殊需要时,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召集。

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位委员会是学校为了管理和授予学位而设立的机构。

学位委员会应该制定明确的章程,以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学位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学位委员会是由学校聘请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学生的论文和答辩,并根据学术标准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委员会应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二章: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四条学位授予应该经过以下程序:
(一)学生提交毕业论文;
(二)学位委员会审核学生的毕业论文;
(三)学生答辩;
(四)学位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生的毕业论文和答辩应该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校规定,学位委员会应该根据学术标准审核论文和答辩。

第六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制定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并公开向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七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第三章:学位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学位委员会应该由校领导任命,组成合理,专业水平高的专家。

第九条学位委员会应该设立主席和秘书,由主席主持工作,秘书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位授予的有关事宜,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报告。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一条学校应该为学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为学位授予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学位委员会应该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位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章程应该报学校批准。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两级,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下设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五)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名单;(六)做出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七)审批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型或领域的增列、调整及撤销;(八)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九)审核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审议、评定和咨询《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工作职责权限中所包含的事宜。

二、议事原则(一)公正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确保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性。

(二)保密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结果。

(三)回避原则:凡审议或评定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各项事项。

三、议事程序(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缺席时,由其授权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议确定。

需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 2/3(含)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列席会议人员由主席确定。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1/2(含)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审议事项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 1/2(含)为表决通过。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表决投票人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数的 2/3(含),同意票超过参与表决委员的 1/2(含)为表决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流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流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流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是高校中评定学生学位的重要场合,其会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会议准备
在会议开始前,会议组织者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等。

同时,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学生学位申请材料、评审标准、评定规则等。

2. 审核材料
会议开始后,首先需要审核学生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材料存在问题,则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3. 评定标准介绍
在审核完材料后,会议主持人需要向参会人员介绍本次学位评定标准,包括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明确评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规则。

4. 评审讨论
在介绍完评定标准后,参会人员需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审和讨论。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讨论重点包括申请人是否达到学位要求、是否存在问题等。

5. 投票表决
在评审讨论结束后,参会人员需要对每个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

投票前,参会人员需要认真审阅申请人的材料和评审结果,根据评定标准进行投票。

6. 结果公布
在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需要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和公布。

结果包括每个申请人的学位评定结果和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等。

同时,还需要将结果通知相关人员,如申请人、导师、学院领导等。

7. 会议总结
最后,会议主持人需要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包括会议的组织、评审过程、结果公布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思,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以上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一般流程,不同高校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致流程基本一致。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地矿学院发〔2019〕10号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兰州大学章程》、《兰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8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咨询机构,是进行学术评价和审核等事项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对学院教学、科研方向设置、科研平台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选留和引进、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提供决策和咨询。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水平,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审议决定、评价、咨询学院有关事项;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分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院尊重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学院重大科研方向的设置、学科建设、专业方向设置及发展规划;(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学科交叉、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使用等;(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六)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人选;(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九)审议表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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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为做好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全院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由党政联席会提名,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以上的专家担任,经学院民主推荐产生。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
(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
(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
(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
(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
(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未到会委员不能委
托他人代其投票和表决。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席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九条投票表决涉及的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必须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现场展示。

展示时,必须向与会委员提供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的纸质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研究生教育的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中,按时参加会议。

如不能出席,需向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两次无故缺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以上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的,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透露会议内容。

如会议研究事项涉及本人利益,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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