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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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为做好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全院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由党政联席会提名,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以上的专家担任,经学院民主推荐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
(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
(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
(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
(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
(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
托他人代其投票和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席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九条投票表决涉及的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必须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现场展示。展示时,必须向与会委员提供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的纸质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研究生教育的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中,按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出席,需向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两次无故缺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以上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的,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如会议研究事项涉及本人利益,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