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由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对申请学位人员(包括本学院毕业研究生、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4、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的变动;
5、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6、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四、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其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学位办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为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规范,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二)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三)听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五)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对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七)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一)审查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二)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接受本学院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并将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学校内进行评选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教授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依法依规,客观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委员会设置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
主席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担任。
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校委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由学校人事处聘任。
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担任。
专家委员应是具有研究生指导权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高度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程序包括:题目申请、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成绩评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委员会接到《XX学位论文终稿》后,由主席另行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初步评审。
(二)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主席邀请三名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外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开展学术讨论。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研究生成绩。
(五)宣布评定结果,并填写评定表。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对违章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选不当和有失实情况的评选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应确保学术道德和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各学部(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教务处复核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每年定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申请阶段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另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席提名;秘书长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校内知名教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一级学位授权学科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由主席提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学科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学位类别设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2人,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6)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生学士学位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议学校学士学位工作计划;2.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作出初审决定;3.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4.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5.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违反规定授予学位作出撤销决定;6.负责校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委员组成,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
办公室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书记会议审定,学校发文聘任,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每届委员任期与学校当轮聘期相一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
学位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议问题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议。
必要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有效。
第五条本章程经校长书记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三)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有关规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位点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设置。
必要时成立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3-4人。
委员人选由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学部院系的平衡。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委员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4)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热心于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指导经验;(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最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位委员会是学校为了管理和授予学位而设立的机构。
学位委员会应该制定明确的章程,以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学位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学位委员会是由学校聘请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学生的论文和答辩,并根据学术标准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委员会应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二章: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四条学位授予应该经过以下程序:
(一)学生提交毕业论文;
(二)学位委员会审核学生的毕业论文;
(三)学生答辩;
(四)学位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生的毕业论文和答辩应该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校规定,学位委员会应该根据学术标准审核论文和答辩。
第六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制定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并公开向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七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第三章:学位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学位委员会应该由校领导任命,组成合理,专业水平高的专家。
第九条学位委员会应该设立主席和秘书,由主席主持工作,秘书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位授予的有关事宜,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报告。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一条学校应该为学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为学位授予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学位委员会应该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位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章程应该报学校批准。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两级,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下设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五)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名单;(六)做出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七)审批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型或领域的增列、调整及撤销;(八)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九)审核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XX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负责本学院学位评定工作专设机构,负有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担任。
委员会设副主席二人。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学院、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中遴选。
遴选的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高级职称;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学院授予相应学位的本科专业;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照行政机构设置。
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各教学单位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单位提出,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按时换届。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的管理办法;(二)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三)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四)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二)审查本单位学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查处本单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四)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五)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大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设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全校的学位工作计划,对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和撤消的申报书,做出初审决定;
3.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位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做出撤消己
授学位的决定;
5.指导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校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要时成立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
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
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2、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3、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4、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8、讨论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
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
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九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