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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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

(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

(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下面是关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全文内容,仅供大

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

现代大学制度,依据《 *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设置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

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八条院(系)学术委员会,是院(系)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由 31—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一般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再担任院(系)层面的学术组织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校学术委员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其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挂靠教务处。学位办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

定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为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规范,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二)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

(三)听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对学院学位评定小

组学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由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对申请学位人员(包括本学院毕业研究生、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4、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的变动;

5、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6、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四、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2008年7月5日,共1783人)

马克思主义哲学(7)

陈华、范军理、商志民、邵燕、王晓龙、吴晓威、张小红

中国哲学(12)

陈兰飞、陈雪雁、陈燕、程二岗、何化利、胡岩、金玉博、刘项梅、肖连奇、许春、张丽、赵相彬、

外国哲学(12)

李岚、王梦婕、谷文君、马彪、王师、王贤昀、王展伟、卫春燕、吴恙、杨博、杨晓建、张继芳

逻辑学(4)

何宝军、武戈、杨兴杰、张劲

伦理学(4)

童愈亮、邓乔旖、魏虹、伍慧英

宗教学(2)

李兰、赵艳玫

科学技术哲学(2)

江宇靖、赵宇

政治经济学(3)

石宇、杨扬、周晔

世界经济学(38)

高雅、龙静、申娟娟、闻婷、吴蓉、项宏、徐楠、徐雪萌、杨培培、周靖璐、代继科、高原、侯昱婷、黄云强、姜晓黎、李刚、李文川、李小娟、林雯雯、陆芳芳、吕媛媛、阮祥伦、田宇、万子溪、王华、王珏、王晓、魏娜、吴书画、徐逸伦、许骏、姚炜、张迪、张丽红、张琦、赵晓斌、赵扬、杨广宇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2)

利果(地理学系)

朱玉芬(城区系)

区域经济学(7)

邹大燕(地理学系)

薛文理、胡萍、梁绍连、卢珊、董科国、朱少鹏(城区系)

金融学(60)

陈丹、顾丽雅、李明、陆轶文、马圆圆、唐慧敏、王立平、王围、印安静、朱意、包静、蔡虎、蔡蓉蓉、董春英、冯颖颖、高航镭、高明、郭丽莉、郭睿、韩琦、黄斌斌、黄方禅、黄敏燕、黄倩、黄秋敏、姜海洋、金亮、李剑武、梁晶晶、廖屹甍、林靖峰、刘恒志、刘佳、吕国啟、马雨生、孟宪烨、潘佳峰、祁新、钱情君、沈坚、施凤娜、施照斌、石天、汪竞、汪琦、王海峰、王书伟、王瑜、吴佳菁、吴桐、郗朋、相玉华、熊玮、许娅、杨涛、俞力黎、张国君、郑雯雯、祝捷、崔晋华、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1至3名,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的正高职专家担任。

第六条本校的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XX省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提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各学位人才培养单位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1人,副1人。一般应由1位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组成单位提名,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配备兼职秘书1名。

第八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1名研究生处副处长和1名教务处副处长兼任。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为学位办主要成员。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除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各学部(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

材料,并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每年定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学校内进行评选工作。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教授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依法依规,客观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委员会设置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主席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担任。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校委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由学校人事处聘任。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担任。专家委员应是具有研究生指导权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高度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程序包括:题目申请、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成绩评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接到《XX学位论文终稿》后,由主席另行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初步评审。

(二)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主席邀请三名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外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开展学术讨论。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研究生成绩。

(五)宣布评定结果,并填写评定表。

第四章责任制度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对违章

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生学士学位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士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作出初审决定;

3.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4.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5.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违反规定授予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6.负责校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委员组成,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办公室

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书记会议审定,学校发文聘任,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每届委员任期与学校当轮聘期相一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学位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议问题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议。必要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有效。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要求,通过论文答辩资格审核且已完成论文撰写的,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通过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论文送出评阅和盲审前,进行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被确定送盲审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在送出盲审前必须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其他硕士研究生应在答辩日的至少两周前要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检测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人选须学位点责任教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核确定。

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与评阅:

(一)硕士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参加校盲审的抽检。抽中的申请人将论文送交学位办公室。

(二)申请人登录硕士学位申请系统填写《评阅答辩审批表》中的论文基本信息部分,并向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录入评阅人信息并打印《评阅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审阅、责任教授和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后,由培养单位统一打印评阅意见书后将论文送出评阅。硕士论文应聘请至少2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原则上应有一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实名评阅人至少有1人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具有讲师及相当职称且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专家,如系专门从事申请人所撰写的论文课题领域的研究的,可以作为论文评阅人,但是仅限1名。论文指导教师不可作为论文评阅人。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组织与结构

教职工

学生

经费、资产、后勤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附则

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中文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东师大”,英文全称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ECNU”。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

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材。学校致力于引领中国教师教育发展,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学校以人材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

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

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

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

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2008年7月5日,共1783人)

马克思主义哲学(7)

陈华、范军理、商志民、邵燕、王晓龙、吴晓威、张小红

中国哲学(12)

陈兰飞、陈雪雁、陈燕、程二岗、何化利、胡岩、金玉博、刘项梅、肖连奇、许春、张丽、赵相彬、

外国哲学(12)

李岚、王梦婕、谷文君、马彪、王师、王贤昀、王展伟、卫春燕、吴恙、杨博、杨晓建、张继芳

逻辑学(4)

何宝军、武戈、杨兴杰、张劲

伦理学(4)

童愈亮、邓乔旖、魏虹、伍慧英

宗教学(2)

李兰、赵艳玫

科学技术哲学(2)

江宇靖、赵宇

政治经济学(3)

石宇、杨扬、周晔

世界经济学(38)

高雅、龙静、申娟娟、闻婷、吴蓉、项宏、徐楠、徐雪萌、杨培培、周靖璐、代继科、高原、侯昱婷、黄云强、姜晓黎、李刚、李文川、李小娟、林雯雯、陆芳芳、吕媛媛、阮祥伦、田宇、万子溪、王华、王珏、王晓、魏娜、吴书画、徐逸伦、许骏、姚炜、张迪、张丽红、张琦、赵晓斌、赵扬、杨广宇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2)

利果(地理学系)

朱玉芬(城区系)

区域经济学(7)

邹大燕(地理学系)

薛文理、胡萍、梁绍连、卢珊、董科国、朱少鹏(城区系)

金融学(60)

陈丹、顾丽雅、李明、陆轶文、马圆圆、唐慧敏、王立平、王围、印安静、朱意、包静、蔡虎、蔡蓉蓉、董春英、冯颖颖、高航镭、高明、郭丽莉、郭睿、韩琦、黄斌斌、黄方禅、黄敏燕、黄倩、黄秋敏、姜海洋、金亮、李剑武、梁晶晶、廖屹甍、林靖峰、刘恒志、刘佳、吕国啟、马雨生、孟宪烨、潘佳峰、祁新、钱情君、沈坚、施凤娜、施照斌、石天、汪竞、汪琦、王海峰、王书伟、王瑜、吴佳菁、吴桐、郗朋、相玉华、熊玮、许娅、杨涛、俞力黎、张国君、郑雯雯、祝捷、崔晋华、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

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位委员会章程

学位委员会是学校为了管理和授予学位而设立的机构。学位委员会应该制定明确的章程,以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学位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学位委员会是由学校聘请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学生的论文和答辩,并根据学术标准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委员会应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二章: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四条学位授予应该经过以下程序:

(一)学生提交毕业论文;

(二)学位委员会审核学生的毕业论文;

(三)学生答辩;

(四)学位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生的毕业论文和答辩应该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校规定,学位委员会应该根据学术标准审核论文和答辩。

第六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制定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并公开向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七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第三章:学位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学位委员会应该由校领导任命,组成合理,专业水平高的专家。

第九条学位委员会应该设立主席和秘书,由主席主持工作,秘书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学位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位授予的有关事宜,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报告。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一条学校应该为学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为学位授予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学位委员会应该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位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应该报学校批准。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9-31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名,副1-2名。由校长担任,副由

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研究生院院长和教务处处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在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中产生,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1-2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各培养单位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中产生,由各培养单位政联席会议提名,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工作组,讨论涉及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委员要求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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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要时成立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2、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3、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4、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8、讨论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九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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