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问题日益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社会成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并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资源。
在此,我列举以下十个未成年人检察建议,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全面发展。
一、加强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教育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任务。
应该将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纳入学校课程,通过专门的讲座和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二、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救助,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
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教育他们正确使用互联网,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欺凌和网络犯罪。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是保护他们身心健康的重要一环。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教育他们正确理解性知识,提高性健康意识,防范性侵犯和性传播疾病。
六、推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应该推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多样化的公益机会,培养他们的社会意识和公民素质。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艺术教育艺术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综合发展和审美能力培养至关重要。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艺术教育,提供多样化的艺术培训和机会,激发他们的艺术潜能和创造力。
八、加强未成年人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是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培养他们的体育兴趣和习惯,增强身体素质和抵抗力。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对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对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2.0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对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0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19人次发言。
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契机,坚持“四大检察”联动,积极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大家充分肯定张军检察长所作的报告,认为报告客观全面、聚焦问题、数据翔实、事例丰富;高度评价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的调研报告,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处理。
出席人员强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家庭幸福、国家未来和民族复兴。
希望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加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力度,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更有温度的司法环境。
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成效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年上升,低龄犯罪、恶性犯罪的问题,应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方方面面,建议在国家层面明确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协调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民政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着力从教育层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把提高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放在重要位置,扣好青少年人生第一粒扣子。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实施好刚刚施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时开展效果评估,为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铺平道路。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发挥其主体优势,提供具体服务,还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帮扶,增强其治理效果。
下面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了一些深入浅出的探讨。
一、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能单方面依靠司法机关,而需要多元主体共同介入,发挥各自的优势。
因此,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是关键。
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共享,协同共同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推进提供保障。
同时,建议增设双向转诊机制,规范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二、做好刑侦民警与社工的“接力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刑侦民警是重要执法主体,但由于一般犯罪案件时间紧、任务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而此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就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通过走访、调查、放心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因此,刑侦民警与司法社会工作者之间需要建立起真诚友好的合作关系,不但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帮互助,而且要相互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开展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需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倾听其内心诉求,解决其心理困惑,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力量,提升其对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其不良行为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帮教工作,让其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断改正错误,教育其树立正面的人生价值观。
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往往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对家长的教育尤其重要。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检察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1. 审查标准不明确:公益诉讼检察需要审查涉及的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但当前审查标准不够具体明确。
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检察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的规范化。
2. 管辖权划分模糊:在公益诉讼检察中,不同部门、机构可能都有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行为,但目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划分。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或者漏洞。
3. 检察资源不足:由于公益诉讼检察需要投入大量的调查、审查等工作,但目前的检察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进度缓慢。
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办理效率。
4. 公众参与度不高: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的公共利益事项会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但目前公众参与度不高。
建议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检察中,增加监督的力量。
5. 惩罚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但现有法律对其处罚力度不够。
建议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违
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威慑力。
总之,公益诉讼检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协调与沟通、增加检察资源、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
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目录一、主动担当凝聚合力强化困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二、支持起诉协同救助建立监护侵害案件一体化办案保护机制三、探索“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多部门联动合力落实监护责任四、联合群团组织挽救迷途少年五、与专门学校合作帮教矫治为涉罪未成年人点亮归途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学校负责人被依法追责七、联动职能部门共同把好入职查询关八、多方联动依法履职净化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九、组建社会普法联盟持续播洒法治种子十、凝聚各方力量加强和规范派设法治副校长案(事)例一主动担当凝聚合力强化困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一、基本案情2020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某小学向当地教育局及妇联反映该校六年级女生小兰(化名,12周岁)逃学失联数日,教育局和妇联遂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随即介入,通过信息研判发现唐某甲、陈某、王某3人介绍幼女小兰从事卖淫活动的相关线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布控,一举抓获包括唐某甲等人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婺城区检察院对唐某甲以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对陈某、王某等5人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二、履职情况(一)履行检察职责,深挖彻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
婺城区检察院接到小兰失联的报告线索后,督促并联合公安机关快速调查核实小兰失联前的活动状态和轨迹,从校门口监控视频、前次逃学失联的接处警记录、微信朋友圈状态中,发现小兰的一些异常表现及频繁接触人员,研判出小兰极大可能被人利诱从事卖淫活动,疑似遭受性侵害。
随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积极调查取证,缜密布控收网,一举抓获10名介绍幼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
(二)强化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建议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建议
未成年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尊严、权益等方面进行法律保护的措施。
为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1.法律保护:国家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暴力、性侵等方面,应加大对犯罪者的打击力度,同时对受害者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
2.教育引导: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引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防止他们受到不良影响。
同时,通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科技等方面的活动,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提高其综合素质。
3.社会监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防止他们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发现并及时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4.家庭教育: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同时,家长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孩子遇到的问题,引导孩子正确行为、正确思想,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建议旨在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
国家在政策和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困境与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困境与完善路径作者:王浩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第18期【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检察机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这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然而,其中的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多具体问题需在实践中完善。
有鉴于此,本文拟在明确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分析其面临的制度困境和现实障碍,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策。
我国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监督依法行政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双重价值目标。
前者是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初级目标,后者是其终极目标。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一是从制度起源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旨在弥补其他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缺陷,[1]强化对违法行政的司法监督。
基于这一初衷,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标应定位于促进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是从检察权本质属性看,新时代检察权逐步实现由“重刑轻民”向“四大检察”全面发展转变,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曾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法律”,而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能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三是从行政权运行规律看,行政执法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渠道,存在失灵之弊。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国家作为最终监护人之“国家亲权”原则的体现,也是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
有鉴于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政府保护”一章,并在“法律责任”一章细化了行政机关的具体履职手段。
未成年人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工作亟待加强。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以下是我对未成年人检察建议的一些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
父母要做出榜样,注重品行修养,教育孩子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
2.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学校是孩子的第二个家,应该加强学校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
学校要注重学生的思想教育,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遵守法律的责任。
3. 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贷。
同时,也要注重对其心理健康的矫正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4. 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处理要有明确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加强社区教育和社会关怀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关怀,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机会,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社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供各种文化、体育和艺术活动,让他们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特长。
6.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困扰和压力。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提高心理抗压能力,预防心理问题的发生。
7. 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监管网络犯罪在未成年人中日益增多,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监管力度,打击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不良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
8. 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教育他们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法律的作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他们遵守法律的习惯和能力。
9.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职业教育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该加强对他们的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让他们有更多的选择和机会,避免陷入犯罪的境地。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泛化保护路径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泛化保护路径作者:刘艳红阮晨欣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6期摘要: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基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得以确定并使得权利进入诉讼模式。
检察机关通过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起诉的督促、支持起诉职责,通过对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涉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
修改后采取较为开放式的规定,应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等精神理念,未成年人群体可诉讼权利保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倡泛化解释。
通过全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多机构协同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的国家监护职能作用,创新探索实践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可诉讼权利检察公益诉讼实践路径公共利益自2014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发展进入了第7年,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起到了推动作用。
[1]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察公益诉讼也逐渐开始探索。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其中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修订后的《未保法》第106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可诉讼权利之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进入了新阶段与新发展。
一、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例探讨与新《未保法》修订新《未保法》的司法保护专章第10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106条正式确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12月)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妇儿工委、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整改措施
以下是一些未成年人检察整改措施的建议: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强化家庭教育:加强与家长、学校的沟通合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 建设专业检察队伍:加大对未成年人检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4. 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加强与社会组织、志愿者的合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优化办案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处理。
6. 加强监督问责: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向我提问。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探析与完善建议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探析与完善建议杨新娥摘要: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在实践探索中面临立案难、调查取证难、审查难等问题。
推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应当完善法律依据,明确案件范围,健全未检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组合办案模式,构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采用多种途径破解调查取证难。
关键词: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组合办案线索发现一、基本案情和办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院”)于2022年梳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吸烟现象不容忽视,吸烟已成为部分未成年人结交不良朋友、走向违法犯罪的起点。
办案人员对辖区内30所中小学周边的100所烟草经营场所摸排走访、调查取证发现:部分学校周边100米内存在香烟销售点,大多数烟草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个别商户存在向未成年学生售烟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禁烟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在其全程指导下,海淀区院于2022年5月24日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禁烟保护问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區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取得了良好的整改效果。
一是对涉案违法行为严格核查督促整改。
二是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除检察建议书中涉及的点位外,开展全面摸排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活动。
创新宣传途径,建立辖区街区互助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暗访;召开专项行政约谈会,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2.18•【文号】法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力度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力度的建议
以下是一些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力度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进一步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2. 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如电视、网络、报纸等,广泛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3.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投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供心理咨询和援助等。
4. 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管理,防止校园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 加强家庭教育和监护: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
6.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应加强合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共同应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和事件。
7.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氛围。
以上建议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
检察机关在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定位
检察机关在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定位作者:刘悦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08期摘要:给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是我国一直努力的方向。
但是当前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却接连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对于当前的形式来说受案范围过窄,未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其中,未成年人的成长又关系着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
需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监护权公益诉讼制度来弥补当前对于监护权撤销。
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地位应当加以明确,实现其法律赋予的职责。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护权;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在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角色定位对于检察机关在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领域中的角色定位,目前国内学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观点:对于“当事人说”这一观点。
可以认为,一方面,原告当事人说并不能反映出当前检察机关在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领域的角色与职能。
在目前的实务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到公益诉讼中,由此将其认定为当事人明显是明显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诉讼活动来说本身就需要检察机关承担监督的作用,其本身职能的特殊性加上和监护权撤销案件的特殊性,在诉讼中,这是无法忽视的客观事实。
因此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检察机关都无法与简单地作为原告当事人。
依照“公益代表人说”的核心思想,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公益诉讼的核心价值与作用。
从目前的立法中所规定的前置程序来分析,检察机在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更多时候是为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诉讼能力的不足或诉讼主体不明时镜像的补充。
其次,由于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其原告主体身份基本上都不是直接的利益受害者,即使有相应的适格原告主体,同样也是代表不特定的收到不当监护损害的受害群体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个角度看其他适格主体同样也是公益代表人。
因此,该观点不能突出检察机关与其他原告主体并无不同,不能体现其特殊地位。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公益诉讼的视野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公益诉讼的视野作者:王林丽谢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7期摘要当越来越多的监护侵害行为发生之际,国家公权力介入监护领域逐渐增多,但是其中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
随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在本领域的作用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公共利益的保护将进一步改善。
本文从未成年人与社会公益角度出发,论证公益诉讼进入监护领域将更好的控制监护侵害行为,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关键词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监护侵害行为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2312013 年6 月21 日,由于父亲因涉毒还在服刑期,作为唯一监护人的母亲乐燕长期不归家,李氏两姐妹(一名3 岁、一名1 岁)饿死在反锁的家中。
邻居及亲属都曾为两女孩提供过帮助,但因负担过重而放弃;邻居和社区亦曾将两姐妹送至儿童福利机构,由于条件不符,孤儿院与儿童福利院无法接收;事发3 个月前,因为长期无人照顾,姐姐曾经逃出家门一次,但被办事民警遇到后返还给其母。
2015年4月发生震惊全国的“南京虐童”案,频频发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引起注意。
一、公益诉讼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必要性(一)现有法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6 条、《婚姻法》第28 条、29 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规定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由谁担任监护人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随着频繁发生的侵害监护行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侵害其行为时该由谁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由谁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申请撤销后由谁负责监护责任?对于监护制度的涉及并为显示监护的社会公益性,社会对侵害监护行为的监督没有体现。
(二)立法中的缺陷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对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完善。
未成年人典型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典型检察建议
针对未成年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环境等特殊情况,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建议:
1. 在观察期间,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及时发现并引导其摆脱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适当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
2. 对于家庭环境较为复杂或未成年人缺乏家庭支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与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联系,共同协调解决问题,建立相关保护机制。
3.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初犯的案件,应该优先考虑适用非拘禁等缓刑方式,并加强其思想教育和监管,帮助其尽快恢复自我。
4. 对于犯罪情节较严重的未成年人,应该依法以刑罚追究其责任,但同样要关注其教育、改造和社会重建等问题,有效预防其再次犯罪。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应该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宗旨,积极发挥监督和建议作用,完善相关服务机制,协同各方面力量,营造关爱和谐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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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建议摘要:在我国,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屡被曝光,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上已经有了一些成就,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性质复杂,再加上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这一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的良策。
因此,在探讨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行性建议,以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可行性特殊权利部门联动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被曝光,令人痛心的是,很大部分的侵权人就是最应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
检察公益诉讼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公益诉讼相结合,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在部分省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为备受瞩目的新型救济方式,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值得社会各界倾注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一、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必要性我国未成年人数量位居世界首位。
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尚未发育成熟,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是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理应受到监护人甚至是国家的关注和保护。
但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位等原因导致这一问题日益严峻,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必要性与日俱增。
(一)我国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普遍中国从古至今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暴力思想一直在中国家庭中代代相传,甚至被认为是优质教育的宗旨。
近年来,虎爸虎妈层出不穷,以严厉的方式对待孩子,将孩子认定为私有物品从而随意打骂等现象愈发普遍。
不仅如此,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家长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并不尽到监护人的职责,甚至将打骂孩子作为发泄人生的失意的方式。
除了一般的体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非常普遍,据北京市青少年法援调研数据统计,697例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4.75%。
[1]未成年人的判断和自卫能力差,如果维权则只能通过监护人进行,但当监护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权威机构及时、有力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从立法上来讲,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在立法上建立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划定的受案范围未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其中。
”[2]青少年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一般的民事诉讼不能对其起到保护作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确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但是在中国澳门地区,则从立法上直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职能。
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执行监护监督工作,以法律手段确认和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职责,“使得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色彩”[3]。
二、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可行性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普遍,加上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很难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监护人侵权未成年人的问题日益严峻,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需求和呼唤便应运而生[4]。
(一)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理论基础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求,并且已经进入理论指导实践的司法阶段,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已经具备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改革部署,对于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最高检印发《方案》提出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等13个省市全面探索推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5]。
此外,检察机关积极介入未成年人保护也有相关的理论基础。
我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强化国家公权干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有义务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已经具备了介入公益诉讼和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理论基础,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国家亲权”[6]理念,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必然是大势所趋,具备绝对的可行性。
(二)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可操作性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都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起监督者的形象,具有更加权威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相比其他机构,如果参与到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中来,将会因其具备丰富的司法资源和办案经验而事半功倍,保证胜诉率,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侵权或者不作为的监护人抗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变更、撤销监护权等案件无诉讼时效期限。
因此,当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向法院申请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甚至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具体建议检察机关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项新的机遇,但也在尚未完善的制度和摸索阶段中面临严峻的考验。
提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行性建议,有利于对此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一)检察机关应当有效利用监督起诉职能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通过公安、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大众媒体曝光等渠道积极搜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源案情,不断拓展案件线索收集的深度和广度,[7]积极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中去。
(二)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介入诉讼的方式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的公益诉讼主体,作为国家代表起诉监护人,应当享有特殊权利。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加普遍的调查取证权利。
未成年人群体缺乏取证能力,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进行取证,只有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普遍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对监护人提起起诉追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应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检查、搜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从性质上来说,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而非实质上的权益主体。
因此,被告不得提起反诉,以维护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权威。
检察机关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是作为国家代表,行使国家监护权,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如若检察机关胜诉,应由被告方监护人承担诉讼费用;如若检察机关败诉,应由国家盛饭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的监护人,检察机关认为监护主体不适格,有权依法提出再审。
(三)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特殊权利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的公益诉讼主体,作为国家代表起诉监护人,应当享有特殊权利。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加普遍的调查取证权利。
未成年人群体缺乏取证能力,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进行取证,只有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普遍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对监护人提起起诉追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应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检查、搜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从性质上来说,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而非实质上的权益主体。
因此,被告不得提起反诉,以维护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权威。
检察机关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是作为国家代表,行使国家监护权,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如若检察机关胜诉,应由被告方监护人承担诉讼费用;如若检察机关败诉,应由国家盛饭诉讼费用。
(四)检察机关内部应当成立部门联动专案组根据《方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主责部门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他们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诉讼程序非常熟悉,因此对于开展公益诉讼有着天然的便利。
但不容忽视的是,检察机关一般都有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部门里的办案人员长期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子,在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因此,检察机关内部应当跨部门紧密合作,成立部门联动专案组,最大限度做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
同时检察院内部的宣传部门也应当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推广和宣传助力,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此项职能。
如此,既能对监护人侵犯未成人权益的现象起到震慑作用,又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承担中来。
(五)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机制在许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普遍受到了长期的、令人发指的侵害,他们的心灵受到严重的创伤。
因此,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8]在检察机关起诉其监护人之前,应当对受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做出是否支持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等判断。
并在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都积极关注对于青少年心理的专业辅导,帮助其恢复心理创伤,重新树立其对于生活的信心,切实实现公益诉讼监护人侵权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检察机关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制度任重而道远[9],亦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一项新的制度创新,涉及监护权撤销等制度以及国家、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的制度设计等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广泛建言献策,为国家公权介入监护人侵权下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贡献新思路,新方法。
如此,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制度必然会有更加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1]参见宣孟洁:《未成年人保护新途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5年第12卷第8期.[2]秦爱榕:《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9期.[3]王林丽、谢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公益诉讼的视野》,《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6期.[4]参见李涵:《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以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背景》,《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6期.[5]参见李涵:《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以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背景》,《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6期.[6]指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有最终的监护责任和监护地位.[7]参见吴春妹,金英梅,王瑀,李建林,齐志杰:《未成年人检察视阈下公益诉讼问题探究》,《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29卷第3期.[8]参见宣孟洁:《未成年人保护新途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5年第12卷第8期.[9]参见王林丽、谢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公益诉讼的视野》,《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6期.作者简介李坤,男(1996—),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公安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