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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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 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7〕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 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7〕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9日马鞍山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空间规划体制改革要求,推进马鞍山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编制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形成空间发展战略共识。

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加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相互衔接与协调,从目标、规模、布局结构、信息平台、协调机制和空间管制、空间治理等方面理顺各主要部门间的关系,构建“一本规划严格管控”和“一个平台协同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和空间治理体系,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二、主要任务以《安徽省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为基础,着力构建“一套标准、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个平台、一个项目库、一套机制”组成的“六个一”成果体系。

(一)以“一个导则”为基础,建立一套数据标准。

按照《安徽省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以空间统筹利用为核心,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统一空间利用与管控,促进空间类规划在“发展目标、技术指标、空间坐标、环境达标”上的统一,形成各规划共同遵守认可的核心目标指标体系;明确全市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人口规模、城镇开发边界规模、永久基本农田规模、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规划指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马政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开启“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第三节新发展阶段面临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目标和指标第三章聚焦长江大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第一节深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提升长江水生态环境第三节系统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第四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节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第四章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第一节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第二节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第三节优化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第四节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第五章加强协同控制,推进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第一节加强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第二节统筹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第三节严抓工业源污染治理第四节深化其他来源污染治理第六章开展系统治理,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第一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节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第三节落实水资源开源节流第四节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第七章推行防治结合,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第一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第二节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第三节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第四节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第五节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第八章防控环境风险,严守环境安全底线第一节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及利用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第三节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第四节严控重金属和化学品环境风险第五节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第六节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第九章融入长三角共保,争当长三角的“白菜心”第一节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节参与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第三节筑牢跨界自然生态安全屏障第四节协同建立长效联动体制机制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第二节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保障第三节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第四节引导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第五节夯实生态环境治理基础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第一节明确责任分工第二节实施重点工程第三节保障投入力度第四节强化人才保障第五节加强评估考核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打造长三角的“白菜心”的新发展定位,聚焦生态环保高水准、经济发展高质量、开放联动高水平、城乡建设高颜值、人民生活高品质“五高”目标,科学谋划、系统部署全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方向、目标任务、重大工程,为打造长三角的“白菜心”,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根据《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以及《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马鞍山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马鞍山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
城管、城建监察队伍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专业执法队伍,依法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市卫生、环保、公安、交通、工商、房产、教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罚款50-100元;
(三)不按“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履行卫生责任区保洁义务的单位处以100-500元罚款,个体经营者处以50-200元罚款,居民户处以5-10元罚款;
(四)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长度×道路宽度)每平方米罚2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文化娱乐场所、旅游点、集贸市场、商店、医院、宾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应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并按城市卫生综合治理标准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等管理工作。
搭建的临时用房和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自行配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集装容器,并负责清扫保洁。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城市污水系统。公共厕所的管理,按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城市环境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负责重建和补偿,原则上要做到先建后拆。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主要街道和广场设置雕塑,应有市容主管部门参与审核。雕塑破损或污染的,其主管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及时整修,保持其造型的完美与整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马政秘〔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9日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24〕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以上,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行动(一)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聚焦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机械、航空、船舶、印染、汽车、家电等重点行业,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方向,全面摸排设备更新需求,分行业确定设备更新重点,统筹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起重机械、叉车等更新和技术改造。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6•【字号】马政〔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第四章保障与监管第五章附则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推动城市空间调整优化和城市建设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奋力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争做“三高地、两先锋”、全力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物业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对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的旧工业区、旧商业区、老旧小区、棚户区及其他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

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治理“城市病”等突出问题,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不断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促进城市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统筹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探索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的实施模式,实现共享共赢。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市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马政[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46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具体工作可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市规划、绿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生产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马政[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马政[2008]17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13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三日
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准确收集,资料完整、齐全,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区域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开发区、工业、旅游园区)都应依照本办法做好城建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办理,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和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

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规范敷设。

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当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结合下年度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
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马政[2008]78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

本办法所称净地出让,是指组织对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拆迁安置补偿任务已完成。

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第二条土地供应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马政[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74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劳动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公安、市容(行政执法)、交通、水利、财政、工商、环保、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实行动态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公众参与是必经程序,目录中不再一一列出;决策事项名称为暂定名称,根据实际工作可能会另有调整。

马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马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马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6月16日马政办〔2015〕30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4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18〕84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建成后对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更好地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对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并依据交通影响评价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交通组织、出入口设置、停车场规模、行人和公交系统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一种技术方法。

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

第六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新建大型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及重要公共设施等项目;(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在城市中心区(天门大道-采石河路-泰山大道-葛羊路围合区域)新增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在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增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四)交通生成量较大的客货运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类建设项目;(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整理)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整理)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有关规范及标准,结合马鞍山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马鞍山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应执行本技术规定。

当涂县城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二)C—(三)M—(四)W—(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实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皖政秘〔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批准〈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马鞍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长三角中心区城市、国家园林城市。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要求,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紧扣落实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马鞍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5.0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1.8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62.9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超过403.73平方千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39%;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30.17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不少于60%;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151.37万亩。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以三条控制线为刚性约束条件,构建“两脉四区四中心”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马政〔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为加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谋划储备(一)项目库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公益性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储备一批、论证一批、编排一批”动态管理。

1.项目提出。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工作需要,对近期(3年内)需要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并完成项目初步谋划论证工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论证。

市发改委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平衡、规划选址、用地等进行会商论证,按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3.项目入库。

项目完成立项后,分别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和公益性项目库。

(二)滚动计划对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由市建设办编制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会同项目前期责任单位深化项目前期,具备条件后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_马政〔2009〕90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_马政〔2009〕90号

马政〔2009〕90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但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但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但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11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输油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起草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标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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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有关规范及标准,结合马鞍山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马鞍山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应执行本技术规定。

当涂县城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实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第六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工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九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三)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四类用地平衡;(四)在大型商业和农贸市场建筑上不宜建设住宅。

第十四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廊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高压线廊中心线一侧用地内的建筑(其用地不参与该项目的用地平衡)。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一)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二)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三)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一》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十九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1、居住建筑密度、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3、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4、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5、表中指标为参考值,具体地块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并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住宅的建筑间距。

住宅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时,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二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第二十三条受遮挡住宅日照标准以大寒日8:00~16:00为有效日照时间断,日照时数不应少于大寒日3个小时,计算起点为被遮挡住宅最底层卧室、起居室窗台面;列入市危旧改项目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四条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应以最底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窗台面计算。

第二十五条居住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居住建筑面宽长度不宜大于70米。

第二十六条作为公寓的建筑,其日照不予考虑,所需配套设施可适当降低。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第二十七条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七八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多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可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系数为1:1.37(列入市危旧改项目的新建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4);且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6.0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第二十九条小高层、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1、小高层小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米;2、高层(1)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35米,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米;(2)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35米,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0米;(3)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35米,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5米;(4)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35米,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5米。

(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高层住宅垂直布置,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米。

第三十条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低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可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系数为1:1.37,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4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9米;第三十一条高层、小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其最小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南侧为高层住宅,其间距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二)南侧为小高层住宅,其间距按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三)南侧为多层住宅,北侧为高层、小高层住宅,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四)南侧为多层住宅,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五)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不应小于1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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