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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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可编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孙璐
2013年7月 13《规范》的变化 1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有关工程计量、合同价款(含约定、调整、中期支付、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部分条款制定依据: 《合同法》、《招投标法》、高院司法解释、九部委5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08条文说明
重点 1、术语定义 2、强制性条文 3、价款调整条款 4、程序性规定规范架构变化对比表
三、正文部分的变化【条文说明】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两种调差方法: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谢谢大家~ A.2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材料与设备调差 1、当投标价低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涨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涨幅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1,结算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投标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材料跌幅
超过风险系数,材料跌幅 1-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结算单价投标价-(1-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投标价投标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材料与设备调差 2、当投标价高于基
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涨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涨幅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1,结算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1-风险系数)×投标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投标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施工期间材料跌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跌幅 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结算单价投标价-(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价-(基准单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基准单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在材料上涨时,上涨幅度计取基础:投标价与基准单价中的较大值; 在材料下跌时,下跌幅度计取基础:投标价与基准单价中的较小值; 优点:避免了上涨时结算单价大于施工期间价格和下跌时结算单价小于施工期间价格。从附录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来看,应该是以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变化来考虑的,而不是按各个支付阶段。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应是加权平均价格。已知施工期间采购单价为C20 327元, C25 335元, C30 345元。解:1(C20:327?310-1 5.45% 投标单价低于基准价,按基准价算,已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应予调整: 308+310×0.45% 308+1.495
309.50 2(C25:335?325-1 3.08% 投标单价高于基准价,按投标单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 3(C30:345?340-1 1.39% 投标单价等于基准价,以基准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将材料调差公式换一种表达方式当施工期间材料涨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涨幅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1,结算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1-风险系数)×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
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风险系数当施工期间材料跌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跌幅 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结算单价投标价-(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风险系数)×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投标价-(基准单价
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风险系数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时,按合同约定采购或分包;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时: 材料、工程设备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招标。专业工程 (1)承包人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中标。 (2)承包人不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由承包人组织招标,招标相关文件及过程经发包人批准。招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专业工程结算价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价款调整-规费-税金合同关系上,专业工程仍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范围内。专业工程款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专业工程分包人还是由建设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支付给专业工程分包人。 (四)工程索赔类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赶工费、赶工补偿、提前竣工奖励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中未列出该项。不适宜列入措施项目,根据条文说明,将其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误期赔偿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
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分期竣工验收,未误期的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单位)工程,按其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不可抗力 9.10.1 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9.10.3 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发包人需承担: 已完工程价款+为完成合同工期而预期开支的合理费用(撤场费用、合理订购并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等等)+工程损失+发包人自身损失 13规范增加了索赔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但其对于可索赔的事项、索赔值的计算仍未做规定。因此,在实际索赔中,应结合具体的合同中索赔条款,提出合理的索赔理由。索赔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类现场签证 9.14.1 与9.14.6 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签证的前提; 9.14.2 与9.14.5 规定了签证的处理程序与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3 规定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列明人、材、机数量及单价) ; 9.8.4 规定了承包人承担费用的条件( 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使用,支付后结余归发包人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责任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程序、违约责任,取消了08规范中延期付款协议。 11、竣工结算与支付执业质量鉴定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不同于司法鉴定,部分省有尝试,主要依靠专家委员会或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余款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