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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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助推社会和谐

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助推社会和谐

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助推社会和谐[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作为“十一五”期间医患纠纷处置领域出现的一项新举措,全国各地不少地方都推出了有关人民调解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分析优缺点,提出一些对于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医疗纠纷;实践分析;人民调解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问题。

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正确、高效、便捷地处理好医患纠纷成为了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

笔者在综合各地实践基础上,谈谈对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思考。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程序简单方便,但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缺乏信任,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甚至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患者有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之虞;人民法院诉讼,存在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医患双方牵扯精力大等缺陷,医疗事故真正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而人民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它与行政调解和诉讼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但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人民调解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憾和不足,成为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替代措施的主要形式。

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为医患双方搭建一座平等沟通、和谐对话的桥梁,提供一个缓冲矛盾的平台,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以避免矛盾激化。

二、全国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践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6年4月成立,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最早实践。

同年10月,山西省成立全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论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二 、医 疗 纠 纷 的 特点
三 、 医疗 纠纷 的 解 决 方式
目 ,我国医疗 纠纷 的主要处理方式有和解 、调解 、诉讼和 前 仲裁 。医疗 纠纷的调解是指 纠纷双方 当事人 ,在第三 方的 帮助 下, 进行谈判 、商量取得一致意见 ,消除争议 。调解协议具有合 首先 ,调解具有高效 、低廉等优势。尽管 诉讼和仲裁等纠纷
医 疗 纠 纷 及 其相 关 概 念 杂, 既涉及法律问题 , 又涉及医学问题 ,而医学的复杂性尤为突 根据通 常的认识 , 医疗纠纷的大致含义包括 :患者方 ( 即患 出。同时 ,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规范范围广,有民事法律 , 也有

者及其家属)对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难以认同或者理解 的不 铂 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单就 民事法律 ,纠纷解决可 良后果或事件 ,与医疗方 ( 即医疗法人和医院医护人员与其他工 能涉及侵权行为法或者合 同法。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 依据 十分混乱 ,同一类案件 ,不同的处理机关、不 同地区的处理机关 作人员)在事件原 因认识与处理过程 中发生的争议和纠葛。 在医疗行政部 门的理解中 ,医疗 纠纷则是指医患双方对 医疗 往往依据不 同,处理 结果不同。
李 晓杨
摘 要 : 医疗行 为 的 专业 性 和 高风 险性 决 定 了医疗 纠 纷 的 不 可避 免 。近 年 来 。随 着 患 者健 康 意 识 和 维权 意 识 的 增 加 ,我 国 医疗 纠纷
有 不 断 上 升 的趋 势 。如 何 有 效 化 解 医疗纠 纷 ,构建 和 谐 医患 关 系,事 关 卫 生 事 业 的发 展 ,成 为 学 者 们 关 注 的 重要 课 题 。本 文运 用理
正常人体机能,对其适应症、副作用、并发症、后遗症的了解和 地调处双方的关 系并达成协议。 作 出抉择 ,需要专门的知识 , 选择不 当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 此外 ,不公开的调解可使当事人 的个 人隐私免于暴露。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如何完善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如何完善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如何完善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患者的权益和健康,也影响着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健全有效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部分调解机构与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关联,可能导致患者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其次,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多个领域的知识,需要调解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养和专业能力。

然而,现实中一些调解人员在相关知识和经验上存在欠缺,影响了调解的效果。

再者,调解的程序和规范不够完善。

例如,调解的启动条件、期限、证据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调解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和拖延。

此外,医患双方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和信任度不足。

一些患者认为调解只是走过场,无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医疗机构则可能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担心调解结果对自身不利。

为了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可以设立专门的、独立于医疗机构和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

同时,赋予调解机构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包括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调解工作。

此外,可以建立调解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只有通过认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完善调解的程序和规范。

明确调解的启动条件、期限、证据规则等,使调解过程有章可循。

例如,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医患双方可以申请调解;对于调解的期限进行严格限制,避免久调不决;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基于客观事实。

第四,加强医患双方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和信任。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等之间因诊疗服务出现异议、争议和矛盾而导致的一种纠纷形式,既涉及医学、法律等多个领域,也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复杂性。

由于医患双方存在知识、信息、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不对称现象,使得医疗纠纷常常升级为医患对抗、甚至影响医疗秩序、医患关系和社会稳定。

因此,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建立了一系列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和措施,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民间组织等。

其中,行政调解作为较为主流和有效的方式,得到了广泛运用和重视。

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协调、调解等形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的目的。

在医疗纠纷方面,行政调解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它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实现医疗纠纷早期干预、客观公正判决和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另一方面,行政调解还具有切实可行、低成本、和谐稳定等特点,能够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数量和程度,更好地维护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

然而,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是调解机构不够完善,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医疗行政调解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海外调解中心等机构实施,覆盖范围相对狭窄,调解师队伍不够雄厚,缺乏专业性和全面性等问题。

这限制了调解双方的选择权和权威性,也影响了调解的结果和效果。

二是调解路径不够顺畅,难以促进纠纷解决和维护医患和谐。

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当事人往往难以达成一致,也难以寻求行政调解的路径。

另一方面,行政调解机构的工作模式和方法还有待改进,缺乏多元化、灵活性和针对性等特点,难以对各种医疗纠纷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和个性化处理。

三是调解成本不够低廉,难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目前,行政调解机构的成本主要由政府拨款和当事人缴纳调解费用等方式来负担,但这些费用较高,并且存在补偿缺乏、效率低下等问题。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是件吃苦不讨好 的事情 ; 加之《 条例》 在规 理方式。新加坡 19 9 7年成 立医疗纠 纷调 1 《 条例》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设计的缺 定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时 , 对 使用了“ 以” 可 而 解 中心 。其 调解不 像 民事诉 讼公 开 审理
行政部 门调解而结 案。

非“ 当” 必 须 ” 并且 明确 了调解 程序 那 样规范和透明 , 应 “ , 而是 只有病人 、 医生 、 代
虽然《 条例》 中关 注并 确立 了调解制 的启 动需要 由当事人首先提 出申请 , 由此 理 律师和调解员 在场交涉 , 没有 旁听群众 度 , 识到调解对解 决医疗事故纠纷 的作 把 调解 的主动权 交给医患双方 , 认 免除 了卫 和新 闻报道 , 以有, 调解 制 度单 一。实 际上 , 国 致行政 处罚 以及 各种不利后果 , 我 发生 医疗 协议经 双方签署后具有约束力。
调解制度包 括 了人 民调 解 、 法院 调解 、 行 纠纷 的医院 一般 不愿 意 由卫 生行 政 部 门
政调解等多 种形 式 , 种调解 制度各具优 出面调 解 ; 各 加之调解必须建立在 双方 自愿 府 或者 民间 的调解组 织 , 主要有 以下几种 势, 完全 可 以将其 引入 医疗纠纷的调解制 的基础上 , 一旦 医疗 机构 不 同意 , 卫生 行 具 有代 表性的形式 : 度体系。如人民调解 , 不仅具有悠 久的发 政部 门的调 解就不能启动。
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 以下简称 《 条 可避免存 在部 门利益和行业保护倾 向 , 来 , 有 由劳动部 、 社会福 利部 、 卫生 部联合在 例》 。该《 例》 4 ) 条 第 6条规 定 : 发 生 医 “ “ 同行 相亲” 的嫌 疑 ; 同时 , 在传 统体 制下 中央和地方分 别设 立意 外事 故赔偿 委 员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服务引发的医患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是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同的医患之间可能会因为医疗诊断、治疗效果、费用等方面产生分歧和纠纷。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现实中行政调解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一般流程。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是指在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调解室,由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组成调解组,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医院会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尊重医患双方的意见,寻求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协议,达成和解。

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纠纷行政调解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医院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医院甚至缺乏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人员。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一些贫困患者往往缺乏足够的维权能力。

部分医患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调解工作难以进行。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

需要加强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医院应当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需要建立起多方参与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除了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外,可以引入第三方的调解机构和人员,如律师、法学教授等,为医患双方提供更为公正和专业的调解服务。

可以引入社会公众的参与,通过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意义1.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领域最为敏感的环节之一,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生的医术水平和医院的声誉。

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维护医生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2. 降低解决成本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传统方式,但是诉讼往往耗费时间和金钱,给双方带来不小的负担,而且往往还难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相对来说,行政调解更加灵活和便捷,能够降低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

3. 保障患者权益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果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解决渠道,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而行政调解则有利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应得的赔偿和权利。

1. 司法干预过多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法院干预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干预不仅增加了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也影响了调解的效果。

有时候为了让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会过多干预调解结果,这样既削弱了调解的灵活性,也不利于双方真正达成和解。

2. 调解力量不足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主体多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调解力量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担负。

但是这些人员在医疗领域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往往无法准确了解医疗纠纷的本质和复杂性,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3. 调解程序不规范目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比较混乱,往往缺乏明确的调解程序和规范的调解流程,导致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有时候甚至会因为程序不规范而导致调解结果被当事人否定,增加了医疗纠纷的解决难度。

1. 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应该加强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医疗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增强其对医疗纠纷的认知和理解。

可以在调解人员队伍中加入医生、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形成多元化的调解团队,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统一管理和规范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

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有较 多 的医疗 专 业人 员 , 有无 可 替代 的 专业 技术 能 力 。 因此 , 22 医疗 纠纷 行政 调 解 中有关 行 政 调 解 组 织 的 中立 性 还 有 待 拥 . 卫 生行 政 部 门可 以更 好 地沟 通 双方 , 以理 服人 , 更 专 业 的角 度 提高 。任 何诉 讼 外解 决 制度 能 否具 有 生命 力 , 关键 在 于 “ 三 从 其 第 解 决 医疗 纠纷 【 。 1 ] 人 ” 否 真正 中立 。当前 进行 卫 生行 政 调解 的行 政 部 门 , 属 于 是 仍
【 文章编号] 0 8 8 9 2 1 )5 0 5 2 10 —17 (0 0 0 —0 1 —0
2 0 年 4 国务 院颁 布 了《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医 疗 事 则 便 有违 法 治 的原则 , 02 月 医 对 也会 为卫 生 行 政 权 的滥 用 创 造 条 件 。尤 故 引起 的争 议处 理 方式 规 定 了 3种解 决途 径 : 方协 商 , 请 卫 其 是 , 双 提 近些 年 来在 “ 权” 维 口号 下 , 到法 院 讨“ 说法 ” 过分 地 加 以 被 并被 作 为衡 量 法制进 步 的重 要 标 准 , 以至 于 大量 案 件 径 直 生 行政 部 门调解 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在 这 些 处 理 方 法 中 , 政 调 强 调 , 行 解凭 借 其快 速 、 简便 、 济 的优 点 引起 了大家 的 目益 重视 。 经
a h on u ma i e s e nd t e c s m ton m a ur . Ke wo d M e ia s ut y r s: d c ldip e Admi ita i e ai n ns r tonm dito
【 中图 分 类 号 】 R一 1

医疗纠纷调解年度总结(3篇)

医疗纠纷调解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2023年,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各级政府、医疗机构、调解组织和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年度,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民生”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现将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本年度,我单位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制定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明确了调解程序、调解原则和调解员职责,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 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本年度,我单位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X起,调解成功X起,调解成功率达到了XX%。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处理纠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为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德医风,我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座谈会等形式,向医务人员普及医疗纠纷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诊疗。

4. 强化调解队伍建设,提升调解能力为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我单位举办了多期调解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同时,选派优秀调解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调解技能竞赛,提升了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调解工作量大,调解员工作量重随着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调解员工作量不断加大,存在一定程度的压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进一步优化调解工作流程,提高调解效率,减轻调解员工作负担。

2. 调解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员在法律知识、医学知识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提高调解员专业素质,我们将继续加强调解员培训,提升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四、展望2024年,我单位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民生”的工作目标,努力做好以下工作:1. 深入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棋盘井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制度一、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小组。

组长:XXX社区主任副组长:XXX社区副主任成员:XXXXXX职责是:1.调处化解医患矛盾,做到小纠纷不出院;2.及时排查发现纠纷隐患,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受理、定期排查、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医患纠纷集中调处、医患纠纷定期分析和回访工作制度,健全医患纠纷排查调处目标管理考核、医患纠纷分级预警以及医患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运行。

三、工作制度1.接待受理制度(1)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解答群众咨询,详细记录来访群众的相关请求;(2)及时受理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认真对待每一起调解申请,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1(3)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及请求;(4)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防止纠纷激化。

2.排查制度(1)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活动期间开展医患纠纷集中排查;(2)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按照易激化的程度进行梳理、分析,及时进行调处;(3)对易发医患纠纷的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加强防范和监督力度,密切注意动态,及时消除医患纠纷隐患;(4)医患纠纷排查情况要及时做好详细记实,并归档备查。

3.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防备激化制度(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医患纠纷:①影响社会不乱,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的医患纠纷;②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医患纠纷;③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医患纠纷;④严重干扰医院一般秩序的疑问庞大医患纠纷;⑤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医患纠纷线索和苗头;⑥自杀等其他有可能激化的医患纠纷。

(2)调解小组在获悉上述重大医患纠纷时,应立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现状当前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运作不够规范,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一些纠纷案件的调解效果不理想。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范围、程序和标准并不够明确,给医患双方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些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成果缺乏执行力,不能有效保障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得到落实。

当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1. 规范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运作。

要求各级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建立健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保证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2.明确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制定统一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标准,包括调解的具体程序、时限、证据要求等,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加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成果的执行力。

要求各级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调解成果的有效执行,保障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得到落实。

4.加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案例,提高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增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通过上述建议的实施,相信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提高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本实施方案旨在围绕2024年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为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以促进纠纷调解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本方案重视实践经验的总结、理论研究的创新、法律法规的合规,以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符合法律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总体目标1.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

2. 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1)设立统一的调解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纠纷。

调解机构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2)建立调解人员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 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纠纷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2)推行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制度的认识和遵守。

3. 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1)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2)建立调解人员评价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调解人员评价制度,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评价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1)加强宣传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支持度。

(2)开展教育活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相关的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文章论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旳背景状况,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实行过程中存在旳问题进行分析;简介了德国和日本旳详细做法;提出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旳公信力旳提议:通过评鉴程序认清事实、建立调解基础,依托医学、法律专家处理纠纷,同步建立听证、专家库等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措施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缺陷;完善。

为了有效处理医疗纠纷,自 2023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一样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据 2023 年旳记录,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旳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司法厅同意成立,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旳医疗保险基金处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旳专家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

保险企业根据医调委旳调解进行赔偿。

山西省医调委2023 年成立,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山西省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数年,但一直难以推广。

广东省从 2023 年左右开始筹办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3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23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

不过截至 2023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旳地市成立了独立旳分支机构,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仍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旳原因在于机构自身存在局限性,与之配套依法处理旳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局限性。

2023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

报道中指出,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家眷打伤院方 6 人,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积极脉夹层破裂,院方无过错,不过院方仍然予以 6. 7 万元旳人道主义赔偿。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或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也给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成为一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在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意义、现状以及完善方向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意义1.保护患者权益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是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途径。

通过行政调解,患者可以主动参与纠纷解决过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促进医患和谐关系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有助于医患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避免将矛盾升级成为法律纠纷,对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减轻司法压力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可以在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决问题,避免了司法纠纷,减轻了司法资源的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4.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通过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可以及时发现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并通过调解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为医疗机构提供反馈,有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1.调解资源不足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调解机构和人员相对不足,很多地区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

2.调解方式单一目前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主要以协商调解为主,但在一些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仅依靠协商调解往往难以有效解决问题。

3.程序不规范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和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存在一些调解工作流程不清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

4.缺乏专业化人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中,缺乏专业化的调解人员,造成医患双方在调解中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

5.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1.加强调解资源建设应当加大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和人员的投入和培训,提高调解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一、调解原则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调解。

二、调解范围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等行为引起的争议;医患双方因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等引起的争议;医患双方因医学技术发展引起的争议;其他适合进行行政调解的医疗纠纷。

三、调解程序1.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调解。

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3.调解: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可以采取面对面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4.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计算。

5.终止调解: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等原因,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的,卫生健康部门可以终止调解。

四、调解时限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五、调解效力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调解费用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

七、调解结果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作《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并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实及责任认定;协议内容及履行方式;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经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摘要】医疗纠纷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行政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调解效率低、调解结果缺乏约束力等方面。

加强行政调解并完善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文章提出了加强行政调解的重要性,以及建议在完善行政调解方面进行努力,如建立更为完善的调解机构、加强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等。

文章还介绍了一些加强行政调解的具体措施,例如鼓励各方自愿参与调解、强化调解结果的执行力等。

通过对行政调解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增强公众对医疗体系的信任,实现医疗纠纷的更加和谐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完善、现状、存在问题、重要性、建议、措施、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在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因治疗效果、责任认定、医疗费用等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不仅给医院和患者带来经济损失,更可能伤害医患关系,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调解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就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加强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完善行政调解的建议以及加强行政调解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问题意义医疗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更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转。

加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后果,甚至演变成社会事件,损害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医护人员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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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摘要]文章将对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的应用状况进行分析,并找到有效的改进策略,解决现有的问题,使行政调解工作得以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对策DOI:10.3760/cma.j.issn.0376-2491.2016.04.065作者单位:410013,湖南长沙,湖南省肿瘤医院院办、信访办1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行政调解工作缺少中立性。

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存在,主要负责对医患双方进行劝解与疏导,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协调,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纠纷调解的过程中第三方不能保持中立的态度,那么就很难保证纠纷调解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很多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并不信任,对其中立性表示怀疑,进而导致行政调解制度受到排斥,其作用难以发挥。

其次,行政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当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赔偿事宜。

但调解书仅属于普通契约,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当调解结束后,双方仍然可以反悔,不履行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

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导致行政调解的地位下降,纠纷发生时双方不愿通过行政调解协调利益关系,致使行政调解制度难以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作用。

再次,行政制度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范围较为狭窄。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只有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才能够通过行政方式进行调节,如果医患双方有一方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对医疗事故等级认定存在异议,则行政部门无法予以调节干预。

而且调节的内容仅包括赔偿问题,责任认定、事故等级等其他方面的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参与。

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除医疗事故外,还包括合同违约、侵权责任等,而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每一级又可分为不同的级别。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涵盖的范围是较广的,但行政调解仅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因此二者是不匹配的。

最后,调解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有限。

高素质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准确评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并对纠纷事件的前因后果做出基本判断。

但是现阶段,从事相关工作的调解人员并不具备这样的素质,他们对医学与法律学知识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上,处理纠纷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与医学依据,最终使医疗纠纷的解决陷入瓶颈。

另一方面,相关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有限也会造成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的不合理。

医疗纠纷的解决需依照一定的程序,从行政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够细致与严格,在程序方面的规定更是有较多的疏漏。

对程序、章程的规定多由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研究,管理人员缺乏全面的医疗和法律知识,对程序的规范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很多行政调解机构在调解医疗纠纷时难以对自身进行准确的把握与定位,更多关注自身的行政行为,而忽视了调解行为,没有让当事人充分参与纠纷的解决,这种现象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双方利益难以得到真正协调。

行政调解制度的协调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2完善对策2.1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利用行政手段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个为调解中立原则。

医患双方在纠纷调解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第三方的中立问题,这关系到调解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保证自身的中立性,让纠纷双方能够对行政调解机构产生足够的信任,愿意通过行政机构协调双方的利益,让行政机构的纠纷调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第二个是真实自愿原则。

卫生行政机构在纠纷调解中为第三方,它可以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解与教育,但不能强制或代替其作出相关的决定。

因此应当经真实自愿作为行政调解的精神内涵。

从实质上来说,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应当出自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协议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从形式上来说,提出调解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行政机构不得自行提出。

第三个是合理合法原则。

医疗纠纷的解决与其协议的制定均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而不是某一方的利益。

协议内容的制定首先要以法律为前提,其次要以道德为前提,保证协议条款的合法与合理性。

协调结果既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社会道德。

第四个是效益效率原则。

诉讼程序一般较为复杂,对人力、财力的消耗较大,因此为了简化纠纷的解决过程,提出了行政调解这一办法。

行政制度要对纠纷解决的基本程序进行规定,尽量做到简化。

在合理与合法基础上,尽量提高行政的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双方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另外,收费标准也要尽量降低,努力做到少收,甚至是不收,让医患双方看到行政调解的优点,使他们愿意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问题,保证自身的切实利益。

2.2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立法关于行政调解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内容与规定并不够深入,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对医疗纠纷调解的行政处理方法做出系统的规定,这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因此,《行政调解法》具有一定必要性。

在没有《行政调解法》规范的情况下,各地的卫生行政调解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调解规范,保证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性与有序性。

另外,医疗纠纷的解决往往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而行政调解中没有相应的立法规范规定赔偿标准,在纠纷赔偿中往往出现“二元化”的现象。

实际生活中,行政调解医疗事故的赔偿依据为《条例》,而非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依据则是《解释》。

有这样的案例,同样是在手术中被刺破输尿管的患者,A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依据《条例》获得3万余元赔偿;B患者进行司法鉴定,依据《解释》获得14万余元的赔偿。

赔偿金额的巨大的差异很容易导致患者放弃行政调解,而使用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最终使行政手段如同虚设,其功能的发挥被限制。

2.3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主体在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中,应当拓宽其适用范围,扩大行政调解的主体。

现阶段,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的医疗纠纷仅为医疗事故,但非医疗事故在医疗纠纷中也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应当扩大主体范围,将侵权纠纷等问题的解决纳入到行政调解机制中,让更多人的利益得以保障。

2.4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协议效力行政调解下商定的医疗纠纷解决协议往往是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因此当事人很可能反悔,对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不予履行。

我国法律中对人民调解与法律调解作出了一部分规定,经人民调解或法院调解后签订的协议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当事人不得反悔或擅改协议内容。

但行政调解的调解协议却缺乏这种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毁约,那么就会使行政调解失去意义,浪费人力、物力与财力,而且当事人可能会转为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增加司法方面的压力。

在协议效力的保障上,可借鉴台湾等地区的经验,行政调解后制定的调解书可送交法院审核,确认协议内容的准确性后进行留存与保管,从法律意义上赋予其执行力,当事人一旦违约,就要接受法律的惩处。

法院审核的依据应当包括协议是否真实的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协议内容表述是否清晰得当等。

总的来说,为了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减轻司法压力,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就必须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2.5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利于提高医疗纠纷的调解效率,使行政调解工作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一个是申请程序,医患双方在进行行政调解申请的前提是在国家法律、法律以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双方均自愿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机构要将行政调解中的注意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清晰告知医患双方,让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申请,二是口头申请。

如果是口头申请,行政部门应制作笔录。

第二个是受理程序,当医患双方提出调解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患纠纷情况进行综合的考虑,如果纠纷符合行政调解的要求,则予以受理;如果纠纷协调超过自身的职权,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原因,为他们提供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受理医疗纠纷后,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医患双方调解工作的起止时间以及相关事项。

第三个是调解程序,调解展开后,调解人员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对医患双方身份进行核实,如当事人认为某一调解人员应当回避,那么调解员应尊重当事人意见进行回避。

调解人员要对当事人有耐心,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核实与调查,劝解并引导双方达成合理的协议。

最后一个是制定调解书并归档,调解书上的内容要表述清晰合理,双方的姓名、身份、调解情况以及最终结果等都要写明,双方确认后盖章签字。

当事人与调解机构都要留存调解书。

如果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调节人员应指导他们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2.6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辅助机制完善行政手段调解医疗纠纷的辅助机制还包括责任追究等救济机制等。

如果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违法或违规行使职权,强迫当事人作出违背意愿的行为,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等,行政机构应追求其责任,对其予以一定的惩处。

另外,针对可能出现的毁约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复议,行政部门限期予以答复。

结语:利用行政手段解决医疗纠纷有很多的优势,因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从原则上、立法上、程序规范上、辅助机制的制度上入手,提高行政调解的工作力度与效力。

参考文献:[1]王奕枫.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2011..[2]曹帆.医患纠纷行政调解规制的完善研究[D].南京中医药大学,2013.[3]高琴.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J].中国医药导报,2013(25).[4]赵云.也谈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J].中国卫生法制,2010(02).[5]曹实.浅谈我国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J].中国卫生法制,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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