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意见医患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医患双方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缓解医患关系紧张,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中介机构,由法律专业人士、医务人员、患者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这样的机构能够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大部分的医患纠纷。
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纠纷,减少让医生和医院承担不公平的赔偿责任。
二、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注重与患者的沟通,让患者了解疾病的情况、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医患之间的互信和理解。
此外,医院和医生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公开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生的资质和执业情况,让患者选择医生和医院更加明确和便捷。
三、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
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启动纠纷调解机制,将纠纷尽早解决,避免情绪激化和进一步的损失。
纠纷调解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中立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
此外,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培训和引导相关人员,提高纠纷调解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完善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
对于医疗事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公正的评估和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数据库管理,为今后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经验和借鉴。
五、加强医生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建设。
医生是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应该注重医德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医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医院和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考评,提高医生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加大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和理解。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如何完善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如何完善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患者的权益和健康,也影响着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健全有效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部分调解机构与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关联,可能导致患者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其次,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多个领域的知识,需要调解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养和专业能力。
然而,现实中一些调解人员在相关知识和经验上存在欠缺,影响了调解的效果。
再者,调解的程序和规范不够完善。
例如,调解的启动条件、期限、证据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调解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和拖延。
此外,医患双方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和信任度不足。
一些患者认为调解只是走过场,无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医疗机构则可能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担心调解结果对自身不利。
为了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可以设立专门的、独立于医疗机构和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
同时,赋予调解机构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包括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调解工作。
此外,可以建立调解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只有通过认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完善调解的程序和规范。
明确调解的启动条件、期限、证据规则等,使调解过程有章可循。
例如,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医患双方可以申请调解;对于调解的期限进行严格限制,避免久调不决;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基于客观事实。
第四,加强医患双方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和信任。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篇一: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医患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不少患者不知所措,医院也不能选择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得原本比较容易的问题搁置未决,引发患者多次反复的“缠”和“闹”。
诉前的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不少患者就直接选择诉讼救济权利,导致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情绪激动。
一、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就是使纠纷的解决渠道多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多样化。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医疗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介入,处理能较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能发挥着第三方的劝导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设立兴隆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主要职能是:调解我县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我县的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调委会属于政府行为,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抓紧时间,精心准备。
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尽快组建调委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学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严格选拔,抓好培训。
人民调解员录用除已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有关人员外,应当选拔具有丰富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人员。
四、工作制度(一)预防为主制度。
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作为首要的目的,切实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杜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不作为、不负责任、过度医疗、防御性医疗等行为。
浅谈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浅谈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医患矛盾尖锐成为制约我国医疗行业发展的主要困境之一,矛盾恶化医闹现象的出现,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针对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现状,讨论建立更为合理的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标签: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加重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及不满情绪,使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呈现快速增加的趋势。
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设定了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三种解决途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难以得到患方的认同。
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显然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办法,但至少给那些不信任官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嫌司法途径费钱费事的患者家属提供了一个比较值得信赖的维权平台。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概念缓解医患矛盾迫切要求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1]。
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国内外现状1、国外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先进经验在美国处理医患纠纷依赖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立医患间的中间缓冲带,对防止医患矛盾激化有显著的作用,同时在公平公正性方面也易于得到医院、患者和社会三方认同。
“第三方”作为一个专门的公益运作机构,也有利于降低患者维权成本,提高医患纠纷处理效率,无论对处于弱势的患者,还是对疲于应付医患纠纷的医院来说,都是有利的。
可以预见,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下,医疗机构单方面话语权将不复存在,医患搏弈将逐步趋向[2]。
另外,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客观上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另一个“第三方”。
2、国内对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探索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
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作者:刘吉润来源:《活力》2014年第16期一、中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现状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医疗纠纷争议解决机制,调解作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是医疗纠纷能否得到合理解决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们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认识应当辩证客观。
1.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分析⑴医疗纠纷虽有多种争议处理方式以供选择,但事实上在社会中,诉讼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最普遍的方式。
据调查,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调解来解决问题。
调解制度之所以受到医患双方的欢迎,原因主要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一旦发生争议,更愿意选择调解与之相适应,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
调解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适用在像邻里纠纷这样的简单普遍的民事争议,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制度也趋于专业化,逐步涉入像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复杂性、专业化的民事案件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
因此,在中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
⑵调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的矛盾。
和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医疗纠纷涉及患者健康权和生命权方面的问题,往往是人命关天,且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提出的医疗赔偿数额巨大。
因此,以上因素导致了医患双方之间矛盾冲突极易恶化,甚至会发生非理性暴力冲突。
调解员却能在医患之间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种种灵活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分析医疗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说服双方当事人做出在现实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医疗纠纷处理的专家意见与调解建议
调解前准备工作
了解纠纷背景和当事人情况
01
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以及当事人的身
份、职业、诉求等。
组建调解团队
02
选择具有医学、法律等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调解员,组
建专业、高效的调解团队。
制定调解方案
03
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
案,明确调解的目标、原则、步骤和时限等。
落实医疗责任制度
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公正 、客观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培训教育,提升人员素质
01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
患者满意度。
02
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针对医务人员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
01 02 03 04
专家意见整合
汇集了众多医学、法律、伦理等 领域专家的意见,为纠纷处理提 供了专业且全面的视角。
案例研究与实践
通过大量实际案例分析,验证了 专家意见和调解策略的有效性和 实用性。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挑战应对
发展趋势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将呈现更加复杂化和 多样化的趋势。同时,纠纷处理机制也将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 求。
。
调解机构专家建议
调解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中立的 原则,促进医患双方通过 调解达成和解。
调解技巧
运用专业的调解技巧,如 倾听、引导、协商等,协 助医患双方沟通、理解对 方的立场和需求。
调解方案
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双 方意愿,提出切实可行的 调解方案,如经济补偿、 道歉、改进服务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听起来就像是一出热闹的闹剧,搞不好就是一场人间喜剧。
哎,这里面的问题可是五花八门,真让人感慨万千。
患者和医生之间的矛盾,真的是小问题变大问题。
比如,明明是个小感冒,结果治疗不当,患者心里就开始打鼓,觉得医生根本不在乎他们的健康。
你说,这不就是个误会吗?但偏偏,这种误会就像是火星撞地球,一下子就炸开了锅。
调解的过程就更是曲折离奇。
一位医生一脸无辜地说:“我尽力了啊!”而患者则是一脸的不满,心里却在想:“你这算是尽力吗?”这时候,调解员就像个和事佬,努力把双方的情绪拉回来。
调解员常常像一位熟练的劝架者,手忙脚乱,却又要尽量让场面不那么尴尬。
大家都知道,调解就像是把两头牛牵到一起,想让它们和睦相处,那可不是件简单的事。
可这调解的路上,问题可不少。
信息不对称,医生和患者之间就像隔了一道墙。
医生说的专业术语让患者一脸茫然,患者的诉求有时候也让医生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这样一来,双方根本无法真正理解彼此,仿佛在不同的星球上交流。
患者一脸愁苦,医生一脸无奈,调解员在旁边苦苦支撑,真是让人心疼。
调解的权威性也是个大问题。
有些患者觉得,调解员根本没有决策权,最后的结果只是个建议。
这就好比老师教学生,学生却偏偏不听,那可怎么办?再加上有些地方的调解机制并不完善,调解员的专业性和经验也参差不齐,简直就是把好好的调解搞得一团糟。
这样一来,患者常常对调解的结果感到失望,甚至怀疑调解的公信力。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想想,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沟通得上心。
医生要学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跟患者说话,不要总是像在讲课。
患者也得勇敢表达自己的感受,别怕说错话,毕竟,沟通就是为了相互理解。
双方坐下来好好聊聊,和气生财,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调解员的专业性得加强。
多组织培训,让调解员们掌握更多的沟通技巧和心理疏导方法。
这样一来,调解员就像是医生的助手,能更好地帮助患者和医生搭起沟通的桥梁。
你看,这样一来,调解的效果可想而知,双方的满意度就能提高。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解决改进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解决改进随着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日益凸显,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医疗机构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流程,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医疗纠纷解决的改进措施,旨在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与解决医疗纠纷。
这样的机构需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对待纠纷的公正和客观。
二、建立快速、高效的沟通渠道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的沟通十分重要。
患者应当有权获得及时的解释和回答,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回应患者的疑问和需求。
为了实现这一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多种沟通渠道,如电话咨询、网上留言等,方便患者提出问题和表达意见。
三、推行医患调解制度医患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减少医患双方的经济、时间和精力损失。
医疗机构可以与相关调解机构合作,建立医患调解制度,通过调解协议达成对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问题。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需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技能。
同时,医疗机构还可以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五、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预防胜于治疗,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更加详细的医疗知识和风险告知,让患者了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从而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等而导致的纠纷。
此外,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行为,也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
六、建立医疗纠纷的登记和统计制度为了更好地掌握医疗纠纷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的登记和统计制度。
通过对纠纷案例的登记和分析,医疗机构可以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并及时制定改进措施,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几条建议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几条建议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由于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而在解决医疗纠纷中,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下提出几条建议: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人民调解是一种以促进社会和谐、增进社会信任、加强法律意识等为目的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医疗纠纷中,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人民调解可以避免耗费更多的时间、经济和精力,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使得纠纷更加和谐地得到解决。
因此,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信任,积极推广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二、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尤其是在调解协议的达成、履行和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应当更为严谨。
建议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对于调解协议的制定、核实等进行必要的程序监督。
三、增加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能力人民调解员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医疗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聆听能力、沟通技巧等。
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实践经验积累,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务。
四、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建议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调解机构的公正、独立、专业,保证解决医疗纠纷所达成的协议的公正性、合法性。
五、建立信息沟通平台,促进双方交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仅仅是调解员进行协助解决,更需要双方当事人透过沟通,在沟通中建立更好的信任关系。
建议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信息沟通平台,开展双方当事人的交流,通过信息沟通,加强交流,增加了解,提高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和质量。
在沟通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通过理性沟通,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医疗纠纷处理的专家意见与调解建议
03
设立专门的医患沟通部门或专员,负责处理医 患之间的沟通问题。
完善医疗制度规范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行为符合规范。 制定并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等技术标准。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提高患者法律意识
01
02
03
广泛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 力。
性质
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 具有专业性、复杂性、敏感性等 特点。
常见类型及原因
常见类型
包括医疗过错纠纷、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意外纠纷、并发症纠纷、医疗费 用纠纷等。
原因
主要原因包括医患沟通不畅、医疗技 术水平有限、医疗管理不规范、患者 期望值过高等。
影响与后果
1 2
3
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损害医疗机构声誉,降低医疗质量,增加经济负担,影响医 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经验教训总结
01
重视患者沟通和情绪安抚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院应积极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了解患者诉
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安抚患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化。
02 03
采纳专家意见并承担责任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医院应尊重并采纳专家鉴定意见,对于确实存在的 医疗过错,应勇于承担责任,对患者进行合理赔偿,以维护医院声誉和 患者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的专家意见与调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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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医疗纠纷概述 • 专家意见分析 • 调解原则与方法 • 预防措施与建议 • 案例分析与启示 •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01
医疗纠纷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过 程中,医患双方因对医疗行为、 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 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优化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探讨
“ 理 中心 ”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为 : 是 协 助 投 保 医 疗 机 处 的 一 构共 同处理并 协 商认 定 医疗 事故 争 议 的性 质 及 责任 程 度 ; 二 是 与 医患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赔 偿 金 额 ; 是 代 理 投 保 医 三
疗机 构参加 民事诉讼 ; 是负责 办 理 医患双 方协 商 解决 、 四 行
充 分 利 用 保 险 等 经 济 手 段 , 效 化 解 医 疗 风 险 。 该 《 知 》 并 建 立 了涉 及 2 有 通 4个 学 科 、 0 1 0余 名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咨 询 委
的 出 台 , 在 我 国 北 京 、 海 、 明 等 城 市 都 已 由 政 府 统 一 员 会 。 是 上 昆
仅 要 有 完 善 的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 需 要 建 立 有 一 个 由 医 还 保 医疗 机 构 对 医 疗 纠 纷 的 处 理 ;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主 要 对 疑 专
关 键 词 : 疗 责 任 保 险 ; 赔 纠 纷 ; 三 方 处 理 机 构 医 理 第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0 0 - 2 3 0 1 7 - 1 8 2 1 ) 50 6 — 2
1 医疗 责 任 保 险 纠 纷 第 三 方 处 理 机 构 简 介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 指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或 在 追 溯 期 及 承 保 是 活 动 工 作 中 因过 失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医 疗 差 错 , 成 依 法 应 造 由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由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有 并
方地位 的 平 等 、 付 的 公 平 合 理 , 一 定 程 度 上 消 除 “ 赔 在 医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方调解机制
莆田平民医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制度1.医院由门诊管理部(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统一负责全院医疗纠纷的接待与处理工作。
相关科室、职能科室均有责任积极参与或协助医疗纠纷处理,不得推诿。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责罚相当、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的原则。
2.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尽快与患方沟通,解答疑问,化解矛盾,争取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医院各职能部门有责任积极协助科室做好调解工作。
未经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同意,科内其他医务人员不得就有争议的医疗事件向患方进行解释与评价。
3.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引导患方通过院内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院内协商无果、要求赔偿问题,医院建议患者或患者家属通过第三方调解进行解决。
4.符合下列条件的的医疗纠纷,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处理:4.1 医患双方自愿申请;4.2 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4.3 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5.有以下情形的医疗纠纷,不得申请医调委调解处理:5.1 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5.2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5.3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
6.医患双方同意经医调委解决的,需于 7 个工作日内递交完整材料。
自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一般在 4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结案。
医患双方认可调解结果并达成协议的,由医调委出具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及医调委盖章即可生效。
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并进入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及医调委盖章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履行约定。
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7.医疗纠纷进入第三方鉴定程序或者诉讼程序时,当事科室负责准备病历摘要、医方陈述等相关资料。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本实施方案旨在围绕2024年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为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以促进纠纷调解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本方案重视实践经验的总结、理论研究的创新、法律法规的合规,以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符合法律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总体目标1.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
2. 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1)设立统一的调解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纠纷。
调解机构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2)建立调解人员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 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纠纷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2)推行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制度的认识和遵守。
3. 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1)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2)建立调解人员评价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调解人员评价制度,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评价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1)加强宣传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支持度。
(2)开展教育活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相关的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文章论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旳背景状况,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实行过程中存在旳问题进行分析;简介了德国和日本旳详细做法;提出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旳公信力旳提议:通过评鉴程序认清事实、建立调解基础,依托医学、法律专家处理纠纷,同步建立听证、专家库等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措施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缺陷;完善。
为了有效处理医疗纠纷,自 2023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一样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据 2023 年旳记录,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旳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司法厅同意成立,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旳医疗保险基金处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旳专家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
保险企业根据医调委旳调解进行赔偿。
山西省医调委2023 年成立,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山西省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数年,但一直难以推广。
广东省从 2023 年左右开始筹办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3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23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
不过截至 2023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旳地市成立了独立旳分支机构,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仍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旳原因在于机构自身存在局限性,与之配套依法处理旳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局限性。
2023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
报道中指出,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家眷打伤院方 6 人,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积极脉夹层破裂,院方无过错,不过院方仍然予以 6. 7 万元旳人道主义赔偿。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利弊及医院的对策
我们的建议
• 调解费用必须要有保证 • 医疗机构应强制性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 第三方调解机构应成立技术专家库,由区
域内的医疗护理专家组成 • 医疗机构要保持同医疗纠纷处理相关部门
良好的沟通,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 保证第三方调解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医疗机构应对及参加第三方调解工作的
具体做法
• 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处理医疗纠纷的思路 和对策,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和纠纷处理专 职人员学习本地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具体要 求,政策规定等,力争使医疗机构医疗纠 纷处理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 确定专人负责
医疗机构应对及参加第三方调解工作的 具体做法
• 医疗机构应选派有一定医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历背景,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人生经 历和生活经验,口才好,思维敏捷,有谈 判基本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加为宜
• 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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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的积极意义
• 增加了医患之间的沟通渠道,便于舒缓医 患之间的对立情绪
• 以第三方的形式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 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 运用调解手段,一定程度上减低了医疗纠 纷处理的成本,有利于节约和合理调配法 律资源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消极意义
• 由于机构建制、组成和隶属关系不规范, 无法保证调解的权威性
• 保险公司有关医疗责任险的理赔行为有待 规范
我们的建议
• 明确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 提高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专业水平 • 规范调解程序,制订必要的调程序和规
章,约束调解人员和当事人的行为,减少 调解过程的随意性 • 规范医疗纠纷的调解流程,赋予调解机构 一定的权利 。调解失败后,应强制性将案 件移交法院
• 调解的技术性无法保证,导致调解效果奇 差,有时甚至起推波助澜的作用,恶化医 疗纠纷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摘要】医疗纠纷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行政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调解效率低、调解结果缺乏约束力等方面。
加强行政调解并完善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文章提出了加强行政调解的重要性,以及建议在完善行政调解方面进行努力,如建立更为完善的调解机构、加强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等。
文章还介绍了一些加强行政调解的具体措施,例如鼓励各方自愿参与调解、强化调解结果的执行力等。
通过对行政调解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增强公众对医疗体系的信任,实现医疗纠纷的更加和谐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完善、现状、存在问题、重要性、建议、措施、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在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因治疗效果、责任认定、医疗费用等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不仅给医院和患者带来经济损失,更可能伤害医患关系,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调解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就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加强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完善行政调解的建议以及加强行政调解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问题意义医疗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更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转。
加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后果,甚至演变成社会事件,损害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医护人员的形象。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医疗纠纷一直以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医疗行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建立一个高效的调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以期提供一个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一、背景介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院之间因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它涉及到医患双方的权益,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对医疗行业形象和患者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尚缺乏一个统一且高效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导致许多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二、多元主体合作机制的优势多元主体合作机制是指各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机制。
与传统的仲裁方式相比,多元主体合作机制具有以下优势:1. 综合利益平衡:多元主体合作机制能够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平衡。
通过各方共同参与,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更好地满足医患双方的需求。
2. 专业性和权威性:合作机制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和当事人代表等参与调解,确保调解过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这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提高调解结果的质量和公信力。
3. 调解效率高:多元主体合作机制可以有效提高调解效率。
通过各方合作,调解可以更加顺利进行,避免了传统方式中的资源浪费和时间延长的问题,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
4. 预防医疗纠纷:多元主体合作机制不仅可以解决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还可以预防潜在的纠纷。
通过合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纠纷的苗头,防止其升级为严重的法律纠纷。
三、构建多元主体合作机制的具体方式为了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方面:1. 法律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合作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执行,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
2. 建立调解机构:建立统一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吸引各方共同参与。
该机构可以由政府、医疗机构、患者协会等单位联合组建,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考虑。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经验交流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经验交流纠纷调解小平台释放维权大功效——**区积极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开展,人民群众不断上涨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疗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差距,使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上升态势。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汉阳区搭建平台,建章立制,积极探索实践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成立半年多来,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咨询170余人次,受理医疗纠纷35件,其中28件得以成功调解,7件正在处理之中,成功率为80%,未发生一起涉及医疗纠纷的群体性事件,为化解当前日益突出的医疗矛盾纠纷、建立医患和谐关系、实现医疗秩序的良好稳定,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采取三大举措,推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基础建设往常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诉讼“官司了”,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官了”,三是医患双方自行“私了”。
但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太强以及医学的不确定性,打医疗纠纷官司非常复杂;同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和医院同属一个系统,让患者对其公正性担忧;另外,医患双方身处不同环境、不同立场,沟通不够容易导致对立情绪使矛盾恶化。
这些弊端造成“官司了”太难了,“官了”了不了,“私了”没法了的现象。
因此,建立规范、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就显得刻不容缓,不仅可以使医院摆脱较大的精神压力,维持正常工作秩序,也能有效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防止“医闹”现象的发生。
为此,汉阳区三大举措全力推进第三方调处机制的建设。
1、坚持党政主导,实现调处机构标准化。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组建了由区司法局、卫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汉阳区“医调委”领导小组,实行部门联动。
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于20xx年8月1日正式成立,工作经费、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和相关保障均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办公用房70余平方米,办公地点交通方便,利于群众上门调处纠纷,全部配备了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提供了优良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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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之一,各地都建立了符合地方特色的第三方调解模式。
本文通过对国内典型模式的梳理,提出优化我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议,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
标签: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模式
1.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优势明显:①符合中国社会传统的“以和为贵”“息讼”文化;②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③程序灵活,结案时限短。
2.我国第三方调解的实践
(1)上海模式。
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然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上海模式的特点:①调解队伍相对专业。
②政府对调委会没有明确的财政支持,机构经费短缺,运行困难,并且医调委不能解决赔偿问题。
(2)北京模式。
2005年,成立了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该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
(3)天津模式。
2006年,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该调解机构隶属天津仲裁委,由调解委员会聘请在职、退休的医学、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
不足之处:①调解要收费;②一裁终局;③专业性差。
(4)南京模式。
2003年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调解营利性中介机构正式运行。
公司聘请退休医学专家向患者一方提供有偿咨询,经代理人授权以代理人身份解决纠纷。
南京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采用营利性的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但“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让患者难以接受,同时医疗机构对其权威性、专业性存在诸多质疑。
(5)宁波模式。
2008年,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正式成立。
医疗纠纷案件实行分类处理:纠
纷标的1万元以下的,医院可以自行与患者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处理。
标的1万元以上的,由理赔中心与患者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介入调解。
3.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化建议
(1)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不成体系,因此需要统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律。
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和我国各地经长期实践总结出的经验,颁布框架性法律,由各地立法机关因地制宜制定与当地经济、卫生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2)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资金支持系统。
第一,各地政府出台法规,由财政部门统一筹备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第二,全面推广医疗责任险。
强制各级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非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3)加强与诉讼制度的衔接。
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中,将第三方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医疗纠纷在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起诉。
(4)构建调解人员培养制度。
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的医学、法律背景。
一是要聘请在职或退休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保证调解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要保证调解员的公信力,确立回避制度等,调解员的选择要进行透明操作。
三是专门培养调解复合型人才。
(5)强化监督机制。
在推行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还需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使第三方机制始终保持中立性、权威性,得到医患双方的信赖。
然而目前只有“宁波模式”中提到“全社会参与”,但并未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因此,强化监督机制也将成为下一步优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关注重点。
参考文献:
[1]艾尔肯.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2015,(1).
[2]李晓彤,刘光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法律优化策略[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