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等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应当注重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二、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第五条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医患纠纷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和调解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担任调解工作。
第七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立场,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客观分析事实,公正进行调解。
三、调解程序第八条医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调解组织受理医患纠纷后,应当及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了解纠纷事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出具调解书。
第十四条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实、调解结果等内容,并由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工作规范与保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争议。
第二条调解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和解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
三、坚持迅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三条调解组织一、成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医患双方代表组成。
三、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解程序一、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确定调解时间、地点。
四、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五、调解小组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
六、调解方案经医患双方同意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七、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调解协议一、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二、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六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调解期限一、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第八条调解费用一、调解委员会不收取医患双方的调解费用。
四、XX省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暂行办法
XX省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印发《XX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卫生局:现将《XX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月日XX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市、县、区设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和办案补贴经费由政府出资保障。
第四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援助律师、相关保险公司人员组成,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包括保险公司的专职人员)和七---九人兼职的人民调解员组成。
第六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热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二)具有一定法律、医学、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胜任调解工作。
第七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聘用。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聘用期1-3年。
到期可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省司法厅会同省卫生厅、中保委安徽监管局等部门成立“X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鉴定、理赔中心”,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援助律师、相关保险公司人员组成,配备不少于五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包括保险公司的专职人员)和七---九人兼职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负责对全省疑难、重大医患纠纷案例的咨询、调解、鉴定工作。
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患矛盾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医患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采取多元化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患矛盾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制度,完善医患矛盾调解机制,确保医患矛盾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矛盾调解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调解员,负责本单位的医患矛盾调解工作。
第五条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和医疗规律,充分考虑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避免因调解而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
二、调解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矛盾调解机构,明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医患矛盾调解机构应当聘请具备医学、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了解医疗行业特点;(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四)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医疗机构的工作流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调解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客观分析医患矛盾的原因和责任,引导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程序与方法第十一条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后,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机构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医患双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向医疗机构的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机制探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机制探究作者:钱蓉莼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新兴的专业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但各地调解组织的运行、调解成果与影响力却相差悬殊。
本文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研究对象,对其工作运行机制进行探究,以个体为例推广到全国,探求其优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运行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92-03作者简介:钱蓉莼(1996-),女,汉族,浙江台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况(一)人民调解制度溯源调解制度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
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情的重视,以和为贵、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早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初具雏形。
进入新世纪,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一直没有停歇,调解委员会不断地深入社区与农村。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范围广度上不断延伸,其在调解的纵向深度上不断的剖析、分类,其专业化也不断加深。
在这样的趋势下,各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挂牌成立。
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人民调解事业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证明。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构建的必要性1.当前医患纠纷问题严峻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
同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较2013年下降8.7%。
虽然整体医疗纠纷数量有着下降趋势,但是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态势似乎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2013年浙江温岭杀医案,2014年南京官员夫妻殴打护士案……一桩桩惨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医患纠纷背后的制度问题。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医院良好的医疗秩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科学、公正、高效为原则,确保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和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患者间的纠纷以及其他与医疗有关的纠纷。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1.医疗纠纷:指医院内因医疗服务发生的与患者权益相关的纠纷。
2.平等自己乐意原则:指医生和患者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应遵从平等互利、自己乐意协商的原则。
3.调解:指通过非争议、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调解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该机构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调解机构职责1.组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并定期召开会议。
2.订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3.对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和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统计和分析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委员会由医院行政部门选派具有肯定医务、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构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 主任:由医院行政部门任命,负责组织和协调调解工作。
2. 医务人员代表:由医院医务部门介绍,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医生担负。
3. 法律顾问:由医院法务部门选派从业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员担负。
4. 患者代表:由经过层层筛选和组织的患者代表担负,其代表权益不得受到干扰。
第七条调解机构工作流程1.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或医务人员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并向患者和医务人员发出调解函。
3.调解机构依据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看法,布置调解会议,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
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
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
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
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机构设置规定
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机构设置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机构,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置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就医疗纠纷进行调解,我国设立了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这些机构一般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设置,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1. 基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基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在乡镇、街道级别设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本区域内的一般医疗纠纷,如医患之间的普通治疗纠纷、费用争议等。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医协、法院等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具有一定的调解权限。
2. 法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县级以上地区,设立了法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这个机构的职责更加重要,可以处理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如医疗事故、医疗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等。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医协、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派出代表组成,具有一定的调解权限和管理职责。
二、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除了调解机构,我国还设立了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用于处理调解未果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医疗纠纷案件。
仲裁机构具有更高的司法效力,可以作为裁决依据。
1. 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医疗纠纷仲裁的机构。
它通常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仲裁委员会组织设置,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委员会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仲裁人员组成,依法受理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并做出裁决。
2. 上级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上级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是在省级以上地区设立的仲裁机构。
它的工作范围更广,可以处理上级仲裁机构无法处理的复杂医疗纠纷案件。
同样,仲裁委员会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仲裁人员组成,依法独立进行仲裁,并做出裁决。
三、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机构的运作为了保证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机构的工作正常进行,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组成和培训、案件受理和处理、调解与仲裁程序等。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特别是在医疗行业,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阐述和分析。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背景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纠纷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健康和医疗秩序的稳定。
为了消除医患矛盾、调解医疗纠纷,保障患者权益,各级人民调解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建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组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执法机构、医疗机构、患者代表、人民调解员组成。
1.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对医患纠纷案件进行调查,检查各项调解工作的情况。
2.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代表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代表必须具备丰富的医疗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助力于患者和医生之间的沟通。
3.患者代表:患者代表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患者代表必须积极参加调解工作,关注患者的利益,推动整个调解过程的坦诚和顺畅。
4.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
他们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中最主要的推动力量。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功能1.推进医疗改革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机构,同时也推进了医疗改革,提高了医疗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
2.促进医疗和谐医疗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解决医疗纠纷是维护医疗和谐的重要手段。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和谐,提升医疗行业的社会形象。
3.保障患者权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机构之一。
通过调解,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对患者和家属的诉求进行合理反映,消除患者与医生之间的隔阂,增强对医疗工作者的信任和支持。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维护患者权益,推动医疗纠纷的及时、公正、有效解决,确保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本管理制度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涉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机构名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
第四条设置原则1.医院设立统一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2.调委会成员包含医院领导、相关科室专家、医务人员代表、患者家属代表等。
第五条任务和权力1.调委会的任务是协调、调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院正常运行。
2.调委会有权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调查,并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相关证据。
3.调委会有权订立调解方案,并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监督和执行。
第二章调委会的构成和职责第六条构成1.调委会由医院领导担负主任,医务处负责人担负副主任,相关科室主任、专家、护士长、法务人员等作为委员。
2.调委会设秘书,由医务处负责人聘任。
第七条职责1.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调委会的会议,统筹协调调解工作。
2.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并在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职务。
3.委员参加调委会的决策和执行工作,供应专业看法。
4.秘书帮助调委会处理文件、记录会议、保密工作等。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申请受理1.当医院收到医疗纠纷申诉时,医务处接受申请,并将申请交给调委会秘书。
2.调委会秘书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九条调解准备1.调委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受理。
2.评估小组由调委会成员构成,负责评估纠纷的性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等。
第十条调解程序1.调委会依据评估结果决议是否进行调解,并组织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
2.调委会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看法,并共同商定调解方案。
3.调解方案应当认真记录调解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调解结果1.调解小组在调解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调委会报告调解结果。
民法典加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民法典加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自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在《民法典》中,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解决,以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民法典》加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和解释。
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八十三条规定,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开展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该委员会应当由当地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牵头成立,在医疗机构中设立分支机构,组成专业调解团队,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调解服务。
二、实行事先调解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过程中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并与患者就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如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当先行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
这一规定实现了事先调解的制度,将纠纷解决的重心从司法诉讼转移到事前调解。
通过事先调解,可以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设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治疗活动侵害患者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对患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增加了医疗纠纷的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医疗安全,对患者负责。
对于患者的损害赔偿,可以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司法部门中进行分别处理。
四、强化医疗机构保障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标准,提供符合医学知识和技术要求的治疗方案和服务,并保障医疗安全。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其保障责任,提高其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
如有医疗事故等事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负起相应的责任。
在新的《民法典》中,加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升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保障了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事故、治疗效果不佳、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事故的处理效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1.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院、患者代表、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组成。
2.委员会具体负责收集、登记、调查医疗纠纷案件,并进行调停,推动双方和解。
3.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和操作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
二、推动患者权益保障机制1.加强对患者权益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对合法权益的认知。
2.指导医院建立患者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投诉和处理程序,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调查核实、意见反馈和结果通报机制。
3.鼓励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合理的医疗事故赔偿方式和机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档案,详细记录纠纷案件的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原因、证据材料等。
2.重视调解的初步阶段,创造双方当事人坦诚沟通的环境,促进双方互动和谐。
3.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快速纠纷解决。
4.在调解协议签署后,进行相关宣传,保障双方当事人遵守协议内容。
四、提高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能力1.组织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加强调解技巧和实践经验的培养。
2.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专业资质认证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3.定期组织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保持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五、加强医疗纠纷信息公开1.定期发布医疗纠纷的信息公告,公示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进展和结果。
3.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宣传医疗纠纷调解的工作成果和经验。
六、加强监督与评估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原文
索引号:000014349/2018-00149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8年07月31日标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701号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1日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实施方案
包括:一、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医疗机构要配合配套。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医院各种情况、患者病历和治疗过程、医患双方纠纷的情况均应及时公开。
三、建立调解小组,由医疗机构和纠纷双方代表组成,调解小组应具有法律、医学等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四、建立调解机制,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召开调解会议,并协调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建立监督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不仅要注重调解结果,还要注重调解过程中的公正和平等。
六、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纠纷进行赔偿提供保障。
七、建立医患沟通机制,提高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八、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信息系统,做好医疗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研究,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九、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医患沟通和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医患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十、建立医疗纠纷调解评定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定,以进一步改进调解工作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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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
在如今社会中,由于医闹事件时有发生,导致现在医患关系十分紧张。
有一部分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愿意和医院协商解决。
又不申请仲裁,而是使用消极行为对抗医院,从而使医患矛盾不断上升。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应该先冷静,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寻找更好的解决方式。
什么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调解步骤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原则1.为了保障医疗纠纷的合理处理,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2.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坚持公正、公开及时、专业、便利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和与外部相关机构之间的医疗纠纷处理,包含但不限于患者与医务人员、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第三条设立纠纷处理委员会1.医院设立特地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重点和多而杂的医疗纠纷。
2.纠纷处理委员会由医务、护理、法务、质控等相关部门的代表构成,主任由医院领导任命。
第四条设立纠纷调解组1.医院设立纠纷调解组,负责处理一般性的医疗纠纷。
2.纠纷调解组由医务、护理、法务、质控等相关部门的代表构成,组长由纠纷处理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五条认定专家库1.医院建立医疗纠纷认定专家库,定期评价和更新。
2.专家库成员由医务、护理、法务、质控等相关部门沟通介绍,医院领导进行任命。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六条医患双方沟通协商1.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鼓舞医患双方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2.医院可供应专业的调解人员陪伴,确保沟通协商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纠纷调解1.假如医患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纠纷调解组申请调解。
2.纠纷调解组应当尽快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及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医院内部调查1.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如有需要,医院可进行内部调查,搜集证据料子。
2.医院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确保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专家鉴定1.对于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院可以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医疗技术水平和责任。
2.专家鉴定结果作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紧要依据。
第十条纠纷处理决议1.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纠纷处理委员会或纠纷调解组应当依据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议。
2.处理决议应当公正、公开,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法律途径1.假如医患双方对纠纷处理决议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法律机关提起诉讼。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司发通[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医疗事故正文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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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2010-01-26 10:23:07来源: 卫生部网站跟贴0 条手机看股票
卫生部网站1月26日讯卫生部今日公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称,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并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
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争取补贴。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
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要重视和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
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争取补贴。
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五、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
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六、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
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帮助他们不断改进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规定。
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八、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表彰力度
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