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等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应当注重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二、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第五条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医患纠纷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和调解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担任调解工作。
第七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立场,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客观分析事实,公正进行调解。
三、调解程序第八条医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调解组织受理医患纠纷后,应当及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了解纠纷事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出具调解书。
第十四条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实、调解结果等内容,并由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工作规范与保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江苏省平安医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平安医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平安医院•【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苏平医协办[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平安医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苏平医协办〔2011〕13号)各市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卫生局,省管各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5月全国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电视电话会议、2011年4月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医管司关于加快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通知》(卫医管医疗便函〔2011〕165号)精神,有效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作用,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司法、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切实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按照省司法厅、省卫生厅《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苏司通〔121〕号)要求,对现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认真疏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要按照“主动调解、方便群众”的要求,在医患纠纷发生较为频繁的医院,专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防止医患纠纷升级和激化。
在有条件的医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展调解联络员、调解信息员,加强与医院联系和纠纷引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医患纠纷调处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在全省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精于沟通、善于调解的调解专家,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要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需要出发,大力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调解队伍建设。
关于建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为有效预防和处臵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灵卫转[2012]42号灵综治文【201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为完善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经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调解室,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有效预防和正确处臵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平安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就是要运用人民调解等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保护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联动机制院设立医疗纠纷沟通调解室,明确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从医教科、保卫科、驻院民警(或辖区派出所民警)中抽调专兼职人员,负责院医疗纠纷的预测预防、信息收集、事态控制、说服沟通、化解处臵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医调办调处医疗纠纷。
三、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公平公正院接诊医务人员在患者就诊和住院时发放《入院告知书》,将医调办有关信息预先告知患方,向患者说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专门的调解室负责调处,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局行政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市调解办申请调解;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四、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创建平安医院、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要提高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形成合力。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调解室要在市医调办指导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和平等自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办法,积极化解医疗纠纷。
医调委实施意见
关于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意见近年来,医患纠纷频发、医患矛盾突出,解决难度加大,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传统的化解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些矛盾,但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很难化解,影响了医疗纠纷的调解效果。
为了更好的化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建立医调委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可由司法局、卫生局、法院、或其他相关专家组成,属人民调解专业性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患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接受当事人法律、医疗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调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若干名,专职从事纠纷调解工作,在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中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调解需要协助工作。
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咨询服务。
医学专家可由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由司法局推荐法律人才组成。
二、工作流程医调委办公地点为了方便群众、便利工作,可设在卫生局或大型医院。
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接待、受理、鉴定、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应该按照受理、调解等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乡镇司法所调解:发生医疗纠纷时,各乡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可立即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由司法所人员引导医患双方到乡镇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
(二)医调委立案:对情况复杂、各司法所不能控制和调解的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司发通[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4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1、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2、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组织好人民调解法学习培训工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基础。
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
医疗纠纷调解室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室工作制度工作例会制度1、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
2、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
周五例会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
3、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4、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5、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6、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
接访制度1、医患纠纷调解室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3、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4、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5、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6、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7、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
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
对达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8、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调解工作机制1、联动联调机制。
医患纠纷调解室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
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制度。
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室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黔府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13〕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争议矛盾,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区别于行政调解、医患协商、司法调解的一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五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行业性、群众性非政府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七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甘卫权益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医疗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医疗纠纷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杀医伤医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功能,对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医疗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的“第三方”独特作用,大力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矛盾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建立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是化解医疗纠纷、强化医疗风险管控的重要保障。
自2010年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以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增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广大患者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能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及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调保防赔四位一体的医疗纠纷化解模式在全省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几条建议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几条建议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由于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而在解决医疗纠纷中,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下提出几条建议: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人民调解是一种以促进社会和谐、增进社会信任、加强法律意识等为目的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医疗纠纷中,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人民调解可以避免耗费更多的时间、经济和精力,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使得纠纷更加和谐地得到解决。
因此,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信任,积极推广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二、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尤其是在调解协议的达成、履行和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应当更为严谨。
建议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对于调解协议的制定、核实等进行必要的程序监督。
三、增加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能力人民调解员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医疗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聆听能力、沟通技巧等。
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实践经验积累,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务。
四、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建议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调解机构的公正、独立、专业,保证解决医疗纠纷所达成的协议的公正性、合法性。
五、建立信息沟通平台,促进双方交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仅仅是调解员进行协助解决,更需要双方当事人透过沟通,在沟通中建立更好的信任关系。
建议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信息沟通平台,开展双方当事人的交流,通过信息沟通,加强交流,增加了解,提高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和质量。
在沟通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通过理性沟通,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徐府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徐府发〔2011〕3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现将《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精神,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推动医患纠纷的有效化解,现就本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充分依托大调解的体系优势,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在全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卫生、公安、法院等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队伍建设(一)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区法院、信访办、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以及辖区内8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区信访办、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成员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区属二级医院的联络员及部分民营医院的联络员等。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指导、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重大医患纠纷调解方案,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重大事项。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本实施方案旨在围绕2024年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为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以促进纠纷调解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本方案重视实践经验的总结、理论研究的创新、法律法规的合规,以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符合法律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总体目标1.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
2. 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1)设立统一的调解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纠纷。
调解机构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2)建立调解人员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 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纠纷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2)推行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制度的认识和遵守。
3. 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1)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2)建立调解人员评价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调解人员评价制度,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评价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1)加强宣传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支持度。
(2)开展教育活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相关的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篇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南古中心卫生院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自新副组长:韩红霞成员:郑学聚武长久刘雪莲赵新宇张守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四) 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医院调解管理制度规范
医院调解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内部调解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调解化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院内部发生的医疗服务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医院调解管理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独立调解,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第二章调解机构第四条医院应设立独立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医疗调解委员会由院长任命,委员会成员由医生、法律顾问、病患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医疗调解委员会设立专职调解员,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七条遇到医患纠纷,患者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医院应立即召集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邀请医生、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参加调解会议。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协调双方的矛盾。
第四章调解结果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在调解会议结束后立即形成调解意见书,并报医疗调解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在调解意见书中明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双方如对调解意见书有异议,可以向医院提出复议。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如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调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定期评估医疗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不断完善调解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医院调解管理制度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医院调解管理制度规范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为医院调解管理制度规范,希望各医院能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调解管理制度,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调解化解,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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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
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
(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
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
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
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6.及时向市司法局、卫生局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三)建立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对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
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机制。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书面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纠纷的不予受理:因非法行医而引起
的纠纷;非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二)调解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或邀请有关单位、个人参加调解,必要时可请乡镇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医患双方也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参与。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
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调解协议制作及履行
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
方式、地点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持一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当事人自愿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
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建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水平和成效,增强医疗纠纷调解的公信力。
卫生局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工作。
各医疗单位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法制宣传,防止侵害患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医疗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
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制宣传,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医疗纠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
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宣传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和调解协议的效
力,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进一步优化医疗执业环境。
(三)建立保障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要求,争取支持和保障。
同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经费。
在市司法局挂“泊头市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公示。
(四)明确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选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并负责制定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制定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努力营造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医学专家库,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公正、权威的医学知识咨询服务,配合调解工作开展;组织各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奠定基础。
公安、民政、广电等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协调,不断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