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中涉及的内容。

一、背景人民调解是指由调解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

它既可以解决民间纠纷,也可以解决行政争议。

人民调解的优点在于速度快、程序简单、费用低、保密性强等。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例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调解程序不够规范、透明等。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显得格外重要。

二、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明确调解员的条件、调解程序、调解费用的收取、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接下来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10年颁布的一项文件,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和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这项文件的颁布,对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2、《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主要用来规范人民调解的办理程序。

其中包括调解员的任命、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双方当事人的出席、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形式和签署、调解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项规定实现了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具普遍性和可行性。

3、《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则主要规定了调解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调解费的减免和豁免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章制度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人民调解的便捷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和争议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1)调解准备。

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

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司法所工作职能(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七)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岗位责任制度(一)司法所要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所在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四)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五)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六)司法所干警要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七)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司法所所长职责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司法所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主持召开所务会议和调委会主任月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二)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全所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以“四个服务"和社会效益为立所之本,确保本所事业健康发展。

(三)负责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四)按照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市局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五)依据本所各项制度,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奖优罚劣,调动工作积极性。

调解室工作制度(五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五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室工作制度(二)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

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
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2、人民调解应当遵守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
讼权利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设立纠纷登记簿,标准调
解文书,及时准确记载各类已受理的民间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为调解
主持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5、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一般公开进行;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7、调解纠纷一般在三十日内调解结束;
并对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催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排除隐患;
8、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调
解委员会协商确定一方为主持调解方,其它为协助调解方;
9、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调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1、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人民调解五项制度

人民调解五项制度

《人民调解五项制度》摘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档案资料要齐全,目录、页号、封面填写清楚,便于查阅,调解文书、档案应一事一卷,装订成册,按年度归档人民调解五项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社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1、人民调解组织应加强对街道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实施。

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情况作为人民调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社情民意分析制度1、每月20日召开一次社情民意分析会;2、社情民意分析会由全体调委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村社干部参加;3、社情民意分析会内容:剖析当前社情、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分析不稳定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4、如有特殊情况发生,随时召开社情民意分析会,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2、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上级人民调解委员通报请示。

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在化解社会各类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

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村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指导原则:司法所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公正、平等、诚信、保密、协调为指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2. 建立调解员队伍:司法所建立一支专业化、多样化、覆盖面广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等,用于处理各类纠纷。

3. 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所建立调解工作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5. 强化培训与提升能力: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培训,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司法所的调解服务能力。

通过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 1 页共 1 页。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四前”制度: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意识和责任感。

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至少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学习一次。

三、例会制度:调解委员会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调解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月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四、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研判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措施,作出工作部署。

五、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和人民调解工作月报表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录入河南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

遇到重大民情社情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六、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根据矛盾纠纷的内容、发生地和当事人所在地的情况,结合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

二、矫正对象管理10项制度:
1、报到; 2、协管; 3、汇报; 4、走访; 5、学习; 6、公益劳动; 7、外出和迁居; 8、会客; 9、公示; 10、申诉。
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上墙)
第四部份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略)
第五部份 司法所办公用房(硬件设 施): 一、办公用房不少于120平方米; 设:办公室、帮教矫正室、档案室、 接待室、调解庭、(有法律服务所 的设法律服务所)。
二、司法所标牌:
1、牌函:长165厘米,宽31厘米,白底黑字, 文鼎cs大黑体,挂于司法所大门左侧; 2、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为竖式,挂于调解庭 门左侧; 3、司法行政徽挂于司法所大门正上方显著位 置; 其他各室为小长牌门左侧上方;
4、人民调解会徽挂于调解庭正面墙 正中处; 5、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胸牌、桌牌; 6、调解庭桌牌:当事人、主持人、 记录人、旁听席。
谢谢各位!
二、上墙制度
1、工作进度图表; 2、司法所人员公示; 3、司法行政工作组织建设网络图; 4、监督举报电话; 5、区域图; 6、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部份 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10项制度
1、接收; 2、管理; 3、教育; 4、考核 奖惩; 5、社会保障; 6、解除矫正; 7、档案管理; 8、监护; 9、矫正组织例会; 10、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
2011年5月20日
第一部份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 1)调委会职责 2)调委会主任职责 3)调解员职责
2、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3、统计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回访制度; 6、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7、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五薄一册” 1、受理、调处、回访纠纷登记薄; 2、法制宣传登记薄; 3、民间纠纷排查登记薄; 4、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薄; 5、安置帮教登记薄; 6、调解员名册。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一、调解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对象1.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侵权赔偿纠纷等。

2.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

三、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调解意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四、调解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根据纠纷性质、调处难度、当事人意愿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调解实施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的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并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3.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5.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6.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并建立调解档案。

记录和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7.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9.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增强社会公信力。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双向选择调解:调解不强制,参与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2. 公正中立的调解员:司法所会有专门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他们必须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采用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

3. 程序公开透明: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调解过程的记录、意见和协议应当保存并可以提供给当事人查阅。

4.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协议。

5. 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第 1 页共 1 页。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当事人、社区组织、机关单位在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是一种依法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快捷、廉价、灵活等优点,因此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运用。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环节:(一)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可以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的,也可以是相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的。

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可以书面、口头或者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提出。

(二)申请受理人民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登记、归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调解机构受理的时间、地点和调解程序,告知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主要包括分析争议矛盾的事实、采集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同时还需要邀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且具有一定社会声誉的人士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保障调解全程的公正、公平。

(四)达成协议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共识,达成协议,可以用文字、视频等方式形成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五)确认协议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告知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六)监督执行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

人民法院会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对态度消极的一方进行责令履行。

人民调解工作机构主要以基层为主,具体包括街道(乡)、社区、村(居)等。

街道(乡)、社区、村(居)的许多机构和人员都可以担任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岗位,例如街道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关键岗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有服务意识,善于沟通,能够平稳处理矛盾纠纷。

2、有相关专业知识,有执法等工作经验者优先。

3、经过调解培训并考试合格。

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运作需要按照制度程序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工作提出指导和督导,并对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人民群众自身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调解组织1. 设立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等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2. 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协调、统筹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3. 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4.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进行调解。

5. 调解委员会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参与调解的意识和能力。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2. 受理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3. 调解程序: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实,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 缔结协议: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后,经调解员审核无争议后,缔结书面协议。

5. 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并通知调解委员会。

6. 结案确认:调解委员会核实协议履行情况后,确认结案。

四、保密原则1. 调解员和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应保密。

2. 调解委员会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3. 泄露调解机构内部信息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法律效力1.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 遵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旦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可认可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执行协议内容。

六、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对调解委员会开展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责。

2. 当事人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调解程序不合法或不公正的情况。

3. 监督部门可以对调解员进行评定,对不合格者进行撤销执照处理。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调解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3.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受到处罚并暂停调解资格。

以上为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内容,各级调解委员会应严格遵守,并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司法所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负责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司法所建立了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五项制度,分别为法律援助、调委会、普法宣传、调解室和信息化建设。

首先,法律援助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可以为无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调解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调委会是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之一。

调委会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法律专家、公民代表、群众代表等。

调委会负责处理各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

调委会的成员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另外,普法宣传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普法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司法所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地开展法律讲座、法治文化活动,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讲解法律政策,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普法宣传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普法宣传,司法所可以主动向公众提供法律知识,使人民能够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信息化建设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司法所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调解资源共享,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样,信息化建设也可以提供便利的服务,为人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

总而言之,司法所建立的这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即法律援助、调委会、普法宣传、调解室和信息化建设,都旨在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这些制度在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解决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计划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所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网络1、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充实调解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村(社区)调解组织,加强对村(社区)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成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能力1、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和心理学知识等,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2、开展经验交流活动,邀请优秀调解员分享工作经验和心得,促进共同提高。

3、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调解员积极履行职责。

三、加大排查力度,预防矛盾纠纷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

2、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的排查,特别是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

3、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化解期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1、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协议等环节进行操作,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3、推行“以案定补”制度,对成功调解的案件给予一定的补贴,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

2、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理性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有超前预防纠纷发生和激化措施;2、正确地调处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3、调委会调处比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一案一卷,包括:(1)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纠纷关系人、知情人的调查笔录;(3)调解协议书等资料;4、开展“四无”活动,杜绝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杀案件和群众性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5、每月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道教育。

6、按规定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管理和监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避免重新违法犯罪。

调委会主要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4、协助村委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5、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村委会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教育改造、管理和监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调委会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委会调解纠纷范围调委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不得受理调解以下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委会工作程序1、调解纠纷时原则上由二人以上调解;2、调解纠纷时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3、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人员、当事人应签字或盖章,加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章,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4、调解不成应写明情况及时上报,申请镇(街道)司法所调解;5、调解的纠纷都应立卷归档。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汇编(2012年)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汇编(2012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政权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2、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组织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制定调解措施和处置矛盾纠纷预案;(二)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公平、公正地调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防止纠纷激化;(三)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及纠纷隐患进行排查摸底,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案情分析会,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四)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办)。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三、恪守职业道德,热情接待,竭诚服务;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五、廉洁奉公,严禁吃请受贿;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个人隐私;七、努力掌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八、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

3、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4、纠纷排查制度一、纠纷排查是根据民间纠纷的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防止纠纷激化;二、做好矛盾纠纷预测分析工作,每半个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预测分析,提前防范,超前疏导;三、根据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按月对婚姻、家庭、继承、赔偿、邻里等常发性纠纷进行排查,加强对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下岗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四、对排查出的纠纷及其隐患,应做到排查与调处相结合;五、纠纷排查应逐户摸底,逐一登记,落实专人,超前疏导,按时回访,及时收集把握纠纷动态;六、纠纷排查工作,以司法所牵头,调委会为主,所需的人、财、物,由本村或本单位给予保证;七、对排查摸底的情况,司法所应及时分析汇总,上报司法局。

5、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登记制度一、建立纠纷登记簿。

调委会和调解小组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月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填入调解纠纷登记簿。

调委会每月汇总后报司法所;二、纠纷登记。

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调委会都应进行纠纷登记,记明收到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事由、纠纷简要情况及调处结果、调处人姓名或者盖章,填写记录日期;三、对不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登记后,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要记明移交的机关、承办人;四、针对登记的矛盾纠纷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五、纠纷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以便复查。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

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2、陈述、申辩的权利;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3、遵守调解规则;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

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

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

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

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

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

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对经排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在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调解组织、司法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司法所要掌握报告的层次和进度,坚决防止漏报、迟报。

3、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对重大疑难纠纷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增强重大疑难纠纷的控制力。

4、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应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

5、对因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疑难纠纷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专项矛盾纠纷排
查调解制度
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区域、领域和人群(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工作指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指导,真正做到从深层次、源头上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

1、重点区域主要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行政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重点领域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医疗机构、劳动部门、环保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交通部门等;重点人群(员)主要是指易发多发劳务、家庭等纠纷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弱势群体、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

2、要摸清底数。

司法所要深入社区搞好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方法,切实摸清本辖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的底数,掌握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具体时段、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全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健全调解组织。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要有三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有条件的地方最好配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员,以逐步实现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

5、及时发现掌握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的各种矛盾纠纷并及时进行调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反馈制度
1、以社区为单位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小组,力争在城市楼楼都有信息员;企业的车间、事业单位的科(室)都有信息员。

信息员的主要任务是深入群众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依法收集、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并及时向调解组织反馈。

2、对于信息员收集、反馈的重要矛盾纠纷信息,调解组织要及时向司法所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传递、报告。

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派人协助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传递信息。

3、信息传递可采取以下形式:即口头传递、书面传递、电话传递、传真传递等方式。

4、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司法所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进行登记备案、疏理分类、分析研究,总结其规律特点,以便今后更好地指导工作。

5、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信息员进行培训,每年司法所至少要结合本地发生矛盾纠纷的实际,组织一次信息员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识别、判断矛盾纠纷的能力,保持信息的传递和反馈渠道畅通。

五、矛盾纠纷调解督办制度
1、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发生的特大矛盾纠纷调解案件的督办(社区)
2、负责矛盾纠纷督办的部门或单位以“以矛盾纠纷督办单”的方式进行督办,注明督办机关、督办事项、督办时间等等。

3、接到督办单的单位或调解组织要立即制定调解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在限定的时间内做好调解工作。

4、对已经办结的调解案件,负责办理的单位和调解组织原则上应将调解处理情况在一周内向督办单位书面报告。

5、因排查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督办单位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督促相关调解组织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查督办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