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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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备注:①复检费用承担方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②复查费用承担方式:复查工作中产品的检测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科:

1.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OA向辖区所发布领取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

并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管

科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情况上报

案审会,经案审会通过后,协助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

3.指导各辖区所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

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抄告食品生产

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将核查处置基本情况整理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反

馈,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大队:

1.若案情重大,局领导指派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则由各相关

科室、市场监管所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市场监管所:

1.将检测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

《检验结果告知书》。(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

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应自收到不

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

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2.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发《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限时

处置通知书》;对于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下发《责

令改正通知书》。对于限时处置的不合格食品,制作现场笔录。

3.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的其他分支

机构),对不合格食品的同种食品下架。

4.要求经营者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合格证明

文件等相关材料。

5.在我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负责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检申

请。

6.经营者不提出复检或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食品,辖区市场所下

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召回)通知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7.对不复检或复检结果仍不合格食品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

录入案管系统,并向食品安全监管科报备,同时没收同批次不合格食品。

8.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县级抽

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溯源信息、销售凭证上报至食品安全监管科,经食品安全监管科审核后,由各辖区所抄告至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9.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将食品生产经

营者进货查验相关材料上报食品安全监管科审查,经案审会通过后,由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

10.对同种食品开展复查工作,并告知经营者检测费由其承担。复

查时需三方在场随机抽查,对于复查结果不合格的,应与不合格食品并案处理。

11.开展不合格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销毁工作。

12.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监管科上报不

合格食品的控制情况、排查整改复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并根据

已掌握的信息填写《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针对国家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于15日内上报)。

13.在不合格食品处置完毕后,向食品科上报完整的核查处置情况

填报表》及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相关材料,并附上案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

14.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相关材料上报食品药品安全

综合协调科。

15.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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