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能否对已经确认的合同无效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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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1典型情形2017年12月20,海纳公司和百川公司经关联企业介绍,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海纳公司向百川公司出具借款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年利息为6%;如果到期未归还借款,海纳公司有权向百川公司按日0.12%收取违约金,且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由百川公司承担。

2017年12月21日,海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百川公司出借人民币45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百川公司一直没有返还海纳公司款项,海纳公司多次催促,百川公司均置之不理。

海纳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百川公司归还4500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承担其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百川公司辩称,本案为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海纳公司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借款到期后即2017年3月21日起算,而另有观点则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开始计算。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主观起算点(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取得救济权之时)与较短期间(2年)相结合作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模式,同时以客观起算(救济权发生之时)的最长期间(20年)予以限制的做法。

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即合同无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该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2017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在此略表拙见。

2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大家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我为大家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以及发生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时间:2008-09-20 21:28: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案例标题】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终审日期】2006.06.02【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小光代理审判员贾劲松代理审判员辛正郁书记员宋歌【重要观点摘录】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试述无效合同

试述无效合同

试述无效合同[摘要]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引起广大的争议。

文章就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范围后果、诉讼时效三个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对无效合同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无效合同;后果;诉讼时效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合同的产生成为普遍现象。

但并非各种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下面是笔者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即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

其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其特征为: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及仲裁机关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的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就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B寸效适用问题雷玉娟田]三,【一摘要诉讼时效制度必然涉及最少两种利益的对立,其适用与否关系到利益的得失,因而决定了我们如何平衡对立的利益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律。

既然法律对无效合同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从这一行为中牟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此无效合同却越来越普遍的成为当事人恶意抗辩的有利依据,交易的安全受到的冲击。

因此,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同无效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诉讼时效恶意抗辩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5.02一、问题的提出王某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

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

2002年9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迂,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屋拆迁款18万元,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o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对于此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产生了这样的争执: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法条中找到原因:二是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且实践中多数案例判决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二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似乎可以推出: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内容摘要]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

对显性无效合同的效力审查相对容易,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应用“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权利”的司法理念对隐性无效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是本文所关心的一个问题。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本文对此也作了探讨。

[关键词] 显性无效合同隐性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①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审查、确认,但限于篇幅,本文讨论仅建立在法院这一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讨论。

(一)对显性无效合同的审查。

显性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而无争议地判断出其效力为无效的合同。

在实务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要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并受法律保护,还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对讼争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时都应当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将上述规定与讼争合同条款对比、分析之后,合同有效与否自然有了定论。

无效合同情形下的诉讼时效——兼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二条

无效合同情形下的诉讼时效——兼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二条

求 意 见稿 ) 。该 规 定 力 图合 理 规 范 无 效 合 同所 涉诉 讼 时 效 的 问题 , 为 统 一 司 法 提 供 明确 依 据 。 其 出发 点 》 是 好 的 ,条 款 的基 本 内容 具 有 相 当 大 的 合 理 性 , 不 过 考 虑 到 具 体 情况 ,该 规 定 有 进 一 步 讨 论 的 必 要 以利
否 适 用 诉 讼 时效 的 问题 :第 二 条 列 出 了三 个 方 案 .其 所 要
确 认 之 诉 的 目的 在 于 明 确 权 利 义 务 的 归 属 或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的依 据 是 否 合 法 ,属 于公 权 的 范 畴 .体 现 的是 国 家 干 预 ,
解 决 的 问题 是 返 还 财产 、赔 偿 损 失 请 求 权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起 算 问题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和 第 五 条 均 列 出 了 三个 方 案 ,
因此 应 不 受 任 何 期 限 的 限 制 还有 学 者 指 出对 合 同无 效 的 确 认 任 何 时 间 都 可 以 提 出 .才 符 合 社 会 整 体 的秩 序 。 反 之 .若 对 其 加 以 时 间 的 限 制 .则会 造成 违法 合 同 变 成 合 法
否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问 题
( 、 无 效合 同 应否 适 用诉 讼 时 效之 争议 一
法 解 释 中 对 此 没 有 涉 及 2 1 0 0年 1 月 1 日 .最 高 人 民法 1 7 院专 门就 无效 合 同 的诉 讼 时 效 问 题 出 台 了 《 于 无 效 合 同 关
所 涉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的 规 定 ( 求 意 见 稿 ) 。 《 求 意 见 征 》 征
对 于该 问题 .理 论 界 存 在 较 多 争议 。我 国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确 认 合 同无 效 的请 求 权 不 能适 用诉 讼 时 效 .这 是 因 为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二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某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庭审中,合议庭对是否采纳该抗辩理由产生分歧。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完整性的范畴,故应该使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是其实现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前提,而请求返还房屋,要求赔偿损失往往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

请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是债权请求权,故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王某在起诉前已经完成了拒绝追认行为,王某的起诉只是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间之外行使拒绝追认的形成权,故王某起诉不受时效限制。

评析:对第三种意见,笔者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无权代理合同中,拒绝或承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在设定该类合同的价值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故而该类合同都设有一个救济途径,在无权代理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径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将归于至始绝对无效,且这种追认与拒绝行为及效力都不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结束效力未定的状态,确认合同的效力。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摘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笔者同意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有四:一是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二是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三是诉讼时效制度目的的要求;四是不会破坏交易安全。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请求权一、问题的提出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中一般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自始无效的合同。

但我国法律并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规定。

2008年8月21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确认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是处理合同纠纷必须面对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学界观点(一)肯定说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其理由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性原因都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则必然引起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无效而被撤销,从而影响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

①(二)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一方面法院应采用主动审查的方式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面,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否则非法利益将变成合法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否定说更加合理,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确认无效合 同裁判生效之 H起计算 。 关键词 : 无效合 同 ; 诉讼时效 ; 请求权 ; 起算点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1 D 2 .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3 8 2 1 )2— 0 6— 4 17 3 1 (0 1 0 0 6 0
2 1 年 6月 0 1 第2 6卷第 2期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E A N TT T FE G N E I G ( O IL S IN E E II N O R A FH N N IS IU E O N I E RN S C A CE C D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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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12 . _ 6 No 2
论 无效合 同与诉讼时效 的适用
余艳 清
( 福建 江夏学院 法学系,福建 福州 30 0 ) 5 18
摘要 : 目前 , 效合 同所涉请 求权是否适 用诉讼 时效 在我 国法律 中没有相关规 定 , 无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的难 点。无 效合 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 由无效合 同产生 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和损害赔偿请求 权应受诉讼 时效限制 , 并且
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作简 明归纳 , 同时在权衡利弊基 础上认 为无 效合 同的确认不 应适 用诉讼 时效 。 ( ) 一 学术 界 对 无 效 合 同确 认 是 否 适 用诉 讼 时
效 的 不 同认 识
1 适用 诉讼 时效 说 .
持肯定 观 点 的学 者强 调效 率和交 易安 全 的重要 性, 认为无 效合 同的确认 应适用 诉讼 时效 。理 由是 :
收 稿 日期 :0 1 0 2 2 1 — 3— 2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简介本文档旨在解释和介绍关于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相关信息。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是指当一方对合同的有效性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认。

本文将从合同有效性的概念、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程序和要点等方面进行论述。

合同有效性的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签署就具备了有效性。

然而,有时候一方可能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疑问,例如当一方认为合同是在欺骗、强迫或误导的情况下签署的,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等。

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来解决争议。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程序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提起诉讼:一方在有疑问的合同有效性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中需明确列明合同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审理程序:法院将会对诉讼进行审理。

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和辩论,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3.判决结果:法院会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双方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义务。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要点在进行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要点需要注意:1.证据: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记录、证人证言等。

2.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同无效的理由,并能够合理解释和支持自己的主张。

3.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有效之诉需要在一定的时效内提起,逾期将无法受理。

4.诉讼费用:确认合同有效之诉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需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5.法律援助: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结论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用于解决对合同有效性有异议的情况。

在进行这类诉讼时,需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文介绍了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概念、程序和要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摘要]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未做出相应的规定,文章拟在分析两个学说的基础上,并结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司法现状,阐明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法的权威性;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条是我国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但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都并未作出相应规定。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未对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亟须被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在分析理论界两个学说(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一、无效合同的界定探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首先要理解无效合同的概念。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①梁慧星教授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行为的法律生效要件,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②也有学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而自始确定当然的完全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③尽管学者们对于无效合同的概念表述并不一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即无效合同是指因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④即是对此类合同的规定。

另外,我们要将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区别开来,无效合同是自始、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是相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言的。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doc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doc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简单的来说就是没有法律效益的合同。

但是,当我们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签订了无效合同该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如何来处理这些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又是什么?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以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

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

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

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个问题的观点罗列

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个问题的观点罗列

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3个问题的观点罗列玫瑰骑士 @ 2007-06-20 12:38(一)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上述情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有效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

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原则。

即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因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有效,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由于违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

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第306页,对最高法院二审的案件也有一段评述,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

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被确认无效。

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

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没有诉讼时效,则必然存在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

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摘要:有关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向来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类似问题一般采取区分原则,结合《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等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区分原则;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起算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确定;二是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相应地存在两方面,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两者是什么关系,是一致的还是有所区别,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应一起认定还是分开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①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下笔者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所谓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是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两者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区分对待,分别予以认定。

2010年公布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集中反映了区分原则,并且将区分原则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前提和基本认定。

该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即确认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合同确认无效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提出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一,这种作法理清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的关系,符合法律的理论逻辑。

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和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请求权是两个请求权,要提出后一个请求权必须以前一个请求权作为前提条件,后一个请求权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后果而已,两者本质上是两回事,笔者反对将后一个请求权看成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而应对两者区分处理。

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袁 捷(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哈尔滨150001) 摘要:关于无效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对此争论不休,我国的合同法对此也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的标准也不一致。

从现行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以及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等几个方面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079-03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袁捷(),男,江苏赣榆人,主任,法学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一、现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在理论上,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1]。

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表现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虽然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虽然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但合同是否有无效原因,当事人间发生争执时,往往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产生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及起算问题。

《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实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二为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从一则案例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从一则案例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从一则案例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者:康传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21期从一则案例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康传娟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摘要: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如果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被出租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无效,应该如何处理,以及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本文作了解释。

关键词:租赁;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1-0-01一、案情简介2010年3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一套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租金每年为12万元,付款方式按年计算。

乙方必须在使用前一个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时,需向对方偿付年度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到期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乙方,但是乙方只支付了2010年的全部房租以及2011年房租8万元。

2015年4月合同到期后,乙方仍有一些机器设备在租赁房屋内未搬出。

甲方于2015年5月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乙方腾空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0万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

乙方认为甲方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是临时建筑,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且也一直未领取房产证。

第二,甲方主张房租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三,由于甲方与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纠纷,导致居民封堵厂门,造成乙方损失30万元,甲方曾经承诺承担乙方损失。

另外乙方搭建的厂房及设备已被甲方控制,乙方的损失巨大。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乙方要求法院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1)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无效,应该如何处理?(3)甲方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4)对于乙方的损失,甲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法理分析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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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时效能否对已经确认的合同无效造成影响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那么确认合同无效要受诉讼时效限制吗?本文针对这个问题作了有关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解析,仅作参考。

一、问题提出2001年3月,被告某村委会对其境内部分路段旁的杨树及土地经营权进行拍卖,第三人李某中标,双方现场签订了林权买断合同,合同期限为12年。

2017年9月,该村委会对其境内一处洼地进行公开拍卖,李某以80000元中标,后又退标,该村委会未按竞拍价从高到低的程序确定中标人,而是将该处洼地以50000元价格直接发包给第三人赵某,随即赵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合同期限为15年。

对于上述两次承包情况,原告田某均于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从参与竞拍的村民处获知。

2017年8月,原告田某以村委会在发包土地、处分集体财产过程中,没有按照《》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某、赵某签订的林权买断合同和无效。

诉讼中第三人辩称:其对合同涉及的林木及洼地分别进行了长达11年和7年的管理,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中,原告主体地位是否适格问题,笔者在此暂不评论,本文主要针对该案引出的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展开论述。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案的被告明显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擅自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将辖区洼地、林木发包于他人管理使用,依据《》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因两份合同分别于11年和7年前签订,且第三人履行至今,现原告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同时第三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申请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成为摆在法官面前不能回避的问题。

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梳理《合同法》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17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三、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浅析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

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故有人认为依照《1999年司法解释》,本案中的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即为一年,由此可得出确认合同无效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结论。

笔者并不赞同该种观点,理由是:(一)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

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

《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

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纵观《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文,都没有出现如此的但书,这也与诉讼时效的含义,即“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规定相悖,由此可见,《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并非关于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可见,界定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权利的性质,方可认定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笔者表示赞同,但认为还需进一步细化明确,因为该种形成权与通常类型的形成权还有所区别。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

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

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

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四、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

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该类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引出善意第三人制度,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各种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中,使其不仅限于物权适用,对于善意签订合同,且合同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的第三人的利益进行维护,确定其即时取得相应权利;对于分期履行义务的无效合同,保护第三人已经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利益,确定其取得履行义务范围内的权利;同时,加大对无效合同有过错方的惩罚力度,除承担善意第三人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和缔约过失责任外,对无权处分人等有过错方处以惩罚性措施,以打击恶意合同签订方,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律师小编提醒各位读者朋友,“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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