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包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所在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八章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所在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21从2021年7月1日起: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3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9.8元。
温馨提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各项法定扣除标准: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1、工资福利化减少所得税支出1以购物券的形式提供午餐补贴及交通费用补贴,取得的是费用发票2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3企业通过食堂经费补助给职工4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供职工居住5职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
6企业为职工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
如为职工提供高档计算机等。
7企业提供教育福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关于误餐补助1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差旅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公司经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办事处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差旅费用报销的程序办事处出差发生差旅费用后,应按以下流程报销:1.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人员、差旅费用发生时间、地点、费用明细等;2.根据实际情况附上相关凭证并由出差人员签字确认;3.差旅费报销单交由办事处主管审核,并签字确认;4.报销单和相关凭证交由财务部审核,并签字确认;5.财务部将报销单及凭证送至总部财务部审核并支付;6.总部财务部审核后,将费用支付给出差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费用标准和限制本公司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和出差需要,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用标准及限制。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此标准使用差旅费用,如有超支需提出理由并得到主管批准。
五、其他条款1.出差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差旅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差旅费用。
如有超额支出,出差人员应全额自行承担。
2.出差人员应当及时提供费用报销所需的相关凭证,并准确填写报销表格,如有不实填报或虚开不存的凭证,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财务部应当对所有的差旅费用报销进行审核,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出差人员和办事处主管处理。
4.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必须经过本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并通过内部、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确认。
修改后的规定,应及时通知并培训所有出差人员。
以上为本公司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出差人员应认真遵守,并积极维护好本公司的办公秩序和经济效益。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差费用范围1. 出差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会议费、保险费等与出差相关的费用支出。
2. 交通费指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票款、租车费、车辆使用费等。
3. 食宿费指出差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食物、住宿等费用支出。
4. 通讯费指出差期间的电话费、传真费、快递费等。
第三章出差报销规定1.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出差报销单》,详细记录出差期间的费用支出。
2. 出差报销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差人员姓名、单位、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时间、费用明细等。
3. 出差报销单应由出差人员本人签字,并由直接上级审核签字。
第四章出差费用审批程序1. 出差人员应按照辽宁省直辖机构的相关规定,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出差申请。
2. 直接上级应根据出差事由和需要,审批是否同意出差,并签署相关文件。
3. 审批通过后,出差人员方可出发,并妥善保管好出差费用相关的票据和文件。
第五章出差费用发放及结算1.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费用明细和票据,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结算并发放出差人员的费用报销款。
3. 出差费用的发放应经过财务部门审核与核实,确保符合相关规定与政策。
第六章出差费用违规处理1. 出差人员如发现有虚报、冒领、乱用出差费用等违规行为,应立即上报至直接上级。
2. 直接上级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并适用于辽宁省直辖机构所有出差活动。
2. 本规定解释权归辽宁省直辖机构财务部门所有。
结束这份《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知公司商务出差报销政策调整
通知公司商务出差报销政策调整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规范商务出差报销流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商务出差报销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交通费用报销
1. 飞机票
原则上推荐选择经济舱,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 火车/汽车票
只允许报销二等座或普通硬座车票费用,特殊情况需要事先向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
3. 的士/专车费用
支持出行需要使用的士或预定专车服务,但需提供有效行程和费用发票,并注明出行目的地及具体原因。
二、住宿费用报销
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原则上以三星级酒店为限,超出部分不在公务报销范围内。
三、伙食补助标准调整
1. 出差补助标准
各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将按照当地消费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具
体标准请以财务部最新公布为准。
2. 餐饮费用报销限制
合理、节俭的餐饮费用可提供相应票据报销,现场审批人员将对
其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其他费用报销限制
1. 办公材料及辅助工具购置
需提前向领导汇报并经过书面审批方可购置,在合理范围内给予
报销。
2. 其他个人支出
对于与公务无关的其他个人支出不再予以报销。
以上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或
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请提前向部门财务人员做好说明和申请。
希望各位员工理解并配合公司政策调整,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秩序,有效节约开支。
感谢各位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
敬礼!
公司领导团队 - 日期: [填写日期]。
2024年出差人员报销管理规定
2024年出差人员报销管理规定2024年出差人员报销管理规定篇1为加强差旅费用管理,在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结合VN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通费等级标准和住宿费及出差补助标准出差人员交通费实行按乘坐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通讯费凭据按实报销。
二、交通费开支办法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必须严格按附表1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凭据按实报销的办法。
因超过乘坐标准而增加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2、乘坐火车,连续乘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员工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审批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长途汽车票尽量用电脑打印的汽车票,少用定额汽车票。
5、出差人员自行降低乘坐标准的,其差价不奖励给个人。
6、交通费有超过标准的应事先向审批人报告,报销时应书面说明超标金额及原因,并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三、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1、员工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发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2、外地出差期间,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并经审批人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
凡发生出租车费用时不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凭据报销。
3、出差到本市各县区镇乡的交通费不实行包干,凭据报销; 原则上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
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4、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也不实行包干办法。
四、住宿费开支办法1、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按附表1所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出差期间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同一次出差期间同类地区(住宿费标准相同的地区)可以平均计算日住宿费。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差旅费报销的管理要求
差旅费报销管理要求第一条:出差员工的市内住宿费、伙食补贴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实行“总额包干、分项计算、限额扣除、超支不补”的办法(实报实销人员除外)。
总额包干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贴费按出差的日历天数减去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在出差目的地天数减去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
第二条: 出差审批规定一、出差审批权限及报销手续的规定:员工出差均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总监以上人员出差由董事长批准,出差人返回单位一周内凭批准后的《出差申请表》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二、部门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地点和时间,严格控制差旅费用,非本公司业务需要的会议、学习等,审批人不得批准出差。
三、出差借支差旅费审批按资金开支程序执行,其流程如下:出差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两人以上出差由职务最高者借支和报销。
第三条: 差旅费用报销规定一、员工的出差费用,按规定凭单据报销,实际费用超过按规定扣除后的包干费用部分的需自理,节约的按规定奖励给个人。
二、员工连续乘坐车船8小时以上,考虑到乘坐车船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凭车、船票按规定的住宿限额标准的50%计发伙食补贴(不另计发当日伙食补助)。
三、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依据的,按标准的30%计发住宿补贴。
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家住地出差,并在家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补贴,但按标准发给伙食补贴。
四、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注: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中级管理人员含各部门经理、付经理监管员。
高级员工指受聘高级职称以上员工。
2、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乘坐标准的,应事先经分管副总同意,并经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除乘坐飞机外,一般应选择其他交通工具中乘坐时间较短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 出差交通费管理办法长途交通费实行凭票据实报销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员工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个小时的,必须购买卧铺车票。
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提高财务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差旅费用报销申请1.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应提前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单》,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2.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单应包括出差人员的个人信息、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交通方式及预计费用等内容。
三、差旅费用报销流程1. 差旅费用报销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财务审核、支付四个环节。
2.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由出差人员提交给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3. 单位主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核对出差事由、时间、地点和费用等。
4. 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将报销申请转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核对费用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5. 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出差人员。
四、差旅费用报销标准1. 出差人员中的公务员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2. 非公务员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等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报销,但不得高于省直辖单位内部规定的报销标准。
五、差旅费用管理1. 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差旅费用报销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
2. 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差旅费用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3. 财务部门应确保差旅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防止违规操作和虚报。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单位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降职等。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省直辖单位所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过紧日子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过紧日子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沈政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过紧日子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过“紧日子”、坚持厉行节约等决策部署,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过紧日子有关精神的实施意见》(沈政明电〔201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1.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提倡开短会,开有用的会,提倡召开视频会议,减少边远地区领导同志集中开会数量。
2.各类会议应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召开三、四类会议要强化内部管理,建议开短会,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参与和赞助各类庆典、节会、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
3.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除一类会议外,如需安排用餐应尽可能在单位内部食堂。
半天以内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4.参会人员以在沈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我市以外地区召开。
一、二类会议本地参会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专项报批。
三、四类会议无外地人员参会或有外地人员参会但外地人员当天可返回的,不安排住宿。
严格控制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应选择单位礼堂、会议室等内部场所召开会议;单位内部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应优先借用市民服务大厅等单位的内部礼堂、会议室等场所,以上条件无法满足需要的,选择党校、大中专院校礼堂、市图书馆等性价比高且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召开会议;确需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会议承办单位要通过多家询价、磋商等方式,按照最低价格确定;不得在各种旅游度假中心、国际会议中心等高消费场所举办会议。
辽宁省差旅住宿费标准
辽宁省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住宿费标准。
根据《辽宁省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辽宁省差旅住宿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高档、中档、低档。
具体标准如下:
1. 高档标准,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500元;
2. 中档标准,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300元;
3. 低档标准,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150元。
二、差旅住宿费报销范围。
1. 差旅住宿费报销范围包括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在外住宿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市
范围内的住宿费用;
2. 差旅住宿费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的住宿发票或者结算凭证;
3. 差旅住宿费报销时,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三、差旅住宿费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在结束差旅活动后,需将差旅住宿费发票或结算凭证及差旅费报销
单交至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对差旅住宿费发票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核,确认费用合规后进行报销;
3. 报销款项将在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发放至出差人员的指定银行账户。
四、差旅住宿费注意事项。
1. 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选择,不得超出标准范围;
2. 出差人员在办理差旅住宿费报销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或结算凭证,不得虚报、套取费用;
3. 财务部门在审核差旅住宿费报销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规合法。
五、结语。
以上即是辽宁省差旅住宿费标准及相关报销流程的详细内容。
在差旅活动中,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合规合法,节约开支,提高差旅费用使用效率。
希望各部门和出差人员共同遵守,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文档结束)。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号:沈财文字[1996]35号发文机关:辽沈其它机关是否废止:未废止浏览次数:2278根据辽财文字〔1996〕386号“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关于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落实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信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标准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工作人员到沈阳市辖区外的市、县(指县政府所在地,含县级市)出差,不分职务,按出差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时,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据支报(其中:生活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50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出差报销制度通知书范本
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规范公司的出差费用报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出差报销制度。
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报销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出差的员工。
出差包括国内出差和国外出差,出差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可按照本制度进行报销。
二、报销标准1. 交通费:(1)国内出差:根据出差地点、距离和公司规定,可以选择火车、长途汽车、飞机等交通方式。
硬卧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和轮船三等舱以下票价可据实报销;飞机票需事先申请,得到总经理许可方可报销。
(2)国外出差:根据公司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交通方式。
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等票价可据实报销,但需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
2. 住宿费:(1)国内出差: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实际自理住宿天数,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
超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2)国外出差: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实际自理住宿天数,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
超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3. 餐费:(1)国内出差:每人每天给予一定的餐费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超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2)国外出差:餐费凭发票据实报销,但需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
4. 通讯费:国内出差每人每天给予一定的通讯费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超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国外出差的通讯费凭发票据实报销,但需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
5. 出差补贴:根据公司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出差人员一定的出差补贴。
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三、报销程序1. 出差人员需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地点、时间、事由、人员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2. 出差人员需在出差期间按照本制度规定保存相关发票和凭证。
3.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发票和凭证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4. 财务部门对提交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制度规定予以报销。
四、其他规定1. 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控制出差费用,不得浪费公共资源。
公司差旅费包干制度
公司差旅费包干制度
公司差旅费的包干制度是指公司规定的一种差旅费用管理方法,即公司向员工支付固定的差旅费用,员工无需提供具体的差旅费用报销单据。
具体的制度规定和费用标准可能根据公司规模、行业特点和财务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公司差旅费包干制度的优点是方便快捷,节省了员工的报销时间和精力,也减少了公司审批和报销等流程的复杂性。
同时,这种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鼓励员工出差和开展业务活动。
然而,公司差旅费包干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风险。
首先,对于一些频繁出差或者费用较高的员工来说,包干制度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实际差旅费用,导致差旅费用过高或者过低。
此外,如果员工利用包干制度进行非法、违规或者私人活动,可能会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和声誉风险。
因此,公司在实施差旅费包干制度时,需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定和费用标准,并加强对员工差旅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需要对公司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托费报销标准 沈阳
托费报销标准沈阳托费报销标准是指在沈阳地区进行托费报销时所需遵循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托费是指企业或单位为员工或相关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进行报销的行为。
在沈阳地区,托费报销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沈阳地区的托费报销标准。
首先,针对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
在沈阳地区,对于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报销标准。
一般来说,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工具费用为准,住宿费用按照当地的住宿标准执行,餐饮费用则应当根据当地的饮食消费水平进行合理报销。
其次,针对会议费用的报销标准。
在沈阳地区,企业举办会议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餐饮费用等均可纳入报销范围。
但是,企业在报销会议费用时应当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规划会议预算,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奢侈浪费。
另外,针对培训费用的报销标准。
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时所产生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场地租赁、培训师费用、培训材料费用等,均可纳入报销范围。
但是,企业在报销培训费用时应当注重培训效果,合理控制培训成本,确保培训费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最后,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的报销标准。
除了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外,员工在工作期间还可能产生一些其他相关费用,例如办公用品购置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等。
企业在报销这些相关费用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总的来说,沈阳地区的托费报销标准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企业在执行托费报销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到合规报销,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确保企业财务的健康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执行托费报销标准,做到合规合理报销,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1.总则与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精神,规范公司公务活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精神,参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术语和定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员工(以下简称“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支出按照《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
职责分工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的管理、执行工作.4。
管理政策和原则4。
1 企业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4.1。
1 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科学、合理规范企业业务支出行为。
4。
1。
2 坚持廉洁节俭。
强化作风建设,树立勤俭办企业的良好风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4。
1。
3 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4。
2 严格规范业务支出4.2。
1 公务接待是指上级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省市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到企业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加会议、业务洽商等活动的接待工作。
1。
公务接待应遵循“统筹管理、注重实效、热情周到、事前审批”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对接和落实。
所有接待事项,应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对于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当统筹接待。
接待安排坚持务求从简、厉行节约,按来访需求有针对性的安排接待,原则安排同级别领导和对口部门接待,陪同人员要按照实际业务需要安排,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精简陪同人员。
安排要周密,待客热情礼貌,尊重来宾的宗教、饮食、衣着、语言等风俗习惯,出行安排集中乘车,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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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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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包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差旅费包干管理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发﹝2003﹞69号
【发文日期】2003-08-01
【实施时间】2003-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
所〔2000〕34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差旅费包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包干的范围
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范围限于“长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短途交通费”、“长途通讯费”。
企业可以采取对上述范围内全部费用包干和部分费用包干两种办法进行差旅费包干,差旅费包干方案应根据出差地区的差异,设定合理的包干标准。
二、差旅费包干审批所需资料
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需提供“差旅费包干申请报告”、“差旅费包干方案”、企业上年或以往年度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的差旅费实际支出凭证及相关资料,填报“差旅费包干审批表”(一式三份)。
企业“差旅费包干方案”要按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制定不同的差旅费包干标准。
三、差旅费包干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
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审批时,要参照企业上年或以往年度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的差旅费实际支出情况,本着合理的原则对包干额度予以调整审批,对同类包干办法的审批标准应基本统一。
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差旅费包干审批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每年4月30日(2003年6月30日)前审批结束,并将“差旅费包干审批表”(1份)、企业“差旅费包干方案”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四、差旅费包干的审查和确认
对经批准实行差旅费包干企业的差旅费支出审查确认时,应以出差人员的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真实合法的票据和有关资料为依据,据以证明出差人数、地点和天数,以此确认差旅费包干费用支出。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审批和检查工作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和完善差旅费包干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