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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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人员到公司驻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第二章差旅费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差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差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七条要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三章差旅费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差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各部室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差旅费预算,填写《差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经理办公室汇总差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四章差旅费使用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岗位职级分类
第十条差旅费使用标准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城际交通、住宿、用餐及市内交通的,则不再报销相应费用。
(三)跟随上级领导一同出差的,如因业务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补贴标准方可上浮至上级领导的标准一并执行。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附加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六)出差人员住宿应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入住,C级、D级两人同行若为同性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
(七)未按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其他杂费
(一)其他杂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外埠城市发生的复印费、打印费、传真费、退票费、存寄费等。
(二)其他杂费的支出按照厉行节俭原则,按票据实际金额报销,全队单次出差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时,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差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差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
(一)事前审批:外派人员所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申请,填写《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2),说明出差事项、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交通方式、出差人员、预计费用、接待单位情况等事项,经部室主管领导、总经理分别审批后方可办理筹备事宜。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电话请示,电话请示的内容同《差旅费审批单》所填内容一致,电话请示后必须在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
(二)事中控制: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经过批准的《差旅费审批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事后报销:出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将原始票据按财务规定查验、粘贴,与经审批的《差旅费审批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报销凭证,提报经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依据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差旅费报销凭证必须为外埠地区开具的。如因出差在本地发生费用,按公司财务规定在其他项目列支。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差旅费。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指
定住宿地点、统一安排食宿但不承担费用的,相关差旅费可按会议、培训主办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列支,报销时需提供主办单位提供的说明文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财务资产部应会同经理办公室,对公司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务资产部应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于未经事前审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财务资产部应严格审查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财务资产部有权拒绝不符合报销流程或审批权限的差旅费的报销。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仅限国内出差费用管理。公司员工因公临时出国有关经费的列支,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经理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差旅费预算申报单
2、差旅费审批单
附件1:
差旅费预算申报单申报部门
附件2:
差旅费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