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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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涉棉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发布的《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2011年第5号公告)有关规定,2011年度棉花收储交易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有关交易规则按照《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见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5号公告)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是指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按照《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要求,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棉花收储交易系统发布购棉邀约,由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就近选择库点点击成交,交易市场根据成交结果生成《国家储备棉棉购销合同》(以下简称
《购销合同》),经中储棉总公司和交储企业分别签字盖章后,由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予以见证,交储企业在合同约定仓库货场交货的收储方式。
交储的棉花必须是2011年度生产加工、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符合规定交储条件要求的锯齿细绒棉。
收储库点参见中储棉总公司相关公告。
第三条除非本办法另行规定,参加本次临时棉花收储交易的交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
(3)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四条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共同对参与2011年度棉花收储交易和交储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2个工作日及时回复有关交储企业。
通过资格审核的交储企业,需在交易市场开户方可参与收储交易。
对于租赁符合交储条件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或委托符合交储条件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代为加工棉花的、或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本身为非独立法人的,需由有关企业出具租赁、委托加工以及交储企业属于非独立法人等证明后,方可由有关企业参与收储交易。交储企业为提供的资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棉花收储交易时间为每日16:00开市,16:30全场交易结束。
第二章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棉花收储的交易报价品种为328级锯齿细绒棉,卖方报价为送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货场以公定重量计算的交货价格即19800元/吨,其它等级棉花的收储价格按照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实际交货的棉花品级要求为1至4级,长度要求为27毫米以上(含27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含B1级和B2级)和C级的C2档,其它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实际货款根据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第七条所有交储的棉花须为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棉花。
第八条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
第三章棉花收储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棉花收储交易的程序:
(一)卖方参与交易前,向交易市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交易系统根据成交情况按照每吨300元实时扣划;
(二)每日收储交易前由中储棉总公司发布当日收储总数量和各承储仓库具体收储数量;
(三)交易市场棉花收储交易系统于工作日16点整开市,已办理开户的交储企业可进入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四)交易开始后,具备交易资格的交储企业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参与。内地库点成交数量须为30吨的整倍数,且单笔最小成交数量不少于90吨,单笔最大成交数量不超过180吨;新疆库点成交数量须为40吨的整倍数,且单笔最小成交数量不少于200吨,单笔最大成交数量不超过400吨。16:30全场交易结束;
(五)交易市场根据成交结果生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中储棉总公司和卖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予以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
(六)卖方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交易市场按其违约处理。
第十条交储企业和中储棉总公司各自对其通过交易市场棉花收储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交储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参与交易。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公告规定的交易商,除对有关成交按无效或违约处理外,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于交易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其中,卖方交易商于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卖方交易商和中储棉总公司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的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交易过程中,如卖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成交后,交易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暂扣300元/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通知释放卖方交易商的
保证金。
第十六条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五章质量保障和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实际交储过程中,如交储企业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入储条件,无论棉花是否已运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责任均由交储企业承担,相应部分棉花按《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交储企业或中储棉总公司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中纤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双方按照复检结果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交储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按照违约处理:
1、交储棉花的籽棉收购价低于合同中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
2、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购销合同》;
3、未按规定时间交货;
4、棉花质量存在弄虚作假;
5、实际交储棉花(公检合格部分)比合同约定少10%以上;
6、交储棉花经公检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退回中储棉总公司预付货款;
7、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情形。
第二十条合同违约,交易市场按300元/吨将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第二十一条交储企业对交储的棉花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出库时发现掺杂使假、棉花大样与原验结果严重不符等问题,交储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交货流程、货款结算等按照《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对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所有调整以交易市场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