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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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
(2010年度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管理,规范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行为,保证交易市场交易、交割、监管、物流配送和资金服务等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合作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指定监管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除交割以外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以下简称“业务棉花”),除非另有规定,必须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之间的合作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五条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具有一定仓储规模和经济实力,有业务需求,承认并自愿遵守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接受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原则上不从事棉花经营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加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根据交易市场业务需求,具备棉花仓储资格、专业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仓储业绩、信誉优良的企业法人;
(二)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数额,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地理位臵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优先);
(四)有完善的棉花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具备比较丰富的棉花仓储管理经验,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要求的设施和力量;
(五)有熟悉棉花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棉花检验设施;
(六)配有复包机和与相应业务配套的棉花装卸作业机械;
(七)配备电脑和相应操作人员,能够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
实时交换;
(八)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九)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建仓库的仓储业绩由交易市场通过对其未来仓储资源的来源数量可能性进行分析后估算。

第七条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四)通过最近一次工商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签发的年度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和避雷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企业近三年棉花入库实绩,仓储资质和信用等级证明;
(十)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
(十一)合法、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十二)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申报材料。

第八条仓库本身经济实力较差,应提供其它专业担保机构或有实力企业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单位需提交单位材料及相关担
保文件,其中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仓库须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办理公证手续后抵押给交易市场。

同一区域内,交易市场优先考虑专业从事商品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成为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九条交易市场在接到申请并通过初审认为可以作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考察对象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安排专人到申请企业,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交易市场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结果,结合交易市场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审核。

如审核通过,交易市场与申请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向申请企业发放“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标志牌,同时,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网址)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网站(网址)等媒体对外公布。

第十条仓储企业取得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后,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用于开展交易市场业务的印章报交易市场备案;
(二)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易市场业务,建立有关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管理,并将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市场备案;
(三)制定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四)安排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参加交易市场业务培训;
(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交易市场禁止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存放在相应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棉花开展监管和资金服务等业务,为此,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须主动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名单报交易市场备案。

第十二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保证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出入库和配合公检搬倒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有义务向客户介绍交易市场相关业务,宣传商品棉交易、交割、融资、监管和物流配送等业务工作流程,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客户储存在库的棉花资源情况保密。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如拟终止与交易市场的合作,应当向交易市场递交终止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申请书;交易市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也可提出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交易市场在接到仓库终止合作申请后或交易市场拟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后,将不再安排新的业务,并在了结仓库与交易市场和交易商之间的所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后,予以审核批准,并及时对外公布。

在合作终止前,仓库应按原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承诺,善始善终做好业务棉花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三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二)按交易市场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市场制定的有关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交易市场交易交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包括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合作银行三方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接受交易市场监管,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供有关情况;
(二)按规定保管好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确保安全;
(三)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提供优质服务;
(四)保守与交易市场业务棉花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对于与仓库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填制《仓单》时须如实向交易市场说明;
(六)接受交易市场组织的年审;
(七)配合并监督承检机构开展现场公证检验;
(八)发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业务授权人调整或变更等情况,以及出现可能危及业务棉花安全的法律诉讼等问题时,及时向交易市场通报;
(九)发生仓库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被抵押或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市场通报;
(十)交易市场规章制度和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合作协议书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业务棉花入库、出库、移库和在库管理
第十七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优先保证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入库、出库或移库。

交易市场通过制定室内室外业务棉花保管费差别标准的方式,鼓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将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在室内存放。

第十八条确定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商品棉入库后,由货权人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货权人将《申报单》以及《申报单》对应棉花的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一起递交或传真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

指定交割(监管)收到货权人《申报单》后,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报单》所载入库棉花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然后通过仓库库存业务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并至迟于次一工作日将《申报单》传真或邮寄给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收到仓库的《申报单》后,与货权人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仓库反馈受理号。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到受理号后,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

《仓单》经仓库签字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交货权人确认签字盖章。

除非交易市场与货权人以及贷款银行有特别约定,否则货权人应将确认签字盖章后的《仓单》原件于一周内寄送交易市场或交易市
场新疆办事处,同时仓库须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仓单》。

交易商在新疆区内由交易市场牵头组织运输的业务棉花,《仓单》原件由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根据发运情况直接传递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或由新疆指定监管仓库随运输资料一并传递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棉花运至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后,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原件签字确认盖章后直接寄送交易市场。

第十九条每一份《仓单》只能代表一批棉花,每一批棉花只能有一份《仓单》。

对生成《仓单》的棉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及时将交易市场提供的与《仓单》对应的条形码粘贴在相应的垛头卡上。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在受理交易商的商品棉入库时,应将交易商提供的棉花品名、产地、生产年度、批次、件数、唛头标示重量、码单等与入库实物进行核对、验收。

除非“边入库、边公检”业务流程特别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几种,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和在线申报,也不得生成《仓单》:
1、交易商的商品棉尚未入库;
2、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同意生成《仓单》的受理号;
3、入库验收结果与《申报单》标注结果有明显差异;
4、《申报单》标注的货权人与实际入库货权人不一致;
5、《申报单》标注的批号、件数、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
6、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棉花包装标准(GB6975
-2007)关于I型棉包的规定;
7、塑料套包的棉花;
8、棉包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
9、棉包有明显露白;
10、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
11、单批棉花数量小于86包;
12、炸包、散包棉花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等。

对于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或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棉包露白现象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可以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并生成《仓单》。

否则,不予生成《仓单》,不予安排公证检验,已生成《仓单》和公检的,不能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

露白棉花如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或参与网上超市交易交割且未事先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异议,由货权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新疆入库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需要移入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必须向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提出移库申请,获准后方可办理移库手续。

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对新疆区内指定监管仓库移入内地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应在卸车、入库验收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仓库库存业务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报送入库验收结果,每周一
还应通过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交易市场报送上一周的《新疆棉移库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必须将交易市场的业务棉花与仓库自行开展的仓储和中转业务的一般商品棉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帐。

第二十三条对交易商混批入库的棉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可动员和帮助交易商对混批棉花进行整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在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安排公检后,指定交割仓库要按向交易市场承诺的日最大配合公检量,保证从人力和物力上配合公检。

公检后对开包取样后的棉包须及时进行复包,对炸包和散包的棉花也须及时复包,因复包形成件数变化的,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垛头卡》(以下简称《垛头卡》)中特别说明。

指定交割仓库须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合承检结构的入库公证检验工作。

并监督有关承检机构在棉包上加盖公证检验验讫章。

配合公证检验所抽取棉样经公证检验后,由相应承检机构退回指定交割仓库,专门用于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复包和缝补的费用补偿。

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与承检机构联系,督促承检机构及时将有关检验棉样返还指定交割仓库,如不能及时返还,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市场反映。

第二十五条交易商参加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可以选择“边入库、边公检”,有关“边入库、边公检”的业务操作按以下流程
办理:
(一)仓库在与交易商充分沟通后,将交易商确定参与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具体批次、产地、件数、重量、棉花入库和公检安排时间等内容,按交易市场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填写、确认和申报。

申报时间与参与“边入库、边公检”业务棉花的实际入库、公检时间的间隔必须大于5个工作日。

(二)仓库在确定交易市场已受理“边入库、边公检”棉花的业务申报和中国纤维检验局安排承检机构后,应督促交易商按申报入库和安排公检的具体时间落实相关业务棉花的入库工作。

凡申报并已受理按“边入库、边公检”流程开展业务的棉花,如不能保证及时入库的,仓库必须在确定的入库和公检日期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交易市场和承检机构,以便承检机构调整公检日期。

如仓库未及时告知交易市场和承检机构调整公检日期而给承检机构带来人力、物力和时间上损失的,交易市场按申报公检和入库数量给予仓库每吨15元的经济处罚,作为对有关承检机构的经济补偿。

对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行为的仓库,交易市场取消其按“边入库、边公检”流程开展业务的资格。

(三)按“边入库、边公检”流程开展业务的仓库,有关棉花的入库费、配合公检搬倒费等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按“边入库、边公检”流程开展业务的仓库必须对承检机构的现场取样、过磅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已公检后的商品棉在仓库保管期间如出现炸包、散包,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书面通知《仓单》正面标明的棉花所有权人,同时抄送交易市场备案。

《仓单》正面标明的棉花所有权人在得到仓库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在确保数量、质量与原件一致且没有被污染的情况下,委托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复包,。

复包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通知原纤维检验机构到场监督。

对炸包、散包情况严重,难以按原数量、质量复包的批次棉花,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数据库中对该批次棉花进行及时标注,并书面告知交易市场,上述棉花不得用于交割,由《仓单》正面标明的棉花所有权人向交易市场申请办理出库手续后自行销售。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对入库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必须单独分批存放和挂卡(《垛头卡》)管理。

《垛头卡》的内容包括:1、储货性质(交易市场业务棉花);2、仓库编号;
3、垛位号;
4、批号(车号);
5、原唛头等级;
6、公检等级;
7、件数;
8、原唛头重量;
9、公检重量;10、生产年份;11、入库时间;12、产地;13、层数和每层件数。

《垛头卡》悬挂高度一般在离地面1.5米左右,露天堆放的棉花,《垛头卡》还要采取防水措施。

《垛头卡》的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对商品棉的堆码方法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室内堆垛要打好垫基,堆垛时棉包要平放,不得竖放;上下层要交叉压缝;库内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通
道上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它通道不小于1.5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二)在露天货场存放的棉花,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

货垛垫基应不低于0.3米,垛高不超过8米,堆人字顶,并用专用苫布封垛。

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得超过6个棉垛,垛与垛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垛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6米。

(三)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将不同批次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混堆存放。

第二十九条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在室内保管中,室内湿度不得超过70%,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5℃。

高温高湿季节,应采取措施降温降湿;露天垛要每日检查,保证封盖完好,确保储存的业务棉花不受潮。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私自将生成《仓单》后的商品棉移垛。

如确需移动,须征得交易市场的同意,并办理垛位变更手续。

垛位变更后,垛头卡上的垛位号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存放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商品棉数量及客户信息属于企业商业机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有义务保守秘密。

未经交易市场书面批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让交易商以及其它企业和个人入库查看已公检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

第三十二条存放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商品棉,只要申报参加交易市场业务,无论是否公检、生成《仓单》,如需出
库,必须凭交易市场出具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提货单》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割商品棉提货单》(以下统称《提货单》),并核实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提货单》必须证章齐全并加盖交易市场提货专用骑缝章。

为方便提货人及时提货,交易商可在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凭传真办理出库手续。

凭传真件出库已公检的每批棉花相对应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检证书》由指定交割仓库提供给提货人。

为确保传真出库手续安全可靠,交易市场须及时与有关仓库电话联系,同时通过有关仓库库存业务管理软件在线办理出库手续。

有关仓库应将传真、电话、在线出库手续等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后方才允许棉花出库。

第三十三条无论存放在新疆监管仓库还是已经移库到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新疆区内交易商的棉花,除凭仓单办理交易保证金抵免、仓单质押或贸易融资业务外,出库手续均由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四条应客户要求已办理棉花出库手续的《仓单》,交易市场加盖“出库”印章。

凡盖有“出库”字样的《仓单》,一律不得再参与交易市场有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棉花在出库过程中,如提货人发现棉包露白未采取措施、公检后取样棉包未复包处理以及除重新复包的棉包外的其它已公检棉花的棉包上无验讫章等而提出异议,经核实属于仓库责任而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指定交割仓库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商品棉出库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及时
调整仓库有关管理台帐,同时将棉花已出库的《仓单》和仓库填废的《仓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存放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商品棉,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统一由交易市场负责投保,保险费由存货人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棉花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和存货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延迟造成损失扩大,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在库期间,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保管不善导致产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承担责任。

第五章数据管理
第三十九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按规定分客户建立《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商品棉入库、在库和出库或移库等情况。

《台帐》是仓库入、出库和保管业务的基础资料,《台帐》的内容和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通过使用仓库库存管理软件对交易市场业务棉花进行台帐管理。

为加强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及时做好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四十条每月第20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按规定通过仓库库存管理软件以电子文档方式,向交易市场及时编报《商品棉库存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

每周一,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须向交易市场报送《仓库库容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库容表”),其中,有接受新疆棉移库业务的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应同时向交易市场报送上一周的《新疆棉移库汇总表》。

《月报表》由《台帐》生成,是仓库库存情况的真实反映。

《月报表》应准确载明交易商参加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分批、分时入库、出库详细情况。

《库容表》是仓库在一定的时期内可接收和存放棉花能力的反映,其作为交易市场定期对外发布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库容预报的依据。

《新疆棉移库汇总表》是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在过去一周接受新疆移入棉花数量的情况汇总。

《月报表》、《库容表》内容和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落实专人使用仓库库存管理软件、负责《台帐》、《月报表》和《库容表》的登录、统计和编报工作。

同时,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做好《台帐》、《月报表》等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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