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 精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9.01•【文号】国办发[2001]65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棉花市场监管不严、法制建设滞后、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棉花质量得不到保证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棉花收购放开后,为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状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正确处理好棉花购销放开与加强市场及质量管理的关系,严格市场准入和资格认定,加强市场管理,这是直接关系到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成败和成效大小的关键。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一日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生产、销售棉花加工机械,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本办法所称棉花资格认定制度是指设立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核准并授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棉仓单管理,保证本中心商品棉的交收和仓单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注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中心、交收仓库、会员在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第四条仓单是指会员在本中心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棉运送到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或经本中心同意的配送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本中心出具的证明货权人拥有实物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经本中心检验符合交收条件的商品棉注册生成的仓单,其有效期与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同步,即从出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未经本中心检验的商品棉注册生成的仓单, N年产的锯齿细绒棉其有效期至N+1年8月31日止。
第六条《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仓单》由本中心统一设计并在仓单管理系统中自动编号打印。
第三章仓单注册第七条会员拟将商品棉存入交收库,须向交收库填报《商品棉入库预约单》“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入库预约时,须向本中心传真对应的《棉包组批结果汇总》、《棉花公证检验证书》并通过本中心sce@ 邮箱或中国棉花商务网的会员办公室,提交条码明细表电子文件(.xls格式的Excel表格)”。
第八条经本中心检验合格后,交收库按本中心规定的程序对符合交收条件的棉花进行仓单注册。
对会员已存放在交收库的期货棉,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公检证书向交收库进行入库预约,交收库确认后免检注册仓单。
第九条仓单注册要求(一)质量、重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棉,交收库不予注册仓单:1、公定重量一批标准20吨,超过正、负0.5吨的;2、品级4级以下的;3、长度27毫米以下的;4、马克隆值为C1的;5、超过检验证书有效期的;6、单包回潮率超过10.5%的;(二)加工、包装、申报程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棉,交收库不予注册仓单:1、填报《入库预约单》未入库的;2、已入库未填报《入库预约单》的;3、验收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的;4、填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商品棉不一致的;5、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商品棉不受污染的;6、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的;7、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的;8、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9、炸包、散包件数超过3%未经处理的;10、检验后未重新复包的;11、对加工成件或运输过程中形成的且未经处理的露白商品棉;12、本中心规定的其它不能注册生成仓单的商品棉。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附件2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保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是交易商将棉花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依据入库验收结果,结合交易商业务申报和交易市场业务受理情况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棉花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存货凭证。
第三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和交易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生成第四条交易商的棉花参与交易市场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入库申报和《仓单》生成:(一)将有关批次棉花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二)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三)将《申报单》以及《申报单》对应批次棉花的原验证书和码单传真或寄送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四)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交易商《申报单》所载入库棉花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然后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并至迟于次一工作日内将《申报单》传真或寄送交易市场;(五)交易市场收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申报单》传真件后,与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仓库反馈受理号;(六)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到交易市场反馈的受理号后,根据在线申报数据(如已入库公检,包含公检数据),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套打纸质《仓单》并签字盖章,随后向交易市场在线反馈有关批次棉花对应的《仓单》号;(七)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仓单》寄送卖方交易商确认并签字盖章。
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棉花仓库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提高棉花仓库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责任制度第六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加强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追责制度,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处理。
第八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明确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安全隐患和事故,建立起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第九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加强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三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棉花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加强火灾防范管理,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建立火灾防范措施,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第一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2011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棉规范、有序流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开展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棉交易是指交易市场交易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棉买卖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交易商参与商品棉交易的资金由交易市场直接管理。
第四条商品棉交易、交割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各项行为。
交易市场、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等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商品棉交易方式第六条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分为三种交易方式: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和商品棉协商交易。
交易市场如推出其它交易方式,有关办法另行发布。
第七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使用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市场发布的各类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包括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作为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商品棉协商交易使用的棉花购销合同由成交的买方交易商与卖方交易商协商确认合同条款,交易市场对该合同进行见证并监督合同执行。
交易市场并非本条所述电子交易合同或棉花购销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八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是指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在交易市场发布售棉邀约,由买方发布购棉邀约,交易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卖方、买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合同,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包括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和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两种方式。
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是指卖方将已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并完成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在交易市场商品棉网上超市公开并自主报价,买方也进行自主报价,当买方报价大于或等于卖方报价即为成交并生成合同,且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篇11、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仓库。
2、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准”、“五留距”、“一整齐”,即在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蜡烛、不准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货场堆放要留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堆放要整齐划一。
3、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高压、摩擦和倒置。
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容器,不准穿带钉的鞋进入库内,在要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4、进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
蒸汽机车要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停留和清炉。
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装置。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闪点在45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在露天存放。
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时,在夏天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篇2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50cm。
4、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5、库房中所设置临时电线的存在时间不能超过2星期。
6、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8、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篇3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棉花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棉花仓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棉花仓库管理,保障棉花仓库运作的安全、高效和有序,提高棉花仓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棉花仓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按照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确保棉花仓库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棉花仓库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保证仓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棉花仓库管理制度适用于棉花仓库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仓库设施管理、物资入库和出库管理、库存管理、仓库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棉花仓库管理制度的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仓库设施管理第六条棉花仓库应当定期对仓库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棉花仓库的设施包括仓库建筑、货架、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使用。
第八条棉花仓库的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维修和保养经验,及时发现设施的故障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棉花仓库应当定期进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记录,便于及时掌握设施的使用状况,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棉花仓库应当定期进行仓库设施的改造和升级,以适应棉花仓库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物资入库和出库管理第十一条棉花仓库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入库和出库管理制度,确保物资的安全、准确和及时入库和出库。
第十二条棉花仓库的物资入库和出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棉花仓库应当建立物资入库和出库的流程和规范,明确责任人和程序,避免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导致的物资错乱或遗漏。
第十四条棉花仓库的物资入库和出库应当按照先进的管理技术进行操作,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棉花仓库的物资入库和出库应当建立日常盘点和定期盘点制度,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四章库存管理第十六条棉花仓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根据需求和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物资的库存数量和结构。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篇一: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20XX年度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20XX年度版)修订要点说明一、将原《商品棉交易办法》、《商品棉交割办法》分别整合成《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为了方便广大交易商系统理解撮合交易交割办法和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充分体现撮合交易交割和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各自的特点和体系的完整性,20XX年度版规章制度将原商品棉交易办法、商品棉交割办法、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办法中有关撮合交易交割部分和网上超市交易交割部分分别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合并,结合20XX年3月22日至20XX 年3月9日期间交易市场发布的有关通知规定,形成新的《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
新的《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除延续20XX年度版的相关规定外,在以下条款上做了相应改动:1、将撮合交易交割计价基准仓库由原江苏省南京棉麻储运公司仓库调整为上海铁路局江苏省南京北站货运站。
实际操作中,有关运费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没有任何变化。
2、新办法规定商品棉撮合交易中某一交易日的自律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3、严格参与撮合交割的棉花要求。
参与撮合交割的棉花,在组批时,新疆交割仓库以外的其它指定交割仓库内存放的棉花单批数量不小于86包且不大于200包;存放在新疆指定交割仓库的新疆棉须按照186包进行组批;此外,参与撮合交割的商品棉必须为人工采摘的棉花。
4、将原可替代集中交割原则中“平均回潮率不高于10%,单个棉样回潮率不大于10.5%”修改为:“存放在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棉布包装棉包的平均回潮率不高于10%(其中单个棉样回潮率须不大于10.5%),塑料包装棉包的平均回潮率不高于8.5%(其中单个棉样回潮率须不大于9%;存放在新疆指定交割仓库的新疆棉无论是棉布包装还是塑料包装,单个棉样回潮率均须不大于10%”。
棉花货场管理制度
棉花货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棉花货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棉花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棉花货场的运营管理,包括进出场管理、货物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棉花货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保质保量、诚实守信、客户至上”的原则,保证货场内的棉花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棉花货场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制度规范,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棉花货场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化经营管理机制,合理布局仓储设施,充分利用空间,提高货物的存储效率。
第六条棉花货场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场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查验程序,保证货物的准确安全进出。
第七条棉花货场应当定期进行货物清点和盘点,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记录一致,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
第八条棉花货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严格管理和监控货物的运输过程,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损。
第三章货物质量监管第九条棉花货场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质量监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严格检验和把关。
第十条棉花货场应当对货物的存储条件和环境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货物不受潮、霉变等影响。
第十一条棉花货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对每批进出的货物进行记录和追踪,确保货物的来源和去向清晰可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棉花货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棉花货场应当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运营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棉花货场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进行专门管理,确保其安全存放和运输。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棉花货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范和治理,确保运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棉花货场应当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棉花货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督检查人员,对运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精品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精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管理,规范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行为,保证交易市场交易、交割、监管、物流配送和资金服务等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合作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指定监管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除交割以外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以下简称“业务棉花”),除非另有规定,必须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之间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第五条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具有一定仓储规模和经济实力,有业务需求,承认并自愿遵守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接受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原则上不从事棉花经营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加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一)根据交易市场业务需求,具备棉花仓储资格、专业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仓储业绩、信誉优良的企业法人;(二)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数额,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地理位臵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优先);(四)有完善的棉花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具备比较丰富的棉花仓储管理经验,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要求的设施和力量;(五)有熟悉棉花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棉花检验设施;(六)配有复包机和与相应业务配套的棉花装卸作业机械;(七)配备电脑和相应操作人员,能够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八)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九)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棉花储备库管理,确保国家储备棉安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储备棉管理有关规定,总社制定了《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棉花储备库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放国家储备棉的棉花储备库(含存放国家储备棉的其他仓库)。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棉花储备库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和中华棉花总公司代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储备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储备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棉花储备库应根据仓库规模和储备任务的需要,按照精于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懂业务的管理人员、消防人员和警卫人员,原则上每万平方米仓库,应不超过三十人。
棉花储备库实行主任负责制,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库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或变更,应由主管公司决定,并报同级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六条棉花储备库的党组织关系在当地党委。
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安全保卫等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储备库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棉花储备库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贯彻落实棉花储备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棉花储备库每年年终要进行工作总结,由承储单位汇总后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平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发生较大事故,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章仓库管理第八条棉花储备库的财务管理办法由承储单位参照《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储备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所有财产、资金,都要立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交割仓库的管理制度
交割仓库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割仓库管理,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提高交割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交割仓库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2. 确保交易物资的安全、定量、质量;3. 提高交割效率,降低成本;4.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5. 提高交割仓库的信誉度和声誉。
四、管理机构1. 委托方:在委托方指导下,依法办理仓库管理业务;2. 仓库:负责实施仓库管理的具体部门;3. 监督机构:对交割仓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 相关部门:与交割仓库有业务往来的其他部门。
五、管理制度1. 营业时间: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营业时间,保证交割仓库的正常运转;2. 仓储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仓储费用;3. 仓单管理:仓库应建立仓单管理制度,确保仓单的真实有效;4. 产品检验:仓库应定期对存储的商品进行检验,保证质量;5. 安全保障:仓库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割物资的安全;6. 环境保护:仓库应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7. 消防安全:仓库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8. 人员管理:仓库应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培训;9. 紧急处理:仓库应建立防汛、防震、防台风等紧急处理制度;10. 服务质量:仓库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六、管理流程1. 交割申请:委托方提出交割申请;2. 仓库接收:仓库受理交割申请,接收货物;3. 仓单核对:仓库核对仓单信息,确保准确无误;4. 存储管理:仓库负责存储管理,确保货物完好;5. 商品检验:仓库定期对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质量;6. 交割出库:委托方提出出库申请,仓库出库交割。
七、管理责任1. 委托方:负责交割物资的安全、质量、数量以及费用缴纳;2. 仓库:负责货物的存储管理、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3. 监督机构:负责对交割仓库的监督管理;4. 相关部门:负责与仓库合作的业务协调。
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棉花仓库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棉花生产和运输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棉花仓储及相关工作的单位、个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棉花仓库、仓储企业、棉花运输公司等。
第三条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应遵循“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积极推行预防性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棉花仓储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每家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责任:(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工作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三)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四)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的事故和安全隐患;(五)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每名从事棉花仓储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参与安全培训,并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负有对员工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变能力。
第八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纠正安全违规行为。
第三章棉花仓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度;(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十一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定期评估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二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度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度版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2007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保证电子撮合交易棉花的交割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棉花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割仓库依据纤维检验机构公证检验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棉花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生成第四条卖方交易商拟将棉花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通过填写《商品棉申报单》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交易市场审核后向交易商和指定交割仓库发出《商品棉入库通知书》,安排棉花入库,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申报公检.公检结束后,指定交割仓库依据入库验收和公检结果,在收到公检结果三日内按《仓单》所列内容逐项及时填写并签字盖章,然后于二日内送交卖方交易商确认签字盖章,生成原始《仓单》。
交割仓库和卖方交易商应将《仓单》复印一份留存。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批次棉花,指定交割仓库不能生成仓单:(1)收到交易市场商品棉入库通知书后未入库的棉花;(2)已入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商品棉入库通知书的棉花; (3)验收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4)货权人申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5)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棉花不受污染;(6)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7)公检后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8)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9)炸包、散包件数超过2%未经处理的商品棉;(10)公检后未重新复包的棉花;(11)对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且未经处理的露白棉花。
棉花贸易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棉花贸易仓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贸易仓库的管理,确保棉花储存安全,提高棉花贸易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交易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棉花贸易的仓库,包括公共棉花仓库和私营棉花仓库。
第三条棉花贸易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棉花储存安全;(二)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保障棉花贸易顺畅;(三)严格监管,公平交易,维护棉花市场秩序;(四)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仓库基本情况管理第四条棉花贸易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库建设标准和要求;(二)具有合格的消防、安全、环保等设施;(三)具备专业的仓储管理和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棉花贸易仓库应向所在地商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信息:(一)仓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仓库面积、储存容量、仓储设备;(三)仓库管理人员名单、资质证书;(四)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棉花入库管理第六条棉花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棉花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棉花入库时,应按照分类、分等级、分区域的原则进行储存,确保棉花质量不受影响。
第八条棉花入库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记录:(一)入库日期、批次、数量、质量;(二)产地、品种、等级、价格;(三)收购商、销售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四)检验员、仓库管理员签名。
第四章棉花出库管理第九条棉花出库时,应进行质量复检,确保棉花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条棉花出库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记录:(一)出库日期、批次、数量、质量;(二)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三)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四)检验员、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签名。
第五章仓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棉花贸易仓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棉花贸易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棉花贸易仓库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交割、仓单质押、第三方监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经交易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交易市场交易商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章交易商资格第四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资格;(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或从事棉花经营,或使用棉花,或具有棉花相关业务背景;(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四)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五)同意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定和办法。
被交易市场终止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需提交下列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税务部门核发的现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如有)、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交易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单位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和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正式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申请单位取得交易商资格后,须按期缴纳资格费。
交易商资格费分为按年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由交易商自行选择。
按年缴纳资格费是指从企业入市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缴纳1万元资格费。
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是指企业入市时一次性缴纳5万元资格费,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交易商如从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方式,需要补缴一定金额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已累计缴纳资格费1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4.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2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4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3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3.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4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3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5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2.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6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2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7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1.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8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1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9万元的交易商,自动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
棉花贸易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加强棉花贸易仓库的管理,确保棉花储存安全,提高棉花储存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棉花贸易仓库。
三、职责1. 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棉花入库、出库、盘点、保养等工作。
2. 质检员:负责棉花入库前的质量检验,确保棉花质量符合要求。
3. 安全员: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安全无事故。
四、管理制度1. 仓库入库管理(1)棉花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核对货物单据,确认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信息。
(2)质检员对入库棉花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棉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仓库管理员按照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做好库存记录。
2. 仓库出库管理(1)出库前,仓库管理员应核对出库单据,确认出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2)质检员对出库棉花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棉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仓库管理员按照出库单据进行出库,并做好库存记录。
3. 仓库盘点管理(1)仓库管理员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账面数量相符。
(2)盘点过程中,如发现盈余、短少、残缺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相关部门。
4. 仓库安全管理(1)仓库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
(2)仓库内禁止存放与棉花无关的物品,确保仓库环境整洁。
(3)仓库内禁止随意堆放物品,确保通道畅通。
(4)仓库内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仓库情况。
五、奖惩1. 仓库管理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2.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8-15 0:0发文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号:供销棉字[1997]80号发布日期:1997-8-15执行日期:1997-8-1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仓库管理第四章进出库管理第五章消防安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宁波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棉花总公司:为加强棉花储备库管理,确保国家储备棉安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储备棉管理有关规定,总社制定了《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棉花储备库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放国家储备棉的棉花储备库(含存放国家储备棉的其他仓库)。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棉花储备库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和中华棉花总公司代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储备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储备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棉花储备库应根据仓库规模和储备任务的需要,按照精于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懂业务的管理人员、消防人员和警卫人员,原则上每万平方米仓库,应不超过三十人。
棉花储备库实行主任负责制,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库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或变更,应由主管公司决定,并报同级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六条棉花储备库的党组织关系在当地党委。
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安全保卫等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储备库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棉花储备库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贯彻落实棉花储备库的各项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管理,规范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行为,保证交易市场交易、交割、监管、物流配送和资金服务等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合作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指定监管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除交割以外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以下简称“业务棉花”),除非另有规定,必须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之间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第五条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具有一定仓储规模和经济实力,有业务需求,承认并自愿遵守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接受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原则上不从事棉花经营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加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一)根据交易市场业务需求,具备棉花仓储资格、专业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仓储业绩、信誉优良的企业法人;(二)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数额,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地理位臵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优先);(四)有完善的棉花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具备比较丰富的棉花仓储管理经验,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要求的设施和力量;(五)有熟悉棉花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棉花检验设施;(六)配有复包机和与相应业务配套的棉花装卸作业机械;(七)配备电脑和相应操作人员,能够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八)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九)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建仓库的仓储业绩由交易市场通过对其未来仓储资源的来源数量可能性进行分析后估算。
第七条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四)通过最近一次工商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仓储概况说明;(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八)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签发的年度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和避雷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企业近三年棉花入库实绩,仓储资质和信用等级证明;(十)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十一)合法、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十二)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申报材料。
第八条仓库本身经济实力较差,应提供其它专业担保机构或有实力企业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单位需提交单位材料及相关担保文件,其中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仓库须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办理公证手续后抵押给交易市场。
同一区域内,交易市场优先考虑专业从事商品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成为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九条交易市场在接到申请并通过初审认为可以作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考察对象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安排专人到申请企业,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交易市场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结果,结合交易市场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审核。
如审核通过,交易市场与申请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向申请企业发放“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标志牌,同时,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网址)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网站(网址)等媒体对外公布。
第十条仓储企业取得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后,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用于开展交易市场业务的印章报交易市场备案;(二)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易市场业务,建立有关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管理,并将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市场备案;(三)制定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四)安排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参加交易市场业务培训;(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交易市场禁止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存放在相应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棉花开展监管和资金服务等业务,为此,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须主动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名单报交易市场备案。
第十二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保证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出入库和配合公检搬倒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有义务向客户介绍交易市场相关业务,宣传商品棉交易、交割、融资、监管和物流配送等业务工作流程,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客户储存在库的棉花资源情况保密。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如拟终止与交易市场的合作,应当向交易市场递交终止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申请书;交易市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也可提出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交易市场在接到仓库终止合作申请后或交易市场拟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后,将不再安排新的业务,并在了结仓库与交易市场和交易商之间的所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后,予以审核批准,并及时对外公布。
在合作终止前,仓库应按原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承诺,善始善终做好业务棉花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三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享有以下权利:(一)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二)按交易市场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交易市场制定的有关规定享有建议权;(四)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交易市场交易交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包括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合作银行三方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接受交易市场监管,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供有关情况;(二)按规定保管好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确保安全;(三)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提供优质服务;(四)保守与交易市场业务棉花有关的商业秘密;(五)对于与仓库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填制《仓单》时须如实向交易市场说明;(六)接受交易市场组织的年审;(七)配合并监督承检机构开展现场公证检验;(八)发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业务授权人调整或变更等情况,以及出现可能危及业务棉花安全的法律诉讼等问题时,及时向交易市场通报;(九)发生仓库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被抵押或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市场通报;(十)交易市场规章制度和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合作协议书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业务棉花入库、出库、移库和在库管理第十七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优先保证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入库、出库或移库。
交易市场通过制定室内室外业务棉花保管费差别标准的方式,鼓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将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在室内存放。
第十八条确定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商品棉入库后,由货权人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货权人将《申报单》以及《申报单》对应棉花的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一起递交或传真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
指定交割(监管)收到货权人《申报单》后,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报单》所载入库棉花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然后通过仓库库存业务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并至迟于次一工作日将《申报单》传真或邮寄给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收到仓库的《申报单》后,与货权人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仓库反馈受理号。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到受理号后,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
《仓单》经仓库签字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交货权人确认签字盖章。
除非交易市场与货权人以及贷款银行有特别约定,否则货权人应将确认签字盖章后的《仓单》原件于一周内寄送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同时仓库须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仓单》。
交易商在新疆区内由交易市场牵头组织运输的业务棉花,《仓单》原件由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根据发运情况直接传递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或由新疆指定监管仓库随运输资料一并传递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棉花运至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后,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原件签字确认盖章后直接寄送交易市场。
第十九条每一份《仓单》只能代表一批棉花,每一批棉花只能有一份《仓单》。
对生成《仓单》的棉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及时将交易市场提供的与《仓单》对应的条形码粘贴在相应的垛头卡上。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在受理交易商的商品棉入库时,应将交易商提供的棉花品名、产地、生产年度、批次、件数、唛头标示重量、码单等与入库实物进行核对、验收。
除非“边入库、边公检”业务流程特别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几种,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和在线申报,也不得生成《仓单》:1、交易商的商品棉尚未入库;2、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同意生成《仓单》的受理号;3、入库验收结果与《申报单》标注结果有明显差异;4、《申报单》标注的货权人与实际入库货权人不一致;5、《申报单》标注的批号、件数、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6、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棉花包装标准(GB6975-2007)关于I型棉包的规定;7、塑料套包的棉花;8、棉包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9、棉包有明显露白;10、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11、单批棉花数量小于86包;12、炸包、散包棉花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等。
对于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或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棉包露白现象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可以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并生成《仓单》。
否则,不予生成《仓单》,不予安排公证检验,已生成《仓单》和公检的,不能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
露白棉花如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或参与网上超市交易交割且未事先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异议,由货权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新疆入库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需要移入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必须向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提出移库申请,获准后方可办理移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