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陕人社发[2011]178号对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 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中省驻咸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所涉及人员认定、待遇标准、执行时间、发放程序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资金筹措分担比例按照咸财社保〔2010〕107号《关于落实曾受聘在乡村工作过人员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筹措和兑现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对符合条件经过认定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承担10元/人月,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尽快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
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二、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教人办〔201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专业学校,厅属各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全文公开)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规范和维护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陕人发〔2003〕60号、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陕人发〔2004〕95号等文件规定,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现就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绩效工资发放政策,及时办理绩效工资扣减或停发手续(一)假期及出勤、外出学习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1.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
休假期间执行全额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2.病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事假。
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
2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号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但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难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现就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资金筹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三)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四)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陕人社函[2012]687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687号)省级各职业介绍机构:《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5日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引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省级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补贴对象和范围(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和财政按差额给予补助的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补贴条件和标准(一)免费职业介绍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职业介绍机构所在市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和财政按差额给予补助的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50%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陕人社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的范围和报考条件(一)考核(评)范围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10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10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考核(评)范围。
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列入中、初级工考核范围。
(二)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1)2010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均可申报初级工考核;(2)工作8年以上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3)工作18年以上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工作23年以上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陕人社函[2011]885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函〔2011〕8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参照145号文件按50周岁执行。
145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二、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以及145号文件印发前已参保、未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可参照14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包括以前中断缴费部分)。
三、对按照1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相关原始资料齐全的,按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及相关原始资料不全难以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向前推算15年对应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陕人社发〔2010〕209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应参保缴费年度按14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年度计算,未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计算为应参保缴费年度。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陕人社发[2011]177号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正文:----------------------------------------------------------------------------------------------------------------------------------------------------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1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工资标准类别县(区)数适用范围一类标准:(1000 元/月)(10.0元/小时)16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二类标准:(910元/月)(9.1元/小时)36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三类标准:(850元/月)(8.5元/小时)34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四类标准:(790元/月)(7.9元/小时)21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结束——。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10.25【实施日期】2011.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现将《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1]31号),进一步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决定在全省举办“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以下简称服务周)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名称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二、时间2011年11月12日-12月4日三、主题政策促就业,服务助成功四、举办单位主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中国西安人才市场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办: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市、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技术支持: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中国西安人才网()五、服务对象以2012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包括历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内容与形式(一)举办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大会服务周期间,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在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中国西安人才网()举办“陕西省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大会”,发布。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操作办法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操作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陕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制定操作办法如下:1、按145号文规定新纳入的人员1-1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并和申请人共同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填报《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或相关证明材料及公示结果。
1-2参保缴费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人员,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携带《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1)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填《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未参加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填写此表),建立参保企业基本信息;(单位参保登记岗)(2)由参保企业填《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建立参保职工基本信息;(人员参保登记岗)(3)由参保企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缴费基数审核岗)(4)到地税缴费并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基金结算岗)1-3待遇核算(1)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批参保企业填报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2)参保企业携带《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核算岗)(3)参保企业携带《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批养老金;(4)参保企业携带《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退休;(退休待遇核算岗)1-4待遇发放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由退休人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指纹采集(一次性),并在每个养老金发放申报期由参保企业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月报表》、《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申报发放信息;(退休待遇发放岗)1-5档案管理此部分人原则上档案由所在企业保存管理,确实无人管理的,可交由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为保存管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就业部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就业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人社函[2011]875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就业部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1〕87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3号)文件有关要求和人社部就业促进司2011年“全国就业统计工作座谈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12年就业统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准确掌握报表调整变化内容2012年就业统计报表在去年的基础上做了部分修改和调整,其中EP2表调整了个别宾栏顺序;EP3表的单位由“万元”改为“元”并增加了“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一项;EP4表增加了“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数”一项;EP8增加了“部队”和“其他”两个宾栏;EP9宾栏2增加了“街道”两字,宾栏9增加了“乡镇”两字;同时在指标解释和逻辑关系式里也增加有关内容,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说明。
按照部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在报表的上报日期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见附件),报表的样式没有更改,上报数据和内容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进行填写上报。
二、尽快熟悉SMIS2012软件,掌握软件功能和操作按照人社部要求,从2012年开始,就业统计工作逐步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SMIS2012软件进行填写和上报,请各市区业务人员在省厅统一培训后,迅速熟悉SMIS2012软件的基本功能,尽快掌握此软件的基本操作和使用方法,以便熟练填写,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三、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一)从2012年1月开始,各市区在熟悉SMIS2012软件的基本功能和操作的基础上,会使用此软件填写、上报生成的电子文档,从4月份开始正式启用SMIS2012软件填写、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同时要一并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表传真至相关处室。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说明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说明一、人员范围1、陕西省内城镇户籍;2、曾在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3、有三年以上在单位工作原始资料。
二、市、县审核认定划分1、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以工商注册为准划分)在市人社局审核办理;2、县区注册企业、单位在各县区人社局审核办理。
三、申报资料要求1、资料由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挂文号、函号)进行申报;2、三年工作经历原始资料;3、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上报时个人资料装入档案袋,办理后由单位保管);4、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四、资料不全或完全无资料人员办理办法1、三年工作原始资料不全人员,可采取3名以上原企业同期工作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工(班)长提供书面证明。
单位及证明人须承诺对所出具证明负法律及经济责任,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相关人社行政部门审核;2、对完全无资料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范围,但对有比较充分证明材料,确实在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有三年原始资料及有部分原始资料人员认定工作完成后,按以上程序严格办理。
五、缴费及待遇1、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2012年办理人员先审资格,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公布后确定缴费金额);2、未超过退休年龄已参保及未参保符合145号人员,均可按145号文件规定补费;其工作或灵活就业期间参保补费起始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补费)。
3、待遇计发按现行养老政策执行,享受最低养老金(2011年市本级最低养老金为702元/月)。
六、执行145号文件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七、其它1、按145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享受遗属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开除、判刑人员符合145号文件的,判刑期间不能补费,开除、判刑前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继承人。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发布文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㈠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㈠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㈡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
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陕人社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4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促进基金监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现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予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查办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持续发展。
二、畅通监督举报投诉渠道,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促进社会各方面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鼓励支持和奖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基金监督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上下联动,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基金监督举报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将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2015年7月6日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加大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人社发〔2011〕145号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2011 14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
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
同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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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64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6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区)、企业单位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178号文件条件,原则上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曾在我
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17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补助。
二、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执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