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1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2、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8、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16、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17、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18、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19、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21、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2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26、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27、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2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表6-5)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表6-6)3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表6-7)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表6-8)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表6-9)3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汇总表(表8-1)3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明细表(表8-2)35、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表12-1)3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提取申请表(表12-2)表2-1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2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退职)符合国家和省提前退休(退职)政策条件规定,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本人可以自愿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经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延迟退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本人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填报《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审核表》(附件1),经批准后,单位和本人应继续缴费至正式退休为止。
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工作人员、驻省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职务以上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一)退休(退职)行政审核流程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退休(退职)手续:1.单位依据参保人员档案,通过业务经办系统预留端口核准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附件2)基本信息;2.本人核对《退休(退职)审核表》信息,并签字确认;3.主管部门复核;4.同级人社部门批准。
1、《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1、《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经办机构填发,单份。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变更手续用。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办理工作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用。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少用6、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表—少用7、《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
8、《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一式三份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1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1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1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17、《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机构代码:机构类型:有效期限:颁发单位:批准成立信息批准单位: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电话:经办部门及负责人部门名称:姓名:电话:经办人员姓名:电话:单位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编制人数退休人数在编人数其中财政全额拨款非财政全额拨款缴费账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拨付账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参加险种情况参加险种参加日期参保地备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社保机构(章)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2.单位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2000年我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目前全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为进一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
为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够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
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
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职责设置及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一、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二)负责遵照落实并不断调整完善全机保业务经办流程;(三)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四)负责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六)做好全市“机保”数据的应用和运行情况分析上报工作;(七)负责审核各县、区“机保”基金支出计划,汇总上报全市“机保”基金支出计划;(八)负责全市“机保”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的收集上报,参与全省“机保”信息化管理;(九)负责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十)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集中登记工作的组织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基础数据变更的审核和系统数据修改,授权各县(区)基础信息变更并做好监督工作;(十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及调整,完成条件变更审核处理和待遇重新计发等工作;(十二)按规定审核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制定待遇支付计划;(十三)负责牵头组织市本级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简称“老机保”)问题的处理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县、区做好符合“机保”参保条件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保”)问题的处理;(十四)负责按职责和程序做好信访工作;(十五)负责协助各级、各部门完成涉及本科室业务的咨询、查询、核查工作;(十六)完成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分解(一)岗位一:科长工作职责: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1.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保证科室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的及时准确完成;2.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修订完善机保全业务经办流程;并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4.负责科室的信息宣传及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5.负责与各科室之前业务协调和沟通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审核,同意支付(参保人员姓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元;并退回单位和个人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元。
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打印日期:
备注: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多缴金额”退还至参保单位拨付账户;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清理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多缴月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
多缴金额
单位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பைடு நூலகம்额
个人部分:
小计: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申请人银行账号
参保单位拨付账户户名
参保单位拨付账户开户银行
2.此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家属)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4-14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单位:元、月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
性别
民族
缴费截止
时间
支付原因
1.在职人员死亡()
2.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
3.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放弃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际采用的三种主要的实施办法,我部设计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表式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设计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时参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表式的基本上增加栏目。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是根据国务院〔1995〕6号文件和各地改革实践设计的综合表,为便于操作,可将该表简化为表一(适用于办法一)、表二(适用于办法二)、表三(适用于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各地选择的实施办法,选择使用。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用人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于职工对企业缴费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设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请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可继续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
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1998年5月19日)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煤炭工业局、石化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现就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账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营业部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具体开户情况如下: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2490002170019。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6100999。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0801-62793。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81910109927。
二、各部、总公司、总局、总行等直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通知下发15日内,选定上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并在财政部开设“财政专户”的同一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以下称“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称“支出户”),并将开户行、开户名称及账号上报财政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核定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元 、人
姓名
1月
2月
3月
4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月缴费工资明细 5月 6月 7月 8月
年终奖或12
9月
10月
11月
月份基本工
12月
资(上年 度)
合计
月平均工 资
小计
上页小计
合计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经办机构(() 加盖公章):
经办人:
备注:1.每月缴费工资总额中含基本工资、保留补贴、规范后津补贴、绩效工资、警衔工资、教护龄津贴。
2.机关(参公单位):年终奖;全额事业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
3.此表一式两份,单位与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上报电子版与纸质版。
年月日
(整理)人社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人社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国家案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待遇申领表
3.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与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记录的社会保 险登记编号一致。
4.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应与有效身份证件内容 一致。
5.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编号。 6.申报日期:指申报核定职业年金待遇日期(一般是参保人员批 准退休当月)。 7.批准退休时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材料确定的退 休时间填写。 8.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9.出生年月:指参保人员档案内最早的出生时间。 10.退休审批部门: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其退休的单位或部 门。 11.常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指职业年金申领人相对固 定的长期居住地址,可与身份证登记住址不一致,邮政编码、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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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单位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个人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人员 □退休 类型 □在职
支付原因
在职参保人员 职业年金
个人账户累计 储存额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情况
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员 职业年金 个人账户余额
经审核,同意支付(参保人姓名)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待遇申领表
单位名称:(盖章)
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个人编号
性别
申报日期
年月
批准退休时间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出生年月
年月
退休审批部门
待遇领取类方式 □按月领取 □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常住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BSZN-000000-2017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事指南云南省社会保险局2017年7月1日发布一、受理范围适用于省级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养老保险权益的业务(转移接续业务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4.《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1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
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69号)。
13.《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16〕5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中文名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文机关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发〔2015〕2号发布日期 2015年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1999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和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