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精品)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建法[1993]814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12.01
【实施日期】199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2004-8-4 14:08:18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141 号令) 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城市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人会选举产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市、县( 市) 建设( 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县( 市) 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含别墅、公寓,下同) ,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在竣工交付使用后,入住率或销售率达到60 %时,应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小区,应在实施物业管理前成立业土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本物业的管理服务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产生程序如下:( 一) 由住宅区开发建没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提交本物业区域业主清册、物业清册。
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业主( 代表) 大会筹备委员会( 以下简称筹委会) ,筹委会成员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组成。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一月六日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套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现就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有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新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要求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般以2000—3000户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
社区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住宅小区概念。
根据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也可由一个小区划分为若干个社区。
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每户居民0.2平方米左右的标准进行配置(新建别墅区内的社区居委会用房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具体要求如下:(一)对已经组建社区或者可以并入邻近社区的零星开发小区,如社区内尚无社区居委会用房,或者未达到古城区内不低于130平方米、古城区外不低于200平方米要求的,应按照本意见制定的标准,结合小区开发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小区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小区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工程管理,确保小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提升小区的形象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设、道路修缮、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小区工程管理委员会是本规章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区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相关专业人士等组成,任期为两年,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小区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工程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小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于未经审批的工程项目,一律禁止施工。
第七条小区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管理流程第八条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立项阶段:工程方案的编制、审批和招标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施工单位的选定、施工过程的监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工作。
(三)验收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和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向小区工程管理委员会提供监督报告和意见。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必须经过小区工程管理委员会审批,未经审批的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施工图纸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验收内容,验收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章工程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小区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自己的工作质量和安全负起全面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责任应当分清,确保受损方得到合理的赔偿。
住宅小区各项规章制度
住宅小区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关于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小区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关注消防设施的完好性,楼道和出口的通畅情况;小区安全岗亭要24小时值守,做好进出车辆和人员的登记;小区内严禁搭建临时结构、乱拉电线,严禁违规停放车辆。
其次,关于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小区要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和清理工作,保持小区内环
境整洁干净;禁止在楼道、楼梯间和绿化带乱倒垃圾,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小区要
加强对小区绿化带和花坛的养护管理,定期修剪树木修整花草。
再次,关于小区内的车辆管理,小区要设立专用停车场和儿童游乐区,明确标志标识,规
范停车位划分;小区要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对外来车辆进行登记和放行,禁止非小区居民
在小区内乱停车;小区要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清理和维护,保障车辆的安全和停放秩序。
此外,关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使用管理,小区要定期维护和保养公共设施,确保故障设备
及时修复;小区要设置专人定期清洁公共设施,保证居民的正常使用;小区要建立公共设
施使用规定,明确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防止恶意破坏和滥用。
最后,关于小区内的邻里关系管理,小区要加强邻里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组织邻里活动,
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小区要建立邻里巡逻制度,加强对小区内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和制止;小区要建立居民委员会,为居民提供服务和帮助,提高小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小区内居民的生活安宁和社区和谐,对于规章
制度的执行和落实,需要全体居民的共同参与和配合。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
安全、整洁、和谐的住宅小区,让每个居民在这里都能享受到美好的生活。
希望每位居民
都能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最新整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颁布日期】1994.04.25【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4.04.25【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
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按照《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
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以贯彻执行《办法》,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各地要在贯彻《办法》的同时,对本地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即将入住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文组织验收,以保证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为实施专业化管理创造条件。
同时应及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管委会,按《办法》的要求,对入住后的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一方面要认真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定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公平竞争,以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2019_法务_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V1.0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01)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01-06-25实施日期:2001-06-25时效性:失效历史修订版本: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03-23](2001年6月25日建设部)正文建设部第33号令(1994年4月1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对小区的定义为: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小区管理的定义是: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33号文件的通知中强调: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以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促进住房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并提出以经营收益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可见虽然建设部令中已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但当时的出发点仍是政府行为的福利收费制度,而非市场化的商业经营行为。
原因在于没有对房屋的产权是私有还是公有作出界定,仅仅从实物维护的角度而非财产保护的角度立法。
在住房制度的改革之中用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的办法减轻国家对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投入,从完全由国家承担(或大部分由国家承担)转为由国家和个人分担,并逐步向完全由个人承担转移是正确的。
但这种管理的方式仍然停留在一种纯消费的观念中,而真正的物业管理应该理解为不只是一种消费,除非业主(不管这个业主是谁)永远不将房屋进行交易,否则物业管理就绝不只是消费,而同时成为一种投资,一种对私有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生活质量提高的投资和维护个人尊严和财产权利的投资。
政府更多的考虑了广大群众在消费环节中的承受能力问题,但也应考虑到收费的立足点是什么。
如果是为了非私有财产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必然心有不甘;如果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增值就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的方式和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条件。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5年8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市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及居住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住宅小区实行属地行政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统一领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规划、房地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环保、园林绿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内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协同街道办事处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由开发单位组建或聘用物业公司参与建设期的管理,并签订承包合同。
住宅小区移交后,由街道办事处或小区管理委员会按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聘物业公司承包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房屋的使用、维护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的服务和管理。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88号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88号1989年8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内房屋、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场地,保持小区安静、优美、整洁、安全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居民新村。
不论是在建或全面建成,部分交付使用或全部交付使用的小区,凡已住进居民的,均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小区管理,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环境秩序的维护整治与管理,以及居民生活的服务管理等。
小区内的治安、民事管理等可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业管理,亦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本市住宅小区管理业务,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
小区在建期间的管理,在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负责开发的公司负责。
第五条本市各住宅小区可根据不同的特点,自行确定本小区的管理模式,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如小区管委会或小组等,在所在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
小区管理机构的成员,应有街道办事处、开发公司、公安派出所和在住单位、居民代表参加。
在建期间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其管理责任,应以承担该小区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为主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313第六条小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管委会(小组)除应建立自身严格的工作制度外,还要根据小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不同专业,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或公约,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石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八日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居民生活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市内五区、高新区成立以主管区长、主任为组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园林、民政、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
第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
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备案证明书》;(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10512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10625 实施日期:20010625 颁布单位: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对小区的定义为: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小区管理的定义是: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33号文件的通知中强调: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以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促进住房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并提出以经营收益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可见虽然建设部令中已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但当时的出发点仍是政府行为的福利收费制度,而非市场化的商业经营行为。
原因在于没有对房屋的产权是私有还是公有作出界定,仅仅从实物维护的角度而非财产保护的角度立法。
在住房制度的改革之中用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的办法减轻国家对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投入,从完全由国家承担(或大部分由国家承担)转为由国家和个人分担,并逐步向完全由个人承担转移是正确的。
但这种管理的方式仍然停留在一种纯消费的观念中,而真正的物业管理应该理解为不只是一种消费,除非业主(不管这个业主是谁)永远不将房屋进行交易,否则物业管理就绝不只是消费,而同时成为一种投资,一种对私有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生活质量提高的投资和维护个人尊严和财产权利的投资。
政府更多的考虑了广大群众在消费环节中的承受能力问题,但也应考虑到收费的立足点是什么。
如果是为了非私有财产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必然心有不甘;如果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增值就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的方式和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条件。
政府的法规中将物业公司作为企业,同时限定为微利企业,并在大多数的文件中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法定的8%-12%的利润率。
那么这是一种市场化的企业行为管理还是非市场化的计划与行政的管理呢?显然,市场化的管理中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可以立法限定商业服务性企业的法定利润,只能限定垄断性服务企业的法定价格和利润率。
物业管理员高级试题及答案
物业管理员高级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共80分)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A、装修人B、装修企业C、装修施工人员D、物业管理公司正确答案:A2、火警电话是( )。
A、120B、114C、119D、112正确答案:C3、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万元以上。
A、300B、1000C、50D、500正确答案:D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管理的()。
A、归口管理工作B、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C、行政领导工作正确答案:B5、检查墙体装饰面是否空鼓最适合采取()查验方法。
A、目测B、使用C、测量D、敲击正确答案:D6、公共场所的消防栓、安全阀等应( )。
A、大家负责B、无人负责C、专人负责D、专人看管正确答案:D7、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布置或指示()。
A、可以撤换物业管理企业B、可以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C、可以检查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D、不得干涉物业管理企业的任何工作正确答案:C8、下列四项工作中,不属于小区绿化日常养护工作的是()。
A、浇水B、病虫害防治C、杂草防治D、绿化改造工程正确答案:D9、我国地区级购物商场建筑规模一般在()。
A、1~3万B、2~5万C、3~5万D、1~5万正确答案:A10、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A、物业服务成本B、物业服务支出C、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D、物业服务支出、法定税费正确答案:B11、“1211"灭火器规格以()来表示。
A、喷射距离B、整体重量C、灭火范围D、充装"1211"灭火剂的重量正确答案:C12、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A、开发建设单位B、业主委员会C、施工单位D、居民委员会正确答案:A13、工业厂房和仓库物业管理的职能包括( )。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各项房屋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小区内的房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
第四条小区业主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做到自觉遵守、积极配合。
第五条小区业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积极履行房屋管理职责,维护小区整体利益。
第六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决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
第七条本制度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负责监督。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第二章房屋管理责任第九条小区业主有义务保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得擅自倾倒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
第十条小区业主有义务定期检查自己的房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小区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第十二条小区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如停车、儿童玩耍、宠物饲养等,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根据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决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各种问题,如电梯故障、设施损坏、安全隐患等。
第十五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做好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小区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及时向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报告小区内的重大事件和工作进展。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小区业主应当定期参加业主大会,了解小区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小区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业主的利益。
第十九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报告小区的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解决小区内的各种问题。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襄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0日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以及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等其他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具体用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按照每100户配套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首期集中配建。
对于地块面积较小、住宅小区较为分散的社区,由规划部门商民政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相对集中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使用。
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小区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质量管理要求,是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在整个工程周期内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市场导向”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依法合规开展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督工程质量的责任,对工程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八条业主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反馈质量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第九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合理协作,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十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质量人员,参与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岗位,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应组建质量监督委员会,由相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机制,做好相关文档和记录的管理工作,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目标。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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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 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住宅
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
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从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的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
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放宽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
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
(1)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1)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得:
(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先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烟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贪污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滤我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1)管理项目;
(2)管理内容
(3)管理费用;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合同期限;
(6)违约责任;
(7)其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限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物业管理公司加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2)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
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3)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4)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旬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
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1)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3)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5)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