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加工企业自制零部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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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零部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零部件加工精度,强化产品工艺过程、工艺纪律、工艺装备的监督管理,加大生产车间自检、自控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生产现场出现的返修品、废品,提高一次交验合格率,努力达到零缺陷的质量目标,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处罚适用自制零部件的日常质量管理,造成2000元(含)以下的折价工件价值适合本规定,2000元以上为质量事故其处罚执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第二条生产过程合格品

一、车间零部件在送检验收之前,必须自检合格,一次交验不合格每次罚款10至100元,查出的废品严格按质量安全部零部件工件价值等值进行处罚。

二、合格品在转序前要通知检验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一道工序。

三、成品和半成品需要入库前必须经质检员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入库时检验员开具《产品检验入库单》。

第三条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一、生产一线员工必须按图纸、工艺、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实行首检、巡检和完工检,生产未进行首检不按标准操作造成质量损失的给以处罚折价工件价值(材料损失费-废料回收费)的2倍处罚。员工在加工过程中首检发现的不合格并各积极进行返修可不处罚。

二、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自检、互检和专检发现查出需返修、返工的不合格品,应在不合格部位作蓝色标记,及时进行返修返工处理,对拒不返修操作者每查出一次罚款10至100元。对及时返修者由车间自行进行制定处罚规定。

三、检验员在生产过程或最终抽检查出的不合格品,检验员应在不合格部位作黄色标记,并通知操作者进行返修。操作者要及时进行返修,返修合格后及时通知质检员进行复检。检验员可视情况给予操作者10~100元的罚款。对拒不返修操作者每查出一次罚款50至500元。

四、各生产工序员工(含仓储物流部员工)对有缺陷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执行不接受、不传递,不发放的原则,违反三不原则的罚10~100元。

在工件传递过程中严防磕碰划伤,对明知上道工序是废品,而本工序继续加工或传递的,一旦发现加倍处罚本工序(上工序罚折价工件价值,下道工序加倍)。

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遵守工艺纪律,保证产品技术性能及使用要求,对野蛮操作造成零部件磕碰划伤,对操作者每次罚款10至100元。

六、合格品中故意掺杂不合格品的行为要对责任人及车间负责人每件罚款20至200元。

七、规定做标记的自制件、半成品送检前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做好标识及标记,否则将每次罚款10至100元。

八、检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检验职责,按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凡不按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造成损失,罚检验员10~100元。

九、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应按规定作好《不合格品台帐记登记录》。凡查无记录的,罚检验人员 10 元/次。

第四条废品的标识及处置

零部件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废品,检验员应在零部件上作红色标记,及时放入废品区域。对责任人处工件价值等值罚款,车间对产生原因作出分析,并给出预防措施。

第五条紧急放行产品处置

1、产品不符合图纸技术要求,因紧急发货,由质量安全部组织总工办、设计部、销售部、工程部、采购部、电仪部、售后服务部、生产车间等部门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各部门负责人认同该产品状态需在评审单上签字确认放行。

2、各部门对产品状态不认同可提出质量整改措施和方案,由质量安全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汇总,交付生产车间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预期质量要求便可放行。整改后达不到预期质量要求,会同各部门进行二次评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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