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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竣工结算与支付

【概述】本章共6节35条,其中1条强制性条文,比“08规范”增加21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立的原则以及《建筑工程施未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11.1 一般规定

【概述】本节共5条,是在“08规范”第4.8.1、4.8.2、4.8.12条的基础上改写的,规定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办理主体、投诉权利、备案管理等事项。

【08条文】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本条仍保留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拔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问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设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本规范将“应”改为“必须”,用词更加严格。

【条文】11.1.1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条文】11.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条文】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编制和核对的责任主体。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条文】11.1.3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

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

异议时的投诉权利。

本条是新增条文.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双方的共同权利

责任。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主要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已是现阶段办理竣工结算的主要方式。这一方式对建设单位有效控制投资,加快结算进,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个别工程造价咨询人不讲执业质量,不顾发承包双方或一方的反对,单方面出具竣工结算文件的现象,由于施工合同签约中的一方或双方不

签章认可,从而也不县有法律效力,但是,却形成了合同价款争议,影响结算的办理。因此,本条借鉴一些地方的经验,提出了申请执业质童鉴定的规定,以尽可能化解分歧。

【条文】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迸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

鱿14幸的相关规定进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要求。本条是新增条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条文】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

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条文】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书的备案要求。

竣工结算书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复核规定的建造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11.2编制与复核

【概述】本节共6条,在“08规范”第4.8.3一4.8.6条的基础上改写的

结算的依据以及各种项目的计价原则。

【条文】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条文】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本条对“08规范”第4.8.3条作了较大调整,特别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承包双方已经确认的计量计价与支付资料的使用,这是竣工结算汇总的主要证据,有利于加快竣工结算办理。

【条文】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

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08条文】4.8.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

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是,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

1.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综合单价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条文】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日应依据己标价工程最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08条文】4.8.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欢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总价措施项目的计价原则。

1.总价措施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2.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条文】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里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08条文】4.8.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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