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宣贯教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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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露天部分
5.1基本规定
5.1.1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规定。
5.1.2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露天开采的原则要求。
露天矿自上而下顺序开采具有如下优点:
(1)矿山基建工程量和初期生产剥采比较小;
(2)投产快,达产时间短;
(3)矿石开采的损失率和废石混入率小;
(4)生产剥采比能比较均衡的发展;
(5)作业条件较好,有利于生产安全。
根据对江西省九江市684家采石场事故的统计分析,1999年至2003年6月,因底部掏采形成“伞檐”导致采场坍塌造成的事故,占全部事故的75%。因此,为有效控制露天开采的事故,应严格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
分台阶开采,一方面可以允许多工作面同时作业,提高开采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改善作业人员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使之有一个较为宽敞的作业平台,避免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绳进行“猴子式”的凿岩,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再者,有了台阶,便于承接上部采场边坡滑落的部分浮石,有利于保护装岩作业的安全,减少滚石伤人事故;同时,分台阶开采有利于采场边坡的稳定,减少边坡大范围滑坡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覆盖层较松散,容易发生坍塌事故,因此,应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3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保留的矿(岩)柱和挂帮矿体开采的规定。
设计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是为了预防矿山各种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灾害,保护建筑物和工业场地安全,防止地表移动和下沉,确保矿山开采安全高效地进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任意开采或破坏矿(岩)柱,导致其承载能力下降,极易引发大面积滑坡和塌陷事故,影响建筑物和工业场地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规程规定: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前,一些地区由于矿产资源管理混乱,国有大矿周围的小矿盲目开采,乱采滥挖,有的开采大矿上方的防水矿柱,有的开采大矿的边界矿柱,给大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的影响,并因此引发多起重大、特大滑坡和地面塌陷事故。
5.1.4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臵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露天矿山剥离、排土和防洪的规定。
露天开采一般需要剥离大量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混合岩土,以及要回收和不回收的表外矿、贫矿等。堆放剥离物的排土场一般占全矿用地面积的39~55%,为露天
采场的2~3倍。如果排土场的位置选择和堆排方式不合理,例如,为了节省运输费用,直接将剥离物堆放在露天开采境界附近,在这种情况下,则随着采场向下延伸和排土场堆置高度的增加,一方面,排土场自身有发生滑坡或滚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排土场可能会给边坡施加一定的荷载,威胁边坡的稳定性;还可能会原有地貌的径流形式,形成汇水条件,在雨季形成山洪或泥石流。所有这些都会给露天矿深部开采带来隐患。同样,如果排土场靠近邻近矿山,也会给其安全生产带来威胁。
露天矿山,如果未设置防洪、排洪设施,则洪水直接冲刷边坡,极有可能导致滑坡事故发生。深凹露天矿,由于自然泄水条件较差,遇到连续多天的暴雨,可能会淹没露天坑,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要求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5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在露天矿铁路附近修筑建构筑物、架设管线、临时施工的规定。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一方面,施工过程与铁路运输可能相互影响,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另一方面,铁路线路对建筑限界有严格要求,建筑物、设备、架线、绿化带等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并不得妨碍司机视线,否则,可能导致运输事故发生。
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可以理解为安全警戒线,它是为了保证机车车辆安全顺利地在铁路线上运行,无论通过桥梁、隧道、天桥或靠近线路的房舍、站台、信号设备、雨棚、道岔转撤机械等,均应安全而毫无障碍,不使机车车辆及建筑物受损害。
建筑接近限界是一个和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横断面,为了使机车车辆安全通过,规定在此断面内,除机车车辆和与机车车辆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如车辆减速器、接触网、脱轨器等)以外,其他建筑物和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
靠近铁路的建筑物及设备,凡与本铁路运输无关的,均应在界外修建,以保证行车安全以及这些建筑安全。因特殊情况需在铁路地界内修建建筑物时,须经批准。因此,要求上述施工项目在立项前,事先应征求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的意见,只有得到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的同意,才能立项。项目施工前,应针对现场施工条件,制定切实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报请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审批,以确保施工和运输安全。老矿山过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入铁路建筑限界、铁路行车视距不好及线路条件差等问题。如由于事先对矿石堆场、设备仓库等辅助设施和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考虑不足,或任意加盖辅助建筑物,或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不断改建、扩建,以致铁路建筑限界不断被侵入,行车视距越来越差,运输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5.1.6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露天矿铁路、道路两侧堆放物品的规定。
要求堆放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的物品要稳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列车或载重汽车通过时所产生的振动和气流导致堆放的物品倒塌,影响运输安全。堆放的物品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以免影响司机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矿山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尺寸可参照GBJ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