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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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本级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资料提交说明

申请我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资格的单位须向市医保局提交以下加盖零售药店及上级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

1、《湘潭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书面材料(交原件)及电子文档;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药店员工登记表》上的相关人员(包含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法人代表、上级单位医保管理人员等药店所有员工)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药师上岗证(正、副本),执业(中)药师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经营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5、药店或其连锁公司出具的申请零售药店经办人的介绍信证明;

6、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既往1年内有无违规处罚记录的证明;

7、申请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湘潭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书请申

申请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名称(盖章):

申请单位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送交申请书时间:

接收申请书时间:

明表说填

字迹工整要求内容真实、本表请用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一、.清楚。

二、填写申请书第1—6页时,不要将同一页面的内容分2页填写打印,注意删除空格,或缩小字体填写和打印。

三、填写名称、地址时,要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准确地全部填写,不得用简称或省略。

四、“结算开户银行/帐号/户名”填写:药店若被批准医保定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店结算付款的开户银行名称、帐号、户名。

五、“药店营业执照性质”栏目按药店实际情况填写:连锁直营或加盟、非连锁自营直营、个体、其它。

六、“药店上级单位”是指药店的连锁公司或母公司,如果是独立的药店,相应内容不必填写。

七、“其它商品”是指除了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以外的商品,即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

八、“药品经营违规违法情况及时间”栏目请说明药店及其上级单位的情况,位置不够书写的,应附页说明。

九、“药店销售情况”栏目:相同通用名或正式品名、药典名称的医保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需统计为1个品种,不能多填写。

十、不在药店具体排班上岗的职工人数不能统计在第2页的“药店实际在岗员工”栏目。

十一、申请书第4页《药店员工登记表》的“工作岗位类别”栏目选择填:药店上岗员工,非药店上岗员工(药店上级单位法人代表、药店上级单位医保管理部门人员等)。“员工签名”栏目一定要员工本人签名。

十二、申请书第6页《申请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表述》要填写:具体哪家公司零售药店(药店全称)申请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资格,具备哪些申请条件。应由上级单位申请的,落款应为药店的上级单位名称。

(湘潭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第2页,单位盖章,经办人)

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名称:

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服务量情况登记表

(湘潭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第3页,单位盖章,经办人)

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名称:

药店员工登记表

(湘潭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第4页,单位盖章,经办人)

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名称:

药店员工参加湘潭市医疗保险情况表

(湘潭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第5页,单位盖章,经办人)

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名称:

(湘潭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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