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2〕29号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纳入登记考核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面授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及远程教育等,个人业绩成果折时计算。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一)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二)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或本行术人员参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从事本专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和内容,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不得少于3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时一般不超过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按《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标准》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八条《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凡接受继续教育的,均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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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继续教育对象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同时,单位不得剥夺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外派等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1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2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50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2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3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40学时,专著计80学时。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2008-6-4浏览: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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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促进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学时认定标准:根据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总体标准为:每年至少完成40学时,其中要求至少有10学时的技术专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
具体各类培训课程学时认定标准如下:1.专业技能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2.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3.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
三、学时认定的具体要求:1.学员报名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时间和培训课程内容进行学时认定;3.学员须至少参加80%的培训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测评;4.学员须完成培训课程学习后,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四、学时认定的具体程序:1.学员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缴纳相关培训费用;2.学员参加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计划和时间规定完成培训;3.培训机构完成课程培训后,出具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4.学员收到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后,将证明材料交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学时认定;5.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学时认定细则的规定,对学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学员所获得的学时。
五、学时认定的监管与评估:1.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学时认定工作的实施情况;2.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评估中心负责对学时认定工作进行评估,并进行年度综合评估;3.学时认定工作涉及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常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六、学时认定的奖励与惩罚:1.顺利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由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提供晋升机会、加薪、奖金等;2.拒绝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单位将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管理,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进行登记、考核的工作规范.《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是对其进行业务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三条《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对象是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的统一申领、编号、发证、考核和年度验证工作。
企事业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主要包括指导个人信息填写、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以及在照片处加盖单位印章等工作。
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由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第五条《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记载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成绩。
“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网络培训,攻读学历、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学习内容”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全市要求,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等的具体课程、项目名称.“学习时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
学习时间按学时记载,也可转换成学分记载。
“学习成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记载。
凡领取相应证书的,应注明证书号。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学时完成当年学习任务,每人每年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
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人[2017]4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要求,鼓励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升水利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水利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水利行业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达到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是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水利专业科目和水利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现将《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算项目第三章登记审验第四章组织管理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时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郑人社专技〔201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学时为计算单位,通过登记、考试、审核等手段,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情况。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时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第二章计算项目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科研生产、发展战略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自身发展需要,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徐政人发〔2007〕130#关于印发〈〈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 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2.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3.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4. 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5. 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6. 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国家级科技进步奖96-84学时部、省级科技进步奖72-60学时市级科技进步奖48-36学时县(市)级科技进步奖24-12学时未能获得科技进步奖,但通过国家、省、市、县(市)各级政府部门科技成果验收的项目可分别认定72、48、24、12学时。
2. 获专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认定学时:发明专利48学时/项实用新型专利36学时/项外观设计专利24学时/项同时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只能就一方认定学时。
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一、学时的定义和计算方法1.学时的定义学时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能够证明其参与时间和学习内容的单位。
2.学时的计算方法根据继续教育活动的不同形式和内容,学时的计算方法如下:(1)理论课程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每个学时45分钟计算,不足45分钟的按照半个学时计算。
(2)实践课程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每个学时60分钟计算,不足60分钟的按照半个学时计算。
(3)短期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每个学时60分钟计算,不足60分钟的按照半个学时计算。
(4)在线学习、自学等非面授形式的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每24小时计为一个学时。
二、学时登记管理1.学时的登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将获得的学时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学时登记表。
2.学时的认定学时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相关,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实践性。
(2)学时活动应由正规的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教学资源。
(3)学时活动应经过评估和认证,具有一定的学习和培训效果。
三、学时的使用和核查1.学时的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合适的继续教育活动进行学习,获得符合要求的学时后,可申请使用学时。
2.学时的核查学时的使用应经过审核和核查,主要包括学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核查。
四、学时的有效期和失效处理1.学时的有效期学时的有效期为3年,自获得学时的当年起算。
2.学时失效处理学时失效后,专业技术人员应重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重新获得学时,来维持或提升其专业技能水平。
五、学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学时管理的监督学时管理工作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时的登记和认定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2.学时管理的评估学时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学时登记和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为改进学时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XX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2023年)
XX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X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及需要申报职称的其他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注:专任教师、下一年度需申报职称的其他岗位人员(不含转正定职)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他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每年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必修课考试。
)第二条纳入学时认定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总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公需科目必修课由XX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X)完成公需科目必修课程学习培训和考试,公需科目所获得学分直接计入个人学时档案,无需个人另行登记。
公需科目必修课考试共3次机会,3次考试均不合格者,可在培训期间电话申请开通补学补考。
20XX年至202X 年未完成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仍可参加学习,完成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计入相应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学习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
支持各二级单位选择国家级和XX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开展线上线下培训。
经二级单位认可的培训经历,可以进行学时登记。
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内容包括培训进修类、自学类、学术交流活动类、成果著作类、参与重大工作类以及其他类别等,当年参加的培训、活动或取得的成果、业绩可以登记为当年的学时,不能跨年登记。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综合管理,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与使用政策。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督导落实继续教育学时规定。
第二章学时要求与认定标准第四条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第五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照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六条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参加援藏、援疆、援外,以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乡村振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学时计算。
第七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的培训进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明确。
用人单位采取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等方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的,以及出国(境)留学、讲学、考察、研讨、学习的,以单位通知、进修证书、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计往返),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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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
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
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
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
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5、经组织批准,参加本专业领域内的各类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的,实际每参加1天可认定3个学时,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48学时。
(三)其他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的,每门课程认定20学时。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认定9学时。
3、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可认定9个学时;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通过一个考试模块可认定6个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平均达到72学时,其中每年实际取得公需课程、专业课程学时均不少于24学时。
本办法试行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将继续教育学时填写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表》,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作为评委会评审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公需课程培训情况由市人力保障局负责培训、登记,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课程和其他课程培训情况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平台,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登记、录入系统平台,并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验,核验时必须提供相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登记证书》核验工作每年一次,以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
通过定期验证的《登记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在验证登记专页上加盖继续教育核验专用章。
各(县)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录入、核验工作由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和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考核与职称申报、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单位年度岗位考核聘用等结合起来,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晋升的必要依据。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和有关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承办单位,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职务聘任与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审核时,应当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核验合格的《登记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登记证书》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号、发放,人手一册,个人保管,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
如遗失或填满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发证单位补发或换发。
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在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一栏中填写变动情况。
在本市变动工作单位的,原证书在新单位可续用。
各单位要确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