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服务矿业支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为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一些困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保护要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和限制区的矿业权相关业务办理要求,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厅党组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政府的统筹安排部署下,联合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县为基本清查单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已经设置和将要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突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登记制度,力争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留死角,对清理结果要在相关媒体及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将建档立卡、公示公告等情况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备查。
二、加强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准入管理,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的,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云国土资储[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全面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质量,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地质勘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送审《报告》预审工作制度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对送审《报告》进行预审。
送审《报告》预审合格的,由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预审合格通知。
送审单位持预审合格通知,方可到厅窗口申报,转入《报告》评审备案程序;预审不合格的,退送审单位补正,厅窗口不予受理。
二、预审工作内容(一)报件类1.检查法定报件类(探矿权、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资源整合文件等)的齐全、有效程度。
2.检查勘查合同。
3.属省外勘查单位承担地质勘查/核实项目的,需检查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4.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95号),需检查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前三位编写人员必须是该单位在申报地质勘查资质时确定的勘查技术人员;省外资质单位的编写人员必须是该单位申请备案时确定的勘查技术人员。
所有报告的编写人员必须亲自在报告扉页上签名。
查验报告编制单位、矿业权人名称与印章的一致。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
报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要求今年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工作,结合全省2010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上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申报系统》是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填报工作,国土资源部在门户网站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8888。
二、今年是首次开展《网上申报系统》的填报工作,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务必于2011年2月28日完成网上注册、填报工作(使用手册在网站下载),同时报送2010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材料交省国土资源厅存档(含电子版一份和纸质材料两份)。
三、自2011年1月18日起,地勘单位到其他省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在
《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同时向勘查项目所在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登记表纸质材料。
四、各地质勘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的按时完成。
联系人及电话:李炬************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回复信访人举报有关情况的公告-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回复信访人举报有关情况的公告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回复信访人举报有关情况的公告一、受理情况信访人举报曾于2020年9月2日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反映该厅编制的《云南省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政策规定,至今未收到回复。
经核实,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自然资源部信访办转来的来自于广州市珠湾区文女士的来信,对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反映该厅编制的《指南》提出异议。
二、办理情况2020年9月18日收到信访来信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认真研究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厅信访办于10月20日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办理回复办结;同时,厅信访办将回复意见向信访人寄出,邮寄以地址错误无法接收被退回,11月23日,厅信访办再次电话联系信访人,信访人更改地址信息后表示同意接收,厅信访办再次向信访人寄出回复意见,之后未收到信访人接收失败的讯息。
三、办理结果(一)《指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云南省开展高速公路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一是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云南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的高速公路均全部避让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二是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线性基础设施,在用地审批时,需提供省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5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文件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5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划定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到2020年云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7341万亩。
2017年6月,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完成。
各地要切实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为云南实现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筑牢土地资源基础。
二、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各地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管控作用,做好与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各类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统筹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云国土资[2008]399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9号)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采矿权出让、登记以及转让的管理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采矿权出让(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采矿权,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
不具备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应当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转让其探矿成果。
(二)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市场供需状况,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提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书主要内容及计划建议表格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
纳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采矿权是指: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2.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开采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地;3.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详查(含)以上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三)申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应提交的资料(含电子文档):1.上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2.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指导组办公室,各省级检查验收承担单位: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54号)的要求,现将《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会审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红卫电话:************张述清电话:************周海电话:************附件:1.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细则2.关于印发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略)二○一○年一月八日附件1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细则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54号)及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矿核办发[2009]21号),制定本工作细则,指导省级检查验收工作。
一、验收任务在省级检查验收抽查承担单位抽查工作及项目指导组办公室对成果审查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全面的复查,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二、验收形式验收采用会议形式,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实地核查的成果资料进行会审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担任。
专家由熟悉基础控制测量、矿山地质测量、矿产地质、数据库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矿政管理人员组成。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精神,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矿业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由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以申请登记方式依法办理探矿权新立手续。
其中,由中央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由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按照探矿权新立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申请范围核查表在地勘基金立项论证前,由项目申请范围涉及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先核查并签署意见)4.探矿权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6.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8.省财政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的文件(复印件)9.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0.交通位置图(原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业务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政务信息网上发布
段文婷 国土资源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处 张力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相关政策 地籍管理 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公开 地籍管理处 王志宏 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内容 土地利用 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结果公告 土地利用处 赵树三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审批结果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分等定级公告 土地估价师资质信息 耕地保护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耕地保护处
张晓明 相关业务资质信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等有关术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评审通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目录 储量评审中心 刘和林 矿产储量评估师名单 矿业权交易 交易中心章程 矿业权交易中心 章少华 交易规则 其它相关信息 国际合作 待定 对外合作处 苏娜 财务及政府采购 专项工作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 财务处 朱明玲 政务公开 财务及政府采购 重要项目信息 财务处 朱明玲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国土资源部重要国土经济政策、文件 政府采购 信息中心 李芳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信息言论;
(二) 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言论;
(三)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言论;
邓升陆
徐文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示公告 整理中心
杨坤
文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业务资质信息 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信息 政务公开 建设用地事务管理 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叶文娟 地质勘查 国家资金地勘项目公示 地质勘查处 周赵兴 地质勘查资质信息 矿产开发管理 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产开发管理处 冯小军 已设矿权分布图 矿山督查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处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400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400号)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省或者州(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第二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第二批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第二批专家名单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州市级专家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各有关单位提交的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资格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最终确定吴学群等24位同志为第二批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专家,现予以公布。
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第二批专家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性别专业职称电话1吴学群昆明理工大学国土工程学院男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副教授 2杨满春云南省石屏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女工程造价高工 3刘相琴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男地质专业高工 4李宏坤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男地质矿产专业高工 5王荣华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男工程测量专业高工 6武龙祥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男地质专业高工 7张军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男测绘专业高工 8冯太相昭通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男工程测量专业高工 9王爱华云南中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男地图制图工程师 10沈俊红河州国土资源局整理中心男土地管理工程师 11赵伟男泸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男国土管理工程师 12彭云锋石屏县国土资源局地产开发事务所男土地资源管理工程师 13周长元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男测量工程专业工程师 14李超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男测量专业工程师15王学文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男地质专业工程师 16朱立宏昭通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男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师 17郑洪东昭通市通力资源服务中心男测量专业工程师 18谭娟大理州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女测绘专业工程师 19杨成花大理州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女土地资源管理土地估价师 20李一凡大理州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男工程测量专业工程师 21洪志有普洱市土地科学研究所男测量专业工程师 22姜秀永普洱市国土资源测绘管理中心男测量专业讲师 23周铭普洱市地产事务所男地籍测量与土地管理土地登记代理人 24施玉峰西双版纳州测绘管理所女土地资源管理工程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11日——结束——。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二、申报材料要求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
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四、收费事项无五、办理结果用地预审意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促使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其保护资源与环境的义务,逐步建立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证金的分级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交存及本息返还(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山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大、中型矿山,由矿山所在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管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小型矿山,由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保证金的交存和本息返还,统一在本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保证金专户中办理。
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的保证金交存、和本息返还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保证金管理机关。
(五)采矿权人凭保证金交存凭证、相关材料及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附件1),到采矿权审批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在《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经领取了采矿许可证,但尚未交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应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规定及时交存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年检时,采矿权人必须持保证金交存凭证、相关材料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到采矿权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二、保证金账户设置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代理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
(一)省国土资源厅指定代理银行具体负责办理保证金的专户开设、专户资金存储和支付业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2014年6月1日前已组件上报有权批准机关的用地报件,按原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经2018年3月2日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现将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将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涉及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其印章(具体委托下放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公开出让”的原则,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采矿权出让的各项规定,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云国土资勘[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02]1号)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开采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地242号、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维护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活动必须按《勘查登记办法》依法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地质调查证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承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格,持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地质调查证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发证,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证或以其他审批发证替代法定的地质调查证和勘查许可证。
国务院、省、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下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地质调查指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质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含灾害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医学地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的勘查评价和旅游地质勘查等)、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能(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的统一登记。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产权登记调查、不动产测绘、纠纷调解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流管理。
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开发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自然资源价格公示,承担自然资源定级和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和考核,引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中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一体化的相关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土地和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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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程序 பைடு நூலகம்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对规划的审查意见。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涉及基本农田,其乡镇规划属于州(市)批准权限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对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对于单独选址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既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也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涉及规划修改,但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批准权限的,附州(市)人民政府对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还须提交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州(市)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的初步论证意见(盖单位公章)、项目拟占地统计表及规划修改调整表、规划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涉及基本农田的还须提供听证笔录等。
一、规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说明依据的文件、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省、州(市)、县级规划:说明依据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说明项目依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文件、条款。
(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对用地规模统计表中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一致,包括数量、土地利用类型和规划用途的情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三)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按照"耕地保有量不变,规划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不增加,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进行调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经过听证、论证。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项目实施前建设用地指标及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核实调整地块的位置、面积、地类和类型,是否是规划建设用地。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单独申请局部调整规划,其规划调整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随建设用地报件审批。
开发区涉及调整规划的,其申请程序同县(市、区)。单独编制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发区,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修改。
(二)会审提交资料
1.一书四方案(或三方案)中的土地利用分类表;
2.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对规划审查意见;
3.经批准的注明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州(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涉及规划修改的,规划审查补充资料同前述预审中材料要求。
三、规划审查需提交资料
(一)预审提交资料
1.州(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县级规划审查意见基础上,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及相关图件,并对图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规划调整的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对于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国家、省重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落实,资料齐全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对于非国家、省重点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且符合相关规划(如矿产资源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属于下列情况的可考虑调整规划:(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鼓励类项目;(2)属于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医疗卫生、农业、高新技术、循环经济、红色旅游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3)对选址有特定要求,如地质灾害引起的移民安置、矿产资源开采等。
对非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不允许调整规划。
(三)城市批次用地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有关具体问题
对于已批复用地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报批中,其申请用地面积与经批准的预审面积不等时,对预审面积大于规划调整请示或用地申请面积的,出具说明材料,最后面积以实际规划调整或用地批准面积为准,并完善规划调整方案的听证、论证、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对于预审面积小于规划调整请示或用地申请面积的,应按程序重新调整规划、组织听证、论证,并按相关程序重新编制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新(扩)建项目用地
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扩)建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会审中规划审查,严格标准,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规〔2006〕78号)等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