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罪犯超期不归现象应引起重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外就医罪犯超期不归现象应引起重视

新闻来自:中原区检察院录入:中原区检察院发布日期:2010-6-28 阅读:

近年来,保外就医罪犯超期不归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反映出一系列值得注意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机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管改造场所羁押,回到社会上就医看病,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准予其暂时监外就医的行为,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体现了我国刑法执行工作的人道主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

条规定: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为了使执行机关能准确把握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联合颁布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种类、审批程序、收监条件等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就医期满后不能按时收监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客观性、严肃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监管场所和社会的稳定。

一、保外就医罪犯逃避收监的主要方式

1、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经治疗病情已痊愈或基本好转,但这些罪犯为达到继续留在狱外的目的,钻个别监狱干警不亲自带罪犯到指定医院鉴定的空子,托关系开具虚假的病情证明,骗取监狱机关延长保外期限。

2、个别罪犯以自伤、自残等方式故意扩大病情,人为的延长疾病的治疗时间,达到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目的。

3、部分办理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狱后并不就医或不配合治疗,致使病情得不到好转。

4、部分保外期满的罪犯,在家人、亲友的帮助下,以原地藏匿或外出打工的方法,逃避监狱机关的收监。

5、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采取拉拢、腐蚀公安机关、监狱机关个别干警,利用这些人员的“掩护”、“帮忙”达到“以保代放”,长期在外的目的。

二、保外就医罪犯不能按期收监的主要原因

1、个体因素。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法制观念淡薄,过惯了放荡不羁、自由散漫的生活,一旦出狱就不愿再到监管场所接受强制改造,采取种种方式逃避收监。

2、环境因素。罪犯的具保人、家庭成员、亲友等通过为罪犯开具虚假证明骗取续保,或以提供场地、资金等方式将罪犯藏匿,阻挠监狱机关的收监。

3、立法工作滞后,按司法部的规定,对擅自超期不归的保外就医罪犯,按脱逃进行追捕。但在实践中,目前仅是将超期不归的时间不计入实际执行刑期,逃避收监的罪犯被抓捕后也只是服完其未执行的刑期,造成了事实上的“逃”与“不逃”一个样,对罪犯缺乏约束力,不能促使罪犯在保外情形消失后主动回监狱接受改造。

4、部分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不力。《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对其严格管理”。《监狱法》第27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同时,《监狱法》第28条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失控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监狱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收监时,个别公安机关不予配合甚至抵

制,增大了收监工作的难度。

5、个别监狱对保外就医工作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有卸包袱的错误思想。个别监狱处于经济或管理上的原因为一些年老体弱的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在这些罪犯保外期满后不及时收监或根本就不收监。

6、保外就医罪犯的抓捕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于下落不名的保外就医罪犯的追捕,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狱机关密切配合,还是由监狱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三、保外就医罪犯不能按期收监的不良影响

1、影响刑罚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情形消失后,如不能按期收监,则不仅造成了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也势必影响刑罚执行工作的客观性和严肃性。

2、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保外就医罪犯能否按期收监,直接影响狱内的改造秩序,如果收监工作开展的不顺利,应收监而未收监的罪犯人数过多,比例过大,少数别有用心的罪犯就会在保外就医上大做文章,不惜以身体为代价伪病、装病,骗取保外就医。对于这种情况的区分是有一定难度的,稍有不慎就会使其阴谋得逞。

3、不利于社会的安定。虽然在办理罪犯的保外就医时,要求保外就医得罪犯出狱后没有社会危险性。但实际上,造成罪犯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一点很难把握。保外就医罪犯逃避收监,非法获取自由的行为暴露了其胆大妄为、法制观念单薄、改造不彻底的一面,这部分罪犯若不按期收监,对社会的安定构成很大威胁。

针对保外就医罪犯收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应不断加大立法力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保外就医活动,加强保外就医罪犯的收监工作。

1、通过立法,将保外就医罪犯逃避收监的行为定位脱逃罪,对于有保外后擅自不归行为的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采取非法的手段脱离羁押场所的行为)。从主体看,逃避收监行为实施者是罪犯;从客体看,罪犯逃避收监的行为侵犯了监狱机关对被监管人正常的监管人正常的监管活动;从主观方面看,罪犯逃避收监的行为是积极的、主动的;从客观方面看,罪犯逃避收监的行为,造成了罪犯事实上的脱管,有着从羁押场所直接脱逃同样的法律后果。从以上四个方面看保外就医罪犯保外期满后逃避收监的行为,均符合脱逃罪特征,所以应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脱逃罪,实行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罪犯的侥幸心理,使罪犯认识到“逃”与“不逃”不一样,确保收监工作的正常进行。

2、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具保人的行为,明确规定具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其切实履行具保责任,起到担保作用。对于具保人不履行责任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通过立法等形式,明确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的分工,使保外就医的罪犯始终处于监督管理下,消除管理上的死角,切实做到不脱管。

4、加大对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考核、收监工作的监督力度,依法约束刑罚执行机关的行为。对于保外就医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5、通过立法,明确保外就医罪犯的追捕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狱机关密切配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