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
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技术创新中心 制度汇编
技术创新中心制度汇编一、制度概览技术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技术研发、创新与转化的重要机构,以激发员工创新潜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目标。
本制度汇编涵盖了技术创新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考核措施,以便全体员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中心的发展。
二、管理制度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技术创新中心的各项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员工,包括实习生、访问学者等。
工作流程及考核措施:员工招聘与培训: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发展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和培训计划,经过面试、考核和培训后,正式录用员工。
员工转正时,需对其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财务管理: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资金申请、报销等事宜。
员工需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报销流程。
对于涉及财务违规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知识产权管理:中心鼓励员工进行创新研究,并对其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员工在职务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和管理。
人事管理:中心设立人事部门,负责员工档案管理、绩效考核、晋升和调动等事宜。
员工需遵守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事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工作规程管理程序:立项阶段: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需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合理分配资源,并按计划推进项目进度。
项目结项阶段: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需提交结项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结项。
数据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定期提交项目进度报告,汇总项目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信息。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以确保数据安全和准确性。
安全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规定,确保项目数据和成果的安全。
对于涉密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严禁泄露机密信息。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机制范文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机制范文技术创新中心是指为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而设立的机构,其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架构,技术创新中心通常设有理事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管理团队等组织架构。
理事会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专家顾问委员会则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意见,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 人才队伍,技术创新中心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科研人员、项目经理、市场营销人员等。
这些人才需要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团队合作能力和市场营销技能,以推动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 资金支持,技术创新中心通常需要依靠政府资金、企业赞助、科研项目资助等多方资金支持。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项目评审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是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创新项目管理,技术创新中心需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
要注重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市场导向,加强项目间的协同与整合,提高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5. 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机制还包括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中心需要建立科技成果孵化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提供技术转化、产业化的全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6. 制度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研成果评价制度等,以规范中心的运行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益。
总的来说,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机制涉及组织架构、人才队伍、资金支持、项目管理、技术成果转化和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和完善,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厦科发计[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发计[2008]17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厦财企〔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企〔2024〕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有关精神,围绕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就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支持重点(一)实施范围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新一代人工智能、深海空天等领域的技术攻关项目。
(二)支持重点1.促进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我市未来产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集聚优势资源和引领产业升级为目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入融合,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竞争优势,培育发展新动能。
2.加速国产化替代。
聚焦我市企业和国内外一流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对标先进,以追赶或超越同品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指标为目标,支持企业通过研发攻关达到国际或国内一流技术水平,突破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国产化替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项目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能力的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七章项目验收及终止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按照《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执行。
“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形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具体规定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办事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厦工信投资〔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工信投资〔2022〕36号各区工(科)信局、财政局,火炬管委会,各相关工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厦门市技改服务基金更名为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对我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投入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一)项目固定资产融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
2. 省市重大重点工业投资项目。
3.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企业研发投入融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
2. 上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
3. 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新注册工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一)项目固定资产融资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业的设备购置、厂房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提供融资支持。
单个项目放款不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融资比例不超过70%,企业可配套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研发投入融资对企业研发投入提供信用贷款和增信支持。
1. 存量企业,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
新注册企业,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1000万元。
2. 对于企业研发投入融资需要增信支持的,参照并适用同期增信基金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收取相应增信服务费。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 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 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 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 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 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 局,市经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属于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由市经信局分别转报国家发改委、省经 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 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 销和更名结果。
18 新产品销售收入
19 新产品销售利润
20 利润总额
21 纳税总额 22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获省政府质量奖数、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以及 23 市质量奖、市优质品牌、市著名商标数数
单位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月 项 项 个 个 个 万元 项 项 项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 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 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最新版《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最新版《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最新版《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为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制定了《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厦科联〔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15号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一)开展技术研发。
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二)孵化科技企业。
技术创新中心运营机制方案
技术创新中心运营机制方案一、总则技术创新中心作为一个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的平台,其运营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
本方案旨在对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营机制进行全面规划,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架构1. 核心团队技术创新中心的核心团队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技术领域专家。
他们将负责中心的整体规划、执行和管理,有能力带领团队进行科研创新和技术应用,确保中心的运营目标得以实现。
2. 专家顾问委员会技术创新中心将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吸纳国内外知名专家,为中心提供战略指导和专业技术支持,确保中心的科研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3. 合作伙伴技术创新中心将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
三、运营管理1. 中心日常管理中心将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流程和管理权限,确保运营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项目管理中心将对科研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和结题等环节,严格把关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确保科研成果的落地应用。
3. 人才培养中心将建立人才培养计划,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研人才,为科研创新和技术应用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4. 财务管理中心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申请、项目支出等财务工作,确保中心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四、科研创新1. 重点领域中心将在石油化工、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重点布局,深耕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研创新平台。
2. 科研成果中心将加大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科研人员的持续创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3. 创新合作中心将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技术应用1. 产业对接中心将与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加强对接,围绕相关领域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发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厦经技[2002]235号),市经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经技[2002]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中心建设的管理制度
创新中心建设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推动创新发展,提高创新综合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制度适用于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依法合规,科学规范,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支持为辅助的原则。
第五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强化信息披露,强调诚信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优化服务体验。
第六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跨界融合,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第七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加强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国际技术转移和项目合作。
第八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加强风险管控,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九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制度执行,保障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
第二章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组织架构第十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组织架构应健全,明确权责,科学分工,确保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管理机构应包括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创新中心领导班子应包括主任、副主任等。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三条创新中心各职能部门应包括科研部、成果转化部、创业服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设立专职监督员,加强对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法律风险的控制。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设立专职财务审计人员,加强对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创新中心需明确组织宗旨,发挥组织优势,推动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创新中心需要建立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科研成果和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创新中心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创新中心需要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选题、研究方向和项目资金使用标准。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厦科联〔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7〕1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4月10日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部分科技型企业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并予以扶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每3年复核一次。
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资格期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保障科创服务平台正常运行,提高科创服务平台有效利用率,充分发挥科创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聚集培育科技服务机构作用,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创服务平台管理职责第三章机构入驻与管理第四章附则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创服务平台”)管理,保障科创服务平台正常运行,提高科创服务平台有效利用率,充分发挥科创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聚集培育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创服务平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机构入驻区,包括:科技中心展览馆1号楼、科技中心5号楼2-6楼、交流中心主楼6号楼3-6楼。
(二)综合服务配套区,包括:科技中心会议楼3号楼、科技服务大厅、交流中心主楼6号楼1-2楼、餐厅等综合服务场所。
第二章科创服务平台管理职责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为科创服务平台主管部门,负责遴选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指导和监督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制定科创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开展相关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负责科创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为入驻机构提供服务。
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遴选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每期采购服务时间为三年;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开展各项工作,并向市科技局提交科创服务平台运行年度工作报告(含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现将《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24日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与认定第三章考评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全省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2号)和本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突出市场运作、实效评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厦府办〔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2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4日厦门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四章支持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和科技顾问体系,发挥对我市发展的辅助参谋和智力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顾问,是指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在科技重大决策、科技招商、国际科技合作、人才队伍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等方面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顶尖人才。
第三条科技顾问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市政府名义聘任,聘期5年,到期可续聘。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顾问的日常管理服务,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协助开展具体工作,工作报酬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
人员或机构的选聘、管理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科技顾问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健康状况良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研究领域与我市重点产业密切相关,学术造诣深厚,具有前瞻性思维和战略性眼光,能为我市重大科技决策和产业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国内外著名奖项获得者,各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等;(二)关心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在推动我市经济建设、科技创新、国际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著名科技界人士;(三)具有深远的行业影响力,在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深入合作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的领军型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技术创新中心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技术创新中心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技术创新中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创新效率和质量,保障技术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1. 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等。
通过设立专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定人员的职责和权责边界,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2. 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执行、监管、验收等环节。
明确项目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规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团队成员的职责,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质量。
3.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
规定技术创新中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分配的原则,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盗窃。
4. 设备与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设备的采购、维护和使用管理,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等。
确保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设备和资源的充分供应和合理利用,提高创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确保技术创新工作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和意外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6. 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技术创新人员
和项目进行评估,激励和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和项目,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持续发展。
7. 沟通与协作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促进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各部门和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创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市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工信规〔2022〕3号,附件1)的要求,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办法,现将开展2024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创新中心认定条件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的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可申请认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建立了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形成了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应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类创新主体的责权利,有责权明晰的管理团队,实现了正常运行。
(二)具备了较强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等方式提供服务的能力。
(三)研发队伍相对固定,创新中心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应有共同组织实施的技术创新路线图,培育期间研发5项以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通过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了行业引领作用,共性关键技术已开始产业化。
(五)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成为培育单位后,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并已开始向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的企业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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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文件精神和《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部署,推进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市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中心以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是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中心旨在通过履行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示范,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研究、设计、试验、咨询和培训等技术服务业务,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技术研发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集聚和培养高层次、专业化技术人才。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中心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指导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绩效评估;支持、推荐中心申报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工作。
第二章组建
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以柔性电子、新型显示、云服务、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海洋科技、软件信息、智能制造、生物与健康、第三代半导体、先进功能材料、新一代人工智能等为重点领域,一个领域原则上只认定一家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条根据相关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不同主体牵头组建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七条申请组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心应有明确的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和主要任务;
(二)牵头单位须为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技术上应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或PCT 国际专利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
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三)企业为牵头单位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5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不少于3件,已有至少3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
高校、科研院所为牵头单位的,对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相应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近三年主持各类科研项目10项以上(至少有一项为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
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不少于5例。
(四)鼓励中心成立独立法人。
未成立独立法人的,应建立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五)中心须有相对固定的综合办公场所,须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中心须具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试验场地。
其中,科研用房不少于2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0万元。
(七)中心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近三年拥有不少于3项科研成果的人员不少于15名。
(八)中心应建立健全资产、经费、人员、科研、服务等方面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探索新型体制机制。
第八条中心组建程序如下:
(一)申报。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提交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调研评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调研,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现场调研情况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四)行文批准。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下文批复组建,中心进入组建期,统一命名为“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两年。
建设期内,在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申报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申请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批复组建二年以上五年以内的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可申请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
(二)中心在组建期间引进或培养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名,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近三年拥有不少于3项科研成果的人员不少于20名。
(三)组建期间,中心须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不少于1000万元。
(四)组建期间,中心申请发明专利或其它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已有至少3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
(五)中心应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开放服务,每年需有承接研究、设计、试验、咨询和培训等技术服务。
(六)中心需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1.董事会或理事会由各方选派代表组成,由不少于5名人员组成,负责重大事项决策。
2.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牵头组建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
专家委员会每年需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七)中心主任由董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须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的学术、创新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具有较强的创新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八)中心及牵头组建单位不存在被列入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申请单位网上申报。
(二)调研评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
专家评审通过的,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文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心,市科学技术局行文批准,享受有关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组建五年仍未申请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将不再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后,原称号将不再保留。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给予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研发活动、引进人才等中心运营支出。
第十五条经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并获国家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第十七条对已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实施关键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对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评估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运营补助;评估良好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运营补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不及格的,撤销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称号。
第十八条对未转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保留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运营补助;评估良好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运营补
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不及格的,撤销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送情况作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发生牵头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和主任、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书面报告和现场核实情况决定原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中心主动提出取消的;
(二)中心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三)中心连续两次评估不及格的;
(四)中心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组建、认定和绩效评估的;
(五)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因出现严重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技术创新中心经认定后统一命名为“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授予牌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