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返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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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返租)

出租方(甲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代表:

地址:济南市环山路57号山东中润集团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之相关约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济南市区路山东中润世纪城号铺位出租给乙方,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M2。

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年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双方约定为免租期。

第三条:该出租房屋为商业用途,乙方可自行经营或转租。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改变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为元/ M2.月,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下同)(大写);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为元/ M2.月,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乙方在签定本租赁协议当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个月的租金,租金总额为(大写);乙方在年月日前交纳剩余全部租金,租金总额

(大写)。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优先偿还出租房屋的房款并由乙方代交,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收取租金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出租期间,甲方负责支付国家规定之相关税费;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的相关税费,乙方代为交纳并出示有效凭证给甲方。

第八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停止其相关设施的使用并追究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第九条: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非正常损坏,负责出租物业日常的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各项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等,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乙方可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甲方无权干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将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迁出租房屋;

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应据实结清各项费用,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第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月以上;

(二)、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节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即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继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定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十五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按等同或高于甲方购买出租物业时签定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之交付标准交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交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拖欠租金,甲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乘以月租金的0.3% 。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格式的条款如有增减,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签证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二条: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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