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45334b0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ea.png)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是为了推动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而制定的。
该指南中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流程等。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验收标准的确定:在进行验收前,需要明确工程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在指南中规定了不同类型工程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2.工程验收流程的规划:指南中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具体流程,包括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过程中的逐项验收和验收后的工作。
3.验收材料和程序的要求:指南中规定了验收材料和程序的要求,包括相关文件、记录表格、检查表和验收程序等。
4.验收工作的具体方法:指南中描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包括检查质保手册、工程档案、验收单据等。
5.工程等级和验收的细节要求:指南中还对工程等级和实际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总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实施指南中所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可以提高工程验收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生产经济的发展。
市政工程验收流程
![市政工程验收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ed82dce1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25.png)
市政工程验收流程第一篇:市政工程验收流程市政工程的验收流程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市政工程验收流程如下: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扩展资料市政工程(municipal engineering)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b298417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67.png)
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一、背景。
市政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市政府决定对市政设施的移交实施进行方案制定。
二、目的。
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市政设施的移交程序,明确责任主体,提高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效率,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移交计划。
首先,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移交计划,明确移交的时间节点、程序和责任主体。
2. 移交协调。
移交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协调,确保移交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移交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3. 移交验收。
移交完成后,应当进行移交验收工作,确保移交的市政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移交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移交公告。
移交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移交公告,告知市政设施的移交情况和相关责任主体,提高社会公众对市政设施移交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四、责任主体。
市政设施的移交实施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任务,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市政府。
市政府是市政设施移交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移交实施方案,并对移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
2. 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市政设施的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移交接收单位。
移交接收单位应当配合移交工作,积极参与移交验收工作,确保移交的市政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沟通。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严格执行。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时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办法
![新时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f9c51e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34.png)
.保证所移交的设施范围、质量、使用寿命等要素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有关设计文 件及批复的规定和要求;保证所移交的建设项目有关文字、图纸、数字化资料等真实、准确;
六、关于争议和违约的约定
甲、乙双方在移交接收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甲、乙双方单 方面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协调意见,甲乙双方应当执行。
七、补充约定
八、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基础设施运行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养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的移交接收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移交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部门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联审时,应当邀请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 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承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范围、数量、类型对移交的项目所有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在 保
证金退付时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保修期满后组织质量回访。
五、乙方责任
.自本协议生效后负责所接收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办理设施产权的相关手续;
.负责落实该设施养护经费的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后认为市政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收条件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a2bfcd1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f9.png)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第七条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相关问题的函-津水监〔2018〕1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相关问题的函-津水监〔20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145d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ae.png)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相关问题的函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相关问题的函津水监〔2018〕1号地铁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移交市政设施的函》(津地铁工程〔2017〕199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按照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资改组〔2017〕20号)文件要求,经现场勘查,并与你公司充分对接,专题研究,现回复如下:一、文化中心公交场站及大巴停车场雨水泵站(一)该泵站位于文化中心公交场站及大巴停车场南侧,主要承担着文化中心公交场站及大巴停车场雨水排放任务。
(二)接收意见由于该泵站为文化中心公交场站及大巴停车场排水配套设施,非中心城区排水规划泵站,且只负责排除站区内雨水,没有公共排水服务功能。
因此,建议由你公司自行管理,同时,请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站区内排水安全,加强汛期防汛自保措施,避免出现淹泡。
二、西减河东路框构桥及跃进路框构桥泵站(一)该泵站位于地铁二号线国山路站与空港经济区站区间西减河东路及跃进路平交处,主要承担着西减河东路及跃进路临时通道雨水排放任务。
(二)接收意见由于上述两处泵站均位于外环线以外,不属中心城区排水服务区域,建设目的为解决西减河东路及跃进路临时通行问题,待周边地区实现规划后废除,因此两处泵站均无规划手续、无排水出路,仅以周边渗水坑作为临时调蓄解决排沥问题。
建议由你公司自行管理,同时,请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排水安全,加强汛期防汛措施,避免出现淹泡。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4b777672f242336c1eb95e65.png)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道桥、排水、绿化及照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建设局前言为规范南沙区市政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南沙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指南将验收分为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将移交分为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绿化园林及照明工程的验收与移交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本指南由南沙区建设和管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 - 1 -一、目的..................................................................................................................................................................................... - 1 -二、名称解释 ............................................................................................................................................................................ - 1 -三、适用范围 ............................................................................................................................................................................ - 1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2)第三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使用移交 (4)一、工程验收分类 (4)二、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 (4)三、竣工验收程序及步骤 (7)四、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8)五、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 (8)六、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9)七、市政基础设施使用移交 (10)八、工程质量保修 (12)第四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 (13)第五部分附件 (1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14)2、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书 (14)3、图纸资料移交记录表 (14)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流程图 (14)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南沙区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和移交工作,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版)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版)](https://img.taocdn.com/s3/m/d76f79baaf1ffc4fff47ac2d.png)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根据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结合《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穗建人〔2020〕223号),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原则上除可承诺办理的备案、验收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外,其余事项在竣工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
二、适用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除外),适用本方案。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为三类:(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光纤到户通信配套备案、气象部门防雷验收、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其中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园林绿化、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dc760cfaef8941ea76e05f2.png)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02〕22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建函〔2002〕39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第四条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一)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符合本规定附录A。
第五条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297mm×210mm),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pdf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pdf](https://img.taocdn.com/s3/m/4349f5cdaf1ffc4fff47ac1d.png)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02〕22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建函〔2002〕39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第四条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一)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符合本规定附录A。
第五条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297mm×210mm),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920b3258bd63186bdebbcc3.png)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在AA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一)建设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合格。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完成建设,达到《AA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各项消防设施和功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和参建单位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人防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五)档案验收实行容缺办理。
建设单位向档案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并取得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意见。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及分工1.规划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受理范围:(1)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高新区,广清产业园)市政府投资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含建筑、市政)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余建设项目由清城分局负责;(2)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清新分局负责;高新区约110平方公里范围内(地块一约12平方公里,位于百嘉科技园,四至范围为广清高速以东、规划湖城大道以南、广清大道以西、大燕河以北;(3)地块二约9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广清高速以东、佛清从高速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南、武广高铁以西地块以及嘉福工业园。
具体以备案红线范围为准)的建设项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A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由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验收范围:一、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XX市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
![XX市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4720ebaeaad1f346933f9c.png)
XX市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道路、桥梁、照明等新建工程移交接受管养,使新建工程与管养有机衔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桥(含隧道、涵洞)、排水、综合沟及照明工程的验收与移交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且保修期满15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进行现场验收与资料移交。
第四条现场验收移交要求1、道路路面应密实平整、接缝平顺、无裂缝、沉陷、脱皮、麻面等现象,结构层厚度、纵横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2、人行道砖及侧、平石应完整、牢固稳定,砌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高差应符合要求,侧石外边线应顺直,树穴位置正确,人行道路洁净无堆放物。
3、雨污水相关设施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管道畅通,不得有泥土、砂浆、垃圾等杂物。
检查井及进水口砌筑砂浆饱满,灰缝、抹面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井内流槽平顺,踏步安装位置准确,未有建筑性垃圾等杂物;井框、井盖完整无损,安装平稳、位置正确。
4、综合管道相关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墙面应平整垂直,不得有通缝,砂浆饱满,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砖墙和拱圈的伸缩缝应对正,缝宽应符合设计要求;隧道内不得有建筑垃圾等杂物。
混凝土基础不得有石子外露、脱皮、裂缝等现象,伸缩缝位置正确、垂直、贯通。
检查井砌筑灰浆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平整,未有空鼓、裂缝等现像;进盖安装平稳、位置正确、完整无损,安装有防水胶圈;井内未有建筑垃圾等杂物。
5、挡土墙及护坡完好,边坡平整、坚实、稳定,泄水孔通畅,排水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通畅,沟内清洁。
6、照明相关设施及其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灯杆、灯臂、灯具安装正确,固定牢靠,金属灯杆、灯座有接地保护;电缆排列整齐,无损伤,接头良好;间距、弯曲半径、绝缘符合规定,配电柜的固定接地应可靠,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和接线齐全完好,位置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
温州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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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实施办法温州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实施办法(第二次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道路;2、城市桥涵(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3、城市隧道;4、城市排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5、路灯设施;6、其他设施;7、上述设施附属管理用房。
其它附属设施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市政设施移交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即接收单位)办理移交。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市政设施的建设,并在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及时向接收单位办理移交。
在未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管理。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专业管养单位进行接管,签订接管协议书,养护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接收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接收市政设施,并在接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市政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第七条为便于今后项目移交接收工作,规划部门或发改部门组织市政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联审时,应邀请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参加。
对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移交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界定手续,确定接收单位,填写《温州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界定登记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政运营维护移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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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运营维护移交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市政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维护变得日益重要。
市政运营维护工作是市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市政运营维护移交方案。
二、市政运营维护移交的必要性1. 提高市政设施的利用率。
市政设施的使用寿命有限,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会出现老化、损坏等问题。
及时的维护和保养可以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设施的利用率。
2. 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
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维护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需求。
一旦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将会对市民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困扰。
因此,及时的维护与保养市政设施对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至关重要。
3. 提高城市运营效率。
市政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城市的运营效率。
如果市政设施的维护工作得当,将能够提高城市的整体运营效率,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市政运营维护移交的原则1. 及时性原则。
对市政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需要及时响应,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结果导向原则。
市政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需要以提高设施的利用率、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和提高城市运营效率为目标,以结果为导向进行工作。
3. 循证原则。
市政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需要合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根据设施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循证为依据进行工作。
四、市政运营维护移交的工作内容1. 市政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需包括对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故障处理、大修等内容,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运营维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等,需要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保障市政设施的运行安全。
3. 运营维护工作还需要对市政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以指导未来的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
五、市政运营维护移交的工作流程1. 建立领导小组。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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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各开发企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2月21日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以及相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序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在本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三、开发项目在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应书面通知相关的接收单位,属成本价移交的设施(公交站场和邮政所)应附计价说明,成本造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接收通知应同时报区建设局备案。
四、在移交时,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经接收单位签章确认后,企业自行妥善保管,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五、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
六、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并明确接洽方式。
没有反馈移交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按《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七、开发企业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
八、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九、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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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广州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
2.目标:通过建设移交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按时完成、安全可靠,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项目审批程序1.项目初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相应的政府部门申请项目初审,并提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及预算。
2.施工许可证:项目初审合格后,政府部门将颁发相应的施工许可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其开始项目建设。
3.移交验收审批: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移交验收审批,证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要求完成,并提交相关的验收报告及移交文件。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1.范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水电气设施、排水系统、供暖供冷系统、绿化景观等。
2.设计规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广州市的相关规范,保证其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3.施工质量: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竣工验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需经过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四、移交管理程序1.移交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工前,向政府部门申请移交,并提交相应的移交材料。
2.移交验收:政府部门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移交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后,将颁发相应的移交证书。
3.移交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政府部门提交移交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
4.管理及维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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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巩固市政设施建设成果,完善移交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建成后尽快纳入正常管养,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管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党代会“两聚一高”主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福祉,从群众需求出发,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工作标准,精准施策发力,着力解决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部门合力、条块联动、高效有序,着力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贡献。
二、工作要求按照“建设规范、验收合格、移交顺畅、管理精细”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建设管理、优化验收程序、明确移交责任、完善管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移交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1.市建委会同市城管、交通、水务、园林、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交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市政设施建设、验收、移交和管养工作,负责解释本意见中的相关条款。
2.市建委建立市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提前对接;组织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审查会征求设施管理部门意见,设施管理部门在审查会结束一周内组织研究并书面反馈。
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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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提供市民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市政设施的移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对于规范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移交范围。
本次市政设施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公共建筑、照明设施等。
具体移交范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移交标准。
1. 移交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市政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移交标准应明确市政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单位。
3. 移交标准应包括市政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保养要求、使用管理规定等内容。
四、移交程序。
1. 制定移交计划,明确移交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
2. 进行市政设施的全面清查和评估,确保移交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确定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完成移交手续,包括资料的整理归档、设施的交接确认等程序。
五、移交责任。
1. 移交方责任,提供市政设施的详细资料和清单,协助评估和验收工作。
2. 接收方责任,确保接收市政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好性,制定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计划。
六、移交验收。
1. 移交方应提供市政设施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确保移交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接收方应对移交的市政设施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移交内容的完整性和质量。
七、移交后续管理。
1. 接收方应建立健全市政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移交方应对接收方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八、总结。
市政设施的移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能够使市政设施的管理更加规范和高效,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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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道桥、排水、绿化及照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建设局前言为规范南沙区市政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南沙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指南将验收分为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将移交分为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绿化园林及照明工程的验收与移交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本指南由南沙区建设和管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 - 1 -一、目的..................................................................................................................................................................................... - 1 -二、名称解释 ............................................................................................................................................................................ - 1 -三、适用范围 ............................................................................................................................................................................ - 1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2)第三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使用移交 (4)一、工程验收分类 (4)二、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 (4)三、竣工验收程序及步骤 (7)四、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8)五、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 (8)六、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9)七、市政基础设施使用移交 (10)八、工程质量保修 (12)第四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 (13)第五部分附件 (1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14)2、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书 (14)3、图纸资料移交记录表 (14)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流程图 (14)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南沙区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和移交工作,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名称解释本指南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公共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堤岸、栏杆等附属设施,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具有防潮蓄洪功能的河涌、湖泊(含人工湖)。
园林绿化设施是指绿化种植、假山叠石、地坪园路、园林建筑及小品、园林电气喷灌等。
三、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并提供公共使用的市政设施。
单位、个人或非建设系统单位投资兴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可参照使用。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标[2000]142号)。
5、《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
6、《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68号)。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8、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90)。
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1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11、广东省城市桥梁质量检查和检验评定办法(试行)。
12、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1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14、广州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试行)。
15、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1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T68-96)。
1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1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97)。
19、《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年77号)。
2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21、《埋地高密度聚乙烯中空壁缠绕结构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33-2003)。
22、《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3、《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意见》。
24、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
25、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编制指南。
26、《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27、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8、《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0、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32、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
33、《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等。
第三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使用移交一、工程验收分类(一)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的要求组织进行的整体的、综合性的最终验收。
(二)整体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由于某些法定手续短期内不可能办理完毕、短期内不可能完成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了尽快将该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该工程移交给有关单位而进行的验收。
(三)部分完工验收工程某部分完工后,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因征地拆迁、或某些法定手续未办理完毕而短期内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了尽快将该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给有关单位而进行的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一)一般条件和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和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
7、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有施工安全评价书。
11、有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专项验收证明。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3、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二)专业条件和要求1、道路工程(1)已完成地名申报;(2)无障碍设施和装饰井设置符合规范;(3)已建立桥梁永久性检测网;(4)已编制道路、桥梁和隧道养护手册;(5)道路湾沉试验、桥梁荷载试验符合规范;(6)隧道配套设施完备;(7)主体结构、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等等。
2、排水工程(1)隐蔽工程验收合格(重点是地基和基础、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结构和断面尺寸、接口和变形缝、防腐层和防水层、地下管道交叉的处理);(2)闭水试验合格、闭水试验所用沙袋等物品已清理完毕;(3)提供管道质量检测报告且检测结论合格:新建项目采用CCTV检测法,原有项目可选用通球法、声纳检测法、激光检测法、染色检验法和软管检验法,由施工单位委托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4)井盖防盗防躁符合要求;(5)提供拍门站、闸和坝的技术参数、操作规程和养护手册等。
3、绿化工程(1)中间验收合格(重点是绿化栽植土、栽植材料、乔灌木树穴、土球或根系、园林电器喷灌、重要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工程以及应属必须验收的隐蔽工程)。
(2)中间验收按下列要求进行: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应在挖穴、槽前进行;种植的穴、槽应在未换种植土和施基肥前进行;更换种植土和施肥,应在挖穴、槽后进行;草坪和花卉的整地,应在播种或花苗(含球根)种植前进行。
4、照明工程须通过电力(供电部门)的验收,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5、其他要求验收隐蔽工程时应填写中间验收记录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验收日期、验收内容、质量情况及验收意见、参加单位人员签名等。
三、竣工验收程序及步骤(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同时提交填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