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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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1]1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11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2001年1月11日南府发[2001]12号)

为完善和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级财政的指示,现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一、收入范围和收入项目

(一)收入范围

1、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属地范围内的下列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涉及市本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由市本级按照参股比例分享);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评估,并向市财政提供有关评估作价和评估结果的资料;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地企业除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

2、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按以上收入范围的规定划分级次。

(二)收入项目

增值税地方财政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60%,以上三项税收和收入自治区2000年分成一年,从2001年起全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滚动开发。开发区财政要按规定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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