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 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
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5.16•【字号】科区域[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科区域〔2010〕75号)各市科技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将《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为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规范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引导和带动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工作与服务体系,根据《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省科技厅制订了《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作为对技术转移机构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一、评价指标二、评价指标说明1、独立网站及专业数据库的建设主要考察技术转移机构面向服务对象的独立网站、科技成果数据库和企业技术需求数据库的建设情况。
2、服务联盟建立及合作机制的创新主要考察由技术转移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建立服务联盟活动情况,明确主要服务群体,合作机制的运行与创新等。
3、运行模式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主要考察技术转移机构探索新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式的情况,以实现技术转移机构规范、高效开展服务工作。
4、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的创新主要考察技术转移机构是否实行量化管理制度,建立创新激励机制,突破体制障碍,激发技术转移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营造一个良好的技术转移工作氛围。
5、促进省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来皖落户或促进共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该指标是指技术转移机构在积极引进省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来皖落户数量及实施情况,或在促进共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方面取得的绩效。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大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皖科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搜索、查询、运用及跟踪问责问效,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2020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第三章项目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与保密第四章附则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基金,下同)档案工作,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责问效,有效保护和利用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档案工作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项目档案是国家和本省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或科技部立项,有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省科技厅其他各类有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或专项工作材料的归档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皖科资〔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及《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省科技厅修订(制定)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评价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评价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三章验收结论和处理第四章附则附件1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及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事关国家安全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科技厅2014年12月5日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按照科技部统一部署,为推进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到2017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绩效评价、科技决策、科技创新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
(二)建设原则。
一是坚持分步实施。
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先行试点,逐步延伸至其他科技项目,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二是坚持统一标准。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
三是坚持分类管理。
在做好科技报告的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开放共享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
四是坚持分工协作。
建立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建设内容(一)科技报告范围。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进一步做好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科委、省人事厅皖科人字〔1998〕113号,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科人字〔2001〕219号文件停止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人事厅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五章业绩条件第六章破格条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科学实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学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自然科学实验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开拓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一)受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2年内不得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皖财教〔2020〕678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皖科基奖〔2020〕16 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修订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资助体系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五章资助与实施第六章结题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皖科基奖〔202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知识基础、人才储备和发展动力。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引导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激励创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确定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省基金项目采取定额资助方式,资助经费核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细则的通知-科办秘[2010]147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细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细则的通知(科办秘〔2010〕147号)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政务公开办《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的通知》(皖政务办〔2010〕2号)要求,结合省科技厅实际,经研究,制定了《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细则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1、抓好制度梳理。
对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全面梳理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机制;政府信息梳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修订、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政府信息发布程序等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查阅制度;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发布协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统计分析等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年度报告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监督保障制度。
2、抓好制度完善。
在全面梳理和审查的基础上,针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和规定,细化配套措施,形成全面完善的制度体系。
3、抓好制度落实。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皖科区〔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现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三章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及评优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安徽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鼓励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广德、宿松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运行,加快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有力支撑创新型省份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9月8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依据《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皖发〔201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安徽省内注册设立,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二次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育成、产业投融资、科技服务等功能的独立法人科研组织。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集聚优质创新要素、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成为创新创业资源的汇聚平台、高端人才团队的集聚平台、产业先进技术的集成平台、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平台。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04.12•【字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委(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二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省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省财政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科学技术厅主管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面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五条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两部分材料:(一)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厅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皖科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资〔2023〕12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分担企业科研经营风险,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使用单位和支持额度第四章领取和兑付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分担科研经营风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决定省市联动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机构、分担科研经营风险、购买技术创新专业服务的制度安排。
鼓励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
第三条(原则)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省市协同、以市为主、服务多样、便捷好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总体运行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各市向企业直接发放创新券,省本级不直接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科区〔2018〕52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20日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汇集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情报所作为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项目验收时必须同步登记;与该项目资助有关的后续成果,应及时补充登记。
2.非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其登记。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此登记范围内。
第四条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1.在线注册。
进入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注册,注册分为申请单位注册和申请个人注册两大类,申请个人注册分项目负责人和自然人两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7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务,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承担由原省计委负责的拟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
2、承担国家科技部交给地方的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下放的职能1、将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信息发布会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2、将通过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渠道选派赴日研修生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市局和优先领域,研究并组织实施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全社会科技进步;组织实施科教兴皖战略,指导全省科技兴市兴县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科策〔2016〕32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安徽省科技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6月21日厅第1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技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安徽省科技厅2016年6月24日安徽省科技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厅(以下简称“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工作方案》(皖府法〔2016〕47号)等精神,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厅拟制的科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以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含报经上述机关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厅承办拟提请省委、省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有关科技规划、政策、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三)以厅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等内容的协议。
(四)厅制发或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会议研究决策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厅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的承办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处室(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皖科政〔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皖科政〔2020〕36号
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凡废止失效的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全省科技管理工作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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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科区〔2018〕52号
各市科技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0日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汇集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情报所作为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项目验收时必须同步登记;与该项目资助有关的后续成果,应及时补充登记。
2.非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其登记。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此登记范围内。
第四条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1.在线注册。
进入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注册,注册分为申请单位注册和申请个人注册两大类,申请个人注册分项目负责人和自然人两类。
具体注册根据系统提示逐步进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登记材料。
①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项目负责人或自然人根据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型,选择填写《基础理论类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登记表》或《软科学类科技成果登记表》。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负责提交申请。
②上传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材料。
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评价证明分别是指:
基础理论成果:项目验收意见或论文、学术专著(需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等。
应用技术成果:项目验收意见、或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等)、或新产品证书、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评价意见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项目验收意见等。
③在线提交登记申请。
项目负责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至成果所属单位,自然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至所属地市科技局。
3.在线审核登记。
①成果所属单位核对。
成果所属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通过后提交至所属地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
②归口管理单位推荐。
省直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自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果所属单位或自然人提交的成果推荐至省科技厅。
③省科技厅审核登记。
省科技厅自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直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提交成果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成果与评价证明的一致性等,通过后赋予成果登记编号,在系统内予以登记,并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以上环节如出现未通过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将已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汇总分类,并及时上传至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和国家科技部成果数据库,利用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科技成果信息,为公众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第六条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登记科技成果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的个人视情不得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未按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计划项目,不予发放验收证书。
第七条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申请单位(个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材料不实,存在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的,注销登记成果,并把申请人纳入科技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