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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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建议

作者:夏铱蔚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11期

1993年最低工资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薪酬改革领域的一次重要突破,对于维护低工资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正,都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后,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和新的《劳动法》的颁布,则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这一制度,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丰富内涵。

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机制

我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水平偏低,为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主要应对举措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必须致力于提高各级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其二是结合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证研究,切实改进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

一、提高各级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最低工资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政府对低收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缓解劳资紧张关系以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重要性,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总体上是供大于求的,然而近几年来“民工荒”却在部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工资水平过低。就单个企业来说,资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劳方处于弱势地位,若维持双方的地位差异,公平定价的原则也就无公平性可言。就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地区来说,长期维持较低的劳动力成本,最终会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流失,难以保持地区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必须提高各级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认识到最低工资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增进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也不要好高骛远,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同时切实考虑资方利益。总之,合理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二、优化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

由于我国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还存在诸多的问题,特别是最低工资的测量方法,还有较大的争议,所以对最低工资测量方法的讨论不仅具有现实的意义,更有理论意义。目前,我国最低工资的测量方法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除计量分析的定量测量方法之外,其他主要是定性的测量方法。其中几种主要的测量方法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比重法。其缺陷是对最低收入户的比例确定问题。第二,平均数法和累加法。此类方法在确定工资水平时有“按照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或中位数工资的一定比例”的说法,但这个一定比例却难以界定。第三,对于恩格尔系数法。由于不同地区的恩格尔系统并不相同,所以最低工资的制定是按照社会全体的恩格尔系数还是低收者的恩格尔系数并不确定。在以上的测量方法中还存在着共同的问题,即由于调整系数和浮动系数缺乏理论上的支撑和依据,使得这些测量方法都存在主观判断上的问题。就是目前所流行的经济计量分析法也存在着很多缺陷。如,虽然经济计量分析方法是从定性到定量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计量模型中也未能考虑影响最低工资的一些间接因素。

所以,各省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以上方法,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其应坚持的总体思路是以最低收入户的家庭生活费用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其他因素。

众所周知,假如最低工资与社会发展的情况不符,不管是偏低还是偏高都会对这一制度制定的初衷产生影响,甚至对整个社会都将产生不良后果。虽然很多方法都可以用来测算最低工资,然而,最低工资的科学测算方法,首要考虑的问题是确定最低工资制定的原则、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测量模型的确定只有建立在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其次,要充分考虑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现代经济条件下,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有很多,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也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比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过程中应该把当地最低生活费用、收入标准、平均工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包括在内。也因此,目前国内的很多测量方法因为没有考虑此类因素而使其测量出的数据缺乏可信度。如果能够建立一种包含各影响因素的测量方法,不失为测量方法上的科学创新。此外,在目前的测量方法中,选择最适合本地区的测量方法也必须以保护低收入群体的生存生活为最终落脚点。

再次,建立定量模型评判最低工资的合理性问题。目前的学界一致认为,建立什么样的测量模型来评判目前所采用的测量方法是否合理也是我国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最后,由于各行各业的工作劳动强度存在很大的差别,只规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符合实际情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用工及分配自主权在不断扩大,若能依据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会更有利于企业降低人工成本和提高效率水平,同时还能保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

综上所述,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标准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形成规范,将调整时间统一起来,以便于人们及时掌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动态,同时便于劳动保障的各相关单位对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作的协助。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每年进行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关影响因素较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应随着影响因素的变动而调整。需要明确的是不应使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刚性”,其调整并不一定要一直上调。当然,按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进行调整,具有两方面的合理性:一方面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是由于调整幅度的不大使得这种调整可以被企业容易地接受。目前,有很多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实行的最低工资制度都是每年调整一次。

其次,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有利于其执行和监管。最低工资调整日期的确定,使得各方可以根据具体调整信息,及时关注新的工资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策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同样也有利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同时,固定时间调整也便于各单位对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作的协助。如上海市每年就固定于7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有利于低收入群体及时了解国家政策,也有利于企业调整工资水平和经营策略。

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全面管理

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内涵和调整时间等都是最低工资制度本身需要完善的内容,而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全面管理则对制度的落实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增加最低工资制定的透明度。

首先,最低工资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从而其制定过程缺少受到社会监督,因而市场也难以对最低工资的调整决策做出合理的预期,进而可能影响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战略。在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同样没有对于增强最低工资标准制定过程透明度的尝试性规定。我们需要一个透明的、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形成机制,用来完善最低工资体系的构建。虽然工资集体谈判机制在我国尚处于引入阶段,需要的运行环境条件也可能并不完备,但可以适当地区设立试点做出尝试,为以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积累经验。

其次,最低工资制度的制定依据缺乏透明度。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是依据哪些具体指标做出的决策。《最低工资规定》虽然提出了几项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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