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1出处不同

最低工资标准最早见诸于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法》又在国家法律层面予以确认。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之原劳动部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早见诸于1999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02分类不同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支付周期不同可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不同可分为全日制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地区差异,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分为四个档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乡差异可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03确定标准不同

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04出台程序不同

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告国务院备案。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05长治地区最新数据

A、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为1700元、二类为1600元、三类1500元、四类1400元;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B、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85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同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