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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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的四个重要转变

我国社会救助的四个重要转变

我国社会救助的四个重要转变李卫东摘要:党的十八大后,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从建立阶段进入完善阶段。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过程中,各地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了很多探索,社会救助正在呈现出一些重要的变化趋势:从路径上看,从学习型救助向学习创新型救助转变;从制度体系看,从生存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转变;从管理方式看,从粗放型救助向精准救助转变;从技术手段看,从传统管理手段为主向信息化管理手段为主转变。

这些变化对于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进一步推动。

关键词:社会救助;完善;转变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ki.zggqgl.2021.01.0021997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城市低保制度,拉开了全国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序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并要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从建立阶段进入完善阶段。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过程中,全国各地不断探索和试点。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体现出这一时期的探索。

纵观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救助,主要呈现出四个重要转变。

一、从学习型社会救助向学习创新型社会救助的转变(一)社会救助的学习型道路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传统的救助模式再也不能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会救助体系。

为此,1993年上海开始建立城市低保制度,199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低保制度迅速在全国推开。

其后,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农村低保、教育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较多地借鉴了发达国家经验:一是从低保项目看,该项目起源于上海,而上海的低保则学习了发达国家的经验[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法规
(一)加 强领 导。试点省要切实加 强领 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 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试点工作JI 刑 开展。
(二)抓好 宣传 。试 点省要积极组织开 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别 是广大林农群众更 加清楚 地掌握造林补贴 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 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陛。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 可 以采 用基本生活 费用 支出法 、恩格 尔系 数法或消费支 出比例法。
(一)基本 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 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 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 =必需食品消费支出 +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 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 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 摄人量(见附件 1)、相应食物摄人量(见附 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 品类生 活必需 品支 出根据调查数据 确定维 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 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 出数额 。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 合当地实际 ,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 乡居 民人均 消费支出 、城镇居 民人均 可支 配收入 、农 民人均纯收入 、城乡低收入居民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 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 ,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 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 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 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 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信政文[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文〔2011〕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为城乡低保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申请、审核、审批第三条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受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一并报送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二)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长民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9〕3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切实增强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性、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18号)、《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低保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保障方式。

(一)落实“收入豁免”政策。

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重病患者或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明确“因病支出较大”条件。

因病支出较大是指家庭成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化 、 范化 、 制化健康 发展 , 力保 障 了城乡 困难群众 的基本 生活 。但一些 地方仍 然存在 低保政策 执行走样 , 规 法 有
“ 情保 ” “ 系保 ” “ 人 、关 、轮保 ” “ 、骗保 ” 问题 时有 发生 。为进一 步做好城 乡低保 工作 , 等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 下 :
育 、 房等 专项 救 助仅 与低 保对 象挂 钩 , 住 导致 低 收人人 群 “ 挤低 保 ” 的现 象 。民政部 门要按 照 高于城 乡低 保保
障 比例 3 %一 5 %的范 围 , 建立 包 括城 乡低 保 、 城市 “ 无 ” 三 和其他 困难 人员 的整个低 收 入 困难 家庭 档案 。相 关 部 门要 将 专项 救 助 范 围 由城 乡 低保 对 象扩 展延 伸 到建 档 的所 有 低 收人 困难 家庭 .有 针对 性 地 给予 帮扶 。 降 低 困难 群众 对低 保 制度 的依 赖 。
的房 屋产权 证 明 申办登 记 。
( 十) 三 对筹 建 期较 长 , 从 事 除煤 矿 、 且 非煤 矿 山 、 客货 运 输 、 险化 学 品 、 危 民用 爆 炸 物 品等 高危 行 业 、 食 品药 品 生产 、 以及 依 法应 由环保 部 门先行 审批 以外 的行业 , 实行 主体 资格 与 经营 资格 相分 离 的登记 制度 , 先 行 颁 发 营业执 照 , 确认 其 主体 资格 , 营范 围核定 为 “ 营筹 建 , 经 经 未经 许 可审批 和 变更 登记 , 得从 事经 营 活 不 动” 。待 企业取 得 相关批 准 文件或 许 可证后 , 核准 变更 其经 营范 围 , 认其 经营 资格 。 再 确 ( 三十 一 ) 资者 确 因资 金 困难 无 法按 期 缴付 出资 的 , 许 公 司 ( 投 允 除一 人公 司外 ) 改 章程 、 修 延长 出资 期 限, 也可 在章 程 规定 的 出资期 限届满 前 , 依法 减 少注 册资 本 。非 上市 股份 有 限公 司发 起人 转让 股 份 的 , 章 在 程 中载 明转让 后 的股东 、 出资额后 , 可依公 司 申请办 理章 程备 案手 续 。 ( 三十 二 ) 未按 规定 参 加 年检 、 照 的企 业 、 体 工商 户 , 对 验 个 以及成 立 后超 过 6个 月未 开业 , 者开 业 后 或 自行 停 业连 续 6个 月 以上 的企业 , 可暂 不 吊销 营业 执照 。对 确 有继 续经 营 意愿 的 , 导 其完 善年 检 、 指 验照 手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内容摘要:当代中国城市低保制度从1993年起,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随着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操作程序的不断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开创了一种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救助新模式,对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都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

城市低保工作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

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结合国际扶贫的新模式和当前我国的低保工作的实践进行完善和创新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

该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8年历史,在救助城市贫困人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民政工作之一。

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及管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拟在回顾该项制度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境及改进方向。

一、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其建立背景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剥离的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的出现。

据统计,我国登记失业人数1990年为383万人,1996年上升到553万人,2001年剧升到680万人。

下岗、待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形成的城市新贫困群体,其规模大约在1500万~3000万人之间。

经济体制转型、国有企业改造、产业结构转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劳动者的失业下岗和收入降低,而且又没有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护。

在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下,以上海市为代表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改革,1993年初创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调整后城镇标准的100%确定。

标准调整如下: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65元调整到80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51元调整到804元。

洞头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010元和1800元两档,按照就高原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65元调整到80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51元调整到804元。

乐清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维持每人每月737元不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01元调整到737元;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81元调整到720元。

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620元、635元、626元调整到664元;文成县、泰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25元调整到664元。

调整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支出由当地财政负担,其中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支出,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温政发〔2014〕78号)执行。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3]13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3]13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3〕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遵循保障和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

二、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阳泉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户籍状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

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型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

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

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青政[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低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基本原则是,坚持应保尽保,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张政函[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张政函〔20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永定、武陵源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

(二)慈利、桑植县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中的标准,结合本县实际进行调整。

二、执行时间(一)永定、武陵源区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慈利、桑植县各自另行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后,确定执行时间。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对于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成府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2〕8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文件精神,取得了很大进展,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目前,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待规范和完善。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政策措施一体化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新机制,切实落实配套救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应救尽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

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

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

河北省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可行性研究

河北省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可行性研究

河北省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可行性研究赵明,男,河北省保定市河北金融学院保险系教师,东北财经大学保险精算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保险精算。

摘要:本文运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与“马丁法”相结合建立模型,通过调研获得保定市当地物价水平,科学测算保定市统筹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深入了解目前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及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衔接的程度,同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与执行力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对河北省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进言献策。

关键词:统筹城乡;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引言1999年,国务院通过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极大的推动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了法制化发展轨道。

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客观上要求推进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基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现实状况,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改革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现有的研究大多数没有摆脱城乡分治的惯性思维的束缚,不能以城乡统筹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立足于河北省的省情、保定市的市情来分析、评价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期对河北省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保定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1、城乡低保制度发展失衡,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势在必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标是保障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水平。

1997年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拉开序幕,而农村低保制度是2007年才开始建立,且各省起步时间也不尽相同。

在城市中,我国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来规范城镇低保制度的顺利运行,且在国家财政投入方面进行大力度支持,实现了应保尽保。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文:----------------------------------------------------------------------------------------------------------------------------------------------------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8日三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平2016年11月24日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巴中市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域内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本地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计生、扶贫、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低保申请家庭相关比对核查信息。

第四条低保制度遵循法定赡养、抚(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与劳动自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宽政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宽政发[2011]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审批程序城乡低保户的审批,要坚持“三级联审”即社区和村协审、乡镇初审、民政局集体复核审批的基本原则,按照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在社区或村公示→县局集体审批→资金发放→长期公示→动态管理的程序进行。

(一)低保申请。

凡我县居民持有当地户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均有权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人户分离的满6个月的可在现住地申请。

到乡镇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到社区或村进行申请,各级组织接到申请后,要搞好登记和初审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对于初审够条件的要登记造册,建立联系方式,便于以后入户核查和复核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能享受低保待遇:1、家中有隐形收入,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高标准装修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人均超过标准的;3、家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4、子女有赡养老人能力,父母不能单独立户享受低保;5、家中饲养观赏宠物,按规定交费办证的或日常消费支出较大的;6、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7、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5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5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四厅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三个标准:1.尧都区(含临汾经济开发区)、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襄汾县、洪洞县、乡宁县调整为2700元/年/人。

2.翼城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调整为2600元/年/人。

3.吉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调整为2500元/年/人。

二、执行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农村低保工作相关政策,做好低保标准调整与各项政策的结合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严格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审核、审批,按照新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0日——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召陵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从国家审计署对全区城乡低保工作全面审计的情况看,低保工作在保障范围、对象认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的目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城乡低保标准是地方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的。

它的总体目标是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城乡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享受城乡低保的标准和基本原则。

(一)标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年1560元,城市月300元),方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二)基本原则:1、因病(重大疾病)2、因残(重度残疾)3、因年老体弱(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4、因丧失劳动能力(三)不能享受城乡低保的六种情况1、对50周岁以下无充分理由和原因的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者虽然年迈,但子女中有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有能力赡养父母的;申请者虽然年迈,子女也在农村生活,但申请低保者本人无病、残等特殊情况的。

3、家庭中拥有汽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正常营业的商业用房,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4、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5、有提供虚假材料、隐报、谎报家庭收入及住址等行为的。

6、参与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三、创新和完善城乡低保各项管理制度(一)建立城乡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少随意甚至恶意申请低保待遇的现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马政办秘〔2024〕8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8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763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92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65元、579元、7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76元、386元、58元。

当涂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35元、561元、75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5元、374元、57元。

含山县、和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90元、534元、7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23元、356元、54元。

四、工作要求(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资金保障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执行。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抓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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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

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
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

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二)恩格尔系数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消费支出比例法。

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四、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一)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表。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

工作小组要综合使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数据,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等;监测数据是指价格主管部
门监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未纳入当地统计和监测,需要工作小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

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由工作小组或其成员单位联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加强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附件:
1.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
2.中国居民不同能量水平建议食物摄入量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千卡/日)
资料来源:中国营养学会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西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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