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合集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九府厅字[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府厅字〔200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民生工程”的实施,保证困难群众共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经2009年6月2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标准为市城区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由200元/月·人提高到24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由180元/月·人提高到210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统一由90元/月·人提高到12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由7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

新的标准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市城区低保提标后,各县(市、区、山)也要相应提高标准,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不得低于20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保障标准不得低于180元/月·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弱群体的关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低保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关,坚持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制度,加强民主监督。

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群众中去,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0〕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

安定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85元提高到5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65元,其余6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28元提高到47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020元提高到4428元。

其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保持不变,仍然执行84元和58元的补助标准(即年补助水平分别为1008元、696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月人均提高2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提高到1440元、2640元、3840元。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铁政办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提高30元,由511元提高到541元,平均提高5.9%。

其中,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530元提高到560元,提高5.7%;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500元提高到530元,提高6%。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提高300元,由4050元提高到4350元,平均提高7.4%。

其中,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4200元提高到4500元,提高7.1%;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4080元提高到4380元,提高7.4%;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3960元提高到4260元,提高7.6%。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号】徐政办发〔2020〕68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6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50元,月增40元。

二、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2322元调整到2522元,月增2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由1510元调整到1640元,月增130元。

三、调整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月增110元。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云南2023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云南2023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云南2023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云南2023年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2023年6月15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发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云南2023低保标准(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2、云南202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

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

西双版纳州2023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西双版纳州民政局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西民政发〔2023〕26 号):1、西双版纳州2023低保标准(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我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我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100元/人·年。

2、西双版纳州202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洛政办[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8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11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市低保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1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190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二)农村低保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186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

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87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07元、二类87元、三类67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6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

二、时间要求(一)提标时间根据我市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情况,此次调标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沈民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1642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69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3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62元。

二、执行时间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南政综〔2017〕38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7〕3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从2017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具体是: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为每人每月580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为每人每月538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应相应提高原有保障对象的补差金额,平均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

二、适度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

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好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低保政策,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三、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建立和实施困难群众基本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19〕70号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19〕70号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4元。

三、提高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4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4元。

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各区县参照执行)。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

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8月8日——结束——。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鞍政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30元调整为40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72元调整为335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22元调整为273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4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30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2200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360元调整为49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820元调整为342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3160元调整为43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020元调整为300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2860元调整为40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2500元。

二、资金保障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纳入预算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一)按省政府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汝政办〔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汝政办〔201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标准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450元/人·年提高到3860元/人·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154元提高到166元。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40元/人·年提高到6240元/人·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262元提高到274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16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040元/人·年。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求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要求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

第一季度提高标准部分未发放的,要从第二季度予以补发。

三、资金保障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局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足额发放。

2019年2月11日。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8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8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青岛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45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基本生活费用按照供养标准全额发放。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一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21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1元;二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6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6元;三、四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1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元。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户每月21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5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73元。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3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500元/月。

各市(州)可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相关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从2016年起,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一并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计算范围。

三、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随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以及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8日
——结束——。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辽市政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以下简称提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一)提标幅度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5.5%,由每月人均551元提高到581元,每月人均增加30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0%,由每月人均457元提高到503元,每月人均增加46元。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7.5%,由每月人均334元提高到359元,每月人均增加25元。

〔牵头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3.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1.3倍确定。

即市内五区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每人每年9063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每人每年7846元。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4.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保持不变。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提高32.7%,即由每人每年4219元提高到5600元。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41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41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连政发〔2007〕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统一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市级层面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标准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二、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我市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为助力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兜底保障。

(二)加强资金保障。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进一步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做好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要优先安排低保资金,要严格执行低保标准和时间,切实提高低保补差水平,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加强动态管理。

各县区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认真核查城乡低保对象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及时按照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严格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泰政办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上年度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

三、建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0〕2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0〕2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2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24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368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017元/人年。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从2019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1780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394元/人年。

2.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

具体如下: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28元/人年,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180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534元/人年,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794元/人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珠府函〔2020〕65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110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51元/人/月和538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即1760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
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齐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齐民规〔2020〕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10号)要求,为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水平,现决定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98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市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7736元/人年,城市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8336元/人年,城市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8936元/人;城市全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2420元/人年,城市半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020元/人年,城市全护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620元/人年;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996元/人年,农村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0596元/人年,农村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1196元/人年;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农村半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608元/人年,农村全护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8208元/人年。

三、有关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牢牢兜住民生底线的为民理念和服务情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
元;**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三、分类救助政策调整
1.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
人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

2.各县(市)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市、**县、**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参照城区政策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高效完成重点民生工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8年重点民生工作,也是省、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各级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使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规范化水平。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大力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动态管理的规范性和申请、审核、审批的准确性,确
保实现精准救助。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档案管理。

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