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验收办法(修改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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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验收办法(修改0926)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验收办法(修改0926)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1.总则1.1目的为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

1.3验收依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2.验收的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采取四级逐级验收制度,即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和国家抽查。

具体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1县级自查县级自查应100%覆盖所有成果,并编制成果自查报告。

县级单位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申请地市级验收。

申请时应提交县级成果自查报告。

2.2地市级验收地市级验收以县(区)为单位开展,要覆盖本地市所辖全部县级单位。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2013-06-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统一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容、方法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辖区按照本次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求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六)《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七)《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2007 第40号令)。

(八)《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九)《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

(十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

(十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十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十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十六)《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十七)《关于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登办〔2012〕6号)。

(十八)《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土登办〔2012〕11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word精品文档40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word精品文档40页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1.1 目的和任务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1.2.1 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19]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19]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19]359号)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1.2.2 技术规范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19)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2019]第36号)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9)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19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9]57号)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60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28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146号)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9〕234号)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3号)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19)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19—2019)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全程质量控制与检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全程质量控制与检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全程质量控制与检查刘豪【摘要】项目生产过程中,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与检查可以保证项目的最终成果质量和工期,同时也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和节省生产成本。

%In the process of project production, implementing total quality control and inspection can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final results of projects and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but also improves the labor production efficiency and saves the cost of production.【期刊名称】《价值工程》【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2页(P75-76)【关键词】质量;全程;检查【作者】刘豪【作者单位】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大队,乌鲁木齐8300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20 引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在项目生产的全过程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与检查。

1 质量控制检查的方法1.1 质量检查1.1.1 外业检查①由调查和确权人员自行对所调查成果的正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自查或互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错误进行补正;不清楚或模糊的问题到实地进行重新核实。

②组成专门的阶段检查小组对外业调查成果、权属界线的划定、资料成果的完整性进行100%检查,由各调查人员对检查的错误进行核实和更改,更改完成后交由内业人员进行下一工序工作。

1.1.2 内业检查①将外业检查合格后的工作底图交由内业工作人员进行修改与调整,修改与调整完后由内业工作人员对内业成果进行自查或互查,对发现的错误直接标注出来并形成相应的过程检查记录,由内业工作人员本人进行修改。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任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2.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3.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对验收内容与标准做进一步量化,以便操作。

4.通过验收,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统一,数量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并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xxxx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方案按照《xxxx 工作方案》和《xxxx 工作方案》“到2020 年底前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 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调查,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县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的工作目标,为加快推进我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确保如期完成任务,根据《xxxx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目的通过开展检查验收,促进xxxx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总体工作任务目标按时按质完成。

二、检查验收对象对各县市通过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形成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登记发证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三、任务分工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xxxx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按照县级检查验收、州级抽检备案、申请省级抽检三个层次,分权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和登记成果检查验收两个阶段开展。

(一)县级检查验收任务县级应对辖区内所有乡(镇)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检查比例:文字成果、数据库成果资料进行100 %的检查,权籍调查与登记成果资料检查覆盖每个乡(镇、街道)内不少于30%的村(居)委会,每个待检村委会内业检查50 %的宗地、外业检查30 %的宗地。

xxxx 市权籍调查成果己于2018 年按照《xxxx 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成果省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通过了省级验收,可不再申请权籍调查阶段成果的检查验收,但在开展登记之前必须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内外业复核,并将复核记录表做为调查档案材料存档。

登记阶段的验收按相关要求开展。

县(市)级可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不动产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

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

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

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准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1) 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0705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0705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0705--------------------------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为全面完成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标准~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市、县,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条检查验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六,《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八,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九,《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十,《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十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7年,--------------------------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十二,《土地登记表格》,试行,,国土资发[2008]153号,,十三,《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37号,,十六,《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十七,《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十八,《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7号, ,十九,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一、主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二、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工作由各级“确权办”负责。

检查验收工作,在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确权登记数据库、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确权登记颁证资金专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专项检查验收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由县市、区组织,在完善承包合同之前进行)。

2、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检查验收3、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四、检查验收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验收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验收: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省级抽查验证发现界址点精度指标、面积量算精度指标不达标等重大缺陷的;2、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3、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未完成;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5、因确权登记颁证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6、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未达到98%(发证率=已发证数/应确权农户数×100%),或抽查访问农户时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户对确权登记不满意的;7、其他检查组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一、背景我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早期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缺陷,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8年,国家开始出台有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法规,以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自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方案内容1.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在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方案中,宅基地确权登记注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设置统一的规范流程,并明确责任。

具体措施包括:(1)确定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登记机构,建立统一的官方登记机构,并由机构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供技术、统一服务和法律援助,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建立登记资料库:县级宅基地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宅基地登记档案资料库和查询中心,以便全面、及时记录和管理各个宅基地的登记和变更情况,保障各方权益。

(3)明确申请资格:农村内的居民、流入者和流出者以及用户均有合法资格去申请宅基地登记、确定宅基地的用途和使用权限。

(4)确立程序: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登记资料,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公示此等登记情况,并收到当地政府颁发的证书后,才能使用宅基地。

(5)界定界限:登记机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宅基地的边界和范围,并向权属人发出通知书。

2.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在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方案中,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注册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设置统一的规范流程,并明确责任。

具体措施包括:(1)确定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土地登记机构,建立统一的官方登记机构,并由机构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供技术、统一服务和法律援助,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清理用地情况:县级建设用地登记机构应当进行清理所有集体土地的情况,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土地,并建立清单。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使用权不稳定等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此,国家制定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保护农民的住房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宅基地面积、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宅基地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制定明确的手续和标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都能够得到确权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同时,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体经济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同样,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后续工作的推进,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完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具体操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调;村级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将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传达给农民,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完整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完整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就检查查收方法1 总则. (1)目的 . (1)合用范围 . (1)检查查收依照 . (1)2 检查查收的组织 . (1)县级自查 . (1)地市级查收 . (2)省级检查 . (2)国家级抽查 . (2)检查查收后办理 . (2)3 检查查收资料准备 . (2)4 检查查收的程序 . (3)检查查收准备 . (3)内外业检查 . (3)形成检查查收报告 . (3)检查查收总结 . (3)停止查收 . (4)5 检查查收的方法与内容 (4)任务达成状况检查 . (4)权属检查成就检查 . (4)地籍丈量成就检查 . (5)土地登记成就检查 . (5)文件资料检查 . (5)成就信息化检查表 . (5)6 检查查收的时间要求 (6)7 附表. (7)表 1 任务达成状况检查表 (7)表 2 权属检查成就检查表 (8)表 3 地籍丈量成就检查表 (9)表 4 土地登记成就检查表 (11)表 5 文件资料检查表 (12)表 6 成就信息化检查表 (13)1总则目的规范一致自查、查收、检查和抽查(统为保证全国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就质量,称为检查查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拟订本方法。

合用范围本方法合用于本次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就的自查、查收、检查和抽查,领土资发[2011]60 号文件下发前形成的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就,按当时的规范和标准一并检查查收。

检查查收依照a) 《土地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 号, 2008 年)。

b) 《土地登记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资源部令第40 号, 2007 年)。

c) 《确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 领土 [ 籍 ] 字第 26 号,1995 年)。

d)《领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对于加速推动乡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领土资发 [2011]60 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指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明确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并颁发相关证书,以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下面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一、筹备阶段1.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节点等。

2.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分工。

二、组织调查阶段1.制定调查方案,包括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数据收集方式等。

2.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包括现场调查、数据采集、相关文档整理等。

3.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和整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资料审核阶段1.成立审核小组,对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对。

2.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资料进行剔除,并向提供材料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反馈情况。

3.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资料进行归档和备案。

四、权益确认阶段1.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提出权益认定申请,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2.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和调查,以确定权益归属关系。

五、登记发证阶段1.提供登记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按照要求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受理登记申请并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书。

六、结果公示阶段1.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组织召开公示会,公示结果并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2.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进行解释说明,并告知申请人申诉的途径。

七、资料归档和备案阶段1.将登记发证相关资料归档并备案。

2.将登记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供其参考和使用。

八、追溯补登阶段1.对未参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进行追溯补登。

2.核实补登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进行登记发证工作。

九、监督检查阶段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初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初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初稿)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签约立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2 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开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完成情况、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情况、承包经营权登记完成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2.1 总体完成情况检查通过内业查看检查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

主要内容有应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个数、户数和面积、已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户数和面积、应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户数和面积、已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户数和面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户数和面积、地籍调查完成率(户数)、确权登记完成率(户数)等。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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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1.总则1.1目的为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

1.3验收依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2.验收的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采取四级逐级验收制度,即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和国家抽查。

具体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1县级自查县级自查应100%覆盖所有成果,并编制成果自查报告。

县级单位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申请地市级验收。

申请时应提交县级成果自查报告。

2.2地市级验收地市级验收以县(区)为单位开展,要覆盖本地市所辖全部县级单位。

地市级验收的外业抽查率不小于10%,内业抽查率不小于15%,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后,被验收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成果整改,编制整改报告,并提交地市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市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省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地级市成果验收报告。

2.3省级检查省级检查以地市为单位开展。

省级检查对县级、省直管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级市抽查比例由省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但不少于10%。

省级检查的外业抽查率不小于5%,内业抽查率不小于8%,并形成检查报告。

省级检查完成后,要及时将省级检查报告报全国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做好接受国家级抽查的准备。

2.4国家级抽查全国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级成果进行抽查。

抽查县级、省直管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级市合计不少于5%。

抽查后应编制国家抽查评价意见,并下发到省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5验收后处理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自查、验收、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验收单位进行整改。

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

档案的内容包括验收申请、验收通知、各种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3.验收资料准备验收资料由县级单位、省直管地级市、省直管县级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制备。

具体包括下列资料:3.1宗地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宗地图、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

3.2地籍测量资料主要包括控制测量成果、地籍图、界址点测量成果、面积分类统计汇总成果等。

3.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主要包括数字化档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等。

3.4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验收文件、工作简报、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工作日志,各类通知、意见、纪要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政策规范性文件。

4.验收的程序验收组一般按照验收准备、内外业检查、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总结的步骤开展验收工作。

4.1验收准备4.1.1验收组达到验收地点后,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推荐确定验收组长。

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的专家。

确定外业巡查、抽样检测的区域、内容、线路、方法和所需的仪器设备。

确定内业资料检查的重点和方法。

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4.1.2验收组开展内外业检查之前,应召开验收工作布置会议。

会议内容包括:介绍参加会议的领导、代表等情况,宣布验收组成员。

验收单位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检查报告或整改报告。

验收组质询。

被验收单位答疑。

布置内外业检查工作。

4.2内外业检查外业小组按验收规定进行巡视对照、检测、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内业小组按验收规定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4.3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组召开内外业验收情况碰头会,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1)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时间、验收对象。

(2)验收依据。

(3)提交验收的成果资料。

(4)验收数量。

(5)总体评价。

a.工作评价。

组织领导、经费落实、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在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b.成果评价。

根据检查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进行评价。

c.整改意见。

列出对所发现的问题或缺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d.验收结论。

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6)验收组签名。

4.4验收总结形成验收报告后,应召开验收总结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介绍内外业检查情况。

宣读验收报告。

被验收单位负责人发言。

相关领导讲话。

4.5终止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验收组可决定终止验收: 地籍调查没有全面完成。

土地权属争议情况不清。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未全面完成。

无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工作方案)或作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工作方案)要求。

起算数据错误或界址点测量存在系统性错误。

6.验收的方法与内容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外业巡查、外业抽样检测、室内查看的方法开展,重点检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权属调查成果、地籍测量成果、土地登记成果、文件资料、数据库成果等。

6.1任务完成情况检查通过内业统计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填写表1。

主要内容有调查的总面积/总宗地数、应发证的面积/宗地数、已发证的面积/宗地数、未发证的面积/宗地数、只调查不发证的面积/宗地数、争议地的面积/宗地数、登记发证完成率(面积/宗地数)等。

6.2权属调查成果检查通过内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权属调查成果,填写表2。

检查的内容如下。

宗地代码编制是否正确,是否有重复现象。

集体土地权利主体和主体代表认定是否正确。

土地权利人与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是否一致。

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有效。

双方指界人及调查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指界人身份是否依法依规等。

界址点和界线描述与附图(宗地草图)标绘是否一致、界线所在图幅、位置的注记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附图(宗地草图)标注权属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界址点线的设置、界址线描述与实地是否一致,界标设置是否规范性。

附图、宗地草图内容是否齐全、清晰易读、完整正确。

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清晰,文字描述是否简练、准确,结论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完备。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是否清楚,争议范围是否准确。

地籍图与调查表、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描述是否一致。

地籍调查审查结论是否正确。

6.3地籍测量成果检查采用外业实地查看和内业资料查看的方法进行检查地籍测量成果,填写表3和表4。

检查的内容如下。

坐标系统、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要求。

控制测量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施测方法是否正确,各项误差有无超限。

起算数据是否正确、可靠,数据处理是否正确,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各种观测记录手簿记录数据是否齐全、规范。

地籍图上地籍、地形要素有无错漏。

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善,各种符号、注记是否正确。

图廓整饰及图幅接边是否符合要求。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扣除国有土地面积是否正确。

在地籍图上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表示是否合理、规范。

6.4土地登记成果检查通过内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土地登记成果,填写表5。

检查的内容如下。

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土地登记表格。

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土地登记资料是否缺失、不规范或存在错误。

土地登记结果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土地登记簿填写齐全并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土地登记专用章。

土地证书填写是否规范。

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核表、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是否一致,填写规范。

土地登记审批表审核意见是否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6.5文件资料检查通过内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文件资料,填写表6。

检查的内容如下。

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项目经费是否足额并及时到位各种管理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技术设计书是否经过评审技术方法、技术手段、作业程序、质量控制是否与技术文件具有一致性填写的各类质量控制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填写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论是否真实过程检查、质量检查比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贯彻自检、互检、专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登记公告文件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异议复查复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6.6数据库检查通过内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填写表7。

检查的内容如下。

数据输入正确图、数、表内容一致必填字段不为空值数据库格式符合要求数据字段属性正确通过准确性和逻辑性检查图内各要素采集无错漏各要素采集结果与底图吻合数据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数据不存在拓扑错误数据层层名符合规定点数据的属性结构符合规定线(弧段)数据的属性结构符合规定 面数据的属性结构符合规定通过数据库核查软件检查附录表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表单位:公顷、宗行政区名称:行政区总面积:其中集体土地面积:国有土地面积:检查员:检查日期:注:1=3+5+6,2=3+4,7=3÷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表行政区名称:检查员:检查日期:地籍测量成果检查表行政区名称:检查员:检查日期: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行政区名称:检查员:检查日期:备注:本表仅适用于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的检查土地登记成果检查表行政区名称:检查员:检查日期:文件资料检查记录表行政区名称:检查员:检查日期:数据库检查表行政区名称:检查员:检查日期:备注:本表仅适用于已建立数据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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