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会计与税务差异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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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别(下)

【老会计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别(下)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别(下)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

融资租赁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探析

融资租赁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探析

融资租赁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探析[摘要]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非常复杂,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也很大,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从初始入账价值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处理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 融资租赁;租赁准则;所得税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融资租赁已成为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之一,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取所需资产的使用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明确说明。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也对此类业务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

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原则是:企业首先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关处理,但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要再按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以融资租赁为例,对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分析。

1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确定的差异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对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所得税法则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比较之后,可以发现二者既存在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差异。

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规定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当计入租赁资产的成本。

区别在于租赁准则要求首先确认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基础上计算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以二者较低者作为资产初始入账价值。

所得税法则要求按照历史成本的原则,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确定租入资产的价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不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

12.租赁的税会差异

12.租赁的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会计准则将租赁的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会计处理上也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处理。

根据出租标的物物理形态的不同,税法上将出租分为动产出租和不动产出租。

租赁涉及出租和承租两方,因此租赁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涉及两方。

第一节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一、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一)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人不须将所取得的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为负债。

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表:项目会计处理支付租金将支付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那么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计提折旧/摊销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表12-1-1【备注】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二)经营租赁下的承租人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如果承租方租赁的是动产且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依法进行进项税额扣除。

(三)经营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在会计和税务上都是将支付的租赁费分期确认为费用;但是会计上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而税法上只能采用直线法。

当会计上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经营租赁的租金费用进行分摊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规定出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引言: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了部分修订。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会计与税收差异来计算应纳税额的。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税会差异越来越多。

本文以租赁业务为例,从承租人、出租人视角,就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厘清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合理解释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减少税企争议,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介绍案例1:A公司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融资租入资产再转租给客户。

设备由A公司集团所属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A公司。

假设,A公司租入甲设备,租赁期为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1500000元,设备原值 1429705.22元。

从第一年开始支付,每年初支付租金500000元和增值税税金(税率13%)。

A公司采用5%的增量借款利率。

A、B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租金包括了设备拆除、安装并运输到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等费用。

案例2:假设案例1的A公司将租入的甲设备转租给B公司并提供操作劳务。

设备租赁期为3年,租赁结束后B公司需将资产移送到A公司(集团融资租赁公司)指定地点。

转租期为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1650000元。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年初收取租金550000元和增值税税金。

二、承租人的财税处理(一)融资租赁财税处理1.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CAS21)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取消了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仅采用单一会计模型。

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根据CAS21规定,案例1中A公司对使用权资产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应当按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现值应采用5%的增量借款利率计算,经折现其现值929705.22元为租赁负债。

0-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0-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例解《财考网》一、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定(一)租赁期开始日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推销完毕。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租赁资产折旧计提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租赁期满一是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有担保余值和无担保余值两种情况。

有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承租人担保余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无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的案例分析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的案例分析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的案例分析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方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将其所拥有的一定的固定资产租赁给租赁方使用,同时向租赁方提供一定的融资额度供其购买租赁设备,租赁方可以根据需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本金。

在融资租赁中,涉及到税务与会计方面的差异。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

假设公司A需要一台设备进行生产,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全额购买。

于是,公司A选择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与租赁公司B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融资租赁合同。

设备价格为100万元,租金为10万元/年。

首先来看税务方面的差异。

税务部门将融资租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务融资租赁,一种是财务租赁。

对于税务融资租赁,公司A将无法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

相当于公司A将承担资产的租金成本,但可以通过减免利息来降低税负。

即公司A需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B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利息部分,并计算所得税。

对于财务租赁,公司A可以将租赁设备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购买并计提折旧。

财务租赁的租金除了包括利息,还包括本金部分。

公司A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确认的本金分期偿还情况,计提折旧费用,并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

其次来看会计方面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在确认资产及负债时,需判断是否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的标准。

对于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A需要将租赁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同时计入相应的租赁负债。

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规定确认租金支出。

对于不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A不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也不需要计入租赁负债。

租金支付直接计入租金支出。

在本案例中,假设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公司A需要将租赁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同时计入租赁负债。

租金支出为10万元/年。

若考虑折旧费用,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率,计算出每年的折旧费用。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利息、折旧等方面。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题目一: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关键核算要素分析融资租赁在会计领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领域,在处理上也较其它领域要繁琐得多。

其主要是因为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应会计化为一种特定的形式。

这个形式是首先要求按照租赁金额来计算租金,进而决定租赁费用的计提,同时需要考虑租赁物的折旧以及税务上的收入认定时效等多个关键核算要素。

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中,关键核算要素包括了:租赁物的司法获得方式,资产余值的支付转移,收益确认时间,减值准备,以及租金间接费用的分摊等重要内容。

这些内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考虑,以避免出现会计差错或纳税问题。

在其中,租赁物的收益和成本算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会计科目和内部审计工作。

另外,租赁期的结束时间以及租赁物的转移(是否归还)也是一个重要的核算要素,因为它会影响到融资租赁的会计估值和税务申报工作。

许多企业在处理这个领域的问题时,不可避免会出现实际情况与规定标准的偏差,因此导师应当引导研究者从分析实际案例开始,发现实际误差因素并加以排除,以提高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统计报表的质量。

总之,导师应当着重帮助研究者掌握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则,理解相关核算要素,从实际案例中寻找范式,进一步提升会计处理水平。

题目二:税务处理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及其解决方法探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对于融资租赁的归类和报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租赁过程中,一个业务所产生的税务收益,往往需要根据稅法,采用一系列的折旧、减值、金融开支等操作,最终形成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

但是,存在于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一些挑战。

主要的税务问题包括(1)税法法规的变化、(2)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分歧,(3)政策变化对租赁资产价值的影响、(4)未计入或未计算的税务因素对业务流程的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导师应该引导研究者设计应对方案,包括强调财务和税务的合作和沟通,并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同时提高税务部门的专业水平,推动政策的落实,减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的影响。

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作者:陈筱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年第08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2001年实施的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新准则下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承租人的纳税事宜进行了明确,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正确认识该差异,对承租人合理安排涉税事项和正确进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导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性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通过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不是通过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实现的。

因此,在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可能转移给承租人,也可能不转移。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的规定有所不同,因而按照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规定,上述差异会形成纳税调整事项,影响各期所得税费用。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例:假定2009年1月1日,A公司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

该设备原值为600 000元,公允价值为58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期为8年,合同约定折现率为8%(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资产残值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 000元,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

优惠购买价为30 000元。

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共计60 000元。

该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该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1)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款=100000×8+30 000=830 000(2)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 000×(P/A,8%,8)+30000×(P/S,8%,8)=590 869(3)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590 869元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80 000元,所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580 000+60 000=640 000(元)。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会税处理差异探讨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会税处理差异探讨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会税处理差异探讨新租赁准则于2021年在企业全面执行,本文拟分析现有相关租赁财税政策对承租人、出租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承租人财税差异对于承租人来说,新租赁准则的变化主要影响的税种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区分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而通过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等科目核算,通过折旧及利息支出核算成本、费用。

新租赁准则并未明确会计处理时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而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未同步跟进,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进行税前扣除。

承租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支出、利息支出与税法认可的租赁支出、融资租赁资产折旧支出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时需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扣除类调整项目-利息支出、租金支出”、《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中多个项目进行调整。

以下通过举例简要分析。

例1甲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向乙公司(出租方)承租一处新建的生产厂房,租金每年50 000元(含税价,增值税税率9%),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期10年,每年年初支付租金,租赁内含利率为5%。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1.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甲公司的初始会计处理(单位:元,下同)借:使用权资产 371 ,917.4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28.44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待取得进项税额) 37,155.96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6.798.17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50,000银行存款 50,000甲公司第一年年初支付5万元租金,不含税租金为:50,000/1.09=45,871.56(元);以后9年每年支付不含税租金现值:45,871.56x(P/A,5%,9)=326 045.87(元);未确认融资费用:450,000÷1.09-326,045.87=86,798.17(元);使用权资产:45,871.56+326,045.87=371,917.43(元)。

会计实务: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实务: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基本概念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租赁业务处理规定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租赁业务处理规定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租赁业务处理规定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租赁业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租赁业务是指一方(被称为出租方)将资产转租给另一方(被称为承租方),承租方根据约定支付租金。

在会计准则中,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被分类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金融租
赁是指转租方享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风险,并将其列为资产和负债。

经营租赁是指转租方将
资产转租给承租方,但不转让所有权和风险。

根据会计准则,资产和负债的租赁额在经营
租赁情况下不被计入。

在税法中,租赁业务的处理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

税法通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操
作租赁。

融资租赁被视为一种购买形式,并且承租方被视为拥有租赁资产。

操作租赁被视
为一种服务形式,承租方不被视为拥有租赁资产。

在税法中,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可作为
利息支出进行抵扣。

操作租赁支付的租金则被视为业务成本。

在税法中,租赁业务还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税法,租赁业务通常被视为提供服
务而非销售商品,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租赁业务处理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在处理租赁业务时需要同时
考虑这两者的规定。

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确保在报告财务信
息和缴纳税款时合规。

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综合考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的租赁分类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差异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差异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差异刘小冬2011年,在整个国内外宏观环境的影响下,国内信贷规模适度从紧,中小企业贷款难,现实中以融资租赁业务解决部分资金困难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在融资租入资产、资产的折旧、利息费用、融资租赁收入等方面在《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规定与所得税差异进行分析。

一、出租方会计处理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究竟融资租赁收入金额是按会计计量的收入或是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收入还是营业税法确认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文规定。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言外之意,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与会计的确认、计量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融资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计量的融资租赁收入与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收入实际上是一致的,只是合同约定的是复利而不是一般的名义利率。

能否按营业税确认的营业额为融资租赁收入?按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例解《财考网》一、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定(一)租赁期开始日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推销完毕。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租赁资产折旧计提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租赁期满一是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有担保余值和无担保余值两种情况。

有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承租人担保余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无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租赁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之间差异的分析

租赁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之间差异的分析

租赁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之间差异的分析经济不断发展,税务和会计一直随着经济的需要进行着修改,这些修改对租赁业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二者不断的调整与改进,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经济对规范的制度体系的需要,但也客观上导致了税务处理目标与会计处理目标差异的扩大, 给税务和会计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

因此, 二者差异的研究逐渐成为新的理论热点。

因此,本文从差异产生的原因、分类观差异、协调措施进行分析。

一、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原因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租赁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需求日益增长,相应的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取相关资产的使用权。

租赁就是指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授予另一方(承租人)使用资产的专用权并获取租金报酬的一种合约。

企业租赁是指企业所有者即出租方将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权,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缴纳租金的一种产权交易方式。

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目的不同。

虽然租赁业务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税务处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能够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以公平税负、方便征管为要求,从而对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约束、控制;然而会计处理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为了满足使用会计信息的人们的需要。

总之,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的目的不同,这些不同造成了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的永久性差异。

规范内容不同。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遵循的规则不同,从而规范不同的对象。

税务处理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在于解决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会计处理是想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来满足相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需要。

因此,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存在差异。

发展速度不同。

一方面,资本市场在快速发展,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建设也是进展迅速的,会计处理中的会计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制度解读 I O IY I T RP E A I LC E R T TON P N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湖 南工业 大学 吴风奇


承 租 人 融 资租 赁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 旧费用 , 分期扣除 ” 。 ( )企 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办法》 二 《 相关规 定 《 企业 所得税税 前扣 除办法》 国税 发  ̄0 0 8 号 ) 9 ( 2 0 )4 第3 条规定 :纳税 人 以融资租 “ 赁方式从 出租方取得 固定资产 , 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 , 但可按规定 提取折 旧费用 ” 。
固定资产 、 未确认 融资费用在存续期间进行后续计量 时 , 会计 准则规定 , 固定资产按 照“ 本 一累计 折旧 一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 ” 成 进行计量 , 未确认 融资费用 按照“ 成本 一摊销额” 进行计量 , 两者合 并为“ 固定资产人账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 ) 累计折旧 +摊销 ( 一(
三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与 税 法 规 定 差 异 分 析 会 ( ) 赁 期 满 行 使 优 惠购 买 权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 租 一 租 在
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 ,另一方面应 同时将未确认 的融资费用按

定的方法确认 为当期融资费用 , 在租赁期届满 时 , 未确认融资费
用应全部推销完 毕。 在分摊未确认 的融资 费用 时 , 承租人应当采用 实际利率法 。 ( ) 赁资产折 旧计提 对于融 资租人资产 , 三 租 计提折 旧时 , 承 租人应采用 与 自有资产相一致 的折 旧政 策。如果 承租人或与其有
( ) 一 租赁期 开始 日 在租 赁期开 始 日, 承租 人应 当将 租赁 开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租赁业务处理规定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租赁业务处理规定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租赁业务处理规定的差异【摘要】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处理租赁业务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租赁业务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资产的归属权和租金支付方式,同时将相关租赁费用计入财务报表中。

而税法则更加关注租赁双方的利益关系和资产所有权,会对租金支付进行计税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租赁进行不同的税收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结合两者的规定并加以合理运用,以便更好地规划和管理租赁业务,达到节税和财务透明度的双重目的。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租赁业务处理的差异性为企业在租赁管理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挑战,需要企业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财务和税务策略,实现租赁业务的最优化管理。

【关键词】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租赁业务、差异、处理规定、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引言概述租赁业务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其处理涉及到会计准则与税法两方面的规定。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租赁业务的处理主要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

在会计准则中,租赁业务的处理主要涉及租赁合同的分类、资产及负债的确认、租赁费用的计量等方面,而在税法中,主要涉及租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租赁期限的影响等内容。

对于企业而言,了解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关于租赁业务处理的差异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正确理解并合理应用相关规定,才能准确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履行税务义务。

本文将分别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方面对租赁业务的处理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差异,提高企业在租赁业务方面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能力。

2. 正文2.1 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处理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处理主要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进行规定。

根据这些准则,租赁业务主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类型,其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在会计准则中通常被视为购买了资产,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会列示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融资租赁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基于承租人视角分析

融资租赁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基于承租人视角分析

融资租赁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基于承租人视角分析作者:潘蕊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8期融资租赁,究其本质可看作是一项特殊性的债权性融资活动,但不同的是它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而不是权益。

因此,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处理中,可以类比为长期借款进行理解。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可以分为初始计量、未确定融资费用的分摊、折旧的计提、履约成本或有租金的确认、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五个方面。

通过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笔者认为会税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租赁期开始日会税处理差异(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租赁开始日会计上按MIN(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按支付的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最后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与MIN这一部分的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其中,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买价和承租人的担保余值。

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若初始入账价值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则顺次选取租赁内含利率、合同规定的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三者作为折现率。

(二)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得:计税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优先)/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三)差异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认标准不一致。

一般而言,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这一差异会在后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和折旧计提中体现。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和折旧计提的会税处理差异(一)会计处理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采用的是实际利率法,若初始计量时采用的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则实际利率和期初折现率保持一致,但若是以公允价值入账,则需要重新计算分摊率。

在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负债只剩下可能存在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买价和担保余值。

租赁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之间差异的分析

租赁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之间差异的分析

租赁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之间差异的分析经济不断发展,税务和会计一直随着经济的需要进行着修改, 这些修 改对租赁业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二者不断的调整与改进 ,虽然在一定 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经济对规范的制度体系的需要,但也客观上导致了 税务处理目标与会计处理目标差异的扩大,给税务和会计工作带来 了诸多问题。

因此,二者差异的研究逐渐成为新的理论热点。

因此, 本文从差异产生的原因、分类观差异、协调措施进行分析。

询(色責年石■轮计Mik 仕値、申枇)年金蟲金财齐报表; 一、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原因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租赁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 需求日益 增长,相应的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取相关资产的使用 权。

租赁就是指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授予另一方(承租人)使用 资产的专用权并获取租金报酬的一种合约。

醬理■壘母戶砖卜门枫 樹■计爪企业卑企命遇* 据煤摩户蠱询柑皿曲企业租赁是指企业所有者即出租方将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权,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缴纳租金的一种产权交易方式。

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目的不同。

虽然租赁业务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税务处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能够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以公平税负、方便征管为要求,从而对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约束、控制;然而会计处理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为了满足使用会计信息的人们的需要。

总之,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的目的不同,这些不同造成了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的永久性差异。

规范内容不同。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遵循的规则不同,从而规范不同的对象。

税务处理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在于解决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会计处理是想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来满足相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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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准则中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务差异
一、租赁开始日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2018 年12 修订)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租赁期间的折旧与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
(1)、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
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1)会计处理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该周期性利率,是第十七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2)税务处理
同“一2”,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包含在资产的计税基础中,通过分期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会计上按实际利率分摊在财务费用中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能再税前扣除。

三、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同时存在“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特征时,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不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故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因初始确认使用权资产、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四、案例解析
A企业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一项生产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自租赁开始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该企业对该设备规定折旧年限3年,已知A企业增量贷款利率8%,(P/A,8%,3)=2.5771,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率25%,每年实现利润100万,其他因素不考虑。

解析:
1、因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造成税会中折旧金额不同,相关差异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如下表:
备注:为简化计划,均按满年计算
故而: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57.71
未确认融资费用 42.29
贷:租赁负债—应付融资租赁款 300
解析:租赁开始日,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257.71,计税基础=300,差异42.29,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300-42.29=257.71,计税基础=300,差异42.29,但该项差异形成于初始确认且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相关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第一年末
借:制造费用 85.9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85.9
解析:第一年末,会计折旧=85.9,税务折旧=100,调减100-85.9=14.1,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257.7*8%=20.62,不得再税前扣除,调增20.62,因此应纳税所得额=100-14.1+20.62=106.52
应交所得税=106.52*25%=26.63
借:所得税费用 26.63
贷:应交所得税 26.63
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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