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实体经济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进行发行承销。
推荐商会员和相关中介机构为本中心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在本中心进行转让的私募债券,既可以是在本中心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也可以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申请在本中心进行转让前,应将所转让份额托管在本中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运行模式,为规范本交易所会员资格认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使,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加盟方自愿申请、本交易所批准”的制度。
第三条凡批准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本交易所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本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中介会员、信息会员和特别会员。
经纪会员指的是从事交易撮合、并购、融资服务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会员。
中介会员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机构等中介组织会员。
特别会员指的是加盟本交易所的省内各地产权交易所和战略合作伙伴等特殊会员。
信息会员指的是加盟成为会员的信息用户。
作为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另行通过协议予以确认,不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约束。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应当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1、会员申请表(一式二份);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申请从事国资拍卖业务的拍卖会员须提供国有资产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3、法人单位章程;4、法人单位简介(电子版);5、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本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对获准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本交易所向其颁发本交易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备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2、法定地址变动;3、因违规等原因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本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核准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交易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1、主动申请退出的;2、法人被依法注销、解散的;3、年检未能通过的;4、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本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7-02-2008-0-0001 生成时间:2008浙工商企〔2008〕9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制定出台《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物权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这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学习研究,认真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工作,推动股权出质登记顺利开展。
二、在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中,各地要认真落实《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务必把好登记关口,保证股权出质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按照“一审一核”程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特别要把握股权出质适用范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禁止出质股权等问题。
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不符合《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登记。
二是要设置股权出质登记簿,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
三是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在企业准入系统的协调信息模块中设置股权冻结。
在日常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中,要注意查看协调信息,审查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出质。
三、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要依法逐步展开。
现阶段可以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向银行出质的登记手续,以股权向其他公司出质的暂时不予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胡振华,电话:(0571)88383388-6031。
附件:1、《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2、《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3、股权出质登记文书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一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沪、 深交易所)
主板、创业板
新三板
各证券公司
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
各地方产权交易 机构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 看,对中小企业的资 本市场服务问题,是 一个全球性难题。通 过建设多层次资本市 场来进行解决是一个 有效的方法。
3
中心成立的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均在不断进行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的探索。
10%
40%
20%
浙商证券
10%
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
20%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系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政府的金融投资管理平台,省直属国有企业,其管 理体制相当于副厅级单位,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进行监督管理; 2、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为基础,整合市属国有地 方金融平台,专业从事金融服务产业投资、产业发展基金1投2资、金融发展平台建设等业务的国有全资企业。
8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位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2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浙江省政府批准的唯一省 级股权交易平台,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 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市场 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平台,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在国家政权 监管部门指导下,为省内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转让和 融资服务的市场组织。 (浙政办[2012]129号)
融资 效率
上市企业的增发和后续融资需要经历 上市前同样繁琐的程序和审批,融资 历时周期长,不利于企业在最短的时 间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八: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报价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股份流动性,维持挂牌股份价格的连续性,完善挂牌股份价格发现机制,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报价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股份交易时间内为买入和卖出股份提供报价的机构,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享受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挂牌股份买入和卖出股份报价商的数量。
第二章资格与审批第四条股份报价商为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
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一)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须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股份报价商申请表;(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开展股份报价业务的决议;(三)股份报价业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相关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四)股份报价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择优选用,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报价商数量。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退出股份报价业务的,应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暂停实行股份报价制度或暂停部分挂牌股份股份报价业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word精品文档14页
附件三: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股权业务和私募债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一)推荐商会员;(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三)战略会员。
第五条推荐商会员业务分为: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券承销等,推荐商会员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从事相关业务。
第六条申请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应积极采用有形资产抵押、商标权和经营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并落实相关利率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重点支持。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十八、加大资金扶持加大对餐饮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浙菜品牌培育与推广,名菜、名店、名师认定与奖励;支持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餐饮企业产业化基地、原辅料基地和人才基地建设;支持“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快餐企业发展社区连锁网点;支持餐饮业标准制定、餐饮展会及美食交流平台。
(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十九、完善统计体系制定餐饮业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更翔实、更具时效性的统计指标体系,扩大数据采集渠道和覆盖面,督促餐饮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建立省级餐饮龙头企业联系制度,跟踪分析餐饮业市场运行情况,不断完善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统计局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我省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会员管理办法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浙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本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所实行以执业会员为主的业务运作和市场组织模式.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机构自愿申请、本交易所批准”的制度.第三条凡批准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并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第五条本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中介会员和拍卖,招投标,会员。
本省市县产权交易所可作为特别会员参加~双方的权利义务另行通过协议予以确认~不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约束。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有相应业务范围的法人,第 1 页共 10 页会员管理办法2、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中介、拍卖,招投标,会员的注册资本限制从其相关行业规定,3、兼营自营的经纪会员~其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会员须配备3个以上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应当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1、会员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章程,4、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5、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本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八条对获准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机构,本交易所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本交易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九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备案。
,一式三份,:第 2 页共 10 页会员管理办法1、增减资本额,2、法定代表人、经纪机构负责人变更,3、法定地址变动,4、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第十条经本交易所审核通过年检的会员~由本交易所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16-05-17 16:5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进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与交易行为,促进更多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推动企业利用区域性资本市场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依据《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本中心成长板挂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挂牌、股权融资及股权交易服务。
第三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相关信息知情者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中介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及从业人员,参与成长板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的投资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业务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成长板股权转让、定向增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实行公平、公正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权转让、定向增资和股东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对申请挂牌公司申请挂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的,本中心审查通过不表明本中心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本中心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七条本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成长板板各市场参与主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一节申请挂牌公司与挂牌公司第八条挂牌企业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存续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较高的成长性或一定规模;(三)主营业务明确;(四)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五)股权清晰,股权形成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第二章权会第十条本中心权分权推商权、权权服权商权和权略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会员种类●会员业务●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入会条件●入会流程●会费标准会员种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认可并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并且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会员承担的功能不同,分为三种类型:(一)推荐商会员推荐商会员主要承担辅导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帮助公司寻找合格的投资者,争取公司到本中心挂牌融资,并进行持续督导及相关服务的职能。
证券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以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
推荐商会员在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可以从事推荐公司挂牌、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
(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主要承担给公司提供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确保公司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专业服务商会员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组成,可以从事挂牌公司的审计、法律审查和资产评估业务。
(三)战略会员战略会员主要是指能够给本中心带来客户、信息、渠道、优质金融产品等战略资源的合作伙伴。
战略会员一般由银行、信托、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组成,根据各自的业务特长,可以从事资金存管、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创新产品、投资咨询等业务。
会员业务会员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及战略资源,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如下业务:(一)推荐公司挂牌主要承担给公司做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需要融资的时候,帮助公司寻找投资者,帮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辅导公司到本中心挂牌,并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持续督导。
推荐业务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高于50 万元的费用。
(二)股权定向融资主要是接受挂牌公司委托,开展股权定向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超过 8% 的承销费用。
(三)私募债承销主要是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开展私募债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附件九: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有序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本中心的交易,促进本中心的各类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及本中心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推荐商会员(简称经纪会员)根据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投资者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中心各类业务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经纪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投资者告知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本中心对经纪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经纪会员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五条经纪会员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确认参与本中心交易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经纪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各类业务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经纪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告知经纪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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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_的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后,可以接受其成为推荐商会员,从事推荐挂牌、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等业务。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后,可以接受其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从事相关法律、审计、验资、评估等专业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可以接受其成为战略会员,为挂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与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等开展业务合作,进行金融创新。
条件成熟时,可从事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自营投资等服务。
第十二条严禁会员擅自将业务资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二节挂牌和非公开融资第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对推荐商会员推荐的股权、债权、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以及挂牌公司非公开融资等事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备案并形式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安排其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非公开融资等。
地方金融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非公开增资的,应当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受的挂牌公司、私募债券发行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主营业务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同一挂牌公司股权或债权的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公司;(二)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转让第十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网上或柜台报价、转让等服务,并通过网站和行情系统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十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权,制定转让限制规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可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或恢复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可依据业务规则终止挂牌公司挂牌。
当挂牌公司获准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须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
第二十条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及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登记结算第二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登记结算机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交易、融资或转让等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股权登记管理及股权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工作,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依据股权登记的真实资料为股东出具权属证明,作为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投资者开立独立的股权账户,并通过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为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挂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规定,对挂牌公司股东在交易转让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和即时统计。
第五节股权托管第二十六条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集中托管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集中托管、确权。
第二十八条鼓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
原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制后,存在职工持股但由注册股东代持股份、实际持股人不具有股东地位、持股人数超过注册股东数量情况的,应当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确权。
第二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托管企业及其股东做好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大宗交易以及司法裁判、继承、赠予等非交易过户的后续服务。
第六节其他第三十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对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股权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二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转让的投资者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投资者信息和账户信息予以保密。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正在办理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或接受备案申请的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或变价款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监管第三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办理下列事项,应当事先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基本业务规则;(二)董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奖惩及薪酬制度;(三)设立子公司,进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事项;(四)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变更公司形式;(五)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六)增加或减少业务范围;(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遇有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二)存在可能引致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潜在风险;(三)虽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处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半年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有关事项的调查,并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对其章程、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责任第四十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履职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暂停或取消有关业务资格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
第四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认定不适合任职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是指非上市股纷有限公司的股份,债权是指私募债券等债权类金融产品,其他权益类产品是指股权、债权以外并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监管部门批准的权益类产品。
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本办法所称的挂牌是指允许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或转让是指投资者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转让规则,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会员等渠道,相互之间进行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或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对其股份进行登记和管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结算是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的登记结算机构对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进行登记、存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