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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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有哪些

2017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是为了合理利用我国农村现有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而制定的准则规范,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2017年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各省份根据本省实际可适当调整。

那么2017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有哪些?赢了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地及庭院⽤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励农村村民建设⼆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和集约利⽤⼟地,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的,不得占⽤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地使⽤权。

禁⽌⾮法占⽤⼟地建设住宅。

禁⽌买卖或者以其他⽅式⾮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条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 (镇)⼟地管理机构、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民政府审批。

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批准使⽤宅基地: (⼀)年龄未满⼗⼋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的⾯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与相关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与相关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与相关法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与相关法规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宅基地相关法规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

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编辑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详见以下(供参考):总则宅基地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申请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

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

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造的农民住房所在地,是农民的居住基地。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宅基地的赔偿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河北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其宅基地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具体来说,土地补偿费是指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时,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而房屋补偿费则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时,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确定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则是指宅基地被征收后,农民需要搬迁安置的过渡期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生活补助费用。

其次,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还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

一般来说,
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宅基地安置。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土地和房屋市场价格确定的一次性补偿费用进行补偿,而等值宅基地安置则是指按照宅基地市场价格确定的等值宅基地进行安置补偿。

此外,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还考虑到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征收宅基地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农民进行充分的协商,听取农民意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是按照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的,旨
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健康发展。

最新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最新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最新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二、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三、农村居民因买卖、继承、赠予房屋,以及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五、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没有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和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的村庄,一律不准申请批放宅基地。

六、采取措施,下大力量整治空心村。

宅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努力做到内部挖潜,在旧村改造上下功夫,严格控制村庄外廷,今后一律不得在村庄外围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新安排宅基地。

七、规范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申报宅基地的村在必须备有"两图一表"资料,即: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规划图和宅基地发入十年早知道一览表。

先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

八、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建多层住宅。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愿望的增强,在条件具备、经济发达、地处黄金地段的村庄,如二十里铺村、小马村、百兆通村、南石家庄及正定镇建成区内的村街,严禁再建平房,要向多层住宅楼发展。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简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编辑本段补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

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编辑本段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详见以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保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保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我们知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各个地区都有,但是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讲解一下位于河北省的保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让大家对此有所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发布日期:2002-5-27执行日期:2002-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三章宅基地标准第四章宅基地登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补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

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补充: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编辑本段]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四章矿山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七章土地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粮、棉、油、菜基地保护区,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占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

第七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条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河滩、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上报。

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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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鼓励建设多层住宅。

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

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

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造农民住房的用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场所。

在城乡建设中,宅基地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宅基地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于征收宅基地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的,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房屋补偿、附属设施和经济补偿等内容。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因素进行评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补偿。

其次,对于宅基地被征收后需要重新安置的情况,河北省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征收宅基地需要重新安置的,应当按照同等面积、同等条件在征收地或者其他适宜的地块上重新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保障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宅基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此外,针对宅基地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河北省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

比如,建立了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评估机制,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能够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同时,加强了对宅基地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赔偿标准执行不到位或者资金挪用等问题。

总的来说,河北省对于宅基地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都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未来,随着农村建设和宅基地管理的不断完善,相信河北省的宅基地赔偿标准会更加科学合理,为农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通过以上对河北省宅基地赔偿标准的介绍,我们对于这一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宅基地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至关重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大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能够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为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如何申请和审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如何申请和审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积如何申请和审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地管理机构、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民政府审批。

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的宅基地。

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加快,近年来中央也⼀直在全国各地推⾏建设新农村的任务,为了适应政策的发展变化,各省的⼟地管理条例也多次修改,那么河北省⾯积的标准和国家⼟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标准是否有不同?在这⾥,律图⼩编将为您介绍。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积如何申请和审批《河北省⼟地管理条例》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因⼦⼥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条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地管理机构、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民政府审批。

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批准使⽤宅基地:(⼀)年龄未满⼗⼋周岁的;(⼆)原有宅基地的⾯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条农村村民占⽤农⽤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地⾏政主管部门拟定农⽤地转⽤⽅案,依法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农村村民占⽤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基本农⽥建设住宅。

第⼗⼀条农村村民占⽤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耕地的⾯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地⾏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地⾏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18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征用、征收、征购和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者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四)《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的土地。

(五)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之日至《国家建设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日,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通过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赠与,以及给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货币、实物补偿或者安置义务劳力的形式,取得使用权的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时使用的土地。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使用的土地。

(八)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的土地及相关的土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冀政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冀政办〔2008〕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法规,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切实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现就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循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用地规模和发展方向,明确划定村镇撤并和复垦的范围。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划,涉及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严禁违反规划、突破计划批准和使用土地。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用地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为保障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的指标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以及养殖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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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国家如何管理宅基地呢?下面是带来的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政府批准。

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

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

县级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

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

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

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第十一条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

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

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

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由县级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第十四条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

逾期不退的,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

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

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第十五条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政府批准。

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贪腐。

对弄虚作假、索贿贿赂、滥用权利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阅读2017河北省宅基地确权政策:城里人不能够到农村买卖宅基地,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解读,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称,正在研究宅基地能不能在更大范围之间进行流动,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

作为我国首个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的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于日前印发。

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解读,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称,正在研究宅基地能不能在更大范围之间进行流动,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

同时,针对近期公众关注的燕郊不动产登记问题,国土部回应称,已有部分相关住宅可以登记,问题将在不长时间里解决完毕。

治理雾霾首先要优化产业结构大气、水、土壤环境的污染治理与保护,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赵龙在回应北京等大城市雾霾问题时表示,国土规划重点对人口集聚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首先就是要优化产业结构。

“目前国家结合去产能工作淘汰一些污染性企业,特别是针对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业,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产业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纲要》也进一步规定,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通过科技手段加强调查监测和治理。

“我们也在跟环保部通力合作,解决土地污染的问题。

”赵龙表示,将重点针对开发强度比较高、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重要集聚区,比如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区域,开展以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为主题的保护,同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严格限制高污染的项目,严格用水总量的控制。

已派人现场调查燕郊不动产登记问题发布会上,记者针对河北燕郊多个小区“大产权变小产权”的不动产登记问题进行了提问,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回应称,事情现在正在解决过程中,“已经有一部分住宅通过了解历史情况、完善手续,可以登记了,估计在不长的时间,这个问题就会解决完毕。

”近日,燕郊地区多个楼盘的业主反映,手中的70年大产权变40、50年,甚至一张“废纸”,房屋无法买卖。

赵龙表示,媒体对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披露了以后,国土部高度重视,考虑到历史客观实际情况,已请地方国土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已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待调查了解情况清楚以后,会提出一个解决办法。

”■焦点“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买宅基地”国土部近日发布的政策表明,1999年之后的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这一政策的出台,也引起了强烈关注与热议。

赵龙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回应,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福利制度,城里人不应该得到农村宅基地。

为维护农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国家严格限制宅基地在非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流动,国家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城市居民不应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按照法律和登记规则,此行为拿不到合法的产权。

“当然,国家现在也正在推进‘三项改革’的试点,包括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宅基地的使用,宅基地下一步怎么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或者是能不能在更大范围之间进行流动,我们正在研究。

”赵龙说,在目前的情况下,还是要维持农村宅基地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一种分配和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之间的流转,城里人特别是工商资本,不能够进入到农村进行宅基地的交易和买卖。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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