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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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验收程序
1.1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2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设计、质监、监理、运行、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1.3工程验收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4工程完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将完工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5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本工作规程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的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6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14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已完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已完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涉及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和设备、构件运行和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和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1.7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验收准备资料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1.8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安排进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报告。
(2)审阅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建工程的形象面貌,施工质量和设备、构件安装质量。
(4)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和安全监测方案。
(5)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意
见并责成承建单位限期处理。
(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8)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工程验收
2.1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工程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2.2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28天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提
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系统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要验收的文件:(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工程监测仪埋图,设计
变更、施工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
(2)施工报告(包括工程简况,施工组织与施工资源投入,合
同工期和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部、单元工程施工和变更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工、返工记录等)。
(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合同要求必须
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4)隐蔽工程、原始基础开挖、基础灌浆工程和重要单元、分
部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录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
(5)单元、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7)已完建检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0)业主单位和监理部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1)、(2)、(6)、(7)、(8)、(10)项必须随同
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工程委员会(小组)备查。
2.3监理部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于28天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2.4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参照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由监理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安排进行。
若已具备合同文件规定的交接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进行资产交接,在通过单位工程项目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3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3.1当承建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后验收条件的,工程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3.2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经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单位工程、中间阶段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
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的条件,能正常运
行和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检验。
(4)竣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部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