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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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调整 155 项备案类事项(见附件)。其 中,取消的备案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再报送,调整管理方式的备案类事项按照调整 后的要求报送。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41
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42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43
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情况登记表范本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情况登记表范本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情况登记表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任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证券公司对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任职情况备案。

二、证券公司应在拟任职务中注明拟任职分支机构名称和拟任职务名称。

三、本表可手写,也可用电脑打印,但任职情况承诺必须由拟任人本人亲笔签名。

四、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 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

表内空白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五、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六、照片用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七、拟任人的联系电话须填写办公电话、家庭电话及移动电话。

八、户籍所在地填写户籍所在派出所,办有暂住证的同时写明办理暂住证所在派出所。

九、社会关系栏必须填列拟任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以及拟任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情况;如无,须注明。

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人员退休或去世,应注明其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十、学习简历从高中开始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如有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情况须注明“在职攻读”。

十一、工作履历要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

拟任人的工作经历必须连续,如有特殊情况而发生不连续的情形,应注明原因和事项。

专业性质应注明“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或经济类工作”。

十二、拟任人的亲属不能作为其学习经历和工作履历的证明人。

拟任人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不得填列“失去联系”或空白不填。

任职情况备案XX证监局:本公司拟聘任为(分支机构名称)(经理/副经理),特向贵局提出对的任职情况进行备案。

本公司已经对所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了审查,保证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4]250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

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

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

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测试卷附答案详解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测试卷附答案详解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测试卷附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下列关于涨跌停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涨跌停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价格,但可以低于规定的价格B.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超出规定的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C.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超出规定的涨跌幅度的交易价格不能擅自撤销D.期货交易者所持有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持仓不得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高和最低数额【答案】 B2. 在我国,有1/3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时,期货交易所应该召开()。

在我国,有1/3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时,期货交易所应该召开()。

A.董事会B.理事会C.职工代表大会D.临时会员大会【答案】 D3.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A.其自有资金账户B.个人客户保证金账户C.非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D.特别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答案】 A4.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年。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年。

A.3;10B.5;10C.5;3D.3;5【答案】 D5. 甲期货交易所欲委任李某做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期货交易所就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期限是()。

甲期货交易所欲委任李某做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期货交易所就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期限是()。

A.决定之日起5日内B.决定之日起15日内C.决定之日起10日内D.决定之日起30日内【答案】 C6. 最近()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并被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议案

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议案

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议案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业务,需要设立分公司,成立分公司时就会有议案,需要通过议案分公司才能真正的成立。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成立分公司的议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立分公司的议案范文篇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加大业务领域的覆盖范围,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天津共同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天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作为公司的北方总部基地,主要从事智慧城市、智慧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系统等业务。

该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缴 4,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20%,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认缴 16,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80%。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已于 20xx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1、名称: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MTC94XH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4、住所:昆山市陆家镇华夏路99号1号房5、法定代表人:何宇6、注册资本: 20, 000万元7、成立日期: 20xx年8月 30 日8、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通信系统设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太阳能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9、关联关系说明: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拟投资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易事特天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2、出资方式: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出资3、注册资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 4,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20%;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认缴 16,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80%。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24号):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一、证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备案事项1.问:证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许可转备案依据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其中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事项由许可转备案管理。

2.问: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对照分支机构设立要求,对公司符合要求的情况逐一发表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1)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收购协议;(3)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4)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5)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3.问:证券公司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情况说明;(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3)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至少包括:撤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业务范围、客户数量、主要财务数据等;现有客户、员工安置情况;分支机构业务了结情况;如对客户和员工安置、业务了结中出现诉讼、纠纷或者风险,说明处置情况、是否存在遗留问题);(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H股公司法律框架

中国H股公司法律框架
-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证券; - 发行公司债券;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重大收购或出售;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修订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及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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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
■ 董事会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选任。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H股公司)
■ 红筹股:境内国有企业先以经评估的拟上市资产与业务设立一家境内公司,然后将该等境内公司的权 益注入其在境外设立的境外公司,境内公司相应变更为“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在境外 发行以外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红筹公司)
■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法律、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 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财企[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期货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申请条件(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三)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3-8-3
© Copyright2013
数量限制
2013-8-3
六、以前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限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 截至2012年10月底,全行业共有证券公司分公司337家,证券营业部5385家。
2013-8-3
二、起草背景
• 证券公司制度基础和管控水平提升,初步实现业务及技术系统的统一管 理,建立了集中的合规、风控体系。 • 证券公司的业务布局和组织结构更为灵活、多样,对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地域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更为多样化的需求。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逐步向综合业务平台转变。 • 分支机构建设成本显著降低。2012年12月3日,《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指引》,允许不提供现场交易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息技 术系统建设标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刚性成本显著降低,原来每 家300-800万元降至最低30-200万元。 • 社会经济总体水平快速提高。二、三线城市金融服务需求巨大,但目前 全国2003个县级行政区(不含市辖区)中,有超过60%的区域无证券分 支机构,相应的金融服务渠道尚未建立。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 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 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 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 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一篇。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txt我是天使,回不去天堂是因为体重的原因。

别人装处,我只好装经验丰富。

泡妞就像挂,每天哄她2个小时,很快就可以太阳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0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

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五)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六)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系统-中国证监会

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系统-中国证监会

证券法律业务诚信信息报送规范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目录1 编写目的 (2)2 数据采集报送范围 (2)3 数据报送规范说明 (3)3.1 机构信息 (3)3.1.1 律师事务所机构基本信息(主表)(供参考) (4)3.1.2 律师事务所机构的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内部结构使用已删除无需填写)(供参考) (4)3.1.3 主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信息(子表)(供参考) (5)3.1.4 律师事务所主任信息(子表)(供参考) (5)3.1.5 业务资格信息(子表)(供参考) (5)3.2 律师人员信息 (6)3.2.1 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基本信息(主表)(供参考) (6)3.2.2 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子表)(内部结构使用已删除无需填写)(供参考) (6)3.2.3 律师事务所律师学习经历信息(子表)(供参考) (6)3.2.4 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工作经历信息(子表)(供参考) (7)3.2.5 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从业/执业/任职资格信息(子表)(供参考) (7)4 枚举类型取值表 (8)4.1 附表1:机构类型 (8)4.2 附表2:身份识别代码类型 (9)4.3 附表3:职务类别 (9)4.4 附表4:性别 (10)4.5 附表5:学历 (10)4.6 附表6:学位 (11)4.7 附表7:机构状态 (11)4.8 附表8:人员状态 (11)5 数据报送模板 (11)1编写目的为了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证券法律业务管理,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系统二期数据库结构文档》结构,规定了对报送单位报送数据的格式、内容进行解释,规范报送数据以进行数据导入;2数据采集报送范围报送采集的数据包括律师事务所机构信息、律师人员信息、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分类信息表共3大类;采集字段列表及数据报送模板中标示符号*表示该字段为必填项;数据采集提供模板为:Excel数据报送模板(版本为2000~2003版本),word版本为2000~2003版面。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 1 —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 2 —撤销方案;(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辖区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证监办发〔2013〕59号)的相关规定,为及时准确掌握审计与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审计与评估监管工作有效性,现就审计与评估机构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辖区年度报备的有关要求(一)对在辖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总所的报备要求在辖区注册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年度报备,同时向我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备材料副本。

在辖区注册的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年度报备,同时向我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备材料副本。

(二)对在辖区注册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报备要求在辖区设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基础档案资料.包括:1.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a、1b);2.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表2);3.分支机构经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5.执行证券期货业务信息备案表(见附表4);6.会计与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7.所受刑事、行政处罚以及非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文件;对于上述第3、4、7项材料,若年度内相关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则无需每年报送。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35题)1、在运营过程中,期货公司应当遵循()结算制度。

A.每日无负债B.每周无负债C.每月无负债D.每年度无负债【答案】 A2、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当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行为时,应当()。

A.报告期货交易所B.及时向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C.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D.报告中国期货业协会【答案】 B3、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A.1至2人B.1人C.2人D.2至3人【答案】 A4、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A.3B.5C.6D.8【答案】 D5、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原则和措施对非结算会员或者其客户的持仓强行平仓。

A.大于零B.小于零C.等于零D.不等于零【答案】 B6、下列关于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表述,错误的是()。

A.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B.期货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决定设立首席风险官岗位C.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D.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答案】 B7、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和独立。

A.安全B.公正C.公平D.公开【答案】 A8、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申请从业资格。

A.向其所在机构B.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C.直接向协会D.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答案】 D9、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A.公开、公平、公正B.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C.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D.合理、有效【答案】 C10、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的数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6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6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6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7.09
•【字号】京证监许可[2013]136号
•【施行日期】2013.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6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京证监许可[2013]136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地新设六家证券营业部的请示》(华融证券发〔2013〕12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在浙江省杭州市、吉林省长春市、河南省郑州市、山东省济南市、江西省南昌市和贵州省贵阳市新设6家证券营业部。

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的,本批
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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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局领导、机构处、存档。
厦门证监局办公室2018年2月1日印发
附件
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序号
核准设立分支机构类型
所在地
家数
业务范围
信息系统建设模式(A/B/C)
1
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பைடு நூலகம்昌市
1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C型
2
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泉州市
1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C型
抄送: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江西、福建证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江西、福建省工商局,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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