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武劳社[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登记和缴费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6]40号)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二、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护理假津贴以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计划生育的其他费用(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进行环检、孕检,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四、关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处理(一)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在外地或者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实施日期】2020.06.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024年武汉生育登记理流程
2024年武汉生育登记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2024年武汉生育登记理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在办理生育登记前,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
湖北省宜都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湖北省宜都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湖北省宜都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湖北省宜都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今年以来,湖北省宜都市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给参保职工带来了福音。
一是待遇不分男女均可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连续足额缴费,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领取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补助金额由之前的15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是报销标准大幅提高。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连续足额缴费,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今年,宜都市各项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均有提高。
其中,顺产、难产、剖宫产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分别由2300元、2500元、3300元调整为3000元、3300元、4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一次性包干费用由80元、50元提高到150元、100元等。
三是生育津贴全面调整。
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两个月后至一年内,可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
按照新政策,女职工顺产、难产(剖宫产)的,分别增加30天产假,即顺产享受128天产假和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享受143天产假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为女职工产后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更多湖北省生育保险知识了解:一、湖北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武汉市生育保险需要资料
武汉市生育保险需要资料武汉生育保险办理需要哪些资料,武汉生育保险报销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武汉市生育保险需要资料,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武汉市生育保险需要资料一、生育登记备案在汉连续参保满6个月的怀孕女职工,及时为其办理登记备案:本地(武汉)生育的需提交以下资料:1.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六份);2.武汉市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非武汉)生育的需提交以下资料:1.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四份)2.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表3)(四份)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武汉市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7.长驻外地证明(单位盖公章)二、生育费用核算:本地(武汉)生育的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不用去社保局报销。
外地(非武汉)生育的需提交以下资料:1.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两份)2.发票原件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6.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表3)7.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三、生育津贴申领:申报生育津贴(女)需提交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4.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5.外地生育的,需提供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表3) 申报护理假津贴(男)需提交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两份)7.外地生育的,需提供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表3)实施流引产手术生育津贴申领需提交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2.门诊流产的提供病历原件,住院流产的提供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3.手术当天的手术记录单(原件复印件)4.单位出具的休假条(需单位加盖公章)5.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生育过程中引发的“并发症”、“合并症”,至武汉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武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一次性告知2023
武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条件:1、男职工配偶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2、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该政策于2018年12月27日起执行,2018年12月27日之前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需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登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手机端湖北医疗保障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一)网上申请。
(二)到社保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带下列申请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二份(单位盖公章);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登记经审核通过后,需持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等到生育定点医院就医,产检及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
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一)需提供的材料: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2、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3、门诊费用清单、产检病历(需报销门诊产检费用者提供)4、社会保障卡复印;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在非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
(二)办理流程:男职工配偶在生育(流引产)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向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三、男职工如何申请护理假津贴?(一)需提供的材料: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3、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4、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①结婚证(复印件);②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湖北省生育保险就医须知
生育保险就医须知一、生育保险就医流程(1)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次产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2)中晚期产检:员工在自己选定的生育医院产检,凭本人医保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过515元后由员工自费;(3)职工分娩时,到自己选定的生育医院凭本人医保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超额费用由个人与医疗机构按比例负担。
二、生育津贴申报流程(1)申报生育津贴时需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一份,《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小结、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复印件一份,《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两份。
休完产假后提交相关材料。
(2)每月15日之前申报相关材料,可于2个月后拨打87267919查询津贴到账情况。
15日之后申报的,3个月后查询。
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相关政策及文件原文可登陆 查询。
生育保险就医须知一、生育保险就医流程(1)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次产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2)中晚期产检:员工在自己选定的生育医院产检,凭本人医保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过515元后由员工自费;(3)职工分娩时,到自己选定的生育医院凭本人医保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超额费用由个人与医疗机构按比例负担。
二、生育津贴申报流程(1)申报生育津贴时需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一份,《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小结、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复印件一份,《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两份。
休完产假后提交相关材料。
(2)每月15日之前申报相关材料,可于2个月后拨打87267919查询津贴到账情况。
15日之后申报的,3个月后查询。
查询。
2020年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是怎样的你知道吗?你对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欢迎阅读。
1女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程序流程一申报条件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2、并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
二申报材料(一)生育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怀孕初期办理登记手续)①本地居民医保生育: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2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职工本地生育: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职工异地生育: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2、《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需先在选定异地产检和生育医院医保办,以及选定医院所属社保处生育科盖章)一式2份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人工流引产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流产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3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计划生育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1、《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就医登记表》(表2)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取出宫内节育环必需持街道以上计生办部门批准证明,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须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审批证明。
(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温馨提示:请于员工分娩后三个月内办理)申报对象:(1)职工紧急抢救或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2)异地生育且办理了异地生育相关手续1、《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一式2份2、发票原件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病案原件(医院档案室打印)6、《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7、本人的二代医保卡或中心城区的银行卡(中信银行除外)复印件(附上开户行六位数行号、开户行信息、用户名)8、异地生育选定的医院的等级证明,需医院盖相关章※生育费用报销单位所提供的发票(产检、住院)均需药品明细单、出院小结。
湖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湖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
2024年利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2024年利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2024年利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如下:一、报销条件1. 参加利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全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五、删去第十四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正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孝感市生育报销流程及详细流程
一、前言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经济权益。
孝感市作为湖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为广大职工提供生育报销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孝感市生育报销的流程及详细步骤。
二、生育报销条件1. 孝感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2.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
3. 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4. 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三、生育报销所需材料1.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
5.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住院病历复印件。
6. 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7. 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四、生育报销流程1. 提交申请(1)职工在生育后3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2)单位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
2.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1)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单位或职工领取生育津贴。
3. 领取生育津贴(1)单位或职工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领取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至职工本人银行卡。
4. 报销生育医疗费用(1)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医疗机构将生育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给医疗机构。
五、详细流程1. 职工生育前,需了解生育保险政策,确保符合报销条件。
2. 职工生育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3. 单位收到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4. 单位将审核后的材料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
5.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
6. 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单位或职工领取生育津贴。
7. 单位或职工按照要求领取生育津贴。
8. 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全文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全文我提醒您:本条例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下面是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正文内容。
湖北省生...我提醒您:本条例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下面是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正文内容。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目录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2024年利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利川市作为我国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也实施了生育保险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利川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及流程,帮助广大职工了解相关政策。
二、报销条件1. 参保条件(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在生育保险缴费期间,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
2. 生育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法生育。
(2)生育职工在分娩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
3. 生育医疗费用条件(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分娩、剖宫产、难产、产后并发症等医疗费用。
(2)生育医疗费用应在分娩后90天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4. 生育津贴条件(1)生育津贴申请对象为女职工。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生育前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
三、报销流程1. 准备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病历、出生证明、出院证明等医疗费用相关票据。
(6)生育保险缴费证明。
2. 提交申请(1)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单位。
(2)单位审核后,将材料提交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3. 审核及报销(1)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报销款项打入职工的银行账户。
四、报销标准1.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住院分娩:顺产报销5000元,剖宫产报销8000元。
(2)难产:报销10000元。
(3)产后并发症: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报销2000元至5000元不等。
2. 生育津贴标准(1)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前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
(2)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可领取生育津贴500元。
五、注意事项1. 职工在生育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
2.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在分娩后90天内申请。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符合生育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帮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健康生育。
下面将详细介绍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包括哪些内容?在湖北省,生育险报销的内容主要包括孕期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产后护理费用以及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具体来说,孕期检查包括孕期产前检查和孕期产检,分娩医疗费用包括分娩方式不同的费用标准,产后护理费用包括产后恢复期的护理和康复费用,新生儿的医疗费用包括新生儿的产后检查和必要的医疗费用。
其次,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比例是多少?根据湖北省相关政策规定,生育险报销的比例为一定的比例,一般为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具体来说,不同项目的报销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孕期检查和新生儿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高,而分娩医疗费用和产后护理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
再次,符合生育险报销标准的条件是什么?在湖北省,符合生育险报销标准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需要在生育期间持续参加生育险的缴费,并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条件;二是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符合湖北省生育险报销的相关规定,包括费用项目、费用金额、费用发生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如何申请生育险报销?在湖北省,申请生育险报销需要参保人员携带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和审核。
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需要注意及时申请报销,避免超过规定的申报时限。
总之,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帮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健康生育的重要保障措施。
参保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申请报销,以便及时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更好地享受生育期间的医疗保障待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
一、职工诊断怀孕后,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医保卡》、《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2.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
二、长驻外地职工生育:
1.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医保卡》、《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2.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
3.在长驻地选择1-2家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表3)(一式2份)
三、实施流产手术职工:
1.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
2.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3份)
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指上环、取环、结扎、复通术):
1.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
2.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表2)(一式2份)
五、办理生育津贴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一份)
2.《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准生证》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3.《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2份)
六、办理护理假津贴手续:(男职工配偶生育后)
1.《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一份)
2.《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3.《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2份)
七、办理流产津贴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一份)
2.《结婚证》、引流产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3.《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2份)
长驻外地人员生育费用现金报销流程
1、《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一份)
2、《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表3)(一份)
3、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一式2份)
4、医疗机构结算发票原件、医疗费清单
5、《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准生证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流产手术现金报销流程
1、《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一份)
2、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一式2份)
3、医疗机构结算发票原件、医疗费清单
4、职工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5、《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现金报销流程
1、填报《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一份
2、医疗机构结算发票原件、医疗费清单
3、职工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生育保险相关表格下载步骤
w w w.w h12333.g o v.c n
便民服务
相关下载表格下载
生育保险有关登记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