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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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须知

大学生就业政策须知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2)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通知》提出了完善落实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主要是包括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 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要认真清理现行制度,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工作,形成高校毕业生 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 2)取消落户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这里的“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是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 税收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的比例,可享受最高200万 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1)企业人才聘用制度 随着人才聘用制度的实施,我国国有企业人才资源配置已由传统的行政计划配置转变为 市场配置。国有企业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公开竞争、择优上岗。除少数应 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领导人员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招 聘各类人才,包括到高等学校招聘应届毕业生。凡招聘人员,都要签订劳动(聘用)合 同。企业在人才流动中发生争议,由有关当事人按劳动(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可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及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为提高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质量和科研项目质量,对于有技术专长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等,要采取相 应的鼓励政策。《通知》提出三项措施: 1)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 毕业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要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掌 握现代化知识和技术,符合这类单位的用人需求,因此《通知》提出要鼓励吸纳毕业生以加强人 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鼓励措施。 2)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企业减负稳岗的措施中, 应支持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3)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一是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经费由项 目经费列支;二是参与项目期间,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三 是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高校毕业 生参与科研项目,既可以促进科研的发展,又可以延长毕业生学习和研究时间,对缓解当前的就 业压力有积极作用。

大学生不应该包分配

大学生不应该包分配

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企业转型,国企减少,可由国家支配的职位越来越少,包分配的计划经济对国家、对社会的发展已经显现出了疲软状态。教育部经过市场调研、分析总结后发出通知,要求从2000年起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身分配制度改革由90年代的国家“包分配”、“包学费”的局面,从一定范围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到逐步实行建立人才市场、毕业自主择业,到了2000年,“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新机制全面出台,很好的抑制了大学生投机思想的滋生。

大学的教育目的是在学生心灵深处播下一颗创业的种子,是为了缓解就业逐年飙升的就业压力,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精神,是为了给经济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知识不够,可以在短时间弥补;能力不够,可以在实践中迅速提升,而创业意识不强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有人说,人穷不可怕,国家穷不可怕,可怕的是观念落后,意识落后。如果被分配束缚住创业意识,那么我们国家永远只能是制造大国,而不是创业大国!
我方观点是大学生不应该包分配。从宏观上讲,大自然的规律就是适者生存,自古以来都是有能力的人生活,没能力的人讨生存,在这个露骨的社会,大学不断扩招,毕业生质量越来越差,这就违背了自然规律,这样社会是难以进步的,即使进步了也只可能是短期的,国家的分配政策只能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无法控制一切,只能管理.
从微观上讲,作为国家来说,尤其是现如今市场经济如此迅速发展的社会情况下,国家不可能控制市场,一切都不在它的计划中它又如何能计划分配大学毕业生呢?我国人口众多,大学生毕业人数激增,而每人都思想自由,又受就业紧张的影响,包分配只会使毕业生产生投机心理,对分配的依赖更强。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红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红政发〔2016〕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了贯彻实施《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红政办发〔2015〕13号),按照《红河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规划(2015—2020年)》有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通过对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截止2015年1月31日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6件(一)《红河州组织民兵参加经济建设暂行规定》(红政发〔1994〕79号)。

(二)《红河州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红政发〔1996〕53号)。

(三)《红河州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红政发〔1996〕54号)。

(四)《红河州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红政发〔1996〕56号)。

(五)《红河州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红政发〔1996〕61号)。

(六)《关于全州统一实施矿产品加工许可证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红政发〔1997〕42号)。

(七)《红河州实施〈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红政发〔1997〕43号)。

(八)《红河州扶优扶强的若干政策意见》(红政发〔1999〕31号)。

(九)《红河州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红政发〔1999〕103号)。

(十)《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红政发〔1999〕109号)。

(十一)《红河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红政发〔2000〕55号)。

(十二)《关于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红政发〔2000〕10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2•【字号】•【施行日期】199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今年,预计在我省就业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统称毕业生)12万余人。

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为依据。

国家任务统招统分毕业生(以下简称统分毕业生),由各级政府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并轨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委培和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二、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按照“行业归口、生源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确保回本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三、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今年我省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就业全部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应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在控制的流向范围内,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统分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派回生源地区,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就业。

并轨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1年内由学校负责保管档案和户粮关系,帮助推荐毕业生就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湘政办发[200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湘政办发[200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积极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把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二、国家任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回定向地区(行业、单位)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毕业生就业从2001届起,不再编制和下达《毕业生就业计划》。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1年内由学校负责保管档案和户口关系,帮助推荐就业。

满1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保留城镇居民户口;其档案转入家庭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管理。

满1年后,其档案转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进入人才和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的办法

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的办法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自费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的办法晋人办字[1994]61号来源:山西人才市场各地、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自费生、职业高中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

为充分开发人才资源,发挥人才的作用,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权益、规范聘用手续,现对我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自费、职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就业去向毕业生的就业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国家重点建设及山、老、贫困地区。

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办企业、个体企业等各类企业就业。

就业采取签订合同聘用的形式。

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遵循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毕业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根据需要择优聘用。

二、就业程序1、毕业生档案可由所在院校或本人按晋人字[1990]25号文件规定转省、地(市)、县(市)人才市场管理。

2、毕业生就业可由学校向人才市场或用人单位推荐,联系接收单位,也可自行进入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持接收单位函,按接收单位隶属关系到省、地(市)、县(市)人才市场办理聘用手续。

4、毕业生跨地区聘用时由接收地区人才市场办理聘用手续,不转移粮户关系。

三、就业待遇1、凡经省、地(市)、县(市)人才市场签证聘用合同的人员,其工龄从签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2、毕业生聘用合同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可继续签订续聘合同,也可再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一年内找到聘用单位者,其工龄可连续计算,一年后找到聘用单位者,其工龄可合并计算。

3、毕业生聘用后的流动按晋人调字[199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4、毕业生聘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大、中专毕业生的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确定。

四、其它1、未成立人才市场的地(市)、县(市)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事宜。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劳人培[1983]4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劳人培[1983]4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1983年4月26日劳人培(1983)45号)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

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

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

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

1996: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

1996: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

1996: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大学生就业制度市场化沿革如果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的标志,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从纵向上大体可以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制度两个时期。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就业制度的发展又先后经历了“统包统分”到“供需见面”再到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四个阶段。

新中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始于1950年。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在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的制度原则。

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大学生的就业分配工作由共和国总理亲自负责。

这个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干部。

具体做法是:由政务院(后为国务院)批准下达由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层层分解,直到具体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学校按照“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原则,将毕业生一一对号入座,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毕业生;毕业生本人凭分配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报到。

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高等学校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学校的隶属关系有了较大调整,确定了国/李 音▲大学生在填表家、部门、地方三级办学的体制。

根据高校不同的隶属关系,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的报告》,决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的就业办法,即“供需见面”,使培养、分配与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清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作为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的试点学校,国家教委于同年3月12日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高教厅(局)及国家教委直属高校转发了上海交通大学和清华大学毕业生分配改革试行办法,推广两校实行的“招聘、推荐与考核录用相结合”的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3.09•【文号】•【施行日期】199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3月9日)中等专业教育是需要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教育领域,中等专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

要拓宽服务范围,挖掘潜力,扩大规模,积极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招生改革1.招生计划体制的改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报国家教委列入全国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

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

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具备的办学条件,挖掘潜力,扩大规模,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人才走向市场。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人[1991]68号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人[1991]68号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人(1991)68号1991年5月8日)废止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中等专业人才,是铁路干部队伍和高级技术工人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根据国家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实际,为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培养、分配与使用科学化、制度化,适应铁路生产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中专生,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资格并服从分配者,由铁道部负责分配工作。

2、铁路普通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铁道部教育司负责中专招生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定向招生计划即为定向分配计划)。

学生毕业时原则上按照定向招生计划由学校直接派回原定向地区铁路单位,铁道部不再下达分配计划;必要时铁道部或学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路外跨地区做适当调整。

3、铁路中专毕业生的分配,要贯彻学用一致、按区定向、适当调整、择优分配、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中专毕业生的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工作;可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分配当技术工人。

服从分配者均享受国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二、职责分工铁路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

具体管理部门是:铁道部人事司,各中等专业学校主管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科(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中专包分配制度

中专包分配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专包分配制度篇一: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7]42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适应人事和教育制度改革以及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按照“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的原则,市场调节,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可以广泛择业、择业、择业方式可以多元化。

第四条“毕业生”在本省企业事业单位择业,原则上实行聘用制,也可以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择优录用;在机关择业,按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干部)的政策办理。

“毕业生”交流到外省择业,凭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有效证件,办理聘用交流手续;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对符合干部条件的办理录用交流手续。

第五条本省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毕业生”,必须按照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计划,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到户口所在地(或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领取《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以下简称推荐表);(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三)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后,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

省属和中央在长企业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聘用合同,由省人事厅鉴证。

第七条“毕业生”被聘用后,可以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动,也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交流。

第八条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聘用的“毕业生”,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政治、工资、住房、休假等待遇;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报名参加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聘用期间计算工龄;可按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确立就业优先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力争完成2008年至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万人的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健全和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2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 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名第三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第四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第五章考试第六章招生来源计划第七章录取第八章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湘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2006年6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急需大量人才,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和长期性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01•【字号】湘政办发[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1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确保中等专业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

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就是把过去包分配的指令性计划和多种调节性计划(委培、自费等)合并为一种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即改变学生上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实行缴费上学的制度;改变毕业生由国家包分配的做法,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同时在招生录取方法、收费、投入以及办学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在湘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和省、地属中等专业学校同步实行并轨,一步到位。

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的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由省、部审定下达,省招生部门按招生计划招生。

未经省招生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户口、供粮手续(外省生源按所在省市区的招生政策执行)。

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订,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招生能力确定,不得超负荷招生,不得办校外班。

职业中专学生毕业就业工作规定

职业中专学生毕业就业工作规定

职业中专学生毕业就业工作规定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就业工作规定为使毕业生适应社会就业需要,规范就业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 实事求是,规范就业指导工作。

(二) 切实维护毕业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兼组长、分管学生就业工作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的计划、组织和指导;下设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就业工作;专业部相应成立以部长(主任)为组长、分管副部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团支部书记、专业主任参加的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专业部学生就业工作。

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办公室的基本任务:(一) 根据学校制定的就业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二) 负责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

(三) 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就业信息。

(四) 开展毕业生择业、就业的指导咨询与服务,提供职业素质测评、个人能力测试等服务。

建立健全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系,提供相关咨询、指导服务。

(五) 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以及双向选择活动。

(六) 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保障学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七) 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形成当年毕业生情况简介,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

(八) 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再就业工作,公布就业信息。

(九) 对就业学生的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服务。

(十) 研究、分析、预测社会对中等专业技能人才需求趋势,为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三、主要工作(一) 加大企业开发力度,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 学校及专业部组织专场招聘会。

(三) 招聘单位除招聘专业部职业岗位外,还需招聘其它职业岗位,由行政部培训就业处负责协调。

(四) 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

毕业生应主动通过职介所、人才市场、人力资源网等多种途径就业。

(五) 毕业生就业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人发[1996]5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1.09
【实施日期】1996.0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1996年1月9日人事部发布人发[1996]5号)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
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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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管理暂行办法
湘人发[1997]42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适应人事和教育制度改革以及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按照“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的原则,市场调节,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可以广泛择业、择业、择业方式可以多元化。

第四条“毕业生”在本省企业事业单位择业,原则上实行聘用制,也可以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择优录用;在机关择业,按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干部)的政策办理。

“毕业生”交流到外省择业,凭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有效证件,办理聘用交流手续;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对符合干部条件的办理录用交流手续。

第五条本省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毕业生”,必须按照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计划,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到户口所在地(或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领取《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以下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后,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

省属和中央在长企业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聘用合同,由省人事厅鉴证。

第七条“毕业生”被聘用后,可以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动,也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交流。

第八条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聘用的“毕业生”,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政治、工资、住房、休假等待遇;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报名参加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聘用期间计算工龄;可按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聘用的毕业生的档案,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的档案,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未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移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毕业生”聘用合同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续聘,也可以辞聘或解聘,
有关鉴证手续由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毕业生”聘用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争议双方可以到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过程中,要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严守纪律严格管理。

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毕业生”择业后,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主动为“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排忧解难,把“毕业生”资源开发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推荐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复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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